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漏管法律监督案件的办理

2024-05-15 06:52李国强王正张旭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3期

李国强 王正 张旭东

摘 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对交付执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察院应立足监督职能,推动社区矫正不同主体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社区矫正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把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关。同时注重发现交付执行履职不当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加强监督线索移送,用好检察侦查权,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漏管 交付执行监督 职务犯罪线索移送

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涉及多部门的衔接配合,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未被依法及时交付执行或各部门衔接配合不当,会出现脱管漏管问题,甚至引发新的犯罪,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的执行。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被最高检、司法部评为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又被最高检评为“加强刑事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典型案例,践行了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彰显了检察担当。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2013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王某甲被判处缓刑后,应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8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密市院”)在审查一起涉黑犯罪案件时,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参加8起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以及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2020年11月30日,新密市院对王某甲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起公诉,同时对王某甲提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12月29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甲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6.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2021年3月,因同案犯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郑州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王某甲由于相关司法工作人員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并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完善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机制。原法院审判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密市院在审查王某甲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加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收监执行,可能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漏管问题,遂将监督线索报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郑州市院”)。

接到线索后,郑州市院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询王某甲缓刑考验期间是否具有社区矫正记录。经调取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工作台账及卷宗档案,运用河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核查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均未发现王某甲入矫等社区矫正记录。二是调查王某甲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实地走访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等部门了解到,王某甲长期在其居住地活动,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县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未收到交付或抄送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经询问王某甲本人,其被法院宣告缓刑后收到《释放通知书》,但法院未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限,未按照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依法接受矫正。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长期处于漏管状态。三是调查核实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经调取王某甲原刑事审判案卷,发现原案卷宗材料中缺少《调查评估意见书》《执行通知书》及回执、《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刑事审判庭有关人员证实,该案原审判人员王某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对拟判处缓刑的王某甲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缓刑罪犯交付执行职责,未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牟县院”)经审查认为,中牟县法院违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王某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遂对中牟县法院提出加强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和审判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察建议。郑州市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建议郑州市司法局完善司法协同相关制度,对审判员王某乙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2022年9月16日,郑州市院对王某乙立案侦查。

中牟县法院针对中牟县院提出的监督意见,通过警示教育、与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院领导定期抽查卷宗等形式,规范交付执行程序。郑州市司法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交付执行衔接程序。2023年3月29日,中牟县法院原审判人员王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二、社区矫正监督难点和办案思路

本案的监督难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线索发现难。漏管较为隐蔽,单纯审查社区矫正档案或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难以发现漏管线索。[2]二是交付执行环节漏管问题审查难,检察机关应联合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加强协同监督。破解难题,办案人员应及时更新检察监督理念,能动履职,以持续跟进监督方式查找漏管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另外,以综合履职破壁垒促融合,严肃查处交付执行环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

(一)依法能动履职,提高漏管线索发现处置能力

监管对象漏管是一个系统性概念,不仅指参与社区矫正的司法机关在矫正对象交付接收过程中衔接脱节,还包括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期限报到,造成未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形。[3]新密市院在审查一起涉黑案件时,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监执行,可能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漏管问题。办案人员对审查中发现的漏管问题线索,按照监督线索移送规定,将此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至郑州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进行审查处置。

(二)加强调查核实,运用审查比对法强化协同监督

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是检察监督办案的必要手段。在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郑州市检察机关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和决定机关沟通协商,运用审查比对法强化协同监督。一是审查社区矫正档案查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登记信息,明确入矫日期和解除矫正日期。二是审查决定机关原案审判卷宗,明确被判处缓刑的王某甲的社区矫正起止日期。三是审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的报到和登记材料,明确其是否按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四是审查检察机关备案登记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明确原审法院是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依法对社区矫正档案、原案审判卷宗、报到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审查比对,发现原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因重视不够、文书集中送达等原因,未及时通知和将相关法律文书移送社区矫正机构,也未抄送检察机关。经审查比对和调查询问确认,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5年期间未接受社区矫正,系交付执行环节衔接不当导致其长期漏管。

