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逻辑理路与实践方略

2024-04-30 17:19张振鹏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治理

张振鹏

摘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是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支撑。基于生态学和治理理论的主要论点,依据科学治理的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标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应当建构“治理目标—治理客体—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的逻辑体系,其治理目标是以交叠共识为基础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治理客体是以秩序正义为基础的生态平衡与演化,治理主体是以和谐共生为基础的多元协同关系,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为基础的多样化方式共治,并且遵循认同、协调、适配的治理原则。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实践,应当着力于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循环及生态效益提升,维护正义的生态秩序与健康的生态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责任机制,推动多维治理方式的集成化运用。治理必须保持灵敏的适应性,依据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生命周期不断进行调适,进而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提质增效和长期价值。

关键词:数字文化产业; 产业生态; 数字内容平台; 治理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24)01-0032-12

一、 引言及文献回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并明确了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要求。①数字文化产业是依托数字技术进行文化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服务的新型文化业态的统称,不仅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支撑。为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17年和2020年先后发布《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产业生态属于一种复杂的网络关系结构,对于这种关系结构,构建往往对应于治理。②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涉及多个利益相关主体的目标认同、行动协调、制度适配等问题,由此引申而来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必然成为相应的关键问题。

生态是指各种生物之间及其与自然环境相互联系的动态平衡的状态,而以生态学隐喻来描述人类社会组织成员及现象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概念(诸如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商业生态、产业生态、文化生态等常被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逐渐以生态学和系统论为基础形成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新范式。数字技术改变了文化产业的运营逻辑和演进轨迹③,产业组织不再是线性的产业链式分工结构,而是个体、群体、群落共生演化的生态结构④,多元市场主体和合共生引致的生态系统建设是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依归。①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是人类社会行为有意识构建的多元主体与外部环境协同共生的系统形态,是数字技术、产业属性与生态特性在文化领域的系统集成。数字技术实现了文化生产的数据流通、业务融合、运营协同、价值共创,产业属性体现了文化增进社会财富和人类生活幸福感的创造性,生态特性蕴含了文化的多样性及其产业组织运行的系统性。

生态治理的原意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的规则及方式,生态平衡是指自然界各种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要素之间相互协调和依存的状态,生态安全是指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状况。治理主要强调各个不同行动主体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沟通、协商、合作等形式对与生态系统相关的成员行为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形成生态系统的运行秩序,最终实现不同成员及生态系统的利益最大化。②治理理论自问世以来,科层制治理(hierarchical governance)、市场化治理(marketization governance)、网络化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等治理方式在不同的治理情境下分別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学者们的讨论始终聚焦于“寻找最优治理”(one best way),但是由于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文化多样性(culture diversity)、制度多样性(institutional diversity)的存在,致使治理多样性(governance diversity)成为研究与实践必要的考量,而在不同治理情景下寻找适宜的治理方式以实现有效治理的元治理(metagovernance)问题成为相关研究的焦点。③数字技术的集聚创新和算法算力的优化,构建了新型生产关系与经济规律,形成了人类社会新的治理秩序。④数字文化产业构成的网络内容生态主要由国家、数字平台、公众三方组成⑤,其规制的重点在于数字平台⑥,在“互联网思维”下形成多元主体生态治理体系⑦。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是以数字内容平台为中枢,集聚多元主体而构成的开放、动态平衡的系统形态,关涉数字文化产品服务供给和需求的系统运行,供给是配置自然资源、文化资源、资本、技术、信息、劳动力等多种生产要素以提供产品服务,需求则指向产品服务的最终去向。保持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平衡是数字文化产业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供需失衡、供需错位都会破坏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数字文化产业实践领域在国家战略、消费变革、产业转型等多重影响因素的作用下不断推陈出新,由此更加凸显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研究的价值和紧迫性。

数字文化产业属于新型文化业态,既包含大量的新兴组织主体,也包罗诸多错综复杂的新事物、新现象,其生态治理问题可以借鉴文化生态、产业生态、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在逻辑上厘清基本原理、选择合理路径,据此探究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案。

