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来信:
我公司在上海,有一员工2012年7月3日至8月31日期间连续休病假,康复之后回公司上班,但她于11月中旬向公司提出休年假,根据她的工龄,可以享有5天年假,已经在病假前休掉了1.5天,但是公司认为其病假已经期满,根据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其应该不再享有当年年假;而该员工认为其病假还差2天,仍然可以休年假,那么病假期满的标准到底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一律按 30天计算,有无其他标准?
专家回复:
类似问题国内一直存有争议,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就国家层面而言,医疗期都以自然日计算,但也有按30天计算的规定,可以说各地方操作均不同,就上海地区而言,是以20.83天为满病假一个月为标准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20.83天/月为平均每月的工作天数,是最公平的计算方式,因为可以避免病假出现在不同月份而差别对待的情形,而且20.83天是月平均工作日,所谓病假本质意义应当是工作日因生病而未出勤工作;
其次,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因工负伤(病假),应当剔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为无论病假与否,这两种节假日都无需上班,也不涉及病假工资),且依照发文时的平均每月工作天数作为病假是否满一个月的标准;
最后,如若将双休日纳入病假的时间计算范畴,那么意味着公司需要为此额外支付病假工资,而这显然与法律相悖。
所以应依照20.83天/月的标准判断是否病假满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