(三)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核查漏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2013年王某甲被宣告缓刑5年,中牟县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判处缓刑的王某甲,应当依法责令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4]郑州市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在审查王某甲聚众斗殴案卷宗时,发现卷宗材料缺少社区矫正评估及交付执行等法律文书。经调取审查该案原承办法官王某乙当年审理其他刑事案件的全部卷宗,发现无送达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依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原审法官王某乙因疏忽审判执行职责而未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未实际将王某甲交付矫正执行的事实。

(四)强化综合履职,依法用好检察侦查刚性监督手段

针对监督实践中跨区域监督力度不强、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郑州市检察机关强化综合履职,实行监督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突出本地监督便利、异地侦查办案、跨区域监督接力的检察一体化,通过监督线索移送、异地交叉核查和协助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实地走访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当地居民谈话,了解到王某甲长期在其居住地活动,但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询问王某甲本人,其被法院宣告缓刑后收到《释放通知书》,但未被告知应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限,致使其未依规报到并依法接受矫正。经调查核实,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正常接受社区矫正,并多次积极参与涉黑恶犯罪活动。鉴于原办案法官王某乙判决后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王某甲长期处于漏管状态并重新犯罪,造成黑恶坐大成势的严重后果,郑州市院遂决定依法对王某乙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最终,王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三、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细化交付接收活动的检察监督,把好社区矫正的起点关

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的起始环节,也是决定后续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有序开展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的更高要求为目标,走好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5]要加强与交付、接收主体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矫正衔接信息,从一开始就注意监督“交”“接”双方依法履行职责,重点监督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接收造成的漏管问题,确保交付接收活动无缝对接,共同抓好社区矫正的“起点”,把好社区矫正的“交接关”。工作重点应放在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上,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以参与、跟进、融入式的全流程检察监督,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常态化建设,保障刑事裁判正确执行,保障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二)深化交付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建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0条规定10日的送达期限,但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因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重视不够、法律文书集中送达等原因,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时间超过10日的现象常有发生,这可能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而被矫正对象已经流出到外地,处于脱管或漏管状态。检察机关也因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掌握不及时,不能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检察监督不到位的情形。[6]当前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契机,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交流平台,实现动态数据共享。对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送达、交接、入矫、日常监管、思想动态等重要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在平台上反映,实现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动态同步监督,弥补事后监督的缺陷。面对海量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信息,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社区矫正智能监督模型,对相关共享的社区矫正决定信息与社区矫正接收等信息、资料,通过数据碰撞和技术比对,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止因交付执行不当而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高质效发展。

(三)强化监督线索移送,以综合履职助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线索移送,形成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运行机制,更好地统筹监督力量,切实解决社区矫正监督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持“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的正确定位,统筹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严惩漏管背后的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运用检察侦查刚性手段破解监督难题。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的检察侦查要求。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同步监督和办案协同,发挥一体化优势,在上下联动中强化“统筹性”,在部门配合中强化“融合性”,構建“纵向一体化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形成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合力。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从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到接收监管的无缝衔接,堵塞交付接收过程中的监管漏洞,从而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隐患。

(四)优化诉源治理,以能动履职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社会治理过程中时有风险发生,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苗头性问题,以及显现的管理漏洞等,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立衔接配合、司法协同、监督前置、联席会议等长效机制同时持续紧盯、跟进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以检察履职、监督办案的“我管”,促各方履职、联合协作的“都管”,最大限度发挥检察之治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的效果,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的双赢共赢多赢。通过高质效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找准发案源头,完善制度机制,推动社区矫正由事项监督拓展为治理规范,实现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转变,以期达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河南省郑州市东城地区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450000]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450004]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450006]

[1] 参见单鸽:《破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难题——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检察日报》2023年8月8日。

[2] 参见史希宏、穆麟、侯文婷:《撤销缓刑监督案件办理难点、思路及启示》,《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8期。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第7条。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0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5] 参见侯亚辉:《树立正确监督思维和办案理念 高质效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人民检察》2023年第11期。

[6] 参见李志云、徐文超、赵永群:《以标准化理念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基于山东省日照市的实践分析》,《中国司法》202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