二、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逻辑理路

治理是多样化参与者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处理共同事务的集体行动方式。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每个主体都有自由选择权,并且以复杂的方式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成为紧密联结、频繁互动的利益相关群体,构建了一种开放、动态平衡的系统形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面对数字空间里的多元主体如何达成广泛认同的目标、如何应对不确定性、如何合理分配权责、如何协调行动这四个主要问题。从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四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为何治理—治理什么—谁来治理—如何治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理性和实践性紧密结合的科学的治理。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科学应该具备五个标准,即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①这五个标准也可以作为检验治理是否具有科学性的标准。国家文化治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建设完整的治理体系。②缓解治理能力危机、提高治理科学性,应当按照“任务—功能—机构”形成治理的逻辑体系,即根据特定的目标任务明确治理需求,再据此授权相应的主体机构。③由此,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应当以“治理目标—治理客体—治理主体—治理方式”为逻辑体系(见图1)。

(一)治理目标:以交叠共识为基础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治理目标是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所认同的一致方向和预期成果,各方形成治理目标共识是有效治理的前提。但是,公共事务中无处不在的多元性、复杂性、张力、矛盾、冲突毫无疑问加大了形成共识或消除分歧的难度,而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意味着不同群体目标、个体目标、价值观念、利益诉求、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目标冲突(goal conflict)因此成为公共治理领域无法回避的问题。④此外,政策目标变动、治理主体目标不兼容、治理目标偏离实际等现象也会影响治理目标共识的达成。这些问题在起点上就对治理的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形成了挑战。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除了具有一般公共管理领域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新生性、不完全理性、非均衡性的特点。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滋养了众多的新生主体,引致了繁密的新生现象,这些新生主体和现象的成长性及发展趋向有待理性的观察与客观的检验,而数字内容平台相对于其他主体明显占据了产业分工的有利位置并对生产经营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这使得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共识更加难以达成。为避免或减少目标冲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既要从整体上解决好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通过目标调适以解决冲突,又要协调好在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情况下各主体在社会责任、经济利益、模式创新等目标之间的关系⑤,在各方目标共识的基础上寻求多元主体的协同共赢和整体利益最大化。

多元主体的协同共赢可以使各主体获得各自的利益,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整体利益的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整体利益是包含生态自身以及各相关主体利益的总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各主体不仅存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关系,也有多种形式的协作关系。各主体的创造能力和协同效应决定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结构及稳定性,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健康和运行状况决定各主体的利益及成长性。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既要为各主体创造生存和成长环境,又要维系各主体之间良性的竞争与协作关系;既要创造经济效益,也要保障社会效益,赋予并不断优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自我调节、适时更新、持续演化的功能。治理目标是在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对相关主体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是治理目标共识的达成。

治理目标共识主要有三种达成状态:一是一致共识,即所有治理主体通过理性的协商以获得共同认识,从而达成一致性的目标;二是交叠共识,即各治理主体排除分歧和冲突后所留下的交叉重叠的共同认识,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汇集广泛认同的目标①;三是包容共识,即各治理主体理解、尊重并包容无法调和或消除的分歧或矛盾,形成原则性目标。一致共识是理想的共识状态,但达成难度和成本非常高;包容共识是名义上的共识状态,仅有限地显现了治理的意义;交叠共识是治理目标共识的主要状态,基于公共理性、充分的协商、正义的规则通常能够获得各治理主体广泛认同的目标,这也是治理的本质和价值所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很难达成一致共识,但文化内容生产关涉人的精神需求和社会效益,绝不能停滞于治理目标的包容共识,因此,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应当基于交叠共识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治理客体:以秩序正义为基础的生态平衡与演化

治理客体即治理对象,指向的是公共领域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治理之所以有不同方式的争论,就在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存在认知和利益诉求矛盾,而整体与局部之间、群体与个体之间、不同群体或不同个体之间也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矛盾。这些矛盾最直接的影响是破坏秩序。秩序可以带来稳定性,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促进协同性的价值创造,而一旦既定的秩序被破坏,原有的利益就将失去保护,必须要消耗更多的成本以重置秩序。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都处于某种秩序运行之中,从整体到个体的秩序弥合是正义实践坚实的确定性基础。②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是以交叠共识为基础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治理对象就是化解或缓和各种矛盾,维护生态的健康运行,即建立秩序正义的生态运行基础。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内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与消费需求之间的矛盾,数字空间的文化供给与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匹配度、触达性都有极大的提升,但是唯流量论、“饭圈”文化也映射出供需错配所产生的新矛盾;二是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数字文化产业兴起的速度之快、业态之新使各方都难以对其形成系統的认知,政策内容的滞后性与政策调整的快速性并存,市场主体存在投机和短期行为;三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资源与能力差异使各主体之间的竞争并不能在公平的环境下展开,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使那些精工细作的市场主体创造力被消磨、生存空间被挤压,数字劳工的出现更是加大了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异化,算法推荐所滋生出的“算法黑箱”“算法偏见”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决策的误导等现象,都会让数字文化产业生态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泥淖。这些都是生态秩序正义缺失的表现,也是生态治理客体指向的核心矛盾。

