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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廉德无论是对于个人的品德修养还是对于社会稳定秩序的维系都具备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朱熹作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于廉德修养多有论述,主要包括礼法教化以保廉、善行孝以促廉、行节俭以养廉、明取舍以促廉。目前,我国正在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探索廉洁文化建设的正确路径,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朱熹廉德修养思想对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熹;廉德修养
【中图分类号】K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03-0007-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3.002
通过梳理与朱熹廉德思想相关的文献和著作发现,廉德作为朱熹思想中的重要德目之一,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朱熹在其著作《朱子语类》《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四书章句集注》《仪礼经传通解》《论孟精义》中,对于廉德修养多有提及,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梳理与概括。
一、礼法教化以保廉
礼既是一种内在的伦理观念,又是一种外在的道德标准。自古以来,遵守礼对于个人、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知礼是人之立身之本,《礼记·礼运》中就有“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1]7“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1]438孔子将知礼作为修养德行的必要条件,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言,无以知人也。”[2]307知礼与知命、知言此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君子修德进业的重要原因。朱熹也强调知礼对于行为主体修德养性的重要作用,曰:“不知礼,则耳目无所加,手足无所措。”[3]181在朱熹的著作《论孟精义》中也提到了“知礼,则不疑其所行,故立。”[4]《语类》中也有“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5]101这几段材料都强调了礼对于行为主体修德养性的重要作用。
在朱熹看来,知礼为个人品德之培育的前提基础,知礼则无往不重,不知礼则无以立身。
另一方面,礼乃治平之道。孟子曰:“无礼义,则上下乱”[6]323,强调了礼法教化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朱熹也意识到礼法教化乃治平之道,曰:“礼义,所以辨上下,定民志。”[3]343在朱熹看来,为政者应当重视礼法对于民众的教化作用,只有通过礼法教化来治理国家,才能形成敦厚好礼、知耻尚廉的社会风尚。总之,礼法教化对于个人道德的培育与社会的平治都具有重要意义。
廉德是儒家道德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礼与廉德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孔子认为礼法教化与廉德修养之间有着必然联系,曰:“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7]对于行为主体而言,礼具有教化本心的道德特性,古代士大夫所做出的有违廉耻之事,其根源便是礼法的缺失。
在孔子看来,君子只有以礼来约束内心,才能够被称为是有廉耻之节的人,可见礼是包括廉德在内的美好德性外显于德行的重要保障,通过礼法教化能够有效地促进廉洁品德的增长与扩充,使主体的道德实践行为重回礼义之道。朱熹也强调礼法教化与廉德修养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主要体现在对钱财收受问题的态度上,《语类》载:“辞逊便是礼,攘夺便是非礼”[5]1287,对待财物,知礼的人则懂辞让,不知礼的人则会攘夺,攘夺财物便是不廉,由此可以窥见遵守礼是廉德生发的重要枢机。礼作为行为主体心中所必须具备的道德准则,与廉德修养不可分割。因此朱熹倡导礼法教化以保廉,即廉德的修养,需要礼法教化的保障。在《家礼》中,朱熹曾提到遵守礼对于廉德修养的重要作用,如“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廉耻。”[8]83还有“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何休云:‘为养廉远耻也。”[8]86这几段材料都提到了遵守礼可以修养廉耻之德,可见对于礼的依循与践行是廉德修养的重要保障。
