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变下的法律交锋

2024-05-21 06:26高皓安静
董事会 2024年4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商事公司法

高皓 安静

2024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堵住“技术性离婚”等减持漏洞。4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回应市场对“离婚式减持”的关切,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离婚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作出规定。

2024年以来,已有4家上市民营企业发布股东离婚公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可能引发诸多企业法律风险。而去年岁末,当当网前联合创始人李国庆宣布正式离婚,历时5年的离婚案落下帷幕。他表示:“毕竟20年了,好合好散多体面,为什么要撕破脸皮让大家吃瓜,这是我最大的遗憾。”2020年年初,李国庆“抢公章事件”之后,俞渝曾公开指责说:“李国庆把婚姻法带入公司法,不断折腾我们的公司。”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多元复合转型,离婚日渐成为民营企业家的重要风险事件之一。尤其对于家族控股的民营企业,一旦大股东、实控人婚姻变故,面临的首要风险是公司可能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家事法律和公司法等商事法律交锋的战场。一旦法律程序主导离婚进程,可能成为压倒家族、企业和股权之间平衡的最后一根稻草。其中最核心的挑战,在于调和家事法律与各类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

民营企业家离婚的典型问题在于,遵循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条款优先的原则,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编等商事法律条款只能退而求其次,从而对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难以预测的冲击,例如企业家婚姻资产与企业资产的冲突、公司法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条款的冲突、离婚夫妻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冲突、法律所有权与心理所有权的冲突等。因此,清晰划分“家企分界”,厘清企业和家族这两个不同主体的法律框架,构建企业家婚变风险“防火墙”,至关重要。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2024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将正式施行。作为史上修订内容最多的公司法,其多个新条款将对企业治理产生影响。而新公司法施行前的窗口期,成为民营企业系统梳理法律框架和治理逻辑的关键契机。

确立“民营企业法”新思维

我们建议民营企业要确立“民营企业法”新思维,核心是将企业家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动力等家族系统纳入企业系统,嵌入婚姻、继承、信托等婚姻家庭法律契约,扩展至股东、高管等利益相关者,建立商事法律契约的架构。基于家族和企业双系统的法律边界,在其重叠的核心冲突区,以商事法律契约思维,构建相关联的法律框架、条款及工具,以应对离婚等各類冲突和风险。

在商事法律中,法律经济学流派的经典理论“契约论”认为,企业主要是以“契约模型”(Contractarian Model)运作,公司法的经济解释在于,公司是由理性的经济行为者之间形成的法律架构,由一系列的合同契约组成,且法律关系不局限于正式的企业边界,还包括各种内外部关系,如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和利益分配等。[1]

民营家族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随着家庭动态的多变,例如婚姻破裂等事件,需要不定期协调与股权相关的问题,由此产生更复杂的法律后果。由此,民营家族企业构建契约模型的中心目的,是家族成员可以通过法律契约、协议等方式,授权安排与企业相关的家族与个人事务。

在与离婚相关的婚姻法律结构中,婚姻资产分割与公司法纠纷最为相似。一旦触发了婚姻财产的“公平分配”机制,启动法庭程序,裁量标准就既包括婚姻协议和离婚条款等,也包括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条款,同时涉及各种商事法律的规定。[2]

以最典型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为例,一旦企业资产被纳入离婚资产列表时,就会产生协调问题。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条款侧重于股权的财产权属性,而公司法还包含控制权属性。家事法官采取的是“家事审理思维”,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忽视公司法规则,进行夫妻财产的平均分配。或者因为分割主体——企业的股权涉及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编等复杂纠纷,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例如在中证万融、蓝翔技校的离婚案中,离婚诉讼和股权纠纷、公司决议等发生冲突,在各种法律框架下,最终演变为长达数年的“马拉松”式诉讼。

由此,确立“民营企业法”的法律思维和治理逻辑,需要企业家、家族成员和律师等多方参与,以协同各类法律框架,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创建内部的法律秩序、制度,共同定义具有可行性的框架。关键是通过一套提前制定的特别条款,安排家族事务,对系列核心问题进行分类,最终达成一致的契约、协议。

法律基础:中国法理障碍的突破

商事法律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之间一直存在难以解决的冲突,原因之一是公司法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不存在法律效力大小之分,主要是取决于不同的适用场合下,互为特别法和一般法。从夫妻财产角度,在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作为特别法,优于作为一般法的公司法。从股权转让角度,公司法又作为特别法,优于作为一般法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冲突。

但如今随着法律环境和制度的改变,构建“民营企业法”的法理障碍正在被逐步突破。在婚姻研究中,有一种概念是将婚姻作为关系契约,如同商业关系契约一样,追求共同目标、长期承诺,提高双方共同生活福利。[3]中国人的现代婚姻观念在改变,民法典为婚姻协议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就商事法律体系而言,民营企业可借新公司法即将施行的机会,进一步明晰股权和控制权等,预判可能出现的新风险,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调整优化。从“大股东—小股东治理”角度,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与“会计凭证”,加强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维权能力,提高了企业内部的财务透明度和公开性。控股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按照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就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角度,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原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典尤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重构,明确可以采取“夫妻约定财产制”,建立家族契约的法律基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保护、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夫妻之间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4]这也为制定各种婚姻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

