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能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2024-05-21 02:26:18程文华
公民与法治 2024年5期
关键词:诊断书病假借款

程文华

公司统一放假可以冲抵带薪年休假吗

【案例】1

于女士所在的服装公司由于所订购的面料没有及时到货,员工的工作量难以饱和。在元旦期间,公司决定共放假6天,包括国家法定假日3天,公司自行放假3天。公司的这一决定得到了员工的欢迎,劳累了一年,连续休息6天,都认为这是公司对员工赠送的年末“大礼包”。但在元旦过后,于女士按照规定向公司提出了春节假期与带薪年休假5天一并休息,与家人去外地旅游。公司对她提出的申请给予了这样的批复:鉴于元旦期间已经带薪休假3天,尚可带薪休假2天。她看到公司这样的批复,向工友们询问,工友们也都表示并不知情。于是她们集体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元旦时多放的3天假,怎么变成带薪年休假了呢?公司的答复是:这是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元旦多放的那3天假就是统一休息带薪年休假。这一年度凡是申请带薪年休假的都要扣除这3天。那么,公司在节日期间统一放假休息,是否可以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解析】

公司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形下,如此统一强行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是不可以的。

帶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照这一规定,公司安排元旦假日与员工的部分带薪休假连续休息,是可以的,但要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应当考虑员工的意愿,并征得员工的同意,更不能强行地搞一刀切。我们从于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在元旦期间多放3天假时,并没有说明这3天假就是带薪年休假,用以冲抵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也并未履行年休假的申请及审批手续,是在员工并不知情的情形下所作出的放假安排,员工都认为这是公司在年末向员工赠送的“大礼包”。这一强行安排员工在统一时间进行带薪年休假的做法,也忽视了员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

总之,该公司用统一放假休息的办法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这一做法是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于女士等人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主张权益,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维权。

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借款未还,能否向公司追偿

【案例】2

胡女士所在的公司因资金遇到困难,无钱购买生产原料,公司先是号召员工集资,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却无人响应。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朱经理找到胡女士及其他几位员工,与她们商量以他个人的名义向她们借款。由于朱经理态度恳切,胡女士与其他5名同事答应每人借给他5万元。朱经理把胡女士领到财务室,亲自给她打了借条,却让胡女士把钱交给公司的财务人员,并安排直接把款打到了所购买生产原料公司的账户上。当胡女士她们的借款到期后,她们多次向朱经理催还借款,朱经理每次都是让她们等一等,一旦有钱就立刻还款。日前,胡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决定不再续签,便找到朱经理,让他偿还借款,但他还是说没有钱。这时,有人提议让胡女士要求公司偿还,尽管朱经理个人没有钱,但公司有往来款项,有产品可以变卖,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那么,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至今未还,胡女士可以向公司进行追偿吗?

【解析】

胡女士可以请求朱经理和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胡女士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下,朱经理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个人的名义向员工借款,并亲自打了借条,而胡女士却亲历了款项的去处,是用于了公司的经营,购买了生产原料。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时负责收款的账务人员及相关的转账凭证等都可以成为相关证人及证据,所借款项是用于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尽管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备忘录的形式构成债务加入的,但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亦有权请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但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除非存在借款合同无效情形,否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务加入不是债务转移,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休病假必须要提交病历材料吗

【案例】3

庄女士几个月前患染了一种难以言说的疾病,医生给她开了一张“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书。她随即将诊断书交给了公司,并获得了休假批准,但到开资时,公司却停发了庄女士当月的工资。当庄女士找到公司询问情况时,公司给予的答复是:按照公司规定,病假除了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外,还需提供病历材料等相关情况。只提供诊断书而不提供病历材料,是不能按照病假处理的。只有待庄女士提供病历材料后,才能补发病假工资。但庄女士患病的详细情况并不想让更多的人知道,所以她非常不愿意向公司提供病历。那么,休病假必须要提交病历材料吗?公司不提供病历材料就不能按照病假处理这一规定合法吗?

【解析】

不合法。

我们知道,诊断书是医师在对病人的病症了解后,进行归纳总结,以文字的形式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休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书作为依据。但该公司只提供诊断书,而不提供病历材料就不能按照病假处理这一规定,则是与法律的相关精神相悖的。

病历,亦称病史、病案。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这也就是说,病历是医务人员关于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患者的健康信息。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病历材料涉及到个人的医疗健康状况,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这也就是说,病历材料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查询或使用。我们从庄女士的情况来看,她患染的疾病“难以言说”,并不同意向公司提供病历材料。很明显,公司要求庄女士在已经提供诊断书的情形下,还要提供病历材料才能按照病假处理,才能补发工资,这一做法于法无据。

猜你喜欢
诊断书病假借款
借款捆绑婚姻关系致诉讼
不一样的借款保证人
中东铁路与三喇嘛借款
超级碗后,美将迎来“超级病假星期一”
环球时报(2018-02-05)2018-02-05 05:28:02
排异反应
如此请假
新少年(2017年11期)2017-12-07 14:41:44
第四期招募任务:审稿
重生意——汽车后行业诊断书
创业家(2015年2期)2015-02-27 07:52:29
病假期计算何据可依
人力资源(2013年5期)2013-04-29 18:25:21
对症下药,有效探究
亚太教育(2013年5期)2013-04-29 12: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