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婚后已育有两个女儿,2021年,“三孩”政策出台后,经不住年迈公婆的催促,我们决定再要一个孩子。不久后我怀孕了,可我已经40岁了,属于高龄孕妇,在了解高龄孕妇面临的风险后,我很害怕。于是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丈夫得知情况后,以我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我丈夫的诉求吗?
根據您所述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你丈夫的诉讼请求。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看,女性在怀孕、生育、哺乳以及抚育子女方面需承担诸多风险、履行更多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同时,对于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还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知,女性生育权的内容包括受孕、怀孕、正常分娩的自由和中止妊娠的自由。但需要指出的是,生育子女是夫妻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男女双方应当彼此尊重、相互协商,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以体现生育权的共享性,也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