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研究

2024-04-20 04:24王蕾汪迎兵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科技 2024年3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安徽省成果

文/王蕾 汪迎兵(安徽大学法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则是科技成果主要供给体与科研创新的主要力量之一。当前,无论是官方文件还是媒体报道,经常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率与转化水平呈正向关系。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中,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是前提性工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重点抓好完善评价制度等基础改革”。近年来,安徽省日益重视科技成果考核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提升的重要推动及保障作用,安徽省各高校也积极响应落实省市有关优化考核评价机制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高校科研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本文基于数据分析与实地调研,探究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 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现状分析

1.政策法规日趋完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纲领性文件,安徽省自2016 年起先后出台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等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文件,仅2017 年就颁布了13 项针对性政策,政策数量达到了峰值。除了宏观指导性的政策法规,安徽省及各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专项性规范:2017 年10 月,《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规程》制定出台,首次系统性地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规则、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及评价形式、受理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同年12 月,由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安徽三祥技术转移中心牵头起草的安徽省地方标准《科技成果评价规范》正式发布,该规范弥补了应用技术成果评价规范的空缺状态,是安徽省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过程的重要一步。市级方面,合肥市以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为目标,出台了《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强调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强化概念验证中心在评价工作中的组织与意见形成作用;芜湖市致力于“大科技”评价改革,出台了《芜湖市全域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芜湖市“大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覆盖“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企业创新、创新环境”等各类创新核心指标,并依托指标体系,对科技创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选,营造创先争优的科研氛围。但当前安徽省高校鲜少对成果考核作细则性规定,有关考核的规定主要附属在成果评价规范中,而具体的考核标准则散见于各种职称资格评定条件中。

2.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效果初显

当前,安徽省在建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政府牵头、中介服务机构支撑、高校配合”的架构。其中,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为科技服务机构提供规范依据、政策扶持,引导其树立正确行为导向。具体工作推进上则是事先明确“领头羊”,再以部门协调联动的方式来合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技术扩散者,其在沟通供给双方、助推技术创新商业价值实现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较为正式的具备科技成果评价职能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追溯至2001 年5 月挂牌成立的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2017 年底,安徽省首家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安徽省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成立运营,截至2022 年9 月,其先后为众多高校、企业与科研院所组织科技成果项目评价会300 余场次。截至2022 年底,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57 家,其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2 家,中国创新驿站安徽基层站点4 家。同时,技术服务机构的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愈加常态化,除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间建立合作工作机制外,长三角技术转移中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国际技术转移分中心的建设也进一步拓展了技术开发与成果应用的空间格局。高校围绕科技成果考核评价工作在其内部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如省内大多数高校都设立了科技处、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等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机构,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对接工作。

3.规程运转较为清晰

(1)评价标准与流程设置:当前安徽省各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并未做出公示性的评价标准,但通过跟进项目的开展与推进可以发现论文数量、科研项目数量与经费、成果完成人的职称、获奖情况等是评价标准中的关键性要素。产学研模式下,“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需要予以贯彻落实的一般原则,高校通常作为委托方自主与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价合同,受托方组织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展开评价工作。而针对科技成果的校内鉴定(评审、评价)则一般始于成果使用方、完成者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以合肥工业大学为例,申请人从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科技服务大厅进行项目管理审核,通过后即可将成果录入省科技成果库。除了成果的价值评估,人事的考评也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一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成果登记入库,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成果完成者或单位的人事评价考核。

(2)改革发展方向:通过对比分析多所高校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会议要旨、工作进展,可以发现当前安徽省高校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绩效激励机制关注度较高,目的在于破除“四唯”指标,合理化科研绩效在考评指标中的比重,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热情。

二、 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1.考核评价的导向存在偏差

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问题直接关系着“产学研”模式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技术开发与转化参与者的行为方向,是行动指南。考核评价机制的导向通常可以从其指标设置、标准构建、结果认定等方面窥见。当前,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的导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指标单一性。当前,安徽省高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指标主要聚焦于可视化与即得性的成果产出与金钱收益,例如通过论文的实际发表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到账金额来界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由于科技成果存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软科学的成果类别之分,三者的成果形式、功能定位、运用场景也存在差异,因此,以单一的指标进行成果评价,其效果无法及于科技成果全类别。此外,学术研究型与应用研究型高校的科技成果考核评价指标设置并未作价值定位上的区分。

