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探讨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

2024-05-16 22:59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暴力法治法律

郑 艺

广东理工学院,广东 肇庆 526100

随着网络“清朗”专项整治行动的推进,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法治建设,2023 年3 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情况及分享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的做法经验,这也为之后进一步的具体领域的立法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给网络法治进一步建设开辟了可行性路径。而针对目前较为严重的网络生态问题——网络暴力,尤为迫切需要根据“白皮书”的经验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索。据此,本文基于《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提出网络暴力法律治理的路径,以期能够为网络暴力的高效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基于《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的网络暴力法律治理路径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白皮书”中提到,中国互联网法治建设应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的网络法治道路,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促进互联网发展[1]。以人民为中心,要求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能够体现人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进行网络法治建设时,除了通过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也要尊重人民表达意见的权利,把反映人民愿望的声音落实到网络法治建设的各方面。而促进互联网发展,体现在进行网络法治建设的同时,不能只抓规范和限制,不能为了打击消灭违法犯罪,对互联网的发展进行过多束缚,从而限制了互联网的发展,这不是网络法治建设的目的。

治理网暴,要以被网暴者的心理感受和实际需求为导向[2]。在解决网络暴力问题过程中,人们通常更容易将着重点放在如何惩罚网暴者上,受害者的需求和愿望往往被忽略。这与我国法律的本质——维护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因此我们在探讨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当中,诚然,要讨论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方面的救济,但焦点本质不能偏离被网暴者的利益和需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的大部分关于网络暴力的判决书,其惩罚力度可以说并不足以震慑施暴者不再施暴。而对于被网暴者来说,目前的事后法律救济力度并不能够足以弥补其受到的伤害,无论是身体、精神甚至财产,因此,事前的法律规制力度更为重要,比如在网络违法行为一出现尚未扩大为网络暴力时的法律自救机制。法律自救机制,不同于举报投诉、屏蔽评论等通常的防网暴方法,而是需要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明确的法律上的可自行实施的防止事态扩大的手段,这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探讨。

同时,需注意的是,虽然网络暴力目前亟需整治,但在研究网暴法律治理的过程中,切不可为了规制而规制,规制网暴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更好地发展。因此,在打击网暴的过程中,也应探讨治理的限度和力度,治理力度要足,但不能过大,这是一个需要衡量的问题。

(二)基于现有互联网立法制度,划定网络暴力的安全法律红线

正如“白皮书”所说,中国从2012 年至今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 余部,基本形成了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1]。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充分反映了当时的网络发展的突出问题并能够相对及时地解决当时的焦点问题。比如2012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始了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地注重。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正时,明确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制度,对互联网消费保护予以重视。2018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网络经营行为予以明确的规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监管和个人权益保护予以加强。再到2022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震慑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中国网络领域立法的数年进程,也体现了这些年中国网络发展不同阶段的重点问题。

近年对网络暴力问题关注力度的增加,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2020 年国家网信办印发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再到2022年中央网信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之中,均可窥见一斑。

虽然我国对网络暴力在法律层面的关注有所提升,但目前,关于反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还没有形成,因此网络暴力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范畴也并未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网络暴力的条款,但还是无法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由此导致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小、对参与网络暴力的行为追责认责难[3]。在专项法律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比如建立反网络暴力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保护法益,奠定价值基础,为专项立法提供相应的参考。在司法解释中也可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行为类型、认定标准、治理思路以及基本原则等,同时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及职责。

“白皮书”中提及“划定网络安全法律红线”[1],据此,在缺乏网络暴力专项立法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在已具备的互联网立法制度下,划定关于网络暴力的安全法律红线,先行明确怎样的行为应当被划定为法律上的网络暴力,在法律上区分可为和不可为,至于惩罚和赔偿等后续事宜可以在专项立法中再具体探讨,这也符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人数的增加以及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愈加频繁和导致的后果严重性越来越大的现实。值得注意的是,以《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为例,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的规章制度更多会把责任倾斜到网络平台方。诚然,对于网络暴力,网络平台作为管理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进行规范。也就是说,从施暴者的行为进行事前规范,这也是出于被网暴者的利益需求角度考虑,毕竟对被网暴者来说,事后的索赔和惩罚不是最主要的,更重要的是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而这也是目前划定网络暴力的安全法律红线的必要性。

