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

2024-05-15 15:17凃岚付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3期

凃岚 付颖

摘 要: 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关键词:假释制度 社區矫正 刑事执行检察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具有调控自由刑量刑,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功效。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进一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推进适用造成影响。下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中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下一步工作举措三方面开展探讨。

一、社区矫正在假释制度适用中的现状分析

(一)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适用率极低已经成为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1]经对H省W市辖区内14个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1)假释罪犯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低。目前W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共22人,占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0.7%。(2)本省裁定假释占比低。近5年来已解除社区矫正假释人员127人中,接收省外审判机关裁定假释人员的数量占82%以上。(3)撤销假释、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较少。近5年办理撤销假释案件2件2人,其中1件系按照2019年特赦令要求办理,另1件为假释对象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后被撤销假释,无假释对象在假释期间再犯罪。从上述数据可见,假释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极少。这既有假释制度自身严格的实质条件、程序条件的制订因素,也受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影响。下文将从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社区矫正中假释制度适用不足

1.调查评估环节。假释社会调查评估是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入门关”。在《指导意见》实施之前,根据2016年8月“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之规定,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把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调查评估意见要客观公正反映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机构在接受刑罚执行机关的委托后,对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相关人员意见、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必须结合上述情况提出评估意见,附相关材料一同提交委托机关。以上规定都明确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环节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假释适用率整体处于较低的水平,合理和完善的评估机制可以起到分担监狱作为假释程序提起主体,对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是否适合非监禁刑的评估判断职责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假释适用作出贡献。从办案实际来看,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观上对假释适用认识存在一定偏差。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受传统重刑主义的刑罚观念影响,对适用假释顾虑较多,认为假释罪犯和缓刑、管制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相比原判刑罚较重,担心难以监管。为了保障所在社区及辖区的安定、减轻监管压力,主观上不愿接收假释犯,以拒绝签署评估意见和不同意接收回复委托机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假释制度适用的障碍。二是调查评估手段和评估内容不够全面。《实施办法》规定,拟确定为罪犯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可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对W市14个辖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实践中受监狱委托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基本上都是罪犯原居住地或原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而假释罪犯离开居住地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基层社区矫正部门难以全面掌握社会危险性信息,只能侧重从罪犯假释后对本社区的影响来评估再犯罪的可能性,而忽视罪犯个人的犯罪情节、个性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等方面对再犯罪可能性影响较大的参考因素,导致评估意见不够客观公正全面,对后续的社区矫正监管、帮扶工作开展可参考价值也较低。

2.监管环节。作为假释适用的“后半篇文章”的社区矫正监管环节,对假释适用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立法原意分析,刑法对假释罪犯在进入社区后设置一定期限的假释考验期,通过社区矫正对罪犯采取监管、教育等措施,是为了对罪犯从长期的监禁环境到基本自由的社区后有无再犯可能性进行考察。[2]罪犯离开监禁环境后的生存环境也是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关键,例如就业不顺、社会歧视和排斥、家庭矛盾等社会原因易引发再犯罪。如果社区矫正没有发挥好监管、教育和帮扶罪犯的功能,和其他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相比,与社会隔离时间较久的假释对象极易因无法融入社会且缺乏监管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而社区矫正若不能发挥预期的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仅会造成适用假释的司法裁决、社会调查、矫正管理等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影响假释运行的司法公信力,加深社会各界乃至司法界对假释适用的消极心理以及提请机关和决定机关在选择假释适用时的“职业隐忧”,从而进一步影响适用。[3]

实践中,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监管环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严进宽出”现象。即提请决定环节严格把关、异常谨慎,而考验期间矫正部门对待假释罪犯的监管与其他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并无区别。在管理上,基层司法所一般对假释罪犯进行入矫登记后,通过定期报到、参与社区劳动、组织学习的形式开展监管,较少依职权主动去实际考察罪犯状态,假释罪犯到期自然解除矫正。二是教育帮扶效果不明显。假释罪犯一般在监狱接受了较长时间较为严格、再社会化的监管教育,如监狱机构重视思想改造,且会因材施教,帮助罪犯积累回归社会的社会知识储备、专业技能。而根据对W市14个辖区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有7个辖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并未根据罪犯的特点,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对于生活、就业有困难的罪犯,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较少,这种缺乏接续性、“前紧后松”的教育矫治、帮扶工作状况,使假释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对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社区矫正法》及配套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假释推进适用后,会有更多的罪犯适用假释,进入社区矫正环节,接受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只有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为罪犯提供回归社会的缓冲过度期,才能促使罪犯在监督、约束之中逐渐融入社会。

