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人”是谁?

2024-05-11 20:50袁先欣
读书 2024年5期
关键词:汉人蒙古族群

袁先欣

“人民”是现代汉语中的常用词语。若将次序颠倒,“民人”二字,虽对今天的普通读者稍显陌生,对熟读古代典籍者,应该算不上一个生僻字眼。它常常出现在皇帝或官员对臣民的称呼中,粗略地说,也即被统治者的一个统称。进一步,“民间”也自然意味着民人起居之处所与空间。

不过,有清一代,“民人”一语却发展出一些特殊的释义和指向。大而言之,这也关联到清代特殊的政治制度和统治方式。近年来,以北美的“新清史”研究为滥觞,研究者越来越多地注意到清代作为一个统御庞大疆域的多民族复合型帝制国家的特质。美国学者柯娇燕(Pamela A. Crossley)曾言,清代皇权具有“共主性”(simultaneities),皇帝作为普遍、超越性的存在,也是多重人格面貌的集合体,他既是满人的首领,也是中国的天子,还是可汗之可汗,甚至是佛教中的转轮圣王。这些不同的面相,每一重都面对着他统治的不同区域,从而,皇权的普遍性又制造出在空间和文化上有所区分的被统治者。正是在这种多元的统治结构之下,“民”也被赋予了一种极为特殊的含义和范围。另一位新清史的重要学者路康乐(Edward Rhoads)在追踪满汉畛域的历史时,注意到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我们今天熟悉的满汉之别,其实是在十九世纪末才真正形成的,在此之前,贯穿整个清代的核心区分其实是“但问旗民,不问满汉”。这一观察毋宁提示我们,在清代多重又多元的统治框架之下,“民”似乎不再是所有被统治者的统称,而成为其中某一部分的特指名称。

那么,有清一代,“民人”到底是谁?界定清代的“民”或“民人”的,首先是“旗民分治”的制度。“旗民分治”是维系清代统治的核心,作为其结果,旗人和民人成为清代社会成员的基本分野。在今天的学术研究地图中,八旗的历史,以及旗人身份的界定与构成获得了大量关注,相形之下,“民人”则似乎成了一个不言自明的范畴:排除掉旗人,剩下的皆为民人。然而,考虑到清代治下的广大版图和多元族群,“民人”真的就是“旗人”之外的所有人吗?

从语言的角度来看,清代文献中的“民人”,对应的是满语 irgen。根据王钟翰等学者的研究,在早期满语中,irgen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百姓”“属民”之意。这个词既可指与女真贵族相对的平民、自由民,也可指女真新降伏的汉人属民,有时也用来指称其他政权如明朝、朝鲜的属民。在满人入关后,随着“旗民分治”制度的建立和成熟,旗人与不隶旗籍的民人,在基层行政管理、生产生活居住地、入仕途径与官员职缺等不同方面,都有了分别。由于“旗民分治”制度创设的基本出发点,是要应对入关后新增广土众民的同时,维系“首崇满洲”的国家根本,与旗人相对的民人,因此很大程度上就与原明朝治下、沿袭了明代省府州县之制的汉人群体重合。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关于旗民分治或旗民关系的研究往往在满/汉的框架内来展开讨论,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满语学者长山注意到,至清代中期,满文irgen已经具有了“汉人”之意,这也表明,至迟于康熙朝,“民人”已经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族群性的色彩。但这里仍然有一个尚未触及的问题:irgen或“民人”是如何从百姓、属民的原始释义,逐步与“汉人”聯系起来的呢?在满汉之外的其他群体,是否也可被称为“民人”?

