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的探索

2024-05-15 06:52彭志宇符平才谭本耀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3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绿色金融

彭志宇 符平才 谭本耀

摘 要:针对赤水河流域养殖污染治理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协作新模式,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搭建金融借款平台,有效破解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短缺与养殖产业持续发展难题,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赤水河流域保护 “公益诉讼+绿色金融”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赤水河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位于赤水河流域上游,2010年以来,该镇新阳村赵氏兄弟建设的养牛场未修建化粪池和堆粪场,养殖产生的粪污未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溪流,最后汇入赤水河流域,严重污染土壤及水源,危及赤水河水体和周边生态环境。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方县院”)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拍摄视频照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赤水河流域养殖户清单等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镇人民政府对养殖污染防治有监管职责,因履职不到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10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大方县长石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辖区内养殖粪污直排及其他污水直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镇镇政府及时啟动整改措施,督促养殖场修建堆粪场和化粪池,并多次组织林业环保站、国土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督促整改。

大方县院通过实地跟进监督发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较缓慢,粪污直排问题整治效果不佳,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修复。为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落地落实,检察机关与县金融机构联系,探索“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协作新模式(以下简称“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1],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搭建金融借款平台,大方县农商银行现场为赵氏兄弟授信,发放低息贷款45万元,促进养牛场堆粪场和化粪池及时建成并投入使用,粪污直排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以该案为契机,大方县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大方县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大方监管组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绿色金融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就信息沟通、信贷支持等问题达成共识。目前,金融机构已为18名公益修复主体提供贷款124.5万元,助力养殖户修建堆粪场和化粪池24个,初步实现检察生态公益诉讼与绿色金融有机融合,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修复案件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的要点

(一)能动履职,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新模式

检察机关与县金融部门联系过程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与绿色金融贷款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助力乡村振兴上具有高度的目标一致性,遂联合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检察长+行长”走访调查、现场座谈办公等方式,以“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绿色金融”为切入点,探索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新模式,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人搭建金融借款平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难题,促进环境污染问题整治。该案中,大方县院检察长邀请县农商行董事长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赵氏兄弟养殖场整改进度缓慢是因整改资金受限,大方县院思考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金融机构为该养殖场提供低息贷款,养殖场于一个月内建设规范化堆粪场和化粪池4个,粪污直排问题得到解决。目前,该养殖场养殖肉牛近50头,吸纳就业6人。据了解,赵氏兄弟将进一步扩大绿色生态养殖规模。

(二)强化协作与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效

对受理的生态环境修复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修复主体确因资金困难导致整改缓慢的案件线索,根据有关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案件信息的及时推送,银行根据金融政策对养殖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授信额度,向修复主体授信并提供低息贷款。修复期间,检察机关实时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职能部门依法督促修复主体切实整改;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银行信息互通,了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取得实效。

(三)建章立制,推进“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长效运行

为规范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大方县院强化与金融系统的联系协作,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和成果,联合出台相关工作机制,就案件推送、生态信用评级、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达成共识,实现检察生态公益诉讼与绿色金融有机融合,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修复问题,整治农村人居环境,也为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和金融保障,更好助力乡村振兴。

(四)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提升监督质效

从办案实践情况看,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符合公益诉讼办案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体制优势,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制度优势。[2]在探索“公益诉讼+绿色金融”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主动对接贵州农商银行,形成“省院统筹、市院指导、基层院跟进”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确保提出的整改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推动公益诉讼问题更好更快解决,使公益诉讼监督更有“智慧”和“底气”,法律监督效果更有“刚性”和“效力”。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生态环境公益损害修复义务人搭建平台,使其能够在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办理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绿色贷款,助力完善公益损害执行制度,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机融合。

三、生态环境修复案件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的路径

从实践效果看,“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为赤水河流域生态治理开出了“良方”,为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智慧”。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质是履行法律监督本职,在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是,如何运用好“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提升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办理质效,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一)完善制度机制,探索扩大适用范围

大方县院通过探索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修复实效良好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生态环境修复外,其他领域的公益修复或恢复也可能需要资金支持。为此,应找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持续加强与环保、水务、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良性互动,强化监督信息互通共享,完善制度机制,丰富适用案件类型,以“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绿色金融”为切入点,更好守护“生态绿”,更实助力乡村振兴。通过该类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可联合金融部门出台相应工作机制,将生态治理、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小微企业、林下经济等领域,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保护、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该范围,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协同履职,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融合履职,最大限度释放适用效能

檢察机关在办理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应坚持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引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应理顺和处理好产业发展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与行政机关协同履职,采取事前磋商机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部门深化源头防控,切实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要求,科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优化生产设施,实现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释放“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适用效能,实现“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办案效果。

(三)厘清权责关系,构建公益保护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检察机关适用“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办理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应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查研究,厘清生态环境保护中乡镇和农业农村局、环保分局、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督促乡镇和涉生态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划定养殖“红线”。同时,强化联系协作,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排查整治等,形成共管共治合力,避免“九龙治水”监管模式下出现权责不清或监管盲区等问题。

赤水河流域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该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根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河(湖)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并加强与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实现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同时,推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通过生态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方式恢复受污染环境,真正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的效果。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55160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55160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551600]

[1] “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是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2023年年初提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探索实践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协作新模式。即检察机关推送公益损害修复案件后,银行结合养殖户绿色生产、生态环境修复实际,依据金融政策,对其提供差异化低息贷款,并将贷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作为信用评级依据,以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难题,促进环境污染问题整治。

[2] 参见胡卫列、解文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21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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