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的联合发展问题研究

2024-05-19 07:55张晓娜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4年2期
关键词:领办农场农户

张晓娜,徐 杰

(1.新疆财经大学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2.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 610072)

1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正在面临着基础结构性的变化,一方面是专业农户的快速发展与崛起,另一方面是地权整合[1],成为难以逆转的历史潮流。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实践,都显示出家庭农场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2-3]。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14年食品及农业现状报告,在全世界5.7亿个农场当中90%以上是由个人或者家庭经营的。其中,这些家庭农场所生产的粮食占世界粮食总值80%以上,足以证明家庭农场在当今世界粮食安全方面的重要程度。

中国的家庭农场数量截至2022年3月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2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农户。我国的家庭农场在总体上体现为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收入逐渐增加以及类型众多的发展态势[4]。所以说,通过发展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进行创建农民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2 文献综述

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是现代化农业经营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家庭农场的各种特征,学者们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组织单位、实行规模化经营、各类企业的管理以及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的特征,还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还应具备以利润为导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或全部收入等特征[5-7]。为持续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中国在2007年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把农民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户的重要方式。学者分别从中国特色小农户和农业现代化道路、共同富裕和家庭农场应该作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根基的角度展开分析,促使根植于家庭农场的农民合作社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8-10]。

根据现有学者的研究可以得出,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对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一次创新,目的是通过生产者之间的联合来达到小农户与规模农户的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11]。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者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的中坚力量[12-13]。

3 建构合作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3.1 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经营主导形式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的农村地区形成了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对于这样的农业分散经营模式,近些年来有过很多的相关研究,主要是针对生产的局限性以及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化的不适应方面。从农业本质方面来看,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统一,这是和其他产业的本质性区别,这也就决定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计量的困难性,反观家庭经营,是劳动成员是家庭成员,并且成员之间具有互惠的性质,这为家庭经营作为主导提供了依据。

3.2 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应与农民合作社构建合作

一方面,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其发展离不开拥有相关生产经营素质以及能力的专业人员,但是受到生产规模以及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较难解决素质高和技术强的相关人才的引进。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家庭农场主要从事生产种植,农民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服务功能,可以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农资采购、产中的技术服务、产后的加工和仓储运输服务。

3.3 农民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应与家庭农场构建合作

近年来,随着对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视以及扶持,农民合作社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整体上还是存在着实力较弱的现象。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些优点也就决定了相对应的部分弱质性,如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异质性特征导致缺乏强大的向心力,合作社的技术、组织变革难、组织结构存在异化现象以与现代化建设难以做到同步。这也就需要通过外部的力量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这为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构建合作带来了可能性。

3.4 相关政策为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发展创造环境

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打算通过组织小农户的方式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到“十三五”期间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不断完善,并于2018年实行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发展,开展统一的生产经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提出,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来带动更多的农户合作经营、共同致富。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是当前农业发展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党中央如此重视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这也为两者之间构建合作带来了机遇。

4 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的机制构建分析

4.1 领办前提

一是家庭农场与合作社有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来说,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那么在这种“收入重心效应”[10]的影响之下,家庭农场主就会有动力领办合作社进行经营,联合进行农业生产的采购、生产服务、销售等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两者之间为了实现增收的目标,实现相互监督以及共同发展,从而实现有效的合作。

二是给予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全方面政策支持。应该制定更加符合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行动措施,做到从土地流转、基础保障、财政补贴、金融贷款、技术创新等方面充分给予领办合作社政策支持。还要加强对于家庭农场以及领办合作社的法制化管理工作,预防伪合作社或者“空壳”合作社的发展。

三是农业生产技术不断发展促使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农产品的后续加工、包装以及运输和销售可以借助农民合作社的平台完成。这也间接促进了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产生,作为一个合作组织,其中的成员利益的一致性会降低生产和决策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后果,有利于家庭农场向合作社的靠拢。

4.2 领办基础

一是继续加强家庭农场主培训工作。随着国家对于家庭农场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于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制度也在不断探索与完善,尤其是对于青壮年农场主和新建农场主的培训。全面提高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能力,不断实现家庭农场专业化、标准化以及规模化生产,为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打下坚实的基础,也能够实现合作社经营能力的提升。

二是继续优化完善家庭农场农地流转工作。家庭农场的生产发展是需要配合着农地流转的过程的,我们既要提高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效率,也要保护好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做到土地流转有序高效的运行。政府部门需要继续完善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公开性、可得性以及及时性。还要借助于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等,继续支持以及鼓励土地流向家庭农场,解决好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难题,并且继续引导家庭农场土地集中连片经营。

三是继续发挥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发展要继续坚持好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以及底线,保证合作社真正为成员所有、为成员服务的性质不变。要继续发挥合作社文化,增强合作意识、团体意识,更好地服务于合作社成员的农业生产工作。继续发挥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以及服务方面的优势,以及在农业生产物资的统一采购、农产品的加工、存储和销售方面的优势。

5 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5.1 加强对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需要得到更多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国家更加重视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的问题。一是需要加强家庭农场农场主的培训体系建设;二是政府部门要对拟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家庭农场进行全面的评估,避免出现农民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三是要引导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对其提供适当的扶持或者优惠政策;四是政府部门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要对需要进行交通条件或者需要市场信息服务的家庭农场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其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5.2 规范引导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并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除了需要支持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更应该规范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工作程序和审批前的评估工作,需要避免出现为了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伪合作社的出现。一是在家庭农场申请领办合作社的审批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注册合作社的参与名单、合作社章程以及农民生产经营的范围;二是可以采取走访参与人员或者对家庭农场领办的合作社进行定期的抽查工作,对于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合作社要严肃处理,做到对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法治化管理工作。确保家庭农场领办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户增产增收,严格剔除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出现。

5.3 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双重作用

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就是为了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要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环节的发展优势和带头作用,以及农民合作社在销售、服务、平台的作用。一是要鼓励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借助其自身的优势,去联系和带动更多的小农户,带动更多的农户实现增产增收;二是政府部门要为家庭农场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进入市场提供支持。努力做到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富裕、农业生态良好的乡村振兴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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