网络自媒体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分析

2024-05-22 09:34:35梁海菊
今日财富 2024年12期
关键词:税款主播纳税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大批自媒体主播通过发布视频或者以直播带货的方式获得了较大的利润。随之自媒体主播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现象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主要从网络自媒体主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角度出发,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典型案例,剖析税收制度和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互联网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沟通交流方式,还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随着5G技术商用化规模扩大,加上各类文化政策支持,各类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崛起使得平台用户规模不断增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全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和2021年的数据相比较,用户数量增长了1290万,占整体网民的68.1%。由于网络主播还是新型行业,入行门槛较低,直播限制少,收益高,难免从业者鱼龙混杂状态,偷税漏税。

一、网络主播收入及个人所得税分析

(一)网络主播个人收入途径

网络主播个人收入主要是日常主播活动中获得的经济收入,具体包含签约费、打赏收入、带货收入、衍生副业和利息股息红利等。

1.签约费,是网络主播和网络平台或公司签署独家合同所得收入。签约公司根据直播时长、用户增加量、用户热度及用户活跃度等作为业绩考核标准来支付相应的报酬。

2.打赏收入。用户打赏收入,是用户赠送给网络主播的虚拟礼物折现后主播所得收入。

3.带货收入。是商家给网络主播的佣金,主播卖货的数量和收益直接決定了主播收入,这类收入根据商家和主播事前的协议而定。

4.衍生副业收入。主要包括广告类,由品牌方或者直播平台支付。这是品牌方通过网络主播的知名度来引流,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和曝光度,网络主播起到了很好的品牌宣传作用。电商主播主要以参与商业活动为主,向用户售卖性价比较高的商品。知识类主播主要是向用户持续输出优质、正向的“干货”,聚焦知识科普、产品测评、生活技能、经验分享等方面。

(二)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年度或者月度来计算,从各种所得来源获得的收入总和减去费用扣除总和,结余的部分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具体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网络主播税务扣除计算方法:网络主播根据其不同的收入金额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主要扣除项包含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与经营成本费用五类。我国普通居民个人所得税扣除均包含上述内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每年每人6万元的标准,这是为了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人群生活的一种税收机制;专项扣除主要包含国家规定的各类保险的免税额,像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是特定的税务支出免税项;其他扣除项指根据我国税法而缴纳的费用,例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商业保险等;经营性成本费用扣除主要是人力成本、创作费用、推广费用和自我提升费用。以网络主播为例,直播团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人力及软硬件成本、主播学习新技能费用等都属于经营性成本。

二、网络自媒体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案例分析

(一)网络主播行业现状分析

数据显示,我国较为活跃的网络直播行业主播账号大约有1.4亿,一年内有过开播行为的活跃账号约有1亿个。2022年上半年,新增开户826万户。截至2022年6月,在直播场景中以打赏或者直播购物而支付的用户账号约 3.3 亿。我国直播行业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链,主要内容包含直播平台、MCN机构、网络主播、直播工具提供商等。网络直播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其中蕴含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尤其是传统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直播行业。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了适应新的税收管理形式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条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直播健康良性发展。网络直播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网络主播的收入远超过传统行业的平均薪资水平,但是他们的纳税意识和行为却相对滞后,尤其是一些千万级别的网红主播,偷税漏税数目达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网络主播黄薇(薇娅)、朱宸慧(雪梨Cherie)等,他们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被处以巨额税收处罚。

(二)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案例分析

近些年较为典型的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案例,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等被罚9000余万元,黄薇(薇娅)被罚金额高达13.14亿元。还有数千名网络主播在补缴税款。从以上个人所得税流失案例来看,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并不是个案,就2021年到2022年期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汇总数额惊人。

1.典型案例

(1)隐匿收入虚假申报

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最主要的方式是隐匿个人收入,纳税时虚假申报收入所得而逃避税纳义务,例如范思锋以隐匿收入虚假申报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649.5万元,配合检查且主动补缴的税款72.68万元,处0.6倍罚款计43.61万元;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1.37万元,处1倍罚款计11.37万元;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税款182.01万元,处1.5倍罚款计273.02万元。

