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雁雷 马锦涛
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有利于推进智慧教育发展,有必要从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两个层面对平台监管的紧迫性、正当性与自洽性进行论证。回顾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的发展历程,一系列创新性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但也面临着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标准滞后等困境与阻碍。教育信息化已成为全球教育发展的趋势,美国的较为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欧盟的数字人才培养以及新加坡的动态监管标准均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努力在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中寻求适应现状的完善路径,走出一条突破困境与阻碍的系统监管、协同监管、专业监管和超前监管之路。
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系统思维;智能监控;协同监管
程雁雷,马锦涛.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困境与进路[J].教学与管理,2024(13):7-11.
2023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世界数字教育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李永智代表中国教科院正式向海内外发布《中国智慧教育蓝皮书(2022)》与2022年中国智慧教育发展指数报告,该项成果强调智慧教育的关键发展方向之一是“优化智慧教育平台建设”[1]。由此可见,作为实现我国智慧教育关键基础设施之一的智慧教育平台在推进智慧教育实现过程中功不可没,既可以通过整合不同的教育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以满足个性化的学习需求,还可以记录学习历程和数据信息,分析学生的学习习惯和特征,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建议。随着智慧教育平台逐渐深入智慧教育领域,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一、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起点
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逻辑起点为紧迫性、正当性与自洽性[2]的论证,即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关键要点和原则,确保平台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必要从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两个层面对智慧教育平台监管进行解读。
1.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技术逻辑
首先,技术迭代加强了监管的紧迫性。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快速融合发展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更新,教育平台也在不断地升级和改善,从而带来诸如数据隐私和技术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此时监管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新技术的相关问题,做出及时的监管和调整。其次,监管技术优势提高了监管的正当性。监管技术所提供的客观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可以避免监管者的主观偏见,从而提高监管的公正性。监管技术可以实现对平台的全面监管,这有利于监管者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可以快速产生监管效果。算法和人工智能等监管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教育资质、用户留存率、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帮助监管者更加全面和精准地了解智慧教育平台的情况。最后,技術支持提升了监管的自洽性。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和算法等技术支持,监管机构能更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分析数据,更及时地监控和警报平台运行情况,更精准地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法治逻辑
首先,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了监管的紧迫性。在注册和使用智慧教育平台的过程中,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财产、健康生理、个人经历以及网络关联信息等[3],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给用户带来诸多安全风险。其次,现存法律依据证明了监管的正当性。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工作的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均对网络运营者应当接受监管做出了规定。智慧教育平台扮演着连接教师和学生、提供在线教育服务的角色,负责用户注册、数据存储和管理、教学内容提供等运营和管理,属于网络运营者,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相关规定,这为平台监管的正当性提供了又一法律支持。最后,权责分明提高了监管的自洽性。权责分明指确立监管主体地位、明确智慧教育平台不同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促进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促成“一体”合力,避免职责交叉或责任缺失的情况发生,同时促进信息共享和合作,保证平台监管得到有效组织和实施[4],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自洽性。
二、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困境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中正式提出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建成了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启了迈向智慧教育的数字化转型之路。回顾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的发展历程,一系列创新性实践使得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果,如创造了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建立了先进的智能监控体系和监督与评估机制等,但也面临着监管主体单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标准滞后等困境与阻碍。
1.监管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况,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和财政投入不足,专业技术能力缺乏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源和财政投入不足。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技术专家、教育专家以及平台的管理人员都是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石,然而,当前的人力资源供给不足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购置和维护先进的技术设备来支持平台的搭建、运行以及监管相关培训和研究工作的开展等,但目前在财政投入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第二,专业技术能力缺乏。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工作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这既包括对用户的深层次数据分析与挖掘能力[5],也包括对平台技术和数据安全的了解和评估能力。
