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洪潮
(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 泉州 362000)
随着全球贸易格局的不断演变,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这一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与实施无疑为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RCEP不仅涵盖了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更通过关税减让、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等措施,为中国外贸企业创造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与此同时,RCEP的实施也对中国外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适应新的贸易规则、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因此,深入探讨RCEP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分析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于指导中国外贸企业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定性分析RCEP相关条款、定量讨论RCEP对中国贸易总额和贸易结构的影响,进而为中国外贸企业在RCEP框架下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概念最初由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提出,并在2011年第十九届东盟峰会上正式启动。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实施。至2023年7月,RCEP对15个成员方均已生效。RCEP生效意味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1]。RCEP是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经济发展活跃度最高、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从国际视角看,RCEP的正式实施,在维护经济全球化、推动全球贸易体系进行新一轮的调整与重塑方面,展现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从国内视角看,RCEP将有力推动中国与RCEP成员方之间形成更为紧密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分工的关系,有助于改善中国的外部贸易环境,缓解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RCEP签署生效之前,各成员方之间已经签订了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见表1),RCEP的生效是在以往的FTA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开放程度明显高于过去东盟和某一成员方之间的“10+1”自由贸易协定,有助于在相对一体化的市场中形成一致的规则,进一步促进本地区产业和价值链的融合,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强劲动力[2]。
表1 RCEP签署生效前各成员方之间签订FTA的情况
RCEP的目标在于通过降低关税壁垒、促进跨境投资、提升服务业水平等方式推动成员方之间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其主要内容包括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业开放、经济合作等多个方面。其重要条款对我国外贸企业均会产生积极影响。
RCEP签署生效后,区域内90%的货物施行立即零关税或未来10年关税递减至零,且区域内免税或减税的货物在未来有望达到95%。RCEP正式签署前,大多成员方之间已两两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部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如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零关税商品仅占80%,RCEP将提升区域内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空间,给各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更多福利。日本与中国、韩国和新西兰此前均未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此次通过RCEP加入自由贸易伙伴关系网络,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域内商品要素的流动[3]。在促进货物贸易便利化的过程中,RCEP通过确立一系列高水平的海关程序、检验检疫和技术标准,显著提高了货物贸易的流通效率。随着这些便利化措施的逐步实施,RCEP将有效减少区域内的贸易成本,进一步打破地方贸易壁垒,进而增强本地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通过发挥贸易创造效应,RCEP将助力企业拓展市场份额,为外贸企业开拓更多的商业发展机会。
RCEP的核心突破之一是采用更加灵活自由的区域价值累积规则,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高标准原产地规则形成对冲。区域价值累积规则是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只要其增值部分来自RCEP的15个签约成员方,且该增值部分占比超过40%,即可被认定为原产地产品,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优惠[4]。RCEP的原产地积累原则将帮助区域内国家制造业红利充分释放。此前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不算作原产地产品的某些产品,经过“区域价值累积”后,将可能被认定为RCEP区域原产,享受RCEP优惠关税。至此,企业只要是在RCEP区域内进口原料生产的产品,都能享受免税政策的优惠,这样的政策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企业利润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服务贸易作为RCEP市场准入领域的重要一环,各成员方在此方面的准入水平显著超越其各自参与的“10+1”自由贸易协定,显著推进了区域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上,中国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姿态,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做出的承诺达到了迄今为止自由贸易协定的最高标准。与入世时承诺的约100个服务部门相比,中国新增了包括管理咨询、制造业研发服务以及空运等在内的22个服务部门,并对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作出了更高水平的承诺[5]。