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惠永 曹东 李志婷
编者按:此前,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5件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这批案例覆盖了涉文物犯罪的常见多发罪名,反映了当前文物犯罪的突出特点,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本刊特策划专题,约请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对案例的发布背景、典型意义进行解读,约请各案例承办检察官聚焦个案重点问题和类案办理思路探讨交流,加强办案指导,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惩治新形势下的文物犯罪行为,最高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选编了5件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在涉及常见多发罪名、反映文物犯罪突出特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都具有典型意义,在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经验方法方面也提供了很多有益参考。
关键词:文物犯罪 倒卖文物 盗掘古墓葬 盗掘古文化遗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最高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选编了5件典型案例,同时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司法保护的工作举措。
一、发布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1]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强调要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文化思想是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为我们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指明了前进方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工作方案(2023-2025年)》,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履职,会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依法惩治文物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惩治新形势下的文物犯罪行为,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体现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依法打击文物犯罪取得明显成效,文物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受暴利驱使,文物犯罪逐渐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链条化特征,并形成比较成熟的黑灰产业链,地下文物交易活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引导文物执法与司法办案人员准确认识文物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了解和把握依法惩治文物犯罪的具体要求,不断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工作。
二是指导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从司法实践看,打击文物犯罪还面临一些挑战,如当前文物犯罪已形成地下黑色产业链,溯源打击难;涉案文物交易转手快且频繁,侦查取证难;涉案文物鉴定不规范,案件认定难;保护意识不足且存在监管盲区,预防犯罪难等。为更好指导办案实践,这批典型案例立足解决办案中的难点问题,体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积极能动履职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
三是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依法保护意识的欠缺一定程度上使得文物犯罪防范困难。这批典型案例通过阐述文物犯罪的危害性和相关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群众保护文物的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本批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及典型意义
本批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报送的75件优秀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涉及文物犯罪的常见多发罪名,体现了当前文物犯罪的突出特点,在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文物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文物刑事犯罪,不断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坚持对文物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本案中,检察机关邀请文物专家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个案证据标准不断完善证据体系,强化共犯之间关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共计追捕11人、追诉7人,最终该案由一案3人扩展到三案21人,查清了文物盗掘、盗窃、倒卖、收赃等犯罪链条,与公安机关联合追缴被倒卖文物41件、查获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
(二)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办理涉文物犯罪案件,对于倒卖文物案件中行为人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牟利目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数字化优势,将案件信息转化为数据资源建立了类案数据库,并构建了专项监督数据模型,最终通过信息比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其从业经历、收入来源、交易价格以及文物来源、保管方式等方面,不断完善证据,依法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购,且具有牟利目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三)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检察机关对于以拍卖“合法”形式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变造文物的方式骗取文物拍卖许可,企图用正规拍卖手段实现倒卖文物的非法目的。检察机关积极听取文物行政部门的专业意见,依法认定涉案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以涉嫌倒卖文物罪对行为人提起公诉;同时,由于犯罪行为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实现了打击文物犯罪和保护文物并重。
(四)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现阶段,文物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居多,近年来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占比达80%以上。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办案中对共同犯罪应准确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盗销链条的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进行了全链条打击。同时,考虑到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刑期较重,而行为人均为当地或邻村村民,主观恶性较小,且多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一刀切”的处理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考量盗掘人员的主观恶性、参与程度、具体作用、非法获利等因素,将其中2名组织者认定为主犯予以从严打击,11名参与者认定为从犯,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办水下遗址类案件、妥善保管依法扣押的涉案文物并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将涉案文物移交当地博物馆,并会同检察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强化普法宣传,促进对水下古文化遗址等国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护。
三、本批典型案例反映的经验做法
本批典型案例反映了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涉文物犯罪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一)加大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治文物犯罪
检察机关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把打击文物犯罪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一是充分认识当前文物安全形势,切实履行检察职能,运用法治力量推动文化遗产与文物保护,依法严厉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不断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1451件3192人,起诉1785件5020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二是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针对文物犯罪多呈现链条化的特点,围绕文物交易纵向深挖关联犯罪,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走私,深挖幕后老板,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引导侦查机关追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文物去向同步进行,积极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积极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主动上缴文物,减少国家文物流失。三是强化数字赋能。重视数字模型的构建与运用,通过数据碰撞、数字画像精准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以数字检察驱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提质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最高检作为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扎实推进联席会议各项重点任务,不断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持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一是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会商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固定等提出意见,确保精准打击。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确保深挖彻查。二是通过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织密处罚法网,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三是加强检察融合履职,充分运用“刑事+公益诉讼”机制,对于破坏文物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及时启动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和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有效监督,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文物、海关等部门的通力合作,通过定期会商、涉案文物鉴定、保管和移交、信息共享、文物日常防护、交易市场监管、文物专业人才培养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以适应新形势下文物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更好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携手画好文物保护“同心圆”。
(三)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
一是坚持打击文物犯罪和保护文物并重。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深入查找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向文旅、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以“我管”促“都管”,防范和化解文物安全风险,有效预防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发生。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堵塞文物管理漏洞。针对文物犯罪中出现的地下文物交易活跃等新问题,及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拍卖行、古玩交易市场、短视频平台和二手交易网络平台等行业、场所、平台的监管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出台提高古玩艺术品交易领域门槛的相关规定,逐步推进交易市场源头治理,着力清除相关领域乱象。三是加强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文物的法治意识。深入城镇、农村、基层单位等,通过公开听证、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宣传保护文物的政策、法律,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阐述文物犯罪的危害性和相关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保护文物的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动、组织、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增强群众热爱、维护、保护国家文物资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全社会形成敬畏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的强大合力。
(四)完善制度机制,实现文物保护长效常治
一是强化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为解决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文物鉴定标准体系,推动文物保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针对文物犯罪的新问题新情况,2022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决案件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二是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督察督办重大案件,共同研究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强化与高校、科研单位的联系,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充分发挥检校双方各自优势,推动解决涉案文物鉴定难题,深入开展文物保护领域案件办理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三是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实务调研和理论研究,与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文物保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夯实文物保护制度基础。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为文物资源管理和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四、进一步加强文物司法保护的工作举措
本批典型案例在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经验方法方面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参考,我们要充分认识当前文物安全形势,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积极能动履职促进源头治理,以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護力度,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一是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依法惩治文物犯罪。重视打团伙、破案件、追逃犯、缴文物、摧网络,查清盗掘、盗窃、倒卖、毁损、走私、收赃等文物犯罪链条,摧毁文物犯罪网络,铲除黑灰产业。
二是协同协作,助推形成全社会文物保护合力。文物犯罪涉及多个环节,需要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共治。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衔接和协同,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探索执法司法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专业化机制,从发现线索、移交案件、文物追缴到接收文物、研究保护,实现文物的全流程监管,提升文物保护整体水平。加强普法宣传,呼吁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积极举报文物犯罪线索。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推进源头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办案中着力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反映出的行业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源头治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四是强化数字赋能,助力文物综合保护。重视数字模型的构建与运用,深挖案件背后的法律监督线索,有效追捕追诉漏罪漏犯,促使案件办理提质增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100726]
[1] 《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引发强烈反响》,央视网https://news.cctv.com/2023/06/03/ARTILuFAhsKn0v2kro2ojqYy23060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