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命”与“伪道义”:东晋南朝“荒政”制度新论

2024-04-12 07:54潘嘉晖
关键词:道义

摘要:由于“天灾”“人祸”的双重打击,促使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制度呈现出“多样化”“体系化”的发展趋势。这一制度有着鲜明的“重命”色彩。君王们之所以重视民命,客观上与“天灾”“人祸”这一因素有关,更重要的是主观上受儒、佛、道三家思想综合影响下所形成之帝王“重命”观的影响所致。该观念一经产生便深刻影响了其时“荒政”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然而,君主观念上的重视民命,并不意味着其实际行动就一定“民本”“道义”。这一时期的“荒政”制度自其制定与执行伊始,便具有帝王权术运作用以安定民心之“把戏”的性质。虽然其对当时社会在备灾、防灾、救灾、抗灾以及对于民命的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深藏于其下君主维护王朝的“政权合法性”之目的。

关键词:东晋南朝;荒政;“重命”观;“伪”道义;政权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217(2024)01-0000-00

收稿日期:2023-12-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BZS009):魏晋南北朝社会阶层研究。

作者简介:潘嘉晖(1996-),男,浙江台州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由于“寒冷期”气候和纷乱动荡政局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成了中国历史上灾害频发的一个时代。当时各朝统治者不断进行救荒,致使其时的“荒政”不断完善。相关举措在继承前代救荒措施的基础上多有创新,而这多为当时史家记录在案,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荒政”成了这一时期继职官制度、财政制度、军政制度、文化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之后,学界关注的又一热点。经过多年的研讨,学界关于此时期“荒政”的研究成果颇丰,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进行具体灾种的叙述并兼论相关救助措施(关涉魏晋南北朝,后文类似,不赘);对中国自古以来的“荒政”进行整体性研究;从思想史视阈出发,论述儒、佛、道三家思想对“荒政”施行的影响;对中国古代灾荒文献进行汇编与研究;基于新视角对中国古代“荒政”进行新的探讨。

综上所述,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荒政”的探索已颇为深入,但与此同时却也产生了研究模式固化之弊病(上述前五种研究类型即是)。若想突破此一瓶颈,笔者认为当从新的视角着眼(即上述之第六种新类型),或可一试。为此,笔者不揣浅陋,欲从“生死”与“道义”的角度對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再做探讨,并就此时期“荒政”所体现的帝王“重命”理念及其“道义”外表下所隐含的维护王朝政权合法性之价值观念略陈己见,相关疏漏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东晋南朝时期的“灾害”与“荒政”制度概述

要对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作新的探讨,我们首先要对这一时期的“灾害”与“荒政”的大体情况作简要概述。

由于受“寒冷期”气候的影响

学界现有的成果普遍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寒冷期”。例如,竺可桢于《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中运用物侯法得出了魏晋南北朝时气候较现在更为寒冷的结论(竺可桢:《竺可桢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481-482页)。近年来,王利华就此问题作了进一步申论,指出“第一,魏晋南北朝气候在总体上以寒冷为主要特征;第二,从历史文献及自然证据所记录的寒冷事件次数变化趋势看,魏晋南北朝的气候存在‘冷—暖—冷”的世纪波动;第三,从推算的中国东部冬半年温度距平看,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个时段的平均温度较现代约低0.5摄氏度,其中最冷的20年(480-500年)较现代约低1.2摄氏度,而两个明显寒冷时段的温度距平分别较现代低0.5摄氏度(270-350年)和0.9摄氏度(450-530年)。”(王利华:《中国环境通史》(魏晋—唐),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年,第9-10页)。因而,寒冷的气候是造成这一时期灾害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这一时期政局纷扰不断,因而东晋南朝时期的灾害尤多。诸多前贤曾专门对这一时期的灾害发生次数及其发生频率做过统计,但由于相关史料的不断发掘、扩充以及学者们所使用的统计方法的不同,致使相关的统计结果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集中于“天灾”层面,而“人祸”则较少。因而,笔者在文中主要以重新整理东晋南朝之“天灾”发生次数为主,并就此展开论述,而“人祸”则暂且不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时期的相关灾害记录数据进行重新梳理。在综合了前贤们的统计结果以及查阅相关史料文献的基础上,笔者绘制了一张“东晋南朝时期诸灾种及其发生频率表”,以期对这一时期的诸多灾种及其发生频率有较为直观的反映,见表1:

