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2024-04-17 10:17
人力资源 2024年2期
关键词:年终奖奖金期限

离职或长期不在岗的员工,年终奖还要发吗

春节临近,公司开始计划发放年终奖了,想先确认两个问题,一是已经提出辞职的员工,公司可以不发放年终奖吗?二是有不少员工今年的在岗时间很少,比如请产假的,请长病假的,工伤停工留薪的,如果和在岗全勤的员工同一个标准支付,很难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所以想了解一下,对于这类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是否可以按照在岗时间的比例对他们的年终奖进行折算?

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自己企业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依法自主确定给本单位的奖金分配方案,通过具体的条件设定来确定奖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

因此,对于是否不予发放或减少发放,首先要确定,这两类员工按照企业的奖金制度是否符合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则要进一步判断制度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明显不公平等违法行为,如果不存在这类问题,那么则可以不发或少发。

对于提前离职时的年终奖励问题,如果双方的约定或制度规定是按照业绩来支付年终奖,在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如果仅仅只是规定“在发放奖金时已经提出离职或已经离职的没有年终奖”,那么员工已经明知道这样的后果仍然选择主动提出离职,则不符合发放条件,但如果员工是被迫离职,即单位存在类似不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那么是不应该影响员工正常获取年终奖的。

同样,对于长期不在岗的员工的奖金折算问题,一般来说,也需要具体斟酌员工不在岗期间的假期性质问题。员工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病事假,如果制度中对这类不在岗有具体折算规定,则可以按制度办理,如果没有,则会产生歧义,那么出现争议时,需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来处理;而如果员工是休产假或停工留薪,严格来说,并非员工本人原因,也包括了员工背负的生育社会责任,以及工作导致的伤害,则即使公司有折算的规定,也并不算合理,能否折算是有待商榷的,而如果公司制度对此也没有具体的明确,那么这类折算一般来说是难以被支持的。

到期未续签,还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就到期了。因为年底很忙,想着也打算和员工续签,就没急着处理劳动合同续签的事情。元旦过后,上层领导突然有架构调整的打算,员工的岗位近日准备取消,因此,公司就不希望再续聘了,可是员工的合同到期后,已经又工作了好多天,那么,现在公司还可以选择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仍然在贵司继续工作,互相都还有权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如果贵司不希望和该员工续聘,可以尽快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和四十七条的规定,按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經济补偿。

合同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我们集团公司有一部分员工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将到期,因为公司去年效益不是很好,人员出现了一定的冗余,所以其中一部分人员将不再续约。由于不续签的决定做得有点晚,现在临时通知可能不够30天了,想请教一下,对于合同将要到期的人员,如果我们想要终止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没有提前30天的话,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终止,目前各地的执行口径是不太一样的,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这可能就是您咨询的时候发现大家意见不统一的主要原因。

第一种观点:认为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且如果提前的时间不够,需要按日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主要代表地区是北京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没有提前通知的话也没有规定罚则。主要代表地区是浙江、湖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

比如,《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种观点:没有需要提前30天通知要求的规定。主要代表地区是上海、天津、安徽、江苏(第二次合同到期时需要提前30天告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权利)等省市。

比如,《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第九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参考使用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贵公司在终止合同前,建议先梳理下员工工作所在地区的政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即可。另外补充一点,对于有要求提前30天通知的北京市,通知期不足时需要支付的日工资赔偿金,虽然本质上是用现金替代通知的时间,但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其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前者是需要按日计算的,而后者则不管是否足月都是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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