(2)标准定量化。对长三角三省一市高校近几年的专利申请、专利出售以及技术转让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安徽省高校近几年的专利申请数量增幅最大,但专利出售和技术转让处于劣势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此种现象的出现与高校长期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量”轻“质”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高校需要按年度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涉及高校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的定性与定量情况。定量部分一般涉及科技成果产出情况、处置情况以及产学研合作情况,通常只做客观情况反映即可,而真正体现高校科技成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趋势等与成果转化率密切相关的则在定性情况部分。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报告内容笔墨重点在于定量部分,对定性情况则只是蜻蜓点水式轻举轻放,报喜不报忧。造成这一局面与高校评价标准过度重视论文数量、项目承担数量等量化指标,而对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关注不足有很大关联性。高校教师考评系统普遍存在重理论轻科研、重纵向轻横向,重研究轻应用,重获奖轻转化,重兴趣轻市场的现象,拉大了技术成果“产出”与“转化”间的鸿沟,导致科研成果与市场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得不到提升。

(3)结果功利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评过程中依旧存在“四唯”风气,评价结果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

2.考核评价主体界定模糊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参与主体一般分为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机构,其中委托方是指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院所、中央驻皖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受托方是指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被评价机构则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该规范只是概括式地罗列出成果评价的相关职责机构与单位。实际上,高校作为委托方或者被评价机构,在选择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且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掌握着评价标准与方式的话语权,评价程序与结果的客观公正存在隐性风险。此外,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和标准尚不能满足科研活动的多属性要求,针对不同的成果类型尚需吸纳更多社会化、市场化评价机构和组织,合理划分不同成果类型评价工作的主要、主导评价机构。有关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负责地区的科学技术评价活动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与管理,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有待提升。不同的评价主体,其评价的形式和目的存在差异,例如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存在有偿与无偿之分,有些评价主体看中经济效益,有些评价主体则注重声望,其必然导致评价指标的差异化。当前,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主体并没有规范的通用准则,不同评价机构在评价成员的选择上也具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因此,如何进一步细化具体领域与合作模式下的主体标准和规范迫在眉睫。

3.考核评价的过程性短缺

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仅体现在科研成果的最终形成,还体现在阶段性价值的挖掘与成果的后期运用。目前高校对于科技成果评价流程与管理制度的设置主要针对的是成果形成阶段的价值认定,而较少关注技术开发前期申请的价值预估、中期价值的挖掘以及成果运用的价值延伸,成果评价在时间上的展开维度是不足的。高校在科研人员激励奖惩机制上过度重视成果的终期价值,往往只将结项的成果数量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对长周期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缺乏中长期跟踪考核,存在以研发成败论英雄的习惯。事实上,健全的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制度不仅能使成果评价符合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规律,也能够加强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合理评价科研人员的过程性贡献。

4.考核评价机构与平台建设滞后

当前高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工作与专业化的科研评估机构和人才队伍尚未形成长效互动模式,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度有待提升。在安徽省共计57 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高校内设管理的占比不足15%。较之浙江省与江苏省均有百所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而上海市20 家高校建立了技术转移机构,江苏省25 家高校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安徽省及高校在技术转移机构组织资源方面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存在不小的差距。并且,安徽省高校现有的技术转移机构存在“规模小、服务少、能力弱”的现象,部门间职责划分模糊,统筹协调能力羸弱。人才队伍也是推进科技转化的重要资源,当前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评人才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匮乏,考评服务人员多由行政人员兼任,权责规定模糊,业务存在交叉,扯皮推诿、人浮于事的现象层出不穷。

目前安徽省高校作为成果完成方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后,评价的议程一般由评价机构以组织会议的形式展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答辩,评审委员会形成评价意见。该过程需要人力资源的长期投入,且存在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效率问题上也有明显短板。信息化、自动化的评价工具与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不仅影响科技成果评价的效率,也限制了技术信息的传播范围与标准化评价的推广。而信息壁垒、平台短缺也是阻碍区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水平提升的制约因素,导致区域考评标准不断异化。

三、 安徽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路径

1.完善成果评价导向,细化评价标准与规范

准确、科学地评估技术成果价值,是成果成功转化的前提。安徽省高校应推陈出新,重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制度。评价机制方面,需要以改革评价导向为切入点,强化市场导向。研究发现,具有市场导向的高校科研人员更愿意参与产学研合作,而缺乏市场导向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障碍。应加快构建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的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重塑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升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社会效益等要素在评价指标中的权重,减少论文数量等硬性要求。区分科技成果不同类别,对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等设置针对性的评价指标,杜绝“一刀切”式的评价标准。如提升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发明专利的学术与技术层面的创新力和影响力在基础理论成果评价中的指标权重。考核机制方面,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考核指标与目标要求并未细化到各院所,而只是对高校整体做出笼统规定,导致各院所难以发挥学院特色,联动性降低,考核指标实操性不足。因此,要切实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高校及其院所进行分级单项考核,如省教育厅牵头对高校考核,省科技厅牵头对院所考核,对高校及各院所分别设定不同层次的考核指标。健全分类激励机制,对从事科研活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并在指标分配中予以倾斜。人事考评方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在院系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奖评优上的比重,重视技术开发人才的培养与利益保障。重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引进与考评,可借鉴上海市针对海外高层次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现金奖励比例与股权奖励比例区分标准不清,且大部分高校偏重于现金收益分配的高比例政策的问题,应进一步衡量公平度,考虑成果转化方式的难易度,针对涉及问题多、程序复杂、时间和精力成本投入多的成果转化应该扩大分配比例。合理化现金奖励与股权奖励分配比例,探索多元化的奖励政策,如“现金+股权”的奖励机制,将二者的优势充分融合,以取得1+1>2 的效果。