同时,其他RCEP成员方也积极承诺放宽市场准入,部分国家甚至对特定服务部门实施了全面开放政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在建筑、工程、旅游、金融、房地产、运输等关键服务部门均获得了RCEP各方的开放承诺,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深化区域产业链布局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此外,相关配套措施主要聚焦于提升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强化了RCEP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RCEP特别设立了中小企业章节,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宽广的合作平台,激励它们更加积极地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及其所带来的经济合作项目,从而推动区域内各成员方实现均衡发展。通过这样的机制,中小企业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区域价值流和供应链,进而提升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同时,RCEP也鼓励各成员方利用自由贸易协定这一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投入的力度,确保它们能够充分享受RCEP带来的成果。RCEP针对中小企业特别设置友好条款,将为域内中小企业增加外贸订单、克服当下发展瓶颈、实现业务突破带来重大利好。涉及领域包括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纺织服装等传统行业以及科创类新兴行业,亦有利于增加区域内的“双创”活力。
RCEP在原有的多个“10+1”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进行了规则领域的拓展,融合了各成员方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贸易救济、市场竞争、政府采购等多个重要议题,并根据区域特点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知识产权议题方面,RCEP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广泛内容,既考虑到了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又显著提升了整个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内容最为全面的。此外,为保障成员方之间的公平贸易环境、反对市场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入合作,RCEP还纳入了关于贸易救济、市场竞争、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举措共同构成了RCEP在规则领域的重要创新,为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与RCEP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在中国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2016年以来,中国和RCEP其他14个成员方之间的贸易额总和就一直在不断增长,占中国对外贸易额的比重也一直维持在30%左右,高于其他贸易区占中国对外贸易的份额;2020年这一数值达到最高值的31.73%,这可能和疫情暴发导致中国和欧美国家之间的贸易链受到冲击而贸易份额相对减少有关。在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对于中国来说,RCEP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平台,帮助中国和其他成员方维护多边贸易体系,促进自由贸易发展。
从国别和贸易品种类来看(为排除疫情因素,选取2019年全年数据),不同国家对我国外贸的贡献度不同。日本是RCEP成员方里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日本从中国进口贸易品前三依次是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杂项制品;而日本对中国的出口主要是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和运输设备,2019年中国对日本是贸易顺差。其次是韩国,韩国主要从中国进口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以及化工产品;韩国对中国出口主要是机电产品、化工 产品和塑料橡胶,2019年中国对韩国是贸易逆差。再次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主要从中国进口机电产品、纺织品及原料和家具玩具杂项制品,而澳大利亚主要对中国出口金属矿砂、动物产品和纺织品及原料,2019年中国对澳大利亚是贸易逆差,且是所有RCEP成员方中逆差最大的。东盟国家单一来看和中国的贸易额较日本、韩国有较大差距,但整体来看东盟和我国的贸易额占比最高,是目前我国的最大贸易伙伴。
对于区域内的外贸企业而言,RCEP生效的直接好处就是关税的减少。关税的减少将直接帮助外贸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此前出口贸易中也享受一些惠利政策,而RCEP的每一个成员方在签署RCEP时均作出了关税承诺,明确了关税削减或取消的政策。相比之下,RCEP实施生效后,企业享受惠利政策的手续简单、流程简化,通关效率变得更高,出口贸易成本变得更低,更容易促成彼此的贸易合作[6]。
生产方面,关税同盟理论指出,关税减免对外贸企业的生产具有直接影响,可能会导致RCEP成员方中部分原本由国内生产的产品被中国外贸企业所替代。在RCEP生效之前,RCEP成员方会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征收关税,以此减轻国内产品在价格竞争中所面临的压力。然而,当两国正式缔结RCEP后,双方开始逐步推行关税减免政策,力求实现货物贸易的零关税目标。这一举措为中国跨境外贸企业提供了发挥低成本优势的机会,促使它们更多地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同时减少生产那些因价格劣势而竞争力较低的产品。而在中国出口的产品中,占比更高的中低端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原料、贱金属及制品以及家具玩具杂项制品等产品是中国的传统优势产品,中国凭借完备的工业体系在全球具有比较优势,随着RCEP的实施,这些产品的关税逐渐降低甚至被取消,将直接提高这些产品在RCEP成员方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可能增长中国的出口。
消费方面,RCEP成员方之间实施的关税减免措施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由于RCEP的优惠关税政策,进口国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需承担的关税成本显著降低,这使得他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同类商品,从而增加了选择中国外贸企业产品的可能性。消费者节省下来的贸易成本可用于购买更多其他类型的产品,进一步促进了RCEP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此外,在RCEP协定关税待遇下,缔约方的产品价格相较于第三方国家含关税价格可能更具优势,这种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国外贸企业产品与非成员方产品之间的竞争力,为中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多份额提供了有力支持[7]。
