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温正姣,董禹彤
(湖南工商大学,长沙 4102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过程中,作为环境治理主体之一的企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绿色创新活动既对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1],也是实现我国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一方面,由于开展创新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往往导致收入与投入不成正比,企业在进行绿色创新战略决策时会更偏向于谨慎投资;另一方面,基于对一些外部因素的考虑,例如,媒体的“扩音器”效应、绿色金融工具的助力作用[2]等,企业参与绿色创新活动的热情则会增加。
总之,有效地协调国家生态绿色发展与企业绿色创新的关系,离不开环境治理政策的支撑。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制”),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在排污许可制下,排污企业发出申请,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依法审查后,允许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污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时间、排放路线等要求排放污染物,以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与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目前,国内外对于排污许可制的研究并不多,探究排污许可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机制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首次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讨论排污许可制的政策效应。虽然有少数学者研究了其他类型的环境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但尚未研究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对企业绿色创新造成的冲击。第二,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议和管理对策。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理顺企业绿色创新的外部因素,对推动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高效运转和排污许可制的后续推进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创新被企业认为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和实现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不是一个线性的过程,而是需要不断变更和迭代的。企业绿色创新作为一种转型的有效创新模式,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且使其突破资源和环境约束的重要手段。然而,绿色创新具有双重正外部性,以至于企业需要依赖政府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制来开展绿色创新活动,而排污许可制的颁布正好成为应对绿色创新的双重正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方法。排污许可制通过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
但仅仅依靠排污许可制仍不足以解决环境问题,企业绿色创新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排污许可制与企业绿色创新的衔接至关重要。从经济角度,企业绿色创新与政府规制目标具有趋同性[3]。经济增长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号灯”,被地方政府视为一种竞争的手段,而排污许可制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推动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企业在绿色创新过程中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碳排放量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可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从环境角度,企业绿色创新是应对环境问题的必然之举。企业通过绿色创新可以推动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并与之深度融合以减少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排污许可制通过强制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以保护生态环境,将二者衔接,可以实现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从社会角度,企业绿色创新是企业主体履行责任的表现形式。排污许可制的实施能够提高公众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认知[4],增强社会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企业绿色创新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提高生活质量。通过衔接排污许可制和企业绿色创新,可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现如今,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规制压力,企业为符合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会促使自身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在决策时考虑环境因素。
第一,排污许可制要求企业持证排污,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制定严格的申请、审核、颁发和吊销条件,约束企业自我管理。企业为达到排污许可证对排污量的规定标准,可能会选择在市场中购买排放权或降低产能来加以应对,但这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需要及时调整生产,通过绿色创新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使实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度。
第二,排污许可制加大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这直接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不仅会影响企业信贷融资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为企业声誉带来影响,这就会影响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意愿,使其主动调整生产经营战略,进行绿色创新,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及研发减排技术等方式从根源降低排污量。
第三,排污许可制能够强化信息公开。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取得投资者信任,会通过绿色创新来满足排污许可制提出的环境合法性要求。此外,信息披露能够规避企业隐藏排污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5],激励企业通过减污增效和绿色创新等方式来树立环保形象,满足消费者诉求并获得利益相关者认可。
企业绿色创新是经济增长和绿色转型的“推动剂”,也是企业应对环境规制的先决条件。企业绿色创新能直接促进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企业构建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创造经济价值[6]。与此同时,企业在绿色创新的过程中,能与宏观产业环境建立起知识与信息流通的关系网,这对企业内部知识和技术的进步有正面效果,进而有益于企业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企业生产率。