2.监管主体单一
监管主体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陷入了监管主体单一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集中、缺乏跨部门合作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方面。第一,监管主体集中。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主体主要为教育部、教育部网信办以及各地方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即政府在监管地位、监管力量、监管过程中占据绝对优势[6]。有限的监管主体无法全面监控和评估平台的内容和教学质量。第二,缺乏跨部门合作机制。监管主体集中的衍生问题便是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匮乏。由于教育部门的“大包大揽”,其他部门难以明确自身的分工和责任划分,普遍存在监管懈怠、效率低下等问题。第三, 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主要由政府机构负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管的效力。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缺乏对教育行业的深入了解,无法及时识别和解决平台存在的问题。此外,政府机关的管理方式与快速发展的科技行业不完全契合,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的情况。没有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难以发挥。
3.监管标准滞后
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标准往往滞后于技术的更迭。当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标准相对滞后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为数据安全监管标准滞后和平台审核标准滞后。第一,数据安全监管标准滞后。智慧教育平台所涉及的数据种类繁多、数量庞大,这些数据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隐私权益。同时,智慧教育平台面临着来自内外部数据安全的双重威胁,内部威胁包括个别员工的行为不端、数据管理不善等问题,而外部威胁则涉及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问题。目前我国智慧教育平台在数据安全监管方面的标准并不统一,且相对薄弱,缺乏对数据处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的全面监管,这使得智慧教育平台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第二 ,平台审核标准滞后。平台审核标准作为维系教育资源和用户的桥梁,需要不断检查和修复,以确保它的稳定和安全。若审核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便可能无法支撑起教育资源的顺畅传递,限制了学生获取优质教育的机会,从而导致低质量教育资源、不实宣传和虚假内容、数据安全漏洞以及无效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问题。
三、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1.美国经验借鉴
美国IBM公司2008年发布“智慧地球”战略之后,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智慧教育研究与应用的浪潮。在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方面,美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管链条”来保障智慧教育平台的正常运行。首先,美国各州政府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前”监管机制,既包括严格的智慧教育平台的注册和准入制度,还包括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用户权益的平台竞争规则等。其次,美国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中”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平台教学内容以及是否尽到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的监管审查。在美国,智慧教育平台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主要由两个主管机构进行监管和规定:美国教育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教育部制定的《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简称FERPA)将个人可识别信息界定为“可识别出学生个体的资料”[7],并同时规定了该资料的保护要求。最后,美国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的“事后”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多层次、综合性的评估系统,对平台的运营状况、教学质量以及学生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美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链条”较为完整,从“事前”准入到“事中”审查再到“事后”评估,既能确保智慧教育平台的合规性和质量,又妥善保护用户的数据隐私和安全,还能推动平台的运营和服务质量提升,这为我国构建完整的、系统性的智慧教育平台监管机制提供了范式经验。
2.欧盟经验借鉴
首先,设立数据保护官(DPO)负责监督数据保护事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将DPO界定为个人数据安全保护的关键参与者。DPO掌握个人数据在智慧教育平台上的使用和处理规则,制定和编写智慧教育平台的数据保护政策、流程以及隐私声明。其次,培养未来数字人才。大规模培养数字化人才以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这已成为欧盟及各成员国在教育数字化转型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欧盟教育数字化转型的一大重要特征。为了更好应对后疫情时代的教育及构建教育新形态,欧盟于2020年9月底发布了《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提出欧洲公民提高数字技能的目标举措[8]。最后,动员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数字人才与数字能力培养。2016年12月,欧盟发起成立了“数字技能与就业联盟”,该联盟由政府机构、教育机构、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组成,提供了更多數字技能培训机会,促进了数字化就业机会的提供和人才的匹配。
欧盟对于教育数字化转型时期专业型技术人才培养的策略值得我国借鉴,不论是提高数字技能,还是跨部门合作培养未来数字教育人才,都充分印证了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从而更好地实现平台运营。
3.新加坡经验借鉴