据表1可知,东晋南朝时期的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且“灾种多样”的特点。按表1中所计,东晋南朝时期共发生天灾660起,其频率高达241.8%,换言之,即东晋南朝时期几乎每年都会发生至少2起灾害性事件。如果按照各个朝代来计,东晋时期共发生天灾294起,其频率为282.7%;南朝宋时期共发生天灾150起,其频率为250.0%;萧齐时期共发生天灾81起,其频率为352.2%;萧梁时期共发生天灾96起,其频率为171.4%;南陈时期共发生天灾39起,其频率为118.2%,其灾害性事件发生频率最低也在118.2%,即几乎每年都至少会发生1起,因而这一时期的天灾发生频率不可谓不高。再从“灾种”角度来看,依据表1中所统计之天灾种类,其大类灾种就有10项,即水灾、火灾、风灾、霜雪雹灾、地震、疾疫、旱灾、饥歉、蝗灾、雷暴,这还不包括一些发生频率较低的灾害种类,如山崩、冻害、虫害、兽灾等,总计当时天灾种类,就目前所得而言,共有18类,这几乎囊括了现代社会所发生的(下同)所有天灾种类,故当时天灾种类多样。

面对如此高发的灾情,当时的各朝统治者们都不得不采取有效的备荒救灾措施(即“荒政”),以使国家和百姓们渡过难关。这些措施,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灾前预防、灾中救济和灾后恢复。为直观、具体、完整地展现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体系,笔者特绘制“东晋南朝荒政表”,见表2:

据表2可知,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制度具有以下诸多特点:其一,从整体上看,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已呈体系化发展之态势,但其基本内容是对此前救荒体系之继承,因而鲜有创新其二,从来源上看,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多出自当时统治者之即时诏令,且相关措施并无相应定制为之保障,故虽是帝王所作之政令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亦不足以掩盖其临时性之特征;其三,从内容上看,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中既有科学救灾之积极举措,亦有“祈神拜鬼”之消极措施,因而具有科学性与神秘性相结合之特点。

总之,这一时期的各朝统治者们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各种灾荒现象都比较重视,而这重视的态度实则反映了君主们对于灾民生命之关注。那么,当时的统治者们为何会如此关注灾民之生命?“重命”又带来了怎样的社会影响?他们关注灾民生命的真实意图又是什么?君主赈济救荒到底是“真仁善”还是“假慈悲”?“荒政”的内核是否真的是基于“以民为本”的理念,还是另有深意?针对这些问题,下文将作具体分析。

二、“保民安命”:东晋南朝“荒政”中的帝王“重命”观

东晋南朝时期的君主们之所以重视灾民的生命,除了与因其时分裂动荡的政治格局和大量人口死亡对国家产生的巨大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之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当时儒、佛、道三家学说对君王们的浸润与熏陶,致使他们产生了浓厚的“重命”观念,从而制定并不断完善着这一时期的“荒政”制度。那么,东晋南朝时期君王们的“重命”观与儒、佛、道三家之学说间又有怎样的内在联系?“重命”又带来了怎样的社会影响?

质言之,东晋南朝君王之“重命”观的形成,是儒、佛、道三家学说共同影响其时人君之思想的历史结果。此观念乃是兼采儒家之“天谴灾异”说、“仁政”思想与“民本”思想,复采佛教之“慈悲”精神、“因果报应”说与“福田”思想,又采道教之“重生贵命”论、“承负”说以及“扶弱济贫”理念融贯而成。