翻阅《清实录》《清会典》等史料,我们可以发现,清代前中期,“民人”逐步从普遍的百姓、属民之意开始缩小到某一具体群体,这一过程不仅是通过区分旗民,而且也经由民人与蒙古、苗、番等群体的区分。如康熙五十一年五月谕中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耕地者,多至十万余……不互相对阅查明,将来俱为蒙古矣。”顺治十五年三月谕:“今念贵州等处,民苗杂处……尔等帅领大军,经过府州县及土司蛮峒等处地方,当严行约束官兵,凡良民苗蛮财物,及一草一木,毋得擅取。”康熙五十年的实录也记录了四川番人罗都等“抢夺民人妻子,会集番人,拒敌官兵,杀死参将周玉麟”的案件。

民人与旗人、蒙古、苗、番等群体的区分,当然使得“民人”越来越清晰地与汉人关联在一起,但值得注意的是,将民人区别于蒙古、苗、番的依据,并非各异的族群特质,而是统治方式上的不同。清代针对其治下的不同区域和不同群体,设置了互相隔离的多样性统治方案,如旗人统归八旗,蒙古隶盟旗札萨克,民人属省府州县,西南苗蛮辖于土司土官,各自对应不同的制度法令,不可混淆。“民人”因此更多的是因应于管理和法律上的分类。同时,这一分类一定程度上又与固定的空间区域相关联,“民人”与“汉人”的对应关系从而更多的是经由某一空间区域(原明朝统治下的省府州县之地)而非血缘或文化来确立的。

如果说随着清代多元统治格局的建立,“民人”逐步经由府州县制而与“汉人”关联在一起,那么清代前中期同样可以观察到,在另一些场合,“民人”或“民间”仍然维持了其“属民”“百姓”的原始释义。康熙二十四年要求俄罗斯人撤出雅克萨时说:“前屡经遣人移文,命尔等撤回人众,以逋逃归我。数年不报,反深入内地,纵掠民间子女,搆乱不休。”这里俄罗斯劫掠的,当然不是关内汉人,而是雅克萨附近的中国各族居民。

随着康雍乾三朝相继收服外蒙、套西、青海蒙古各部和西藏、新疆,在南方平定三藩、收复台湾,大行改土归流,至乾隆中期,清廷的控制领域和疆土达至巅峰。新归附的西北边疆向无省府州县之建制,亦少见汉人居民,在涉及这些地区时,“民人”往往指向笼统的臣属关系,而不定于某一特殊的族群或统治模式。如《实录》记康熙五十九年平定西藏,定西将军噶尔弼所上疏奏中说:“次日进取墨竹工喀,赏赉第巴头目,安辑民人。”又录在西藏当地之宣示,其中有“圣主拯救西藏民人”。这里的“民人”显然指藏民。雍正十年谕中也有:“朕闻西宁北川口外白塔地方,出产石煤,系附近汉土番回民人,挖取贩卖,以为生计。”“民人”成为包容了该地汉土番回不同人群的概称。乾隆三十二年,大臣阿桂奏称,喀什噶尔回民交易哈萨克牲畜,欲行禁止并扣留货物。乾隆回复:“回子系朕臣仆,即与内地民人相等。今民人各处贸易,获利丰盈,生计饶裕,岂不甚善。……总之伊犁回子,俱隶版图,大臣办事,务持大体,不可存畛域之见。”(《乾隆实录》卷七七七,一三)雍正要求湖南桑植保靖改土归流谕中也说:“朕抚有四海,内地苗疆,皆朕版图,汉土民人,皆朕赤子。”在此,将不同人群纳入“民人”,更多地展现出清代帝王增强对其臣属土地人民控制的愿望。

随着清帝的武功开拓,纳入“民人”同样指示着某种亲缘性的统属关系。乾隆年间修撰的《皇清职贡图》,其汉文图说将伊犁厄鲁特、哈萨克、布鲁特三部之属民称“民人”(满文图说中,哈萨克、布鲁特部均有irgen字样,厄鲁特相关段落则只称部落名ulet)。拔达克山、安集延、安西厅哈密称“回民”,满文图说作hoise irgen,而乌什、库车、阿克苏、伊犁塔勒奇、察罕乌苏等仅称“回人”,满文图说中无irgen字样。《皇清职贡图》开始修撰时,准噶尔部及其辖下回疆、伊犁周边尚未纳入清朝版图,绘入厄鲁特部显然是为了夸耀平定准噶尔之功。哈萨克、布鲁特、拔达克山等则在第二次平定准噶尔的过程中相继主动投附,尽管按照乾隆朝《大清会典》规定,这些部落属于“外藩朝贡”,与承担赋税输役的哈密回民迥然有别,绘制者选择以“民”或“irgen”来对之加以称呼,实际上是为了显示嘉奖,而并非指对其实际控制已经与哈密乃至内地民人一样。