生态学推崇的理想生态是生态平衡,这种平衡是各种生物与环境相互适应所形成的理想状态,但物质固有的根本属性就是运动③,生态平衡只有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才会得以维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各主体通常都要经历新生、成长、成熟、衰老、消亡的生命周期,任何主体的生命周期变化都会影响数字文化产业的生态平衡,但是各主体可以借助环境改善及要素资源整合而实现自我更新,维护自身存活和发展的同时,维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平衡。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各主体与环境以及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会在特定时点达到相对的平衡状态。但是这种平衡状态并非一成不变,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会因主体的出生率和死亡率、迁入率和迁出率以及丰富度而改变密度和结构,并在局部与整体的不断调适中寻求平衡。随着主体的更迭及其数量增减、环境优劣度调整、要素配置效率升降、主体之间及其与环境关系结构复杂化程度的不断变化,各主体会做出适应性改变以维护各自的利益,从而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趋向新的平衡,并在生态平衡重构中实现生态演化。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主体及环境不断变化,决定了生态的演化属性。生态结构和功能随着某种因素或局部的变动而发生整体性变化(即生态演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演化通常要经历初生、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的生命周期过程,但这一过程不是线性的,而是一种“平衡—不平衡—平衡”的演化过程。自组织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自发地从无序步入有序、从低度有序趋向高度有序的演化方式,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自组织化程度越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就越强,生态演化就越成熟,生态平衡也就越稳定。①但是,自组织不等于无组织,自组织本身是治理的一种方式,并且以秩序为基础。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就是要赋予生态更加优化的自组织能力,推动以秩序正义为基础的生态平衡与演化。

(三)治理主体:以和谐共生为基础的多元协同关系

治理与管理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不同,管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权力人,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性、互动性、合法性、系统性、自主性。②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公众,而文化治理尤其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互动合作。③尽管治理有多元主体,但是因时间、地点、事件的不同,主体在治理中的角色功能完全不同。这也使得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必然要面对并处理好如何有效沟通、协调、分工、合作的问题。

自然生态的主体包括生产物种、消费物种、分解物种。生产物种为自然生态供给营养,消费物种依靠生产物种所供给的营养而生存,分解物种负责将其他物种排放的无机物分解转化为循环流动的能量和物质。三个物种都是自然生态不可或缺的主体,它们的和谐共生维系了自然生态平衡。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主体由供给主体、消费主体、利益相关主体构成,它们分别对应自然生态的生产物种、消费物种、分解物种。供给主体是文化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性组织,消费主体是为满足需求而购买使用文化产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利益相关主体是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提供制度保障、基础设施、市场监管、资金、技术、法务、咨询等要素及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商家、社会组织等。④任何产业生态都有形态结构,其形态结构的演变高度依赖于产业生态的中枢。⑤一般产业生态的中枢是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依托自身的影响力、控制力、引领力来凝聚和协调各方进而建构产业生态,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依托的是數字内容平台联结内容供给者、战略合作者、服务商、消费者等相关各方。比如,抖音短视频社交平台、喜马拉雅音频分享平台既连接和服务了大量用户,也汇聚了众多不同形式的内容供给主体,两大数字内容平台都发挥了中枢作用连接各方主体和资源,分别建构了数字视频产业生态和数字音频产业生态。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核心主体是数字内容平台,但是数字内容平台无法独自完成优质内容的海量生产及生态的高效治理,而必须依靠多元主体的通力协作。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以数字内容平台为中枢建立了多元主体交互关系结构。共生于数字内容平台的供给主体通过动态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既实现了优胜劣汰和价值共创,又确保了内容供给的质量及规模化和多样性。消费主体在数字内容平台上满足个性化、差异化需求,而为平台贡献的流量和数据又被平台以“内容订单”的方式交给供给主体,推进了内容供给的动态调整。数字内容平台依靠中介服务机构补给资金、技术、信息、劳务等资源,依赖商家获取经济收益,需要社会组织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而数字内容平台会以不同的方式回馈中介服务机构、商家、社会组织,由此与各方结成以和谐共生为基础的多元协同关系。

