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 张旭艳
摘 要:文物是一个民族永恒的记忆,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传承文明。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漏罪漏犯文物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对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难题,制定相关证据指引,细化证据收集标准,及时调取、查证相关旁证,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实现全链条打击。对于专业性问题可邀请专家,听取其意见,解决文物定名、出土区域认定等专业问题。同时要会同相关单位或者部门,通过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关键词:倒卖文物 漏罪漏犯 证据指引 保护合力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洛阳市等地非法倒卖海兽葡萄镜及其他青铜文物41件,张某在洛阳受托为倒卖文物人员修复一级文物1件。本案涉案文物交易价格近10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一汉代土坑墓中,盗掘出一级文物昭君出塞鏡,经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5人倒手后,转卖给了在河南省洛阳市以开办文物工艺品店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处理)。2021年9月,昭君出塞镜被李某甲转卖后,在展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42件青铜文物追缴,并从部分被告人住处、仓库等处查获其他文物1386件。经鉴定,共有昭君出塞镜、海兽葡萄镜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66件、三级文物592件、一般文物762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系列案件,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由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2日至9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瀍河区院”)对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三批提起公诉。12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林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10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2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二、涉漏罪漏犯文物犯罪案件办理关键问题及应对
(一)针对证据繁杂问题,制定证据指引助力侦查
文物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文物数量大,中间交易过程复杂,因此被告人之间对于事实的供述往往存在较多问题,同时此类案件证据繁多,被告人之间以及被告人与鉴定机构之间对于文物的名称、种类表述不一,证据疏漏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更加凸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瀍河区院为加强对证据的梳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提前介入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会同制定《文物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引导侦查机关细化证据收集标准,及时调取、查证相关旁证,确保取证规范,形成较强的印证关系,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二)针对专业性强的问题,聘请专家全程参与
文物案件涉及专业知识较多,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范围,以及被倒卖文物的研究价值等问题都需要向文物行业专门人员咨询。可邀请高校文物专业教授作为顾问参与指导办案,通过规范文物名称等,确保涉案文物在证据、事实表述中的准确性、一致性。如昭君出塞镜,涉案人员有时也称为“画像镜”,笔录中称谓不一,通过咨询专家后统一为“昭君出塞镜”,通过补充讯问有效解决了问题。针对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对文物级别、鉴定方式、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通过咨询文物专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有效审查。如根据昭君出塞镜明显具有出土青铜器特有绿锈的“生坑”[1]特征,依法排除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其为出土文物”的辩护意见。
(三)针对漏罪漏犯问题,开展全链条打击
文物犯罪主体具有职业化、圈子化的特点,特别是盗掘、倒卖文物类型的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人员分工多有交叉,如果不经过仔细审查、深入分析,就非常容易出现遗漏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本案中,瀍河区院在办理案件中通过仔细审查在案的材料和信息,梳理交易链条,从而发现追捕、追诉相关线索。一方面,围绕文物交易纵向深挖关联犯罪。检察机关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文物去向有关的涉案文物信息数据,如通过涉案人员出行及资金流信息循线深挖盗掘、倒卖等环节犯罪,并以此制作“文物流向图”,查明文物从被盗掘到倒卖的全过程;另一方面,通过比对在案人员社会关系、走访经营场所等,横向梳理参与各环节的团伙成员,完善“交易网络图”,查明团伙横向关系,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如围绕涉案一级文物“昭君出塞镜”,查清了从盗掘到查获历经4次倒卖全过程,林某盗掘团伙及张某倒卖团伙等9名涉案人员被全部抓获归案。通过以上工作,本案共追捕11人、追诉7人,由最初的一案3人扩展到三案21人,实现了全链条打击,该案成为当地目前查获人员最多,追回文物最多的案件。
(四)针对文物追缴问题,完善文物搜查、鉴定、保管等机制