如此看来,我们或者可以这样说,“民人”经清代中前期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双重性的释义结构。在宏观的层面上,它是清朝皇帝对其子民的泛称,尤其在面對外国或新入版籍之地区,此时一体视为“民人”,是为了彰显其“一视同仁”的帝制意识形态。同时,在清代的统治格局内部,所谓的“一视同仁”并非通过行政和法律制度来实现,而是以区隔为前提设置了“各安其宜”的多样治理模式,在这一框架下,“民人”往往指不在八旗、蒙古、回部、土司土官等制度下,而直接受省府州县管辖之人。长山注意到康熙朝所编满文辞书《御制清文鉴》中有关irgen的词条有二,一泛指天下之人,二指汉人,或可与此对应。这也正是清代特殊的统治秩序的体现。

清朝皇帝中,对此种双重性的统治秩序最有自觉的大概是乾隆。他曾多次夸耀,“朕为万方共主,当使群生皆得其所”;“朕为天下共主,罔有内外,一体抚绥”。与此同时,又极为讲究内外各部之名色分别。乾隆十四年谕曰:“蒙古汉人,同属臣民,如有书写之处,应称蒙古内地,不得以蒙汉字面,混行填写,已屡经降旨。今马灵阿奏折,犹以夷汉二字分别名色。可见伊等全未留心。且以百余年内属之蒙古,而目之为夷,不但其名不顺,蒙古亦心有不甘。将准噶尔及金川番蛮等,又将何以称之?”此后也多次降谕申饬,要求大臣文书中不得称蒙古为“夷”,不可将满洲、蒙古简省为满蒙、蒙汉、蒙民等语。如乾隆五十六年谕:“刑部进呈陕西省秋审情实黄册内,蒙古旺楚克殴伤玛寨身死一案,叙述该员外郎原报,有管理蒙民字样。率意减省,转至不成文理。从前各省章奏于满洲蒙古等字,有摘用满蒙及蒙民二字者,屡经降旨饬谕。今驻扎宁夏员外郎,系管理蒙古民人交涉事务,乃刑部辄将蒙民字样,叙入册内,并不留心检点,殊属疏忽。”

事实上,在雍正朝乃至乾隆朝前期,以夷汉来称蒙汉关系者并不乏见。雍正八年,大将岳钟琪奏称“陕省延安府属榆林、靖边、神木三厅,管辖沿边三十堡……现今夷汉杂居,必须大员弹压”,雍正从之。乾隆二年,吏部等部议覆大学士管川陕总督查郎阿疏称“陕西府谷县麻地沟地方,为秦晋关键,夷汉门户,商民杂处,最易藏奸。请添设巡检一员”,乾隆从之。如果说,乾隆在其统治的中后期逐步强化意识,坚持不可以“夷”目之蒙古,是欲纠正汉人大臣及深受汉文化影响的满臣心中的华夷偏见,那么他对满洲、蒙古之名不可率意减省的坚持,毋宁是在面对已经深刻介入到清王朝日常行政运转中的汉文书写传统时,刻意做出区分,坚持唯有满蒙文字名号才是清帝国意识形态的核心。

这样一个双层式的理解“民人”的释义结构,连同其对应的统治模式,在后续的历史中留下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清初几代承平带来的经济和人口增长,大量内地居民向边疆地区迁徙,冲击了以区隔为基本前提的多元治理框架。前文所引康熙五十一年谕,已经提到往口外耕种之山东民人达十万有余。康熙的处理方式是归之于原籍管辖,饬令山东巡抚“查明年貌姓名籍贯,造册移送稽查”,而避免直接调整蒙古当地制度。此后雍正在应对“直隶山西民人往口外种地”情形时,也沿用了康熙上述措施,在要求原籍官员监管迁移民人的同时,又于古北口等地添设同知,处理“寄居民人”事宜。定宜庄注意到理事同知这一清代独有的官职设置与旗民分治政策之间的关系,理事同知的职能是负责旗人与民人的交涉、诉讼案件,最初设立于八旗驻防地方,后来推广至东北、内蒙古的旗民、蒙民混居之地。事实上,清代在广东和湖南也陆续设立了专门的“理瑶同知”,主要负责在瑶民中防奸、缉查、听讼、化导等。如此看来,同知在清代成了一种应对族群混居或少数族群事务的灵活制度设置。与同知通判的任命相关,清代在西北和西南边疆地区还大量设置“厅”,“厅”从而成为藩部、边疆与内地的过渡地带,承担了复杂的治理功能。但总的来说,尽管同知、厅制体现了清代统治者在面对族群混杂状况时的高妙手腕和政治技巧,同时也有边疆向内地州府县制的过渡色彩,其设立和存在的目的,仍是在不彻底改变多元治理框架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和灵活应对。在这个意义上,清代持续的人群分类和多元统治模式,最终为后续不同族群形成民族意识提供了基础。