2.推进考评主体多元化,健全分类评价体系

主体多元化的优势能够通过观念碰撞和取长补短以取得互动性效益,最终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综合优势。针对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主体的模糊性、局限性以及规范的缺失,亟须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主体的通用准则,拓宽考核评价主体范围,实现考核评价的多元化主体参与。《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科技成果“谁来评”问题做出了细则性规定:“加快构建政府、社会、金融投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仅以供需双方签订成果评估合同进行小范围的评估评价不利于成果的市场化应用,且由于评价主体参与范围的狭小,会使技术成果失去多元主体先觉的技术知晓与指导,增加后续成果推广的成本。因此,高校应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加强与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金融投资机构以及成果受众的沟通交流,搭建成果公布与用户评价平台,吸纳社会化、市场化意见与建议,适时修正考核评价标准。细化不同科技成果类型下的主体范围和评价标准,如明确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则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除了吸纳以上评价主体外,高校应注重自身技术成果评价专业化人才的培养,聘请或培养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技术经理人,设立专职岗位或流动性岗位,改善高校专业性技术经理人的虚空状态。

3.强化成果过程性考评,健全长效评价机制

高校不仅要关注科技成果的产出量,更应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市场运用率、社会效益度,因此,应强化科技成果的中长期、后期以及成果回溯的全过程性考核评价,跟踪挖掘科技成果的阶段性效益,拓宽技术成果的应用场景,使得成果得以在重大项目和重点实施中真正运用。当前专利申请量、产出量与转化率不成正比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忽视了专利申请阶段的价值评估,因此,有必要将科技成果的考核评价前移至技术开发的项目申请阶段,尽早界定技术开发的可发展性与潜在价值性。破除职称评审、奖金评优等物质性利益与成果产量过度挂钩的局面,肯定科研人员成果开发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提升成果的阶段性效益与后续运用度在激励机制与利益分配制度中的比重,完善科技成果尽职免责机制,从而激发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4.创建信息化考评平台,培育专业化考评人才

面对日益庞杂的技术开发申请以及质量不一的成果评价,安徽省高校应适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搭建智能化成果考核评价平台,事先整合出一套具有普适性的信息化考评标准,实现同类型成果的自动化概念验证、技术预测、价值评估,节省成果考评的人工成本。高校应投入更多资金培育或引进精通科技成果风险评估与管理的专业化成果评估人才,向社会评价机构输送更多本校人才或吸纳更多社会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精英到高校任职。适时推行“专人专岗专责”制度,明确高校考评人员的权责分配,提高专业化人才的培训成本投入,丰富薪酬机制,合理化技能等级薪酬、资历薪酬、岗位薪酬等的比例,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要侧重于考虑专业化考评人员的技能、产出、效益价值。提高高校人员在评价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专家占比,平衡评价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与目的差异,切实推动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发展。拓宽技术人才政策的覆盖面,为技能型成果评估人才提供普惠性的政策支持。扶持手段应从单纯的个人财税补贴拓宽至资金支持、职称评审、能力提升等长期激励与服务。对于致力于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的技术性评估人才,可以进一步放宽户籍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条件,以完善长三角区域科技考评人才保障服务制度。

5.畅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安徽省应充分利用地域性优势,加强与长三角各省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的经验交流与机制共建。加快破除创新要素的流动壁垒,依托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技术机构与平台,构建区域创新平台体系,夯实产业创新基础,不断推进区域创新机构建设、人才引进激励与财政科研资金使用,共同制定与推广区域共通的考评标准。进一步完善人才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人才评价标准互认与高校科技专家库共享共用制度,同时加快完善区域一体化科技人才保障服务体系。探索“远程人才”共享模式,满足相对落后地区对技能人才的巨大需求。安徽省高校可学习借鉴豫企在沪“远程人才”服务平台实践、浙江人才大厦管理模式,破解专业化人才“引不来、留不住”难题,平衡高校考核评价专业化人才资源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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