近年来,刑事立法层面对假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和完善,特别是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对部分符合假释条件且罪行较轻的罪犯可从宽适用假释,既可减刑又可假释时后者具有优先适用性,说明了司法界对于推进假释适用的尝试和努力。2023年《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规范假释案件办理,积极稳妥推进假释适用的方向,并针对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统一、办理规定不完善、衔接配合不顺畅、问责追责标准不明确问题进行了规定。2023年10月16日,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为下一步监督工作的开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结合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方向,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适用将为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以下新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工作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能够充分体现决定机关在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时的审慎态度,降低社会风险、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指导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假释调查评估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从两个方面对调查评估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委托主体、应包含的内容和调查时限;二是规定了评估意见必须明确,不同意应说明理由。这也要求丰富评估措施,同时通过规范调查评估流程、提高调查评估主体的专业化的方式,提升调查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在假释适用中,涉及监狱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衔接配合。在以往假释的提请、调查评估、报到执行等工作中,往往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信息不畅、衔接不紧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假释的推进适用。《管理意见》和《指导意见》都强调了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职能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通报、畅通沟通协调,共同分析研究、协同配合,切实提高假释适用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效率。

三、社区矫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检察监督要点

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其执行的效果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影响。要克服以往的监督刚性不足及被动型监督、配合型监督泛滥等问题,必须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假释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假释工作全过程的同步检察,《指导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更新执法理念、丰富监督手段、创新监督方式,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与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假释适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

检察机关可探索建立主动介入社区调查评估工作程序机制,对社区矫正機构调查评估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开展实质化审查调查,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全面、客观履职。办案人员对《调查评估意见书》结果有异议的,除审查评估意见的书面材料外,可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实质性介入,也可以通过定期专项检察的模式,实时参与调查评估。必要时,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书面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二)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一是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根据罪犯的性格、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原因和特点等,在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的基础上,执行更有针对实效性的矫正方案。例如,对于有吸毒史或有毒品犯罪前科的假释罪犯,帮扶中要加强罪犯戒除毒瘾后的后续照管,利用社区现有的戒毒资源,如社区康复、定期检测等,实现假释犯的彻底回归。二是督促发挥社区矫正教育为主、预防犯罪作用。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4],帮助其融入社会。三是深化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加强假释社区矫正重点监督和巡回检察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增强一体监督合力,更好地推动假释制度适用工作。要利用巡回检察直击社区矫正监督要点,按照《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假释罪犯的交付、接收等重点工作,以发现问题和推动问题整改为主要内容;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与巡回检察工作的配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巡回检察监督实效,促进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双提升,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假释人员参加创业技术学习,协调社区为矫正对象提供合适的创业场地,使假释人员的基本物质需要得以保障[5],减少再犯罪风险。探索引进监狱管理部门到假释人员调查评估、监管和矫治工作中来,监狱管理部门在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区别不同罪犯的犯罪特点,预先做好相关评价工作,并有针对性、侧重性地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调查评估意见。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听取假释人员原服刑监狱管理部门对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治方案提出的相关建议,对罪犯的教育矫治和帮扶双方保持沟通。推进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及检察机关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确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出具意见、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之前掌握相关情况,跟进罪犯监外执行的情况,避免罪犯未报到、收监执行情况未及时发现等监督漏洞的出现。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430015]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430018]

[1] 参见侯亚辉、刘福谦、吴飞飞:《强化法律监督 依法推动假释制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人民检察》2023年第22期。

[2] 参见王书剑、王玉洲:《假释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

[3] 参见林毓敏、赵国玲:《中国假释制度的规范梳理与实践适用分析》,《中国监狱学刊》2021年第2期。

[4] 参见侯亚辉、刘福谦、向德超:《进一步指导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

[5] 参见王梓鉴、刘燕玲:《假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及防控对策研究——对580份刑事一审判决书的样本分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