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甲读三年级,性格内向,成绩拔尖,经常得到老师的表扬。但令小甲十分苦恼的是,有几个同学经常给他起外号,还用难听的话嘲讽他。小甲忍无可忍告诉了老师,老师对小甲进行了心理疏导,对几名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又与小甲及几名学生的家长进行了交流沟通。
律师解读:
校园欺凌的主要类型有:言语欺凌、身体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言语欺凌是指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本案中,同学们经常给小甲起外号并嘲讽小甲的行为属于言语欺凌,该行为已对小甲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不利于小甲的成长,同时该行为也已侵犯了小甲的名誉权。根据校园欺凌的不同情况及具体情节,欺凌者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此外,学校应当做好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
小安小曹是五年级同班同学。某日课间休息,两人在教室内嬉笑打闹,小曹一不小心用笔尖戳到了小安的眼角。老师立即将小安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小安的眼角膜受到损伤,住院治疗花去近1万元的医药费。
律师解读: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实施教育的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阵地,是预防和教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本案系同学之间嬉笑打闹发生的意外事件,小安小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预见性、判断力不足,从而导致了小安眼角膜受到损伤,因小曹在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学校应当对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突发事件。本案中,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能的,对小曹的侵害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系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乔可可 1525188915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