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非典型”继承应如何处理

2024-04-29 00:00:00张兆利
妇女生活 2024年3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权继承人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再婚夫妻签订的“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遗产继承,是财富传承的重要法律制度,关乎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随着社会发展,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生活中遇到“非典型”继承情形时,怎么处理呢?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案例:刘师傅和独子小刘在一起工伤事故中不幸同时罹难。小刘之妻葛女士在给公公和丈夫办理完丧事后,与婆婆商量如何处理公公留下的10万元存款。婆婆说小刘和刘师傅同时死亡,所以小刘无继承权,这10万元应全部归她一人所有。葛女士不认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已故丈夫和自己的继承权,并依法分割公公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刘为其父亲的合法继承人,葛女士为其亡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争议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依据该条规定,葛女士的丈夫和公公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应推定公公先死亡,所以其丈夫对公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又因公公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所留下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该法第1153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葛女士公公留下的10万元存款,仅有一半即5万元属于他的遗产,其丈夫和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各分得2.5万元;其丈夫继承的2.5万元遗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葛女士可以分得1.25万元,剩余的1.25万元,应属于其丈夫的遗产。又由于其丈夫生前也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同样适用法定继承,葛女士和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分得6250元。

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2001年,男青年闵某与康女士结为夫妇。因岳母早年亡故,妻弟小康又远在省城工作,故闵某夫妇婚后一直与岳父共同生活。2011年康女士罹患疾病去世。之后,闵某主动承担了照料老人日常饮食起居的责任。2023年6月,岳父因病去世,留有房屋、家具等价值90余万元的遗产。处理完老人的后事,闵某要求与小康共同继承这笔遗产,但小康以姐夫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闵某诉至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院经审理确认,闵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判决闵某、小康按法定继承分割相关遗产。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丧偶女婿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该法第1129条又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闵某尽心尽力照料岳父10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婚夫妻签订的“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4年前,退休教师邵先生打算与吴女士登记再婚时,遭到了子女们的反对,理由是担心邵先生积攒的财产将来旁落他人。于是,邵先生和吴女士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将来互不继承遗产,然后登记结婚。2023年9月,邵先生因病去世。他的儿女从外地回来继承老人的遗产时,吴女士提出异议,说那份“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应属无效,因为违反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所以她也享有对已故老伴儿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1条虽然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第1065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互不继承遗产”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吴女士既然已经与邵先生签订了“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那么她就不再享有对邵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用来偿债?

案例:2023年年初,老孙之子小孙向同事小田借款20万元用于还债。同年7月,小孙因车祸不幸离世,肇事方赔偿给老孙夫妇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余万元。因小孙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小田便将老孙夫妇告上法庭,主张用这笔赔偿金抵作遗产清偿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小田的诉讼请求。

说法: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标准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22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据此,被侵权人死亡后的赔偿费所有权应属于近亲属,而非死者。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的,并不是死亡前取得的财产。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和取得时间来看,其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侵权方对死者近亲属所做出的赔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既然不是遗产,债权人就不能按照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来主张死者近亲属清偿债务。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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