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作者著写论文时,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开展的临床试验需符合《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等有关医学伦理原则,并提供相应机构审批通过的伦理审查表及审批号,以及患者(研究对象)及家属签写的有关临床治疗及研究知情同意书。前瞻性研究还应提供临床试验注册信息。动物实验时作者应说明实验过程是否遵循《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GB/T 35892—2018《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并提供伦理审查表及审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