(2)以虚拟业务转换收入形式

徐国豪以虚拟业务转换收入形式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1.08亿元。孙自恒(网名帝师)以借助中间公司隐匿收入,造成1171.4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97.86万元,处1倍罚款计197.86万元;借助中间公司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的个人所得税220.12万元,处2倍罚款计440.24万元。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是头部电商主播,收入来源主要为带货收入,包括坑位费和佣金。作为宸帆电商旗下的网红,不论是否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按照税务局披露雪梨年收入为8445.61万元和税率表,可以推测,雪梨适用的税率应为最高档次。雪梨还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共计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6555.31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假申报

薇娅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隐匿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对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薇娅团队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 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共13.14亿元。

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税漏税2767.25万元,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2.案例分析

上述均为2021年到2022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流失典型案例,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网络主播们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无非就是不报或者少报收入,首先,在直播中通过个人账户或现金交易所得的打赏或广告收入是不容易被税务机关监管到的,他们就钻这些空子进行逃税漏税。

其次,利用阴阳合同来隐藏需要报税的部分收入,拆分需要纳税的收入部分来隐藏实际收入,实现避税的目的。

再次,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工作室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虚拟业务的形式发放工资薪酬、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这样就将应该纳税的收入性质转换,利用这部分收入纳税的税基和适用税率的差异来实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最后,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一些地区鼓励网络主播在当地展开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很多网络主播就利用这一点来注册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并利用核定征收和税收返还来逃税。

三、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管理优化策略

(一)严格管理个人收入虚假申报,明确纳税主体

要想完善税收制度,首先要明确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捋顺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及公司之间的关系,例如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经营关系等。很多网络主播以个人身份在直播间展开直播活动,所以他们没有设立经纪公司来为其代理,通常情况下也不与任何平台签订合同。他们直播的工具主要是手机或电脑,下载直播客户端软件并注册申请虚拟直播间即可展开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主播是纳税人,直播平台有义务辅助其及时足额纳税,也就是说直播平台是扣税义务方。如果网络主播和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网络直播就是平台的员工,二者就是雇佣关系,这时候网络主播的收入是要依法纳税的,而直播平台则为扣税缴税义务方。税务监管部门要根据网络主播的实际直播情况来判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然后给出相应的纳税方式及金额。

(二)明确主播所属税目上界定征税范围

网络主播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网络打赏,打赏收入是否纳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适用性的前提。由于打赏收入属于网络主播收入的一部分,根据税收公平原则,网络主播与任何纳税公民一样,对自己的收入有义务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税务机关认定打赏收入在纳税范围。本质上讲网络主播打赏收入来源于主播劳动价值和综合价值的体现,其营利性和收益性十分明显,在实际征收税款时确属其收入来源。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主播所得的打赏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属于工資薪金收入。但是如果打赏者明确提出这属于个人慈善捐助,则属于赠与所得不征税。由此可见科学认定网络主播个人所得性质很关键,这直接决定了网络主播缴纳税款的范畴。

税务机关扩大综合所得税计征范围,将网络主播的收入分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资本所得,然后将这些收入计算在综合所得收入纳税范围之内,这就有效地避免了一些网络主播钻法律空子,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在内的综合所得,和对于经营所得、股权分红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规定,转换收入性质来少缴税款。

(三)完善地方扶持政策,建立主播税收专职管理体系

针对网络主播管理层级多、业务分散、统筹协调混乱的问题,可采用“纵向联动、横向协同、闭环管理”的运行模式。从纵向上推动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组织机构逐渐扁平化与集约化,适度压缩部门设置层级。建立总局、省、市三级专业管理机制,总局负责制定高收入网络主播的标准、推送人员,部委负责归集相关主播信息;省局负责分析网络主播涉税数据,发现风险;市局负责应对风险,规避“二传手”现象,这将显著缩短信息处理时间。从横向上探索按照纳税人类型改革内设机构,设立自然人税收管理局负责网络主播涉税事项征管,整合个税、货劳税、社保费等事项,实现一表申报、一人存储。

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产生了很多新型行业,网络主播就是其中之一。当前网络主播由于入行门槛较低,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加上部分网络主播个人综合素质较低,纳税意识较弱,发生偷税漏税现象。要想规范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缴纳税款问题,税务机关要从源头上展开工作,引导网络主播树立主动积极纳税意识。

同时税务机关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识别纳税主体、界定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减少税收洼地,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核定税收规范。从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角度来看,以数治税,优化征管服务能很好地维护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公平性。因此加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收管理,调节个人收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单位: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作者简介:梁海菊,1987年7月出生,女,汉族,安徽,硕士,中级,研究方向:金融会计教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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