2006年6月,新加坡信息通讯发展管理局(IDA)与新加坡教育部联合发起了“智慧国2015”(Intelligent Nation 2015,简称iN2015计划)项目。智慧教育是iN2015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包括技术标准和评估标准等方面在内的监管标准和指南,规定了平台所需遵循的规范与要求。首先,技术标准具有灵活性。新加坡教育部鼓励学校和教育机构根据教学目标、学生需求和资源选择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在内的多元技术方案来实现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以提供智能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Singapore Student Learning Space(SSLS)、NTU Online Learning和Ngee Ann Polytechnic eLeap等是利用云计算技术的平台,而Singapore Education Analytics (SEA)和Singapor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IT)则是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典型。其次,评估标准具有动态性。一方面,监管机构授权平台自主评估。监管机构鼓励各平台主动开展评估工作,各平台根据自身特点和监管标准,自由选择评估时间、方式和内容,自行识别并解决潜在问题,参考监管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和改进。监管机构在自主评估过程中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平台理解监管标准,并提供模板、工具和示范案例,使平台在评估中更好地理解监管标准,确保自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采用风险导向的监管方法。新加坡监管机构评估和管理智慧教育平台的数据隐私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调整监管策略,以此确保数据安全。
新加坡iN2015计划中针对智慧教育的多样化的技术解决方案、开放式数据标准,以及平台能自行评估数据隐私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监管标准和指南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完善路径
为确保智慧教育平台的健康发展,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应对智慧教育平台的技术更迭,应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努力在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工作中寻求适应我国现状的完善路径,走出一条系统监管、协同监管、专业监管和超前监管之路。
1.系统监管之路: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线
系统观念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智慧教育平台监管作为治理的具体面向需要加强系统集成[9],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以“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为主线,构建一套系统的监管体系。
在事前监管环节,首先应明确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监管的目标是保障平台用户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教育与技术的有机融合。监管的原则应为公平、透明、客观和科学。其次应确定监管的范围和内容。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应当涵盖平台安全性与稳定性、学习资源的质量和准确性,以及教师和学生的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而监管内容应具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再次应制定监管标准和评估机制。监管标准的制定可参考借鉴美国的强化平台注册和准入制度,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特点和需求。监管机制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建议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对智慧教育平台进行评估和监督,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估结果。最后需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引导用户提高对智慧教育平台的认知和使用能力,以提高监管的效果和社会接受度。在事中监管环节,智慧教育平台应提高自身的内部数据监控和分析能力,通过实时监测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质量以及平台的运行状况,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从而提升教育平台的服务质量和学习效果。还应建立智慧教育平台运营情况和关键数据的公开披露机制,让参与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平台的运行状况和质量水平。在事后监管环节中,健全信息举报机制和技术安全系统优化机制非常必要。一个完善的信息举报机制能够使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得到及时且恰当的处理。智慧教育平台技术安全系统不断完善,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漏洞测试,持续优化系统防护机制,有利于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不受泄露和滥用的威胁。
2.协同监管之路:构建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面对监管主体单一难题,应构建政府监管部门、教育机构、平台运营方和用户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建立一个健康、可持续的智慧教育生态系统,走出一条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协同之路。
其一,政府监管部门在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中应扮演牵头者的重要角色,以确保平台的安全、合规和可持续发展。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包括平台数据隐私保护、用户权益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明确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在监管过程中,为防止职责交叉和多头指挥[10],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来审核平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保平台所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智慧教育平台在上线之前应通过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满足相关准入要求,并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最后,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智慧教育平台的数据安全监管,对平台的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以及保护措施做出相关规定,对平台的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二,教育机构应积极参与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作为教育资源的提供方,教育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把关,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提供的教育资源具有一定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价值。其三,智慧教育平台的运营方应承担重要的责任。运营方应建立健全运营和管理体系,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还需要严格审核平台上的教育资源和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全面普及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其四,用户应是监管机制的重要参与方。用户应积极参与平台监督,对于平台上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和反馈。