由此,可以认为目前具备了构建“民营企业法”的法律条件,企业家可以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在一定自由度下,将婚姻协议等纳入家族和企业治理之中,约定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以及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治理基础:自治性原则

企业和家族均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依据商业规则和社会规范等,自行制定相应的替代方案。例如已废止的原合同法法理允许各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某些关键问题上,通过设定明确条款,反映各方的实际意图,形成一套尊重个人选择、鼓励公平结果和目标的规则。因此,可以通过制定更透明化、定制化的民营企业政策,使其在公共立法、商业规则和家族规则之间平行运行。

在企业治理层面,自主治理权可通过内部组织政策和程序,利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工具,制定法律契约条款。

在家族治理层面,可通过家族宪章制定定制化的家族制度和救济措施,包含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外部法律程序。例如,制定情、理、法相融的家族政策,通过家族宪章、家规、婚姻协议等进行约定。虽然有些并非传统的法律概念,但能够作为合法化工具和关键法律契约,处理家族成员之间的纠纷。

2002年,香港新鸿基郭氏家族在进行家族信托架构和受益权调整时,明确了长子郭炳湘一系中,只有其太太及三个子女拥有受益权。邝肖卿还特别制定了“十一条家规”,重点对长子的“红颜知己”唐锦馨的身份和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包括郭炳湘不能与原配离婚、财产只能传给三个子女等细节。而香港李锦记的家族宪章中有婚姻协议的章节,也将“不要晚结婚、不准离婚、不准有婚外情”的约定列入其中。

家族事务的特殊性在于,通常不一定会完全按照书面约定执行,可能会通过第三方协调解决争议。在尚未上升至重大冲突时,法律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即便进入审判阶段,大多仍可通过谈判解决。少数进入诉讼环节的当事人,可能仅是作为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寻求战术性和解谈判而已。

在婚姻关系中,关键是法理上的“意思自治”和“婚姻保护”原则的平衡。“意思自治”意味着有权利自行制定合同条款,以避免法律干预。但“婚姻保护”原则仍受到一定监管,法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不会导致对较弱势一方的不公平对待。[5]由此,类似于外部公法体系,“民营企业法”体系可以通过制定多种法律框架平行或交叉的政策,约定详细的规则和程序,监督后续执行情况,并通过家族内部化过程,削弱外部法律的影响范围。

工具基础:构建“法律过滤器”

如果缺乏对离婚等家庭因素的制度性考虑,家族计划就是不完整的。虽然将家族事务摆到台面上进行正式的实质性谈判,往往被认为会破坏家族内部的信任感,但如果缺乏提前规划安排,许多关键问题未被解决,或在制定家族契约时起草不当,埋下隐秘风险,反而会让离婚等危机事件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民营企业家可以考虑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以“民营企业法”思维发挥公司治理工具和家族治理工具的双重作用,构建“法律过滤器”,预防大多数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案件进入商事法律系统,简化离婚程序,降低冲突强度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民营企业法”思维的核心,是厘清与家族成员相关的商业和家事协议的关联性,应对不同法律框架之间的交叉问题,平衡组织治理需求与法律规范。尤其研究嵌入到家族结构中的不同协议,如何有助于缓解不同的冲突。由此,以离婚中的典型冲突为例,包括:

第一,企业资产和家族资产的冲突:从家族资产负债表角度,企业资产与家族资产到底如何区分,如何控制和分配?在离婚情况下,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资产的分配?

第二,公司法与离婚协议条款的冲突:当婚姻家庭相关法律与公司法等商事法律产生冲突时,其优先级如何排序?一旦企业成为诉讼主体,应该如何应对企业作为离婚资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第三,离婚后原夫妻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冲突:直接受影响的家族成员有哪些?涉及父母子女等家族股东的股权如何分配?如何影响家族控股权?企业其他股东的权益及公司治理会受哪些直接影响?

第四,法律所有权与心理所有权的沖突:对涉入企业较深和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一方,在法律所有权分割中失利的一方,如果仍拥有极强的心理所有权,应当如何平衡?

从法律工具使用视角,需要构建“企业中的婚姻法律计划”以及“婚姻中的商事法律计划”。前者从企业治理维度,应当关注公司治理机制、股权治理、管理发展、投融资等事项,其承载主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创始人协议等治理工具。后者从家族治理维度,应当加强具有法律效应的家族契约关系,聚焦家族资产规划和家族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调整婚姻股权分配等问题,其承载主体包括婚姻协议、遗嘱文件、信托契约等工具,可参考类似于家族宪章的制定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通常的家族治理工具如家族宪章等,有些条款并不具法律效应,仅是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约定。而“民营企业法”强调更具法律效应的契约、协议和制度工具,尤其是将家族宪章与公司章程等相结合,形成双系统的法律结构。此外,还应建立适当的违约规则,让各利益相关方了解利害关系。

当然,民营企业的法律治理不能跳出公法之外,需要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责任角度的法理出发。企业一旦面临企业家离婚等风险时,家族契约关系就成为关键的“法律过滤器”与最后一道“法律安全阀”。每一位家族成员都应当学习并具备法律框架、商业思维和全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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