作为环保监管的一种手段,排污许可制有助于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推动绿色创新。然而,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的绿色创新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第一,排污许可制会增加企业绿色创新方面的技术难题和成本,导致企业的绿色创新投入减少。排污许可制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这会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来降低污染物排放。然而,一些先进的环保技术可能仍然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的应用案例,企业在技术选择和实施方面会面临一定的难题。同时,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包括研发投入、购买设备和技术培训等方面,这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限制了其在绿色创新方面的参与和投资,即减少了企业的绿色创新投入。
第二,在排污许可制下,一些企业仍缺乏绿色创新的意识和动力。在排污许可制下,一些企业仍然存在传统的污染防治观念和思维模式,对排污许可制推行的背景、意义、目标、要求不甚了解,缺乏推动绿色创新的动力和意识。一些企业在面临环境压力时,常常更关注短期利益和成本控制,而忽视了长期绿色发展的重要性。绿色创新则需要企业具备创新驱动的企业文化,鼓励提出新的环保解决方案,并实施技术改造和工艺优化。然而,一些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污染防治方式上,难以改变现状。
第三,排污许可制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和执行不力会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积极性。尽管排污许可制为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了监管和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机制可能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排污许可制目前存在“核发者不监管,监管者不核发”和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监管平台尚未健全的问题[7],企业由此可能会缺乏对不合规行为的辨识能力,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认知不到位,这将减少企业采取绿色创新的动力。此外,不完善的监管和执行可能导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如果企业没有得到相应的奖励或利益,采取绿色创新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额外的成本和负担,这种激励机制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企业只关注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保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第四,排污许可制的实施可能使企业出现技术传输和转化难题,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进程。在实施排污许可制时,企业往往需要借鉴和应用先进的环保技术。然而,技术传输和转化的过程常常面临难题。具体来说,一些先进技术可能受到专利保护,企业难以引进这些先进技术和专利,于是企业就需要与技术供应商或持有专利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或许可协商,这种协商可能会涉及高昂的成本和复杂的谈判过程,令技术传输和转化变得困难,从而影响企业绿色创新的进程。
第一,政府应围绕排污许可制进行制度完善和深化,同时协调各部门联合督查。在排污许可制的政策内容中,严格的排放法规至关重要。因此,政府需加大对其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一些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的企业,重点进行监督和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企业的环境意识。政府应制定灵活多样的环境监督政策工具,确定适当的环境监督强度,借鉴试点地区的良好经验,根据各区域的特点建立健全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制定环境法规时,应注意将强制性法规与激励法规相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实施排污许可制可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显著提高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各部门要重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相关政策体系建设,不断推动排污许可制的全面落实。
第二,政府需加大对企业绿色创新的扶持力度。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对企业加以扶持,可通过环境事前与事后补贴等方式减轻企业成本压力,也可通过打通融资渠道等方式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各地方政府还可联合其他环境政策共同执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与政府的干预监管作用,协同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8]。政府通过激励企业积极响应相关政策,企业能在良好的创新氛围中加大自身的研发投入,推行企业清洁生产模式变革,开发新型绿色技术,提高绿色创新效率。
第三,政府应树立与营造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注重培养管理者的绿色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为了进一步保护环境,企业应在发展过程中坚持“绿色产出”等发展理念,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号召,改变有误的发展策略,从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有效地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调整,进而为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前,为了从整体上落实排污许可制,我国有关部门正在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企业也要在这一制度的管理下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
第四,企业在进行战略选择时,应综合权衡和考虑内外部环境等多个方面,以实现多种战略要素的匹配性和一致性,为依托绿色创新战略取得显著业绩奠定坚实基础。企业管理者应充分关注国家环境政策、消费者绿色消费导向,关注供应商和竞争对手的环保战略的动态和方向,合理利用创新资源和能力,及时调整自身战略。在战略制定上,政府应实施绿色创新战略,推动落后企业升级绿色技术、升级绿色产业,提高绿色生产水平,从污染问题的根源上加以解决。
排污许可制作为一项污染管制政策,其针对主体就是进行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这项措施对于企业做出绿色创新行为存在一定的激励与“倒逼”效应,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绿色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由于技术提升难、经济缺口大等问题,不能很好地以绿色创新行为来回应这一政策;现行的排污许可制也存在监管不到位、设计不全面等问题,导致政策缺乏一定的可持续性,不能有效激励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因此,政府在严格贯彻该项政策的同时,应发挥相应的督促作用与支持作用,例如,健全排污许可制的运行与监管机制、为企业绿色创新提供一定的补贴等。企业在进行战略规划与抉择时,也必须将自然环境与其生存的其他变量保持一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自身发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