加大对文物的追缴力度也是办理文物案件的关键点。长期从事文物倒卖的人员往往会将文物分散存放,加大了追查的难度。被查获文物也需要尽快进行级别鉴定和妥善保管,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文物的搜查、追缴、鉴定和保管工作。第一,瀍河区院突出检警协作优势,在提前介入阶段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了文物追缴小组,除了对涉案人员的住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外,还详细梳理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于藏匿于其他亲属家中的文物也予以查扣,合力追缴被倒卖的文物共计41件,查获其他私藏文物1386件,做到了应搜尽搜,应扣尽扣。第二,瀍河区院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密切配合,建立了信息共享、情报会商、协同办案机制,在涉案文物咨询、评估、鉴定、移交等方面开通了绿色通道。如针对本案涉案文物数量大、珍贵文物多等特点,确定了“人动物不动”的原则,组织专家赴河南省洛阳市现场开展实物鉴定工作。第三,瀍河区院积极联系文物主管部门,将追缴的文物全部妥善保存于河南省洛阳市博物馆,并与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周密稳妥的保管方案,由文物行政部门提供专业库房,进行专门记录,指派专人负责文物接收,确保惩治文物犯罪和保护文物无缝衔接。
(五)针对行业监管漏洞,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
一方面,制发检察建议以案促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文物、非法修复文物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文物、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文物交易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净化当地文物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强化部门协同做好源头管控。针对河南省洛阳市文物工艺品商店众多、交易市场繁荣的特点,检察机关联合文旅部门、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开展以案释法等宣传活动,加强文物违法犯罪防治,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形成依法买卖、合法收藏的社会氛围,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
三、提升文物犯罪案件辦理质效的建议
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犯罪案件中,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通过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涉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文物犯罪案件。
(一)立足全链条打击,严厉惩处文物犯罪行为
一是及时介入侦查,明确证据标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召开文物犯罪案件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文物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取证方式,注重对文物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出行及住宿信息等证据的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成办案共识,为后续顺利诉讼奠定扎实证据基础。二是聚焦追捕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文物犯罪呈现出的团伙化、链条化特点,在案件办理中需要注重全面审查证据,对文物流向进行溯源追查,对涉案重点文物要溯源至其出土时期,认真比对涉案文物流向和交易网络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从源头进行追查。紧盯文物流通关键环节,通过文物交易网络追溯涉案人员,确保相关涉案人员全部到案。三是开展专项活动,凝聚各方合力。适时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专项业务研讨,定期分析研究文物犯罪案件的新动向,制定打击文物犯罪的方案,上追盗掘、盗窃,下查倒卖、销赃,及时发现文物犯罪案件线索,严厉惩处盗掘、盗窃、倒卖、损毁文物等文物犯罪行为,对各类文物犯罪“零容忍”。
(二)加强专业学习,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为适应文物犯罪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需要不断强化专业化学习,同时善于借助“外脑”。通过学习相关文物行业的专业知识,在复盘办案过程、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办理专业案件、研究专门业务,不断形成文物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优势。还可优化办案资源配置,设立专门的文物犯罪办案组,并组建由文物鉴定专家组成的专家辅助人团队,辅助检察机关办案,不断提高文物犯罪案件办理质量。[2]
(三)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以案促治
一是注重线索移送,保护受损文物。如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将发现的部分私自加工、损坏文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及时移送至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该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可移动文物的公益诉讼保护。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净化文物市场。针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文物监管漏洞,及时向文物、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敦促文物管理部门对于辖区内文物交易场所进行排查、整改,净化文物交易市场。三是开展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针对辖区文物工艺品商店众多、交易市场繁荣的特点,印发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册,并联合执法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及经营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打击文物犯罪的良好氛围,共同保护文物安全、守护民族文化根脉。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47100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471000]
[1] 文物术语。指的是青铜器、铜器以及古钱币出土未久,呈现新鲜锈色谓之“生坑”。
[2] 参见史兆琨:《为新时代文物保护贡献“检察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1812/t20181226_40362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