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我与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协商一致后递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但仍在一起居住。一天,我趁王某洗浴之时,查看她的微信,发现王某与一位异性的聊天十分暧昧。当晚,我告知王某她的行为是婚内出轨,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王某则认为,我与她虽仍在一起生活,但已分居、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申請了离婚登记,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我们都无权干涉对方的私生活。我决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想通过诉讼向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问,法律会支持我的决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规定被视为离婚的30日冷静期。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给予想要离婚的夫妻一定时间的冷静缓冲期,以防止轻率离婚。但离婚冷静期仅仅是冷静期,双方仍系夫妻,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此间,若一方出轨,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之法定义务,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错,难免会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应当给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