治理的基本理念和规范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部门与众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分享权力的同时也承担各自的责任,多元主体彼此依赖、相互合作,共同履行治理的义务。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彼此的信任和互动程度,并实现各自的进化,而多元主体的进化又会提升整个生态的活力及创造力,促使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在“和而不同”的生态环境中创造“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利益。

(四)治理方式:以元治理为基础的多样化方式共治

治理方式是指治理主体为实现治理目标、针对治理客体所采用的特定的治理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治理方式是多样的:既有强制方式,也有协商方式、引导方式;既包括政治方式,也包括经济方式、文化方式等。无论哪一种治理方式,都要面对多元主体的共同目标和行动方向的协调问题,这必然需要一个权威主体来承担协调的角色。在治理体系中,国家、市场、社会组织、个体等治理主体哪一个更能胜任权威主体的角色呢?显然,国家因其相对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客观公正性,是担任权威主体角色的最优选择。中国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的“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共治方式,即政府、市场、社会成员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互动、沟通达成管理公共事务、调控资源、履行权力的行动共识以整合利益或缓解冲突、实现公共目标、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结构、程序、关系、规则的治理体系。①这是中国当前多个领域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方式,也是包括共识化治理目标、复杂化治理客体、多元化治理主体、多样化治理方式于一体的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所面对的多样性问题并不是单一治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实现了主体与主体、主体与资源、资源与资源之间的泛在连接,但是也带来了各种连接之间如何有效协同的问题,主体之间协作不充分、各主体资源配置不当、资源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发生,这会显著增加治理成本。而解决复杂多样的协调问题,仅仅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内部的自主协商很难得到公允的解决方案,政府部门担任权威角色的多方协商治理可以使治理在较低成本运行中获得相对较高的有效性。政府部门担任权威角色并不在于它掌握或运用特权,而在于政府部门可以动用治理工具和技术手段进行协调和指引。这就是元治理所强调的“对治理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门扮演重要角色的主张。②政府部门在元治理中不同于科层制治理中无所不能的“管控者”的角色,而是一种有限且有效的“主导者”的角色。政府部门通过设定具体目标、构建合理的多方协商机制,充分整合多元治理主体的资源和力量,营造公正透明的治理环境。元治理实现了科层制治理、市场化治理、网络化治理等治理方式的相互协调,也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方式选择的基础。

治理方式是多样的,任何情境下的治理方式都并非一成不变,它会伴随治理主体的更迭及演化、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变化、治理技术变革等因素而不断丰富与发展。大数据时代使得市场和社会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话语系统,治理方式必然要更富有弹性,“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共治的稳定形式受到了强力冲击,并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各个主体都拥有获得、编辑、发布信息的权利,人们的创意、观念、见解都可以在数字内容平台上交流、碰撞、激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重构赋权能力,通过培养数字能力来推动更具包容性内涵的数字化,通过平台企业的委托治理以及激发公众的数字参与来实现数字领域的治理目标,形成更加多样化的治理方式。③数字文化产业经营的内容产品生产依赖创意萌生,而创意萌生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需要相对包容的环境和宽松的治理方式,让创意可以在广阔的想象空间里自由生长。对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来说,协商治理(deliberative governance)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协商治理是多元主体基于特定的规则与程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协调分歧,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方式。协商治理有利于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依据目标、客体、主体的调整,适时地选择适宜的治理方式,从而实现以元治理为基础的多样化方式共治。

(五)治理原则:认同、适配、协调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具有共识性、治理客体具有复杂性,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治理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征,而建构完整有效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体系,必须遵循认同、适配、协调的治理原则。

认同原本是心理学用语,是指人对外部世界的认知趋同性的心理感受,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在共同体中所形成的肯定性体认。认同源自共同体成员历史记忆的共享,支配人的行为,是共同体的精神联结。①人们只有彼此认同,才会产生共识性的目标和一致性的行动。治理的基本原则是认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前提是多元主体对治理目标、治理客体、治理方式有广泛的认同,更为重要的是各主体之间的相互认同。唯有如此,各主体才会以和谐共生为基础形成多元协同关系,在行动过程中尊重并接受彼此之间的差异性,保持各自的独特性,但又不拘泥于各自的主观意识,将特有的文化多样性融入文化生产,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进行广泛的互动、启发、协作,产出丰富且优秀的文化成果,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