二、善行孝以促廉
“孝”是传统伦理最基本的德目之一。孔子把“孝”看作君子立身的根本,《论语·学而》中就有“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2朱熹对于“孝”的论述也较为详尽清晰,他强调“孝”这一德目的重要性,曰:“且如孝,只是从爱上推去,凡所以爱父母者,无不尽其至。”[5]2774可见“孝”这一德目在朱熹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孝”德与“廉”德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朱熹之前,“孝廉”之德就常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应用于选官取士当中,汉代就倡导“以孝治天下”,“廉为政本”。朱熹也将“孝廉”之德作为一种高尚的美德,如“是以为子则孝,为吏则廉”[9]3678。朱熹还将“孝廉”之德作为贤者所必备的道德品质,曰:“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兴贤者,谓若今举孝廉。兴能者,谓若今举茂才。”[8]385可见朱熹不仅看到了“孝”与“廉”之间的密切联系,而且重视“孝廉”之德的培养。
基于“孝”与“廉”之间的密切联系,朱熹主张行孝可以促廉。一方面,“孝”为“廉”之动因。司马迁有言:“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10]“孝”是为官者保持廉洁自律的精神动因,为官者清正廉洁,扬名于后世,即是尊亲、忠君;反之,为官者贪腐成性,就是陷父母、君主于不义,就是不孝。无论是“事亲”还是“事君”,“孝”所带来的责任感都是为官者以廉德立身的重要精神动因。朱熹也指出对于为官者而言,尽孝为最高原则,《语类》载:“‘道之以德,是躬行其实,以为民先。如必自尽其孝,而后可以教民孝;自尽其弟,而后可以教民弟,如此类。‘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5]547
“孝”不仅是众德之基础,而且是廉洁之动因,恪守孝道之人,在为人处事时,也多会廉洁公正;在為官理政时,多会清正廉明,可见行孝可以促廉。另一方面,“孝”与“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欧阳修有言:“君子之心正,正则公。尽正心而事其亲,大舜之孝是也……惟至公,不敢私其所私,私则不正。以不正之心事其亲者,孝乎?非孝也。”[11]
对于君子而言,公正则孝,恪守孝道则要求人不私其私,保持正直的品行,而“廉”也常被用来形容人端方正直的品性,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与“孝”与“廉”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朱熹也认为“孝”与“廉”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他指出有人伦者才能为“廉”,所谓“廉”并非脱离国家与社会的个人理想,而应是兼顾道德与人伦的双重责任。
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曰:“今仲子于此则不食不居,于彼则食之居之,岂为能充满其操守之类者乎?必其无求自足,如丘蚓然,乃为能满其志而得为廉耳,然岂人之所可为哉?”[3]256在朱熹看来,陈仲子的“廉”脱离了世俗人伦,因此不能被称作真正的廉洁之士,“孝”与“廉”具有一定的内在统一性,廉洁根植于社会世俗生活中,“廉”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个人理想,廉洁之士也不能脱离人伦道德而存在,可见行孝可以促廉。
三、行节俭以养廉
“俭”是儒家传统伦理的重要德目之一,孔子重视节俭,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2]117朱熹也认为节俭对于个人和国家都有重要意义,强调以俭为上。一方面,朱熹将“俭”作为个体修身的重要品德,曰:“俭德遵贤范,哇词愧雅音。”[9]519并且倡导节俭自足,如“君子欲之,然未足以为乐也”[3]332。可见朱熹淡泊俭朴的内心追求。另一方面,朱熹认为“俭”关系到家国兴衰,曰:“俭则能取民以制”[3]237,《语类》亦载:“人民朴陋俭啬,故惟尧舜能都之。后世侈泰,如何都得。”[5]29朱熹从历史上得出经验:坚持勤俭节约,家运国运就会兴旺,骄奢淫逸必然导致国破家亡,可见节俭在朱熹的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
司马光曾指出节俭是廉德的柱石,人所具有的众多品德,都是由节俭发展而来的,曰:“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共,同也。言有德者。皆由俭来也。”[12]可见节俭是滋养清廉品德的土壤,奢侈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司马光的《训俭示康》中还提出“俭则寡欲。君子寡欲则不役于物。可以直道而行。”[12]既然节俭可以克制欲望,那就不能忽视节俭这种美德与廉德修养之间的内在联系。