3.专业监管之路:补足监管力量,建立专业监管机制
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力量不足可能带来市场秩序混乱、信息泄露滥用、平台内容不合规以及维权难等后果,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技术监管机制。
首先,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招聘数量和拓宽招聘渠道,吸引具备相关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监管团队,例如招聘具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理工类技术背景和法律类、管理类背景的专业人员来更好地应对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技术性、法律性和管理性挑战,还可通过与教育机构或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针对智慧教育平台监管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团队,邀请行业内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或提供咨询服务,为监管人员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并参与制定监管政策和解决执法难题。其次,搭建监管人员的交流平台,定期组织会议、研讨会或培训活动分享经验和知识,促进监管人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提升监管工作效果。最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合作或委托等形式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部分监管工作,减轻内部人力资源的负担,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例如,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数据安全审计,确保平台的数据安全措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通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的方式,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超前监管之路:在适度超前理念指导下感知、评估和降低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迭代的加快,监管标准的滞后性成为最难突破的监管困境。因此,在适度超前理念指导下感知、评估和降低风险,平衡监管力度和技术创新的自由度,实现智慧教育平台的良性发展。
在智慧教育平台领域,适度超前监管理念的核心是平衡监管和创新的关系,注重前瞻性和主动性,以应对技术发展的快速性和技术应用的复杂性。首先,适度超前监管理念强调监管部门要具备预测和监测能力,能够及时了解智慧教育平台的发展趋势和技术创新,并通过与行业内企业、学术界和用户进行广泛沟通和合作,获得相关信息和反馈,以便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其次,适度超前监管理念要求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前瞻性的政策和標准,以应对新技术和新应用可能带来的挑战。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用户需求,积极引导智慧教育平台的创新发展,并在政策和标准中明确对数据隐私、教育公平和用户权益的保护要求。再次,适度超前监管理念还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智慧教育平台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运营问题,同时加强对平台运营和数据使用的监督,确保平台合法合规,使用户权益得到保护。最后,适度超前监管理念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监管部门要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监管规范和标准,推动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实现智慧教育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当然,适度超前监管理念并非一味加大监管力度和限制创新发展,应采取差异化监管策略,根据智慧教育平台的特点和风险程度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在适度超前监管理念指导下,感知、评估和降低风险的渠道将更为畅通。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与智慧教育平台企业、教育机构和用户的合作建立风险感知机制,及时获取平台的运营数据、用户反馈和行业动态,了解包括数据隐私泄露、虚假宣传、教育不公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进行及时的警示和预警。接着,根据感知到的风险,对智慧教育平台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平台的技术安全性、数据隐私保护、教育公平性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对平台进行综合评估和排查,发现潜在风险点。最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教育平台监管已成为智慧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走好系统监管、协同监管、专业监管和超前监管之路,突破平台的监管困境。这四种监管方式绝非彼此割裂,而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系统监管之路提供了整体框架与主线,协同监管之路实现了监管资源的整合和协作,专业监管之路保证了行业的专业水准,超前监管之路预防问题发生。技术发展已成必然趋势,应全面、综合地建立并完善我国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体系,有力提高智慧教育平台的监管效能,擘画出更美好的智慧教育新蓝图。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中国智慧教育发展报告(2022)[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23:118-119.
[2] 肖红军,商慧辰.平台算法监管的逻辑起点与思路創新[J].改革,2022(08):38-56.
[3] 谢琳,王漩.我国个人敏感信息的内涵与外延[J].电子知识产权,2020(09):4-16.
[4] 肖红军,阳镇,商慧辰.平台监管的多重困境与范式转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36(04):24-39.
[5] 谢丹,王蕾.数字技术赋能国有企业科学决策和创新发展[J].行政论坛,2023,30(05):156-160.
[6] 陈朝兵,程申.政府数据开放中的监管责任: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J].情报杂志,2019,38(10):184-190.
[7] 吴亮.美国对学生教育资料的规范化使用及其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17,39(03):40-46.
[8] 董丽丽,金慧,李卉萌,等.后疫情时代的数字教育新图景:挑战、行动与思考——欧盟《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年)》解读[J].远程教育杂志,2021,39(01):16-27.
[9] 周振超,宋烺.资源整合与条块协同:基层智治系统推动基层政府减负的双重机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3(05):69-78.
[10] 刘权.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行政法治化之道[J].社会科学辑刊,2023(02):57-67.
【责任编辑 郭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