就儒家三说而言,无论是提倡“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见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的“天谴灾异”说,还是“仁”之外延与发展,将道德之“仁”与“统御之术”相结合,强调“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常爱之。敬人者,人常敬之。”之“仁政”思想,抑或是作为儒学乃至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之重要一环,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民本”思想,都是在倡导人君要重视百姓生命,尤其是在因突发灾难性事件而导致国家人口骤降时,作为统治者之君王更应如此。因为在儒教的评判体系中,“民命”实与王道贤政密切相关,而这一点又直接关乎君王们的实际统治,因而,儒教学说实为其时之帝王“重命”观之形成融摄了部分现实因素。

就佛教学说而言,无论是提倡“大慈与一切众生乐,大悲拔一切众生苦。大慈以喜乐因缘与众生,大悲以离苦因缘与众生。”

体现佛教人文主义精神与人道主义关怀的“慈悲”精神,还是强调“经说业有三报:一曰现报,二曰生报,三曰后报。现报者,善恶始于此身,即此身受。生报者,来生便受。后报者,或经二生、三生,百生、千生,然后乃受。受之无主,必由于心。”,作为“佛教之根要”的“因果报应”说,抑或是原指佛教徒因行善而种“善因”积“善业”从而得“善果”以增强自身修为之过程,后逐渐衍生为生“福德”田之义,强调众生想要得到“福报”,需先行善“利他”的“福田”思想,都是在强调要行善积德,关爱芸芸众生之性命,唯有如此,自身才可得福报。而佛教的这些主张与上述之儒家思想产生共鸣,即:二者皆关注“命”,而佛教所言之“福报”于其时之君王而言,自是皇朝国祚于乱世中之延续。故,上述之佛教学说亦为这一时期之君王采纳,甚或是付诸实践。

而就道教学说而言,无论是承袭自《老子》与《庄子》中所提及之“精”“气”“神”思想所谓“精”,即指物质基础;所谓“神”,即指精神意识;所谓“气”,即指联结“精”与“神”之能量的流动形式。,后经不断发展演化,成为道教生命哲学思想之核心内容的“重生贵命”论而相融的关键在于“道”。,还是讲求“然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故前为承,后为负也。负者,流灾亦不由一人之治,比连不平,前后更相负,故名之为负。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病更相承负也,言灾害未当能善绝也。”,劝导世人行善去恶的“承负”说,抑或是为实现“爱之慎之念之,慎勿加所不当为而枉人,侵克非有”而融“六罪十治”所谓“六罪”,《六罪十治诀第一百三》一文有明确记载,即指:

“人积道无极,不肯教人开矇求生”;

“人积德无极,不肯力教人守德养性为谨”;

“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饑寒而死”;

“知天有道而反贱道,而不肯力学之以自救……自轻不学,视死忽然,临死乃自冤”;

“人生知为德善,而不肯力学为德,反贱德恶养,自轻为非”;

之“扶弱济贫”理念,则亦都是在强调行善去恶保命,且在道教的话语体系下,“命”实则源于“道”,“道”则寓于“命”之中,因而追求长“命”实则就是要积德得“道”《太上老君内观经》载:“道不可见,因生以明之;生不可常,用道以守之。若生亡,则道废,道废则生亡。生道合一,则长生不死,羽化神仙。”(撰者不详:《太上老君内观经》,上海书店出版社编:《道藏》第11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年,第397页),即可明其理。。这一理念与前述之佛教思想甚同,且亦有其实际意义。体现在就其时之人君而言,无论是个人之增寿还是王朝的统治,都与“民命”关联。因而,关注“民命”,尤其是灾时救民,既是王道贤政之体现,亦是修道得道之过程,此与前述之儒教学说又有相通之处。

综上可知,儒、佛、道三家之学说在关乎“命”这一命题时,其理论有共通之处。且三家之学说亦皆与其时之社会治理与现实实际相关,故而能为其时之统治者所采纳,这正如吴永和所言:“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三教合流的起始阶段……可以这么说,这一时期是封建的中世纪社会秩序从动乱不堪向重新建构的过渡时期。在这样的形势下,封建的最高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体系,这一体系不仅要能够向社会成员提供精神上的镇痛剂,而且还要能从客观上塑造起维系社会秩序的力量。”

