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诗乐 钟振豪
人口是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延缓人口老龄化,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总体呈放开趋势。然而,政策的放开并未伴随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上升,企业对于女性职工生育负担较重,导致企业对于女性职工的招聘意愿降低,女性面临着工作和生育的选择困境。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尽快实现两险合并,这一举措旨在给予女性职工更好的生育保障和医疗保障。在“两险合并”成为趋势的大背景下,由于生育保险在鼓励生育上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如何完善生育险,以解决女性生育面临的各种问题,成为亟待研究的要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大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率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有一定提升。但“全面三孩”政策发布以来,相关配套措施特别是全国各地陆续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延长30—90天,这使得生育津贴支出增长加速。
●生育保险的补贴对象较为狭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随着延长产假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延长产假导致生育津贴总额增加实际上需要由企业承担。部分企业认为延长产假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生育保险发展结构不平衡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结构不平衡,待遇和标准存在差异,各地在津贴支付主体等方面规定不一,造成地区差异过大;在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区,缴费主体仅为用人单位,主体相对单一,给用人单位造成负担的同时,也无益于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更长的产假
在瑞典,妇女有权享受 480 天的产假,并且享受相当于其平均收入80%的生育津贴;在挪威,妇女有权享受 52 周的带薪产假,同时享受相当于其平均收入100%的生育津贴;英国的产假为39周,妇女可享受相当于其平均收入90%的生育津贴。
●需要立法解决职场女性生育歧视问题
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保护职场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权利和利益,例如,美国通过了《怀孕歧视法案》,旨在禁止企业歧视怀孕、分娩或相关的医疗状况下的女性雇员,并要求雇主对怀孕女性提供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类似地,欧洲联盟也通过了一些法律文件,如《妇女在就业中平等待遇指令》《母亲保护指令》《父母假指令》等,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保障职场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权利和利益方面的最低标准,并鼓励各成员国采取更高水平的措施。
●实行动态调整缴费比例政策
动态调整缴费比例的政策是指根据各地区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方缴费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和评估,平衡各方利益和负担。其目的在于适应人口政策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以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可持续,激励各方参与和支持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合理生育。通过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各方缴费主体、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期限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基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地实行动态调整缴费比例政策将有利于因地制宜解决目前我国生育基金支出增速较快,收支不平衡等问题。
●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据国家医保局数据,截至2022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4608万人,比2021年底增加856万人,同比增长3.6%。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891.82亿元,同比增长4.7%。与在职职工相比,灵活就业人员往往需要承担更高的生育成本,其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等待遇保障仍在改善进程中。为加强生育激励力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应政策,逐步开展生育支持探索工作。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目前浙江、天津、贵州、广东等地已开始试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政策,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其中,浙江、贵州、天津等地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广东、江苏则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些政策的落实,是为了适应人口政策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增长,保障各类人群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消除因生育而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鼓励合理生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条件、程序、标准、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我国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如《社会保险法》《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并在一些地区实施了两险并轨政策,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建立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承揽机制
政府“大包大揽”在我国目前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不断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保障地区的同时,由政府承担部分生育津贴或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有助于降低企业面临的高生育成本,进而缓解对职场女性的歧视,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
女性职工在休产假后,容易面临工作能力、工作积极性和竞争力下降的问题, 因此,建立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由政府或企业定期为产假期间的女性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这对女性职工而言,产假期间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帮助女性职工保持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对用人单位而言,产假期间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帮助用人单位维护和发展女性职工的人才潜力,减少因生育而导致的人才流失和招聘成本,提高女性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增强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和社会责任。
因此,要建立一套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承揽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生育成本,政府或企业为职工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对于女性职工的变相歧视,另一方面有助于女性职工保持其竞争力和工作技能,尽快返回工作岗位,提升其生育意愿,进而达到国家推行“全面三孩”政策的目的,缓解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生育基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支付,防止基金滥用和浪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建立健全生育基金的收支制度,明确生育基金的来源、去向、结余、调剂等内容,制定合理的缴费比例、补贴标准、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根据人口政策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增长进行动态调整和评估,平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保障基金的平衡和效率。其次,建立健全生育基金的审计制度,加强对生育基金的财务审计和业务审计,定期检查和核实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调剂等情况,发现并纠正基金的违规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提高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信力。再次,建立健全生育基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生育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明确其职责、权限、责任等内容,规范其工作流程、标准、方法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问责等机制,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最后,建立健全生育基金的评估制度,加强对生育基金的效果评估和影响评估,定期对生育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根据评估結果进行反馈和改进,提高生育保险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本文系2022年西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女性职场歧视的权益保障研究——以生育险改良为途径》(G202210694025)]
作者单位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