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刚 王昭
摘 要: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收藏流转及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在上述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会侵害文物管理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欲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文物本体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经产生了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侵害,应当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明确倒卖文物犯罪行为的手段,准确认定犯罪形态,符合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刺破拍卖文物行为的“合法”外衣,实现依法全方位保护文物资源。
关键词:倒卖文物罪 变造文物 拍卖文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以拍卖方式倒卖文物犯罪案件办理关键问题及应对
(一)确定侦查取证重点
本案为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本案属于新型文物犯罪手段,且李某某长期浸淫于古玩拍卖行业,深谙文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抗情绪强烈,拒不如实供述作案手段,在刑事立案后,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针对案件侦查方向如何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会商后认为,结合李某某与胡某在案發时身处异地的情况,分析出两名被告人必定通过聊天软件沟通,以邮寄方式传递涉案文物,并可能使用电子支付手段进行交易。检察机关以电子数据为侦查取证重点,向公安机关发出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李某某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查询以李某某的手机号作为收件号码的邮寄记录以及该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经取证核实,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提供两本著录上的青铜器铭文、族徽式样,说明錾刻的大小及位置,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手工费,后由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在两件备拍的青铜器上,再邮寄给李某某,从而将来路不明的文物伪造成传世文物,进而骗取文物主管单位的拍卖许可,后意图通过拍卖等合法手段达到非法倒卖文物目的。在证据面前,李某某在庭审中承认了其犯罪行为,最终认罪认罚。
(二)认定涉案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50条、51条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文物的方式有严格规定,并规定不得买卖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实践中,拟拍卖文物需要具有合法的来源证明。新中国成立前的出土文物受限于记录条件,可能只保留了青铜器上的铭文和族徽拓片用以证明出土时间。文物主管部门一般依据收藏家公开出版过的著录及国有文物商店出具的发票等购买记录,认定文物属于有传承的文物,进而准许拍卖。在案件办理中,需要通过调取客观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及时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重点核实文物的客观年代和实际来源。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拍卖公司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同时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海外拍卖票据及《三代吉金文存》《小校经阁金文》两本著录,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涉案文物具有了“合法身份”及“合法手续”。但是经过鉴定,涉案青铜器上的铭文均是新錾刻的,两件文物并非著录中记载的青铜器,进而认定涉案文物的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三)认定拍卖属于倒卖文物的犯罪行为方式
2015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倒卖”和“拍卖”在文物领域的关系亦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因此,在标的物同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语境下,“拍卖”作为将特定物品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属于“倒卖”中出售的行为方式,故以拍卖方式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应当构成倒卖文物罪。本案中,李某某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企图在2021年秋季拍卖会上拍卖涉案文物。拍卖公司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同时文物行政部门也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在案发前,涉案文物及相关单位均具备形式上“合法”的拍卖资格。实际上,李某某伪造了海外购买记录发票,以上述文物及著录骗取了文物行政部门的拍卖许可。至此,涉案文物已经进入了广义的拍卖流程,给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披上了“合法”备拍的外衣,拍卖进程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四)认定犯罪形态
倒卖文物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即有关文物挖掘、定级、运输、储存、买卖等各个领域的管理制度。拍卖文物的核心行为是买卖行为,即特定文物的所有权变更。倒卖文物行为的本质同样是买卖行为,即为了追求牟利目的,将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流入交易市场或通过交易等手段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归属,与拍卖行为具有相同的行为性质。在拍卖文物的准备工作中,获得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即表明特定的文物具备了进入拍卖环节的合法资格,是拍卖文物关键、必要的环节,也是我国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应用体现,需要结合骗取拍卖许可的具体行为手段综合判断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的侵害是否达到了现实、紧迫的程度。本案中,虽然涉案文物在预展前已经被撤拍,没有实施后续的交易行为,但是两名被告人破坏文物本体的錾刻行为已经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应当认定李某某和胡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应系犯罪未遂。
(五)认定破坏文物本体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经与文物部门的专家开展座谈,明确了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为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委托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就文物现状、损坏情况、修复方法、修复所需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通过参考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建议法院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破坏文物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及时协同行政机关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在刑事司法案件办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时刻关注涉案文物的保护工作,向文物行政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相关线索,在推进司法办案的同时,实现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清理打击。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涉案拍卖公司2021年秋季拍卖会有关违法线索后,立即协调文化执法部门一同到现场核实,及时为办案人员提供文物鉴定专业意见,并提供涉案文物违法获得拍卖许可的证据材料。应检察机关邀请,该部门多次组织专家参与论证,详细介绍我国文物管理制度及文物拍卖的实践现状,并对涉案文物开展鉴定。同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涉事公司提出严肃警告,并敦促其开展整改,后续对该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以拍卖方式倒卖文物犯罪案件办理的亮点及启示
(一)从严打击倒卖文物犯罪,守护国家记忆刻不容缓
文物和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不可再生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人类文明的瑰宝。[1]倒卖文物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文物管理秩序,甚至对文物本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审查以合法拍卖会的形式倒卖文物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准确认定涉案文物准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围绕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审查要点,结合犯罪手段判断涉案文物是否真正符合准许经营条件,并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涉案文物的买卖来源是否合法,阻止违法拍卖性行为,在准确打击文物犯罪的同时,及时对涉案文物开展保护工作。
(二)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切实维护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收藏流转及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上述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会对文物管理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面对拍卖等倒卖文物犯罪的新型行为模式出现,不能仅以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犯罪形态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文物犯罪实行周期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以犯罪手段是否對文物本体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经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侵害作为判断标准,进而判断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从而准确认定案件的犯罪形态。
(三)建立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追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文物修复等民事责任以及拍卖企业、人员的行政责任,实现对文物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与此同时,根据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变化与特点,进一步加大警示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资源保护,预防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10002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助理[100025]
[1] 参见杜晔:《文物医学院:让文化遗产重放光彩》,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99149216_100181284,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