RCEP的税收优惠或减免对中国外贸结构的影响从中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差额得到明显体现。2022年,RCEP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国家正式生效①,同年,中国对12个RCEP生效的成员方实现了自2008年以来的首次贸易顺差。中国对除缅甸以外的另外11个成员方均实现了贸易顺差的扩大或贸易逆差的缩小。尽管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差额会受到地缘政治、国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RCEP的正式生效绝对是中国与RCEP其他12个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差额从逆差转为顺差的重要影响因素[8]。相信随着RCEP对所有成员方生效,“原产地累计规则”等规则设计带来的红利将进一步释放,中国和其他RCEP成员方之间的贸易顺差将会进一步加大。
在投资方面,特别是区域内部的直接投资(FDI)方面,RCEP专门提出,要“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便利缔约方之间的投资”,并对区域内部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禁止业绩要求等领域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RCEP成员方在我国的FDI增速有望反弹。商务部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为1 891.3亿美元,其中,来自RCEP成员方的投资规模为234.4亿美元,占比为12.39%,RCEP成员方的外商直投空间较为广阔(见图1)。其中,新加坡、韩国、日本占比较高,分别占年度利用外商投资总规模的5.60%、3.48%和2.43%。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他东盟国家占比相对较低,均低于2%。文莱、越南、缅甸及老挝等国 FDI规模可忽略不计。
图1 2017—2022年RCEP成员方的FDI规模
2022年,RCEP其他14个成员方中,除了泰国、新西兰和文莱对中国的FDI规模相对2021年有所降低之外,其余国家的FDI规模都有明显扩大。2022年,14个RCEP成员方的FDI规模占中国总FDI规模的比重也在2021年10.87%的基础上大幅提升至12.39%。总体而言,在跨国投资方面,RCEP成员方之间较早存在一定的吸引力,而RCEP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以及各成员方在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方式作出的较高水平开放的承诺,进一步增强了成员方间相互投资的动力。对中国来说,FDI的主力是新加坡、日本、韩国,对中国FDI规模的增加会进一步加速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向中国转移。这不仅能帮助中国企业提高竞争力,也可以促进中国产业的升级。
逆全球化风险下,未来产业链、供应链本土化、区域化的趋势加强,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签订会加大竞争压力。例如在RCEP成员方中,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和文莱也同时是《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成员方,而RCEP在服务贸易议题开放承诺、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便利化等规定均低于CPTPP。加上在规则设计上,RCEP缺乏发展中国境外基础设施融资及建议、跨国合作战略设计等新型规则设计[9]。此外,在2021年,RCEP成员方日本和澳大利亚又联合印度启动了日澳印供应链弹性倡议(SCRI)[10]。以上因素的存在,都可能为RCEP的推行带来挑战,影响RCEP的实施效果。
RCEP作为一个涵盖15个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各国的法规和标准存在差异,而国内规制改革是推动协定顺利执行的关键。对此,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协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国内改革措施,将国内法规与RCEP要求对接,确保其符合RCEP的规定。同时在国内推动更高标准的法规和制度改革,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打造RCEP示范区,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更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首先,选择一两个有潜力的地区作为RCEP示范区,集中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其次,提供示范区特殊的税收和贸易的政策,吸引国外企业投资和合作,支持示范区在创新、科技和产业的发展上取得突破。
RCEP的成功实施需要各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互补合作,达到共赢效果。产业协同方面,探索通过促进不同国家产业的协同发展,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人才交流方面,完善人才培训和交流机制,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共享。投资促进方面,制定政策吸引RCEP成员方企业在本国投资,实现资本和技术的跨境流动。
为确保RCEP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治理和评估机制,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升级建议。例如,可以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RCEP的治理评估,监测协定执行情况。相关机构定期进行RCEP的治理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出RCEP的升级建议,以确保协定不断适应经济变化。
通过对RCEP相关条款和RCEP签订前后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和结构、中国接受的对外投资变化分析可知,RCEP的签订有利于提升中国外贸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国和RCEP其他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差额由顺差转为逆差,同时提升RCEP成员方对中国的投资额。总体来说,RCEP对中国的外贸发展和外贸企业是利好的。然而,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RCEP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因此,我国应携手各方加速推进国内规制改革,推动达成更高标准贸易协定、探索打造RCEP示范区,促进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新示范、促进各国优势互补,推动区域合作共赢、建立健全RCEP治理评估机制,推动RCEP升级扩容。
注释:
①2023年1月2日,RCEP对印度尼西亚生效;2023年6月2日,RCEP对菲律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