“三教”因而于此有了“合流”趋势,并为这一时期帝王“重命”观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养料与坚实的理论基础。

此外,仍需强调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意识脱胎于特定时期的社会存在并会反作用于后者。因而,脱胎于“三教”学说与“多灾”之社会现实的“重命”观,一经产生即对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的制定与施行产生了影响,并进而影响了其时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结合前文表2分析。:

其一,在“重命”观的指导下,东晋南朝时期之君主在“灾前预防期”时多施行重视农业生产之政策,这有助于推动这一时期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在“重命”观的刺激下,这一时期之人君普遍重农重产,如宋文帝元嘉二十年(443)即下诏“有司其班宣旧条,务尽敦课。游食之徒,咸令附业,考核勤惰,行其诛赏,观察能殿,严加黜陟。”①;齐武帝永明三年(485)也下诏“守宰亲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严课农桑,相土揆时,必穷地利。”②;梁武帝天监十五年(516)诏“长吏劝课,躬履堤防,勿有不修,致妨农事。”③;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亦诏“守宰明加劝课,务急农桑,庶鼓腹含哺,复在兹日。”④,这些督农耕植之政令的推行,对于其时社会之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此外,当时的政府还加强了水利设施的兴修并保护耕牛,如东晋张闿任晋陵内史,“时所部四县并以旱失田,闿乃立曲阿新丰塘,溉田八百余顷,每岁丰稔。”⑤,刘宋政府多次颁令禁止杀牛:宋武帝永初元年(420)下令“停废虏车牛,不得以官威假借”⑥;孝武帝大明二年(458)“以田农要月,太官停杀牛”⑦等。这些举措的颁行,亦能助力这一时期农业经济的发展,从而为抗灾“活民”提供物质基础。

其二,“重命”观亦能指引其时之君主关注百姓(尤其是灾民)的身心健康,从而间接促成这一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多灾的东晋南朝时期,若是仅关注物资储备以防灾抗灾,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灾害对人的伤害往往是精神与肉体上的双重打击,且前者往往持续时间更久。故,其时之人君在救灾阶段除给灾民以一定的物质支援外,亦会出台相关举措以抚慰灾民的内心。史载:宋大明元年(457),“京邑疾疫,丙申,遣使按行,赐给医药。死而无收敛者,官为敛埋。”⑧;宋元嘉四年(427),“京师疾疫。甲午,遣使存问,给医药;死者若无家属,赐以棺器。”⑨;元嘉十二年(435),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派沈演之巡行拯恤,“开仓廪以赈饥民,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⑩;齐永明九年(491),“京邑大水,吴兴偏剧,(竟陵王)子良开仓赈救,贫病不能立者于第北立廨收养,给衣及药。”B11;陈太建六年(574),“饥谨疾疫”,“遣大使精加慰抚”B12,即为佐证。而这些举措的出台,构成了其时社会保障体系之雏形,且亦反映了“重命”观于具体救灾措施中的潜移默化之作用。

其三,“重命”观还会与神鬼观念相结合,指导其时之人君通过超自然的力量驱灾辟邪,这助推了这一时期“巫鬼”文化的发展与传播。由于其时科技水平与知识水平的限制,当时的人们在面对一些未知的灾害时往往会将其归结于是鬼怪作祟的结果,因此,要对付这些灾祸就得借助超自然的力量才可,其时之统治者亦不例外。史载:梁天监四年(505),“荆州大旱,憺使祠于天井,有巨蛇长二丈出绕祠坛,俄而注雨,岁大丰。”B13;陈永定三年(559),“是时久不雨,丙午,舆驾幸钟山祠蒋帝庙,是日降雨,迄于月晦。”B14,即反映了因久旱不雨,萧梁皇室萧憺,陈高祖霸先都亲自祭祀神灵,以求消灾活民的历史史实。因而,东晋南朝时期“好鬼与重祀”B15而由此衍生创设出的神灵、鬼怪更是数不胜数。除与其时多灾之社会实际相关之外,亦与这一时期之帝王“重命”关系密切,由此助推了其时“巫鬼”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并深刻影响了后世。