适配原本属于科技用语,是指某种硬件设计的思想恰当地映射到整体系统逻辑器件中。治理面对的是復杂的系统性问题,治理自身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治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整个治理体系运转的秩序和效率。治理方式的选择必须与相应的治理体系相适配,治理体系与治理方式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②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体系中,治理目标需要与治理客体(客观事实)、治理主体的认知和行动、治理方式适配,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要相互适配,并与治理目标的指向、治理客体的甄别、治理方式的选择相适配。多元治理主体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所产出的成效越高,各主体获得的利益越高,价值交换和价值创造就会越活跃,各主体就越容易达成局部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共识,并与各主体的行动激励相容,由此形成主体活跃且结构稳定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协调是管理学用语,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处理组织系统内外的利益矛盾,为系统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以促进既定目标的实现。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态。③任何组织发展都要面对系统整合问题,都要处理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诸如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各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同一主体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组织发展也可以看作不断协调利益矛盾的过程。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是集多元主体和多种要素而构成的开放、动态平衡的系统形态,必然要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矛盾,而兼顾各方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都需要以协调为治理的基本原则。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健康持续运行需要有科学布局、规范引导、规则约束,但是新生事物都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实践变化与制度调适之间的治理鸿沟,为了填补治理鸿沟,原则就成为具有操作性的治理工具。④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体系建构是一个过程,会随着情境变化不断地进行调适,但是无论变化如何发生,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的标准都应当被坚守,治理目标、客体、主体、方式之间的认同、适配、协调,应当始终都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基本原则。

三、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实践方略

基于生态学和治理理论的主要论点,依据科学治理的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标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应当建构“治理目标—治理客体—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的逻辑体系,其治理目标是以交叠共识为基础的整体利益最大化,治理客体是以秩序正义为基础的生态平衡与演化,治理主体是以和谐共生为基础的多元协同关系,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为基础的多样化方式共治,并且遵循认同、协调、适配的治理原则。在实践中,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客体、主体、方式已有初步脉络,按照“理论基础—事实依据—实践方案”的逻辑思路,可以进一步廓清其实施方略。

(一)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循环及生态效益提升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的交叠共识是各主体的发展诉求,整体利益最大化是各主体发展成效的最优组合。多元主体的利益目标很难达成一致化,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①,关乎各主体的发展目标可以凝聚共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循环及效益提升可以为各主体提供发展方向和机遇,各主体的发展能够支撑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循环及效益提升,这在整体上构成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现实治理目标。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循环,符合各主体发展诉求和整体利益。数字经济时代,竞争不是局部而是整体的对比,竞争力不是单一指标而是综合能力的体现,产业竞争力不仅是产品、企业、产业链的比较,而且是产业生态的综合评价。数字技术不仅实现了生产要素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互联互通,也让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突破了资源、业态、空间的限制。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不能满足于维系生态原样的重复循环,而应该驱动数字文化产业实现“生态内循环”到“跨生态循环”、“小生态循环”到“大生态循环”的转变,为各主体指引新的发展方向、创造新的发展机会。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应当致力于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②在此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应该统筹兼顾“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建立扶持内容精品创作的治理机制,引导各主体聚力创造更多突破时间和空间而艺术魅力和审美价值愈增的内容精品,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内部创造力和外部竞争力。

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效益,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途径。生態效益是指人们以生态平衡及良性高效循环为前提,使自然生态产生对人类社会的有利效果和长远利益。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效益是指多元主体协同共生,共同推动产业生态有序运行和提质增效,实现产业的持续发展和长期价值创造。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建构了新的文化生产关系,人人都可以在数字内容平台上发布创意和内容、发表个人意见,影响甚至直接参与内容创作和文化产品生产,这明显提升了全社会的互动水平、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推动了数字文化产业需求与供给的高效匹配和质量提升。消费者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参与能力的增强拉高了文化供给和消费体验的品质要求,驱使文化供给多元主体的协作共创和跨业融合,产出更加丰富、优质、新颖的文化产品服务,从而获得多元主体资源共通、价值共创、利益共享、能力共进的生态效益。而要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效益,必须处理好生态秩序及生态平衡与演化问题。

(二)维护正义的生态秩序与健康的生态关系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客体是影响生态秩序正义、生态平衡与演化的矛盾。如前文所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存在供给与需求、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三种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症结在于生态秩序正义的缺失,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客体指向的核心矛盾就是生态秩序正义的缺失所导致的生态失衡与生态演化不充分问题。

