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应对“不辞而别”式离职

2024-04-17 10:17张兆利
人力资源 2024年2期
关键词:信函合同法情形

张兆利

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不可否认,确有少数去意已定的职工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而选择擅自离职,进而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产生经济损失,由此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擅自离职会带来哪些风险?企业人事管理者又该如何规范、合法地应对呢?

案例回放

2022年8月,酒店管理专业的高职毕业生小李应聘入职某餐饮公司,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和接待工作,月薪为4500元,外加每月绩效奖励及年终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3年1月1日,酒店人事经理孙先生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称其因自身原因遇到急事,已于昨日赶回老家,即日起不再来公司上班了。孙先生当即拒绝,因为每年的元旦过后两个月,正是酒店最忙、最需要人手的时候,而前台收银员岗位更是不能断档。在电话催促小李返岗的同时,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她送达了敦促到岗通知书,通知其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并告知了无故缺勤视为旷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措施均未奏效。

由于临近春节,招聘员工困难重重,酒店只好内部调剂解决小李缺岗问题。经粗略计算,仅两个月时间,酒店为这个岗位多支付5000余元的薪资开支。2023年春节后,在与小李协商解决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赔偿公司损失。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离职时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劳动者擅自离职“脱不掉”法律责任

首先,本案中小李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劳动者擅自离职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劳动者也不能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比较上述两款规定可知:除第二款情形劳动者有权“不辞而别”外,在用人单位存在第一款规定过错的情形时,劳动者亦应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突然变动给经营管理带来损失。

最后,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小李所在的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间断性,其擅自离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明确的经济损失。故此,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有法可依。

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现实中,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经常发生又难以避免。员工擅自离职后,有的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也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离职员工后续又向原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为此,在进行拟招聘员工适度背景调查的同时,用人单位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1)员工辞职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按时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的范围。

同时,要妥善留存《员工入职登记表》。表中员工填写部分应包括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住址等。入职前,应当让员工注明当以上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自负。

其次,发生员工擅自离职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采用EMS信函形式书面送达通知书,在封面注明“催告某某返岗履职的函”,并在粘贴投递凭据后拍照。信函内容包括:自行离岗的原因(以排除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形,如急病、事故、手机故障等)、催告返岗期限,告知不辞而别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对于符合辞退情形的,应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公开,并通知其前来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信函要送达员工信息登记的住址或紧急联系人地址,并保存好回执。送达日期以签收日期为标准。若员工拒绝签收或邮寄信函被退回,用人单位应当完好保留邮寄信函原件。必要时,用人单位可在媒体刊登声明,自声明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另外,用人单位还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擅自离职员工送达催促到岗通知书,并留存好音视频、截图等電子证据。

最后,了解到擅自离职员工已入职其他单位的,可以致函该单位,函件应明确“相关员工与我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贵单位如招用该员工而对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履行完上述职责后,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其间,擅自离职员工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向当事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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