要之,由于东晋南朝正处于儒、佛、道三教合流的初期,故其时人君之“重命”观的形成与此三教学说密切相关。且该观念一经产生便深刻地影响了其时“荒政”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此观念的内化作用,致使这一时期的“荒政”制度具有强烈的“重命”色彩,这导致君王们关注民命的真实目的常被闪耀于其表面的“道义”光辉所掩盖。因而,若想探寻其“本相”,就仍需作进一步分析。

三、道义“困境”:东晋南朝“荒政”中的“民本”悖论

“荒政”的制定与实施,一般被认为是统治者施之于被统治者的“道义”之举。王红霞就曾指出,“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决定了‘爱民如子是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因而,面对大的灾荒,没有任何一個王朝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置百姓生死于不顾。历代帝王都将备荒、救灾作为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甚至举全国之力与灾害抗争。”

质言之,即“荒政”是帝王们“以民为本”之“道义”理念的具象化,但这仅是一个面相。就东晋南朝时期“荒政”制度的具体实施而言,其中就存在着诸多与“民本”之“道义”理念所相违背之处。现试举四例如下,以为佐证。

(一)赈济需在法内施行,否则就会遭到惩罚。西晋时,中央政府曾颁布《擅兴令》,规定“州郡岁饥,不待报而擅发仓者,有罚。”

在当时即使民间出现了灾荒,但若是地方官不上报中央便私自开仓救济百姓,仍是要接受处罚的。东晋南朝时期的政府继承了这一法令,并严格执行,当时便有因此法令而受处罚者。例如,东晋元帝时,时任吴郡太守的邓攸就曾因擅自开仓赈济百姓而遭到使臣弹劾。“时郡中大饥,攸表振贷,未报,乃辄开仓救之。台遣散骑常侍桓彝、虞([XC马.TIF,JZ])慰劳饥人,观听善不,乃劾攸以擅出谷”。虽然后来邓攸并未真正受到惩处,但其遭到使臣弹劾确为事实。再如,东晋时补任吴兴太守的王蕴亦是如此,“属郡荒人饥,辄开仓赡恤。主簿执谏,请先列表上待报,蕴曰:‘今百姓嗷然,路有饥馑,若表上须报,何以救将死之命乎!专辄之愆,罪在太守,且行仁义而败,无所恨也。于是大振贷之,赖蕴全者十七八焉。朝廷以违科免蕴官,士庶诣阙讼之,诏特左降晋陵太守。”

王蕴开仓救民,且成效显著,但他仍因未提前上报而擅自开仓济民之举遭到朝廷免官之处罚。照理说,无论是邓攸还是王蕴这样的为民之官,其在民众受灾时所采取的保全民命之做法是非常符合“以民为本”之“道义”理念的,但就是这样的官员却仍因违制而受到了被惩处之提议,虽然他们得到皇帝的特赦被减轻或免于处罚,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违犯法律的。如果连这样的为民之官都因未能提前上报中央的救灾之举而遭受处罚,那么以“民本”“重命”为价值理念的“荒政”制度真的能算是“道义”之举吗?

