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曝』隐私是否侵权

2024-04-20 02:19秦风
莫愁 2024年10期
关键词:尾号蓉蓉肖像权

文秦风

莫名被“自曝”隐私

家住广州的周沁是一位单身母亲。2020 年6 月25 日,周沁表妹赵菲菲找到她埋怨道:“你发短视频,我好心问问,你为什么反而骂我?我发私信,你也不回!”周沁辩解道:“你说什么呀?我最近根本没有发视频!”

赵菲菲拿出手机,点开了收藏的视频,某平台尾号11的账号竟然用了周沁的照片做头像,周沁儿子的照片则做了头像背景。见此,周沁着急地说:“这不是我的账号!”

看见表姐愤怒的样子,赵菲菲认为事有蹊跷,于是问道:“你最近有没有跟前夫和万蓉蓉吵过架?”周沁说没有。

提起前夫朱建和万蓉蓉,周沁心里恨恨不已。她和万蓉蓉曾经是要好的发小,后来朱建与万蓉蓉走到了一起。随后,周沁与朱建离婚,儿子随朱建生活,女儿跟了她。

周沁怀疑朱建注册了某平台的账号,立刻打电话质问朱建,朱建矢口否认。

数月后,周沁刷某平台的视频,又看到了以自己照片为头像的账号,背景换成了周沁和儿子及女儿三人的合影照。于是,周沁发私信问:“你是谁?为什么用我和儿女的照片注册账号?”对方没有回音。

2021 年3 月起,除了赵菲菲,另外几个亲友也问周沁此事,说其他平台也出现了以周沁及其儿女为头像的账号。周沁打开转发的视频,看到尾号11 的账户头像换成了周沁和儿子的合影,简介里写道:“少女时期生下的宝贝儿子,如今长这么大了。”

2021 年4 月2 日,周沁向某平台举报了尾号11 的账户,要求平台提供注册人身份。平台回复,该账户已经被封禁,无法查找注册人的身份信息。

法庭推定侵权人

周沁意欲维权,于是,她接连打了几场官司,要求多个平台提供注册人的身份信息。

诉讼过程中,经各平台披露,尾号11 的账户由某头条账户关联,而某头条账户则绑定了158 开头的手机号,实名登记的机主正是万蓉蓉。

2022 年5 月,周沁将万蓉蓉告上法庭,要求万蓉蓉在某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 万元,支付维权费用250 元。周沁还提出,鉴于侵权账号已经被某平台封禁,万蓉蓉可重新实名注册账号,并关注原涉案账号的关注人,在该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至少置顶一个月。

一审开庭时,原告周沁诉称,从2020 年年初开始,某平台上不断有人冒充原告发布含有原告照片的作品,甚至通过关注、私信等方式骚扰原告及亲友,肆意侮辱谩骂原告,传播原告隐私,严重损害原告名誉,且影响原告正常生活。2021 年4 月,原告再次发现尾号11 的账户使用原告照片作为背景,并冒充原告发表原告与儿子的照片。在原告与其沟通要求立即停止骚扰与侵权时,对方肆意辱骂原告,且向原告亲友诋毁原告。经过诉讼,现已证实用于注册两个账号的手机机主均为万蓉蓉。

针对周沁的起诉,万蓉蓉辩称她没有注册尾号11 的账户,对周沁主张的事实不知情,也没有实施周沁所称的一切行为。

一审法院指出,在案证据显示,某平台尾号11 和36账户,分别由某头条号关联或微博注册,其中微博注册的账号系微信注册的标识符,其对应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是万蓉蓉,该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尾号11 和36 的账户为万蓉蓉注册认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万蓉蓉在涉案账号的头像以及背景中使用了含周沁肖像的照片,侵犯了周沁的肖像权。

公开道歉赔损失

那么,万蓉蓉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万蓉蓉存在侵害周沁肖像权的行为,周沁主张万蓉蓉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账号已被封禁,周沁主张由万蓉蓉重新实名注册账号,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请求缺少依据,故法院酌定由万蓉蓉向周沁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关于赔偿周沁精神损害费5 万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周沁提供的门诊病历早于涉案账号的注册时间,亦早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故不予采信。但结合双方关系、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酌定调整为2000 元。

2022 年12 月22 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蓉蓉向周沁出具书面道歉声明,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周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后,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肖像权保护有法可依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晓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本案中,万蓉蓉未经周沁许可,在涉案账号的头像及背景中使用了周沁的照片或者含有周沁肖像的照片,构成对周沁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周沁要求万蓉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猜你喜欢
尾号蓉蓉肖像权
一颗跳动的心脏
朋友圈的自拍照被盗用违法吗?
被动语态复习(The Paasive Voice) 九年级 Unit5—7
蓉蓉& 渝渝
侵犯肖像权引纠纷
肖像权的民法保护分析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The different from anti-circumvention measures of WTO,EU and USA
英文表白墙
莴苣裂口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