欧立德(Mark Elliot)曾提出,依靠八旗、国语骑射等机制,清代前期已经形成了某种满人的“族群意识”。与此相对,柯娇燕则认为,十九世纪中期的太平天国运动才是形塑满人身份认同的关键。不同族群到底在何时产生了对自身身份的自觉和认同,是一个极为复杂同时缠绕着许多争议的话题,但可以观察到的是,清代对于不同人群的差异化统治,一定程度上成为制造族群认同的场所—尤其在清末西来的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之下。纪若诚(Patterson Giersch)认为,十八至十九世纪迁徙到云南边疆地区的内地居民最初并未形成超越省籍的“汉人”认同,而恰恰是云南当地官员对于民人与少数族群在管理和律法上的区别对待,催生了整体性的“汉人”意识。清末民族主义话语中甚嚣尘上的“平满汉畛域”诉求是另一个鲜明的例子。如果说如欧立德所言,满人通过八旗、国语骑射等制度维持了有别于汉人的身份感觉,那么他们在仕途、经济、法律上的特殊待遇,也从反方向上刺激和强化了汉人的民族意识,现代的民族主义则为这种感觉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被言说出来的语言。一九〇七年,杨度率先提出以“汉满蒙回藏”五族来看待中国的民族构成,尽管杨度本人此时是君主立宪的支持者,“五族”之说却在辛亥革命之后被革命党人接过,被改造为著名的“五族共和”口号。而对比一下《皇清职贡图》中复杂的人群分类,与新中国成立后经由民族识别最终认定的五十六个民族,此处“汉满蒙回藏”的五族分类,明显是有清一代满族、蒙古、回部、西藏和民人的基本统治结构,借由二十世纪民族主义话语的重新表述。

近来的研究多注意到,中华民国在辛亥革命之后长期面临边疆地区的分离危机,论者多认为,这显示建立在“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基础上的中华民国未能继承清王朝与其藩部之间的亲密关系,或暗示以汉人为主体的新政权对这些地区的主权宣称未能得到当地的充分支持,伴随着作为“共主”的清帝皇权的结束,使得这些不同地区和人群可能共处于一个国家和政权下的统合力量也消失了。上述叙述中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清是一个少数民族王朝而中华民国是汉人国家,前者的领土和人民从而难以顺畅地转化为留予后者的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前所述,清代的多元统治模式制度化了其治下不同人群的差异,在十九世纪以来民族主义浪潮的席卷下,这些差异又被转译为不同的民族意识,有清一代“民人”的另一种理解方式的持续存在则提示我们,与此种已经受到广泛关注的多元统治模式相对应的,不仅仅是作为“共主”的清朝皇帝,同时还有一个包容性的、总括性的“民人”概念。

汪晖曾指出,中俄雅克萨之战后签订的《尼布楚条约》中,关于国界和人口管理的条款内容已经很大程度上符合了现代有关“主权”的界定,从而,大陆性帝国之间的接触和交往,也有可能生发出某种前现代的、与主权相类似的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康熙以“民人”来称呼雅克萨周边属中国管辖的各族人众,也构成了一个有意味的起始,它既是蒙古-满洲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时预示着,伴随近现代不断升级的边疆摩擦和帝国主义威胁,这一总括性的“民人”概念也将成为某种与国家主权相关联的现代国民或公民观念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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