(三)建立网络暴力治理的长效执法机制

“白皮书”指出,严格执法是依法治网的关键环节[1]。在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方面,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密集性、隐蔽性以及技术性等特征,运用新的监管思路及科技方式,不断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开展各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等。自2019 年始,累计完成了300 多万款应用程序检测,下架违规应用程序3000 款左右[4]。通过科学技术,使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也提升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据此,针对目前网络违法犯罪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可以考虑通过技术赋能,构建网络暴力治理的长效执法机制。针对信息量庞大的网络数据,通过科学技术及时识别出网暴信息,同时进行相应的预防。

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长效执法机制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形成国家、不同的行业规范、平台规则等系统性法治治理体系,同时结合行政法与刑法等法律规范来进行规制,通过法律强制力来实现兜底性保障。一些过失性、偶发性的网络暴力,可以采用平台规则来规制。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群众由于不了解事情的真相,但是秉承着一腔热血而实施的“过失性网暴”,应当由平台进行舆论引导,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事件[5]。而对于蓄意组织的或程度严重的网络暴力,导致了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严重受损且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在平台监测到信息之后,站在法秩序的整体层面来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及法益损失等进行评估,并运用民法、刑法、行政法共治的形式来处理相关网暴事件。针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对于造成严重损害且拒不改正的网络暴力,适用刑事处罚。

(四)完善针对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则和司法模式

在“白皮书”中提到“需要构建更为完善的网络司法规则”以及“积极探索司法活动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的新路径、新领域、新模式”[1],这给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带来一定的启发和思考。目前关于网络暴力行为,更多是通过刑事自诉或举报投诉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比如对网络诽谤行为和侮辱行为,以侮辱罪和诽谤罪来说,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受害方自行提供证据进行刑事自诉维权。而举报投诉也需要受害方提供证据,更别说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了,这些司法规则都将维权的压力转嫁到受害方,使维权难度加大。特别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来说,具有证据难以固定的特点,网暴者可以在知道涉及司法程序之后轻易地将言论删除,因消灭了侵害痕迹可以不被追究责任或者只承担轻微的责任,然而对受害方来说,之前的言论既已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伤害。有些受害方会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但这也增加了受害方的经济负担。因此,目前关于网络暴力的司法证据规则,给予了网暴者轻易侵权的空间,加大了受害方的维权压力。而对于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则构建发展,证据规则还仅仅只是其中一个小的方面。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与网络技术融合的探索不断发展,比如网上立案、网络庭审、在线旁听、网上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进程网络查询等,这不仅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对公民来说也是极大的便利。网络侵权具有地域自由的特点,不乏被告因路程遥远不到庭等情况,因此对于网络暴力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机制,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的方向。

(五)加强网民关于网络暴力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正如“白皮书”所说,中国借助互联网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手段,使网民法治观念全面提升[1]。一方面,可以通过拓展“互联网+普法”的新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渠道开展关于网络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比如政府网站、公众号、普法平台等等,利用网上法治宣传,向网民普及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知识,需注意的是,“互联网+”的普法宣传是互动式、服务式、通俗易懂的,并非传统的单项的晦涩难懂的法律宣传。同时充分运用各种网络媒体,比如短视频、直播、动漫等网络媒体平台,尽可能向不同的受众作网暴普法宣传。

另一方面,要对重点对象开展网络普法。在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中,最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应当是未成年人与妇女的法律保护。据此,可以针对群体的特殊性、需求以及可能面临的网络暴力类型等,设置专门的网络普法和网暴保护。比如,基于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脆弱的特点,贯彻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中提出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曝举报”[6]。同时,需要重点关注未成年人沦为网络暴力的参与者的现象,他们可能对于网络暴力的认知不够清晰,或者因社会经验不足受到误导而参与到网络暴力之中,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发展特点的专门的普法和教育矫正。此外,就妇女遭受的网暴事件而言,由于社会中依然有部分人群对女性存在偏见及网络空间对弱势群体的污名化,女性更容易无端遭遇网络暴力。对此,可以参考《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网络暴力中增加“妇女网络暴力”这一特殊类型的长效监管[7],开设关于妇女网络暴力的专题普法。同时,互联网法治宣传应注意关注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以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二、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也为监管及治理等带来了诸多的困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中阐述了运用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手段治理网络的重要性及经验做法。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路径,以期能够为网络暴力的高效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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