朱熹把节俭这种美德作为廉德修养的重要途径,提出了行节俭以养廉的主张,并且强调行节俭以养廉的关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朱熹认为行俭以养廉要倡导节用,曰:“俭,谓省约。”[3]104《语类》载:“好恶、财用之类,当节矩。事事亦当节矩。”[5]367朱熹充分意识到节用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在《己酉拟上封事》中,朱熹提出“节财用以固邦本”,曰:“臣闻先圣之言治国,而有节用爱人之说。盖国家财用皆出于民,如有不节而用度有阙,则横赋暴敛,必将有及于民者。雖有爱人之心,而民不被其泽矣。是以将爱人者必先节用,此不易之理也。”[9]625在朱熹看来,统治者如果不节而有度,耗费民财,则百姓无法安居乐业,社会亦不能长治久安。可见节用既是爱民的重要体现,又是施行廉政的有效措施,因此行俭以养廉必须要重视倡导节用。
另一方面,朱熹认为行俭以养廉要抵制奢靡。朱熹认识到奢靡之风盛行于治国中的危害,曰:“上好富,则人民之行如此,安得不乱?”[8]1067在《论民》中,朱熹痛斥了当时的统治者的穷奢极侈,曰:“如今民生日困,头只管重,更起不得……不知名园丽圃,其费几何?日费几何?”[5]2713统治者追求奢靡,耗费民财,则百姓亦会争相效仿,无法安居乐业。朱熹强调奢靡是一种全无廉耻的行为,淳熙八年(1181),他曾奏劾唐仲友云:“仲友弟妇儿女妇侄,不时往曹格之家饮燕,媟狎无礼,靡所不至,全无廉耻。”[9]838在朱熹看来,奢靡太甚既不利于廉风的倡导,也不利于廉政的施行,因此行俭以养廉必须要抵制奢靡。
四、明取舍以促廉
朱熹明取舍以促廉的思想源于孟子的“取伤廉”,《孟子·离娄下》中有“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6]181,孟子认为对于可取也可不取之利,如果不加分辨而取得了便是损害廉洁。程颐对孟子的“取伤廉”有进一步的解释,曰:“如朋友之馈,是可取也,然己自可足,是不可取也,才取之,便伤廉矣。”[13]程颐对“取伤廉”的条件进行了更详细的界定,即自足,若是自身已经达到自足的条件还要接受别人的馈赠,便是伤廉。朱熹主张“过取固害于廉”[3]276,强调正确的取舍观之于养廉的重要性,曰:“孟子言:‘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他主意只是在‘取伤廉上,且将那与伤惠来相对说。其实与之过厚些子,不害其为厚;若才过取,便伤廉,便不好。过与,毕竟当下是好意思。与了,再看之,方见得是伤惠,与伤廉不同。”[5]368
朱熹进一步强调君子应树立正确的取舍观,曰:“言君子为仁,自富贵、贫贱、取舍之间,以至于终食、造次、颠沛之顷,无时无处而不用其力也。然取舍之分明,然后存养之功密;存养之功密,则其取舍之分益明矣。”[3]69总之,朱熹的取舍观与孟子和程子的取舍观基本一致,并且强调正确的取舍观之于养廉的重要性,可见明取舍可以养廉。
朱熹明取舍以养廉的主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朱熹以身作则,以廉来约束自身,对贿赂行为持非常严厉的态度,这在他的为官之道中多有体现。《宋史》载:“熹登第五十年,仕于外者仅九考,立朝才四十日。家故贫,少依父友刘子羽,寓建之崇安,后徙建阳之考亭,箪瓢屡空,晏如也。诸生之自远而至者,豆饭藜羹,率与之共。往往称贷于人以给用。而非其道义则一介不取也。”[14]可见朱熹以身作则,保持廉洁不取的节操。
其次,朱熹多次批判贪官,揭露官员变换名目谋取私利的行为,曰:“今非独下之人不畏法,把法做文具事,上自朝廷,也只把做文具行了,皆不期于必行。前夜说上下视法令皆为闲事。如不许州郡监司馈送,几番行下,而州郡监司亦复如前;但变换名目,多是做忌日,去寺中焚香,于是皆有折送,其数不薄。间有甚无廉耻者,本无忌日,乃设为忌日焚香以图馈送者。朝廷诏令,事事都如此无纪纲,人人玩弛,可虑!可虑!”[5]2649在朱熹看来,身为臣子若是无法做到分明取舍,则极容易走向廉德的对立面,不仅难以对国家和百姓尽到应有的政治责任,而且会引发社会的混乱,导致国家的败亡。
最后,朱熹推崇能分明取舍、不纳私惠的廉官,如永春令尹黄瑀“以廉俭自约”,朱熹曰:“凡例所当得公廨钱悉输之官。到罢挈家,法当计佣受直,亦不取。至于燕游馈送之费,又皆一切屏绝。”[9]4285在朱熹看来,廉洁正直、不纳私惠的廉官作为道德的典范,往往左右着众人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引导民众避恶趋善。
五、结语
朱熹的廉德修养思想既强调社会环境对个体的礼法约束,也强调个体的自身的修身自省,其中所蕴含的礼法教化、伦理责任、勤俭节用、修身立德思想,不仅对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稳定产生了积极作用,也为当今廉洁风气的养成和廉洁政治的建设提供了深厚的历史智慧与精神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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