(二)“私产济民”,凸显朝廷“荒政”之弊。东晋南朝时,除了政府用国库救济灾民之外,一些官员亦会调用私产用来赈济。例如,东晋时吴兴内史孔坦“以岁饥,运家米以振穷乏,百姓赖之”;刘宋时交州都督杜慧度“岁荒民饥,则以私禄赈给”;南齐时宗室萧子良“为征虏将军、丹阳尹。开私仓赈属县贫民”;萧梁时丹阳尹王志“为政清静,去烦苛。京师有寡妇无子,姑亡,举债以敛葬,既葬而无以还之,志愍其义,以俸钱偿焉。时年饥,每旦为粥于郡门,以赋百姓,民称之不容口”;南陈时贞威将军宗元饶“以秩米三千余斛助民租课,存问高年,拯救乏绝,百姓甚赖焉”。这些救助性举措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成了这一时期“荒政”制度的有机补充,但也正是这些举措恰恰暴露了其时“荒政”之弊:1.这些举措是朝廷法律规定之外的救助性措施,虽偶有得到朝廷褒奖),但终究未成为正式的制度;2.朝廷的褒奖是自愿性、偶然性举措,并非法律规定;那么,此类赈济之举所用之钱财几乎全由官员个人承担,如此久之,此类救助性举措怎能继续保持;3.“荒政”制度依靠的是国库之财,但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却仍需要诸如官员私产之类的资财作为补充,可见,其时朝廷用于“荒政”之钱财似乎并不充足抑或是其在层层流转之时已被较大损耗而无法发挥其实际之功效。这些弊端向我们表明了一个事实,即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制度虽已呈体系化,但其时涉及“荒政”之相关保障性制度却是缺漏甚多的,而面对这些漏洞,当时的统治者们却极少采取相关的整治性措施进行补救,如此,“荒政”之实施效果又怎么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因此,这一时期的“荒政”制度其成效究竟如何?是否真正为“民”而行?

(三)“公利私取”,救荒过程中仍存剥削与贪腐之迹象。例如,古时之山林川泽资源原则上应是对所有人无条件开放的,但随着帝制的不断发展,山林川泽资源的君主私有化倾向却不断加强

,以致多数时期,山林川泽资源都需君王“开禁”后才可使用。然而,即便如此,民众对于山林川泽资源之开发在多数时期仍不是免费的。通过爬梳史料,笔者发现,正史记载中直至宋朝以后才在“弛山泽之禁”之语后常加诸如“听民采取”“听民捕猎”“听民采捕”等语句,这就说明,在宋朝以后,百姓们免费开采山泽湖池资源的几率有了一定的上升,而在宋朝以前,百姓们开采此类资源则几乎都是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即使是在受灾之后亦是如此,而如前文所叙,东晋南朝的君主们是将“弛山泽之禁”作为灾时救济之举推行的,因此,很显然这只不过是君主们稳定民心之把戏而已。夏炎就曾明确指出:“君主通过施行‘弛山泽之禁,可以暂时起到稳定社会秩序之功用;然而更重要的是,贫民虽然被获许利用禁区内的山泽资源,但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无偿使用,而是仍要交纳一定的山泽资源税……因此,所谓‘弛山泽之禁绝不是无条件利用山泽之意。然而,历代正史却在记载过程中,为了掩饰其租赁性质,往往将‘假、‘贷等字略去,强调‘公私共利原则,以显示皇恩浩荡,使我们无法看清历史的真相。”

可见,即使是在“民困”之时,东晋南朝的君王们所施行“弛山泽之禁”之类的救荒举措依旧是带有着剥削性质的,而在“公私共利”原则之表象下,帝王们的政策實际上是“公利私取”。又如,救助性的赈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异化”,成为一些不法官吏谋取高额私利的工具。我们都知道,在皇权政治体制下,官吏才是“荒政”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因而官吏清廉与否往往会对“荒政”施行的实际效果产生巨大影响。东晋南朝时期是“门阀政治”之鼎盛与余波未平时期,因而,这一时期的官吏存在着鲜明的门第之别,而不同的门第又决定着此一时期之官吏地位的高低之差。虽然南朝时“寒人”的地位不断上升,但他们所居之官实为“浊职”,其俸禄自是比不上高门士族所居之“清职”的。因此,在实际利益差距悬殊的事实面前,普通官吏亦会利用手中之职权刮取民脂民膏,即使那是用于“活民”的救荒资金。梁朝的郭祖深就曾有言:“朝廷擢用勋旧,为三陲州郡,不顾御人之道,唯以贪残为务。迫胁良善,害甚豺狼。江、湘人尤受其弊。自三关以外,是处遭毒。”

可见,萧梁时期之官吏贪腐荼毒甚深,而这仅是东晋南朝时期整体吏治实况之冰山一角。在这样一个贪腐成风的时代,“荒政”制度之执行效果又怎么能得到保证呢?虽然这一时期也有“良吏”,但面对着成千上百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污吏”,他们的努力是杯水车薪式的徒劳之举罢了,其最终的结果只会是“‘最需要钱的人最贷不到钱‘名义上是救助性的低息放贷,实际上却是高利贷等悖论,在此过程中悄然固化。”