秩序正义是指建立符合公平、公正、合理准则的生态秩序。在生态系统中,每个生物所处的位置,即生态位(ecological niche)决定该生物在竞争性生存中的资源空间。①数字内容平台位于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中枢,在其运营初期投入大、收效低且慢,当平台连接的用户越多、需求越大,就会吸引更多的内容供给主体进驻;内容供给主体越多、内容越丰富越优质,就会吸引更多的用户,平台的投入产出率也将得到显著提升。此时,平台拥有了强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不仅可以通过兼并或扼杀进入者的方式获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性收益,并且有可能导致平台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②然而,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包含大量资源和能力有限的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及个体从业者,它们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弱势群体”,缺乏数据文化和数据管理实践,数字化能力不足,数字化成本和收益不明确,③需要借助“外力”补齐人才、技术、信息、资金、服务等短板。但是,现实世界存在的“马太效应”使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竞争机会。

文化发展不是少数人的权利或责任,需要人人都能参与发展过程,人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合法合理的回报。在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中,各主体必须占据相应的生态位来获取更多的资源并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以获得发展与壮大的机会④,各主体之间不是“排他性”关系,而应当是“排劣性”与“共生性”关系,从而促进各主体谋求在更加广阔的范围、更加互动的关联、更加开放的格局下建立稳定、深入、持久的协作关系,创造优质和丰富的产品服务,推动各主体的协同进化和持续成长。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维护既竞争又互补的正义的生态秩序,形成多样包容、价值共享、协作共生的健康的生态关系,培育更多数字素养深、技术专业性强、参与活跃度高的市场主体,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价值共创能力。因此,建立激励与约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责任机制是处理好生态秩序及生态平衡与演化问题的现实通路。

(三)建立激励与约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责任机制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主体的和谐共生是形成多元协同关系的基础。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涉及众多主体、要素、业态和领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解决好生态秩序矛盾;而和谐共生是指各主体以和睦协调、配合得当的状态共存且互利。由此,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明晰治理过程中激励与约束的对象及行为,并明确各主体的治理责任。

激励与约束是两种并存但方向相反的治理举措,激励的目的在于激发和引导正当行为,约束意在管束和限制不当行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遵照治理目标,明确治理客体,辨别治理主体的行为特点及其影响,厘清激励与约束的边界,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双向治理举措:激励协作行为,约束市场垄断;激励守正创新,约束粗制滥造;激励责任担当,约束唯利是图;激励长期主义,约束机会主义。

治理责任机制是根据不同的治理主体,分别明确各自的治理责任,形成各主体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治理体系。第一,对于数字内容平台,一方面,敦促其加强内部治理,在数据管理、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交易纠纷等方面建立自治体系,开展有目标、有原则、有举措、有实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加强外部治理,即由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查监管、新闻和舆论监督、社会层面参与的共同治理。通过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结合,激励平台企业成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赋能者,在自我提升的同时关照其他相关主体①,将业务合作辐射到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形成各主体分享、协同、共赢的生态关系,赋能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有序运行。第二,政府部门需要确保有效的制度供给,激励与约束举措并用,持续优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环境。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利用数字技术搭建信息互动交流平台,为各级社会组织和公众畅通治理参与渠道、丰富治理参与方式。第三,为社会组织与公众培育治理责任意识,提高治理能力,引导社会组织与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以及产业政策、管理制度起草,加强纵向和横向沟通,促进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协调分工合作的社会关系,形成多元合作主体互动治理格局,提升其参与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主体和谐共生并形成多元协同关系,需要明确激励与约束举措的指向,在平台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建构广泛参与、协同治理的责任机制,其实质是发挥多元主体各自的优势以提升生态治理的整体效能,目的在于处理好生态秩序矛盾,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动态平衡与健康演化。

(四)推动多维治理方式的集成化运用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为基础的多样化方式共治。政府部门在元治理中应当做到不缺位,但也要不越位、不错位,适时、适当、适度地推动多维治理方式的集成化运用,积极加强法制化建设、标准化赋能、精细化服务,有效实施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协同治理,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激发活力、提升能力、集聚合力。

第一,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理。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威确立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体系,一切主体和活动都不能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体系。数字文化产业治理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参与治理的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法经营与竞争,优化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强数字文化资源、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文化内容生产主体的创新活力。政府部门更应该自觉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实施治理行动,并为社会组织和公众依据法律规范开展的治理活动创设便利条件。

