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下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办理重点及启示

2024-05-15 06:52沈标陈康娇詹金洲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2期

沈标 陈康娇 詹金洲

摘 要:检察机关经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情节确实轻微且符合法治精神、立法原意的,应决定不起诉,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增强检警协作配合,能动发挥监督职能,联动多部门加强对水下古文化遗址等国家文物的多渠道、全方位保护,并改变“坐堂办案”的习惯,主动通过公开听证、法治教育、专家说法等方式强化释法说理。

关键词:多次盗掘 水下古文化遗址 罪责刑相适应 公开听证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03年某日,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组织十几人在广东省湛江市硇洲岛西面海域捕捞带子螺作业时,在海底淤泥中无意发现并“捡拾”了部分古钱币,陈某某对该海域进行了定位。后陈某某等人将古钱币送到金铺鉴定为银材质。次日,陈某某等十几人到该海域打捞了古银币1000余枚、古铜币10000余枚以及部分瓷器和碎片等。陈某某将打捞到古钱币的情况托人上报至湛江市博物馆。2003年7月,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会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对该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考古人员在陈某某等人协助下确定位置进行试掘,挖出了大量文物,初步判定该遗址范围内存在一艘清嘉庆年间沉没的商船。考古人员告知陈某某等人不能擅自打捞水下文物。自媒体对海底打捞到宝物进行报道后,当地渔民纷纷借打渔之名打捞文物。截至2007年,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十余次组织人员在该遗址进行打捞,每次均打捞到少量古钱币。

2021年5月,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侦查机关发现陈某某等人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遂电话通知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接受询问,陈某某等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将27件涉案器物和19块瓷器、金属碎片上交。经鉴定,该批涉案27件器物均为一般文物,包括明清瓷器3件、清代石印章1枚、18世纪外国银币8枚、清代铜钱15枚。

2021年9月,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的办案重点

(一)对盗掘古文化遗址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要全面客观评估。[1]一是要评估考量被盗掘文物的等级、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单位等级和二者损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又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涉案古文化遗址尚未确定保护单位等级,且涉案27件器物为一般文物,均可独立于该古文化遗址,仍然保留了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认定社会危害性不大。二是要评估考量作案手段和危害后果。陈某某等三人系在海底淤泥中以“捡拾”的方式打捞到文物,相较于以损毁性较大的开挖、凿割等手段获取古文化遗址文物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且在被告知不能擅自打捞后仍多次打捞的文物数量不多,危害不大。三是要评估考量作案动机和主观恶性。陈某某等三人无意中发现涉案文物,后又主动联系文物部门、协助考古调查队确定古文化遗址位置并上缴文物,在客观上有利于专业人员发掘、保护文物和促进科研工作,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从上述几个方面辩证看待涉案的多个行为和一个行为的多面性,结合被侵犯的对象损害程度、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的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各方面因素,全面、客观评估整个涉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陈某某等三人归案后均辩称在海底打捞到古钱币属于拾得无主物依据惯例“先占为主”,无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虽然三人的辩解符合当地渔民对海里捕捞物“先占为主”的传统观念,但是文物因其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区别于无主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陈某某等三人虽不能确切判断私自打捞文物的具体价值和确定涉案海域属于古文化遗址,但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在主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文物专业人士的认知,而是对文物、古文化遗址属于受国家保护、禁止私自挖掘的常识明知即可[2],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陈某某等三人在被告知不能擅自打捞水下文物后仍多次打捞的主观故意尤为明显,故其无犯罪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案发时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何为“多次盗掘”,但结合盗窃罪、抢劫罪等其他罪名对“多次”认定惯行标准,应当将三次以上盗掘古文化遗址认定为“多次盗掘”。由于陈某某等三人多次盗掘行为的跨度长达4年之久,每次间隔时间难以确定,有别于一年内数月之间对同一地点故意多次盗掘的情形。[3]三人在被明确告知不能私自打捞文物后“从众”多次打捞的文物数量较少,如按“多次盗掘”的加重情节处罚则罪责刑明显不适应,且刑罚的轻重须与罪行的轻重、再犯可能性相适应,以实现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4]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陈某某等三人“多次盗掘”情形,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及时退赃等情节,结合公开听证听取意见,认为其犯罪情节确实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陈某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2年8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多次盗掘是指盗掘三次以上。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续盗掘,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盗掘”。办案当时检察机关经全面评估犯罪情节后对陈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决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原意。

三、办理盗掘水下古文化遗址案件的实践及启示

(一)提前介入,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为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本案中,在立案前,侦查机关就能否立案、行为定性、追诉时效和追诉人员范围等征询检察机关。考虑到涉案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提出打击面不宜过大、仅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立案并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建议,被全部采纳。在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水下古文化遗址的认定、主观故意、影响量刑档次的盗掘次数、文物价值等问题重点取证,特别是对明确告知不能擅自打捞文物后仍多次打捞文物的主观故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既能做到适度介入又能强化检警协作配合。

(二)公开听证,在监督制约中保障司法公正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存在较大争议的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召开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广邀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群众代表等参加公开听证会。针对陈某某等三人受拾得无主物“先占为主”的传统观念影响和缺乏法律认识的情况,检察机关详细解读了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阐明文物的价值、意义和权属、涉案行为的违法性,讲清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适用、惩治并重的办案效果、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等理由而拟决定对陈某某等三人不起诉的综合考量。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决定。陈某某等三人在听证会上最后陈述认罪悔罪并接受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接受监督,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可接受性,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以案促治,助推文物全链条、全方位保护

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职责的同时需延伸检察职能,探索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多渠道、全方位保护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在内的国家文物。该案中,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评估会商,于2021年11月向侦查机关发出广东省湛江市首份文物保护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办类案,妥善保管涉案文物并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侦查机关快速落实,将涉案文物移交广东省湛江市博物馆。检察机关还与侦查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席商讨水下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至2022年10月,广东省湛江市博物馆已完成涉案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工作,对各种材质文物实施分类恒温恒湿、防水防震专门保存措施。

(四)释法说理,强化法治宣传教育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5]检察机关除履行办案职责外,还需重视落实普法责任,检察官应“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该案中,检察机关结合广东省湛江市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一、“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存在一定数量文物和古文化遗址的特点,将公开听证会开成一堂“现场法治课”,并走进渔村渔船、渔民家中,以“家长里短”聊天、发放宣传册、专家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把“难懂的法言法语”转化为保护文物和古文化遗址的共识,让“沉默的文物”阐释鲜活的历史意义。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524000]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524000]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书记员[524000]

[1]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2] 参见《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文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7页。

[3] 参见《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既遂和多次盗掘》,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5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4頁。

[4]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44页。

[5] 《习近平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12/c_111859956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