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逸
党的二十大后,在新的国企改革征程中,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目前国有基层企业党组织尚未普遍实现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为将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进一步聚焦国有基层企业治理水平提升、理顺国有基层企业治理关系,通过积极探索,推进国有基层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不断加强党的领导,打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效能与发展质量。
一、推进国有基层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党的领导必不可少
国有企业改革应围绕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精神实施。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国有企业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首要任务是在企业治理环节中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要求,还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重要要求。
(二)加强党的领导是推动建设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现代新国企的根本保证
加强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根”与“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现代新国企的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现阶段,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要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核心功能,必须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现代新国企。国有企业作为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要围绕“国之所需”,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打造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现代新国企。
(三)推进国有基层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是对“两个一以贯之”的全面贯彻落实
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两个一以贯之”是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需要遵循的根本,而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难点在于将党的领导有效融入基层公司治理。建设现代新国企,需要从企业总部到基层贯通落实,推进国有基层企业在完善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基层企业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国有基层企业治理中党组织融入的现状与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国企三年改革的实施,推动全部央企集团与地方一级企业以及大部分重要子企业制定了党组织前置研究清单,明晰了党组织与董事会间权责的边界。而对于国有基层企业,改革步伐相对滞后,基层党组织(多为党支部)尚未普遍实现有效融入公司治理。中央对国有企业党支部融入公司治理虽有总体要求,但未出台专门制度文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研究。目前,国有基层企业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权责边界不够清晰。一些基层企业在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对于党组织“把、管、促”、董事会“定、做、防”、经理层“谋、抓、强”的决策角色和议事方式不清晰,产生议事边界和重点错位。
决策程序不够规范。一些基层企业将仅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都报党组织前置讨论的泛化问题及将决策事项先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再提交党组织审议等;一些具备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基层企业党支部未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把关;一些不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基层企业也照搬上级企业制度,造成决策走过场或对非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把关。
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的基层企业党组织委员和经理层人员、董事会成员高度重叠或是交叉任职比例较低,导致治理主体的功能发挥出现障碍;有的基层企业党组织主要围绕传达学习等方面开展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不够充分;有的基层企业地域分散、规模较小,党员人数不足以设立党支部,企业生产经营缺少党组织的融入。
三、国有基层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对策建议
國有基层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好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与新时代党建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坚持建强基层党组织不放松,全面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着力推动国企改革向基层迈进,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三个区分”
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定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建立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母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影响子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治理主体仅有党组织和经理层。
区分党委和党支部的定位:国有企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根据相关规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需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参与到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中;由于党支部功能定位的差异,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党支部的参与形式主要有集体研究把关和多种方式参与两种;具备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要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区分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定位: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据法定程序与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董事会相同,但与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同,执行董事是一人行使职权,不符合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不宜将董事会职权简单照搬至执行董事,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股东会(股东)、执行董事与经理层的职权。
(二)构建“三类模式”
围绕“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握“子公司和分公司、党委和党支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区别,考虑不同基层企业的特点和治理需求,推动建立经理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规范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构建以下三种主要模式:
对于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子公司,一般设立董事会,建议建立“经理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董事会”的治理结构;发挥党组织的把关定向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主体作用、经理层的决策执行作用;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来作出决定。
对于不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子公司,一般业务类型单一、目标客户和市场比较稳定、企业规模不大,可仅设立执行董事(需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建立“经理层—党总支/党支部—执行董事”的治理结构;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提出意见建议;根据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建议可将经理层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等“三重一大”事项提至上级公司决策,“三重一大”以外的事项由执行董事决定。
对于分公司,为非法人管理层级,建议建立“经理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治理结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议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重大事项,分公司党组织进行研究把关后由分公司经理层作出决定,对总公司授权范围外重大事项,提至总公司决策。
(三)发挥“三个作用”
明晰权责关系,发挥治理主体作用。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国有基层企业治理类制度体系,制定治理主体《议事规则》《权责清单》,清晰界定党组织、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和工作边界,进一步厘清党组织“定”與“议”的边界,促进党的基层组织有效融入公司治理,逐步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体系。
完善领导体制,发挥决策人员作用。坚持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推动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双向进入任职,同时保持适度分离,避免高度重叠,确保发挥各自的功能作用;推进落实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肩挑”,推动将党的领导和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相结合,更好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更好促进公司治理效能提升。
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党建融入中心作用。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四同步”“四对接”,根据企业改革发展、机构调整,及时设置、调整党的基层组织与人员,及时开展党的工作,及时实现体制机制的有效对接;坚持党员发展标准,及时培养吸收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加入党的队伍;坚持围绕企业中心任务加强党建工作,凝聚职工群众力量,踊跃投身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生产经营一线,推动党建融入生产经营的实践不断深化,推动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同频共振。
四、结 语
综上,国有企业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积极为企业培养、储备高素质、专业化的领导人员与人才队伍;加强党内监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国企改革发展与党建工作的正向能量,将党的政治、组织与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以高质量的党建工作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