第二,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数字化治理,开创“以数治数”的局面,实施科学治理。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具有强大的驱动力,而且这个驱动力与被使用的数据体量、次数、范围成正比。②由政府部门汇同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制定文化产业数据收集、储存、传输、分析、输出的统一标准,规范数据管理和使用方式,既可以减少数据滥用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又能够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引导各主体建立适应数字化的认知观念和行为方式,提升数字化生产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适应并满足数字时代文化生产经营的特征和需要。

第三,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有效性,需要政府部门开展精细化服务,实施协同治理,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集聚合力。服务本身是政府部门的一种治理手段,对解决复杂的协调和经常的变化问题都有裨益。为解决文化内容监管职权分散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监管机构既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保障监管政策与执行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同時,为应对不断变化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政府部门要保证政策制定的及时性和灵活性,敏捷出台和适时更新监管政策。①此外,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数字文化产业治理中的功能,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培育有效运转的市场秩序,开展有序而理性的公共协商以促成共识、消除分歧,推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需要行政、法律、技术、市场方式的集成化运用,并以法律为治理的基础,以技术为治理的媒介,以服务为治理的手段,引导参与主体开展多元协同治理,提升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水平和成效。

四、 结论与展望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目标具有共识性,治理客体具有复杂性,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治理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是科学有效的治理不能在漫无边际的治理内容中展开。比如,数字技术应用于文化领域所带来的或并未发生的文化科技伦理问题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但是技术与文化的结合已经势不可挡,只要始终坚持将技术定位为文化领域的一种应用工具,不肆意滥用或放大技术的权限,就完全有可能处理好技术与文化的关系并使各方都获益。依据科学治理的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有效性标准,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研究与实践的焦点是各主体的行为及其生存成长状态以及生态平衡与演化的整体性问题。

数字文化产业生态通过数字内容平台把更多的内容供给者和用户连接起来,解决了内容供给主体单一化和用户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重塑了资源配置方式,提升了资源使用效率,使得文化供给主体与包括政府部门、消费者在内的更加广泛的主体结成协作关系以实现价值共创。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稳定性和持续竞争优势依赖于多元主体的价值共创能力,而多元主体结成具有松散耦合和自组织特性的价值创造共同体,通过加强有效供给、提升内容供给质量以联结更多用户,多元主体结成目标和行动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形成数字文化产业生态协同有序的整体合力与整体功能,发挥生态的整体效益,进而产生源源不竭的生态演化动力,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朝着积极的方向演化的关键,也是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的关键。

政府部门为治理必需的公共协商提供制度正义和公共理性以保证其有效性,多元主体从被动的合作者转向主动的参与者,科学合理配置各主体的权责利,形成公平竞争、合理监督的多元主体共治和多要素制约的生态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进化与共生循环,保障产业生态平衡及健康运行。治理本身是动态和开放的,它并不会停留于某一种形态,而是会根据治理需求的变化,持续地演进并改造。②健康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能力进行控制和反馈以维持稳定性,但是多元主体有不同的生命周期,受此影响的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生命周期特征,这就要求治理必须对变化具有灵敏的适应性,因此,数字文化产业生态治理要因势利导地不断进行调适,以创设适应不断变化的产业生态,进而实现数字文化产业生态的提质增效和长期价值。

The Logical Orderliness and Practice Strategy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in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ZHANG Zhenpeng

Institute for Cultural Industrie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60,China

Abstract:The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digital cultural industries i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implementing the national cultural digitization strategy and building a digital China. Based on the main arguments of ecology and governance theory, and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precision, consistency, comprehensiveness, simpli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cientific governance, the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should construct a logical system of “governance goal  governance object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method”. The governance goal is to maximize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overlapping consensus, and the governance object is ecological balance and evolution based on order and justice. The governance subject is a diverse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based on harmonious coexistence, and the governance method is a diversified cogovernance based on metagovernanc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identification, coordination, and adaptation. The practice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should focus on promoting the ecological cycle and ecological benefits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maintaining a just ecological order and a healthy ecologic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ing clear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s for incentives and constraints, and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of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methods. Governance must maintain sensitivity and adaptability, continuously adjust according to the lifecycl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ecosystem, and thereby achieve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efficiency, and longterm valu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ecosystem.

Keywords: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industrial ecology;digital content platform;governance

(责任编辑:杨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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