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婧 刘雅妹
摘 要:對于行为人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购且拒不交代文物去向的,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树立数字检察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破解漏罪漏犯发现难题,挖隐案、缴文物,依托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促进源头治理。
关键词:倒卖文物 牟利目的 数字检察 综合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多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鉴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其余为一般文物。
2018年,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殷都区院”)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文物案件,进行综合数据分析,排查出王某某倒卖文物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到案。
2020年9月1日,殷都区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殷都区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殷都区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于12月9日提出抗诉,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13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次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改判王某某构成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倒卖文物案件办理难点及突破路径
(一)数字赋能办案破解漏罪漏犯难题
文物犯罪案件呈现出团伙性、专业性、作案隐蔽性、销赃隐匿性等特征,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一是多为团伙作案,人数少则五六人,多则二三十人,且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挖掘、运输、倒卖形成专业化、链条化的作案模式。二是交叉作案事实众多,同一文物犯罪参与人数众多,且多用绰号、代号单线联系,甚至互不相识,办案时难以锁定全部参与人员的真实身份,易遗漏同案犯;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参与多个盗墓团伙连续作案,盗墓事实多,办案时易遗漏犯罪事实。
基于此,检察机关可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作用,建立文物犯罪法律监督模型,破解漏罪漏犯发现难题。检察机关以文物案件为基础,采集、录入以案发时间、盗掘地点、参与人员、涉案文物等信息为要素,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已到案人员比对数据库,通过两个数据库对比碰撞,基础数据库大于已到案人员比对数据库的即为未被处理的漏罪漏犯线索。每当新录入一个案件,数据画像就更加完善、精准,并再次碰撞得出线索。此外还可以通过检索到案人员供述的可疑人员特征、盗掘地点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精准锁定漏罪漏犯。
本案中的王某某即通过检察机关构建的文物犯罪漏罪漏犯数字检察模型筛查出来的可疑数据线索。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库信息比对发现,蔡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的涉案文物被出售给“郑州老张”,董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的涉案文物被出售给“郑州老李”,但模型对两名收购者进行数字画像后发现两者的所在地、年龄、体型、外貌特征等关键信息基本一致,可能系同一个人。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线索移送侦查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监协作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组织两起案件的在案人员对收购者进行辨认,印证了“郑州老张”和“郑州老李”系同一人的判断,锁定其真实身份为王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二)从牟利目的入手破解定罪难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均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倒卖文物罪则规定在第六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第326条,即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文物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是司法秩序还是文物管理制度;从客观方面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倒卖文物罪是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从主观方面来说,虽然两罪均要求故意,但倒卖文物罪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多出了以牟利为目的。两罪从主体来看并无区别,均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有学者论述两罪并非是对立排斥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竞合关系。[1]笔者同意该观点,为出售而收购他人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得文物既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又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收购文物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关键所在。当行为人收购、运输、储存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得的三级以上文物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被盗掘文物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倒卖文物罪。且需注意的是,牟利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对行为人“牟利目的”的认定,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进行收购、运输、储存等行为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是一种主观心态,理论上,刑法不调整单纯的心理活动。但在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并达到法律禁止的程度时,就有可能被刑法所规范和调整。
理论上行为人的“牟利目的”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证明,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做有利于自己的供述,而将其具有的“牟利目的”隐藏。因此,认定“牟利目的”成为实践中的难题。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牟利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交易价格、次数、方式、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2]
本案中王某某辩称自己从事文物收藏行业,持有收藏证,其购买文物是为收藏而非倒卖,不具有“牟利目的”。检察机关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发现,一是王某某以经营古玩店为生,并无其他收入来源,若不出售古玩店内的文玩物品,则无法维持生计。二是从交易次数、方式上来看,王某某先后6次从盗墓分子手中收购青铜器,均以高价成交并现金支付,且交易时间均在夜晚凌晨,不符合正常商品交易习惯。三是从保管文物的态度上来看,王某某不顾青铜器毁损风险,将所购青铜器随意堆放或掩埋,文物保管方式与收藏文物的目的大相径庭,与文物收藏者的行为习惯不相符。四是王某某到案后无法退缴全部文物且无法交代文物去向,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部分文物也无法说明来源。综合王某某上述行为及其职业、收入来源、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王某某直接从盗墓分子手中收购文物,具有从中牟利的主观目的。检察机关精准认定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对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王某某未上诉。
三、检察机关办理文物犯罪的要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文物犯罪,注重挖隐案、缴文物,依托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促进源头治理,形成保护合力,切实保护国家文物安全。
(一)树立数字化思维提升文物犯罪打击效能
最高检党组强调,“深入实施数字檢察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3]。检察机关应树立数字化办案思维,将文物犯罪案件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以大数据技术作为智能办案辅助手段,提高工作质效,实现个案办理向类案分析研判的转变。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要把准案件的定性和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查明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收赃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人员,摒弃“就案办案”思想,实现对文物犯罪全链条打击。要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探索从交易环节入手,上追下查,与侦查机关会商研判,分析已有盗墓人员供述,准确厘清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查明相关盗墓事实中文物的去向情况,锁定收购文物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三)强化刑事指控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针对文物犯罪案件呈现的长期性、团伙性、专业性,以及作案隐秘、销赃隐匿等突出特点,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审查证据,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和精准度,对判决认定罪名确有错误的,发现后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及时提起抗诉,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四)协同发力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注重通过部门联动推进文物保护综合治理,协同发力实现文物犯罪“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如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与公安机关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涉文物犯罪案件在侦办、诉讼中的难题。在强化文物社会治理方面,与公安、法院、文物局等部门成立了殷墟保护行政与司法联动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同时针对一些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治安防范责任。针对殷墟遗址周边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积极走进社区、学校、遗址公园等地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定期对国家遗址管理工作进行“法治体检”,共同促进社会治理。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45500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455004]
[1] 参见李哲、王学东:《收购文物赃物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6期。
[2] 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 《最高检: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 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tt/202306/t20230619_61801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