因此,如此执行之“荒政”又具有“伪善”的一面。

(四)干预民间自救,“荒政”成为皇权统治力于民间延伸的有效途径。东晋南朝时期存在着诸多的“民间自救”现象——其是政府救灾力量的有机补充,但其并不是纯粹的“社会性”行为,其中夹杂着鲜活的“政治元素”,即政府对民间自救的“监察”式干预举措。东晋时期,司马皇室因靠士族支持立国,故对此类群体人士多有纵容,以致当时贪腐违制现象盛行,监察制度几乎成一纸空文。至南朝时,因士族尤其是高门士族衰弱,再加之君主吸取东晋王朝衰亡之历史教训,认识到“为国之急,惟在执宪直绳”

,故当时监察制度渐显成效。依据李小树的研究,南朝监察制度的实施状况是——“第一,设典签对宗室诸王和地方刺史进行监察;第二,加强监察官的权力,提高监察官的地位;第三,为了防止士族之间互相庇护,一般不让世家大族担任监察官员,即《南齐书·王僧虔传》中所说‘甲族由来多不居宪台。;第四,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敢于纠举弹劾违法官员,否则便以失职论处;第五,南朝的不少统治者对于不避权贵,敢于纠举不法的监察官员能够给予信任、鼓励和支持。”

因而當时出现了一批刚正不阿、敢于纠举的“监吏”,例如,刘宋御史中丞孔琳之为官期间使朝野上下“百僚震肃,莫敢犯禁”;萧齐御史中丞江淹在任期间先后“弹中书令谢朏……又奏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并赃货巨万,辄收付廷尉治罪。临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昙隆,及诸郡二千石并大县官长,多被劾治,内外肃然”;萧梁御史中丞到洽在任期间“弹纠无所顾望,号为劲直,当时肃清”;南朝陈御史中丞孔奂在职期间“善持理,多所纠劾,朝廷甚敬惮之”。这些“监吏”的存在,确实会对当时吏治整肃起到一定影响,且亦会对这一时期企图贪污公款,尤其是救赈之财的污吏们形成威慑,故依据黄平芳所做研究的结论,“在宋、齐、陈各朝前期,由于吏治比较清明,荒政效果也较好;其余时期,吏治比较腐败,荒政效果也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还可再作进一步申论,即:因吏治比较清明,荒政效果比较好,因而当时由官员(士人)所领导民间救灾效果亦会更佳;而因吏治比较腐败,荒政效果不好,故当时由官员(士人)所领导之民间救灾效果亦会欠佳。由此,当时政府对民间自救之干预作用可谓显而易见。而正因如此,“荒政”又怎会是纯粹的为民之举?“道义”的光环下暗藏着的恐怕是皇权统治力向帝国基层渗透的私心。

由此可见,东晋南朝时期之“荒政”,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非完全遵循“民本”之“道义”理念的,甚至从某些角度来论,是违背“民本”“道义”理念的。那么这一时期之“荒政”的执行,其真实目的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从维护王朝的“政权合法性”角度来论或许较为合理。因为:第一,南朝之开国君主之帝位多是通过政变之非常手段而获得的,因此,这样的政权其本身的合法性就不足,而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这一疑虑,君王们自是需要有更多的民意来支持自己的政权;第二,东晋南朝是“变乱”之时代,其时频繁的天灾与战争导致这一时期王朝所能实际掌控之民户锐减,而若就此任其发展下去,一个国家的民力便会被耗尽,国家将自亡,君主统治的合法性也将消失;第三,民力是一个国家、一个王朝在遭大灾后得以迅速恢复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保护民命对于统治者而言是国祚永续的前提条件之一,亦是其政权继续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第四,东晋南朝时期君民皆认为灾害是天之“谴告”,而“谴告”的原因就在于人间统治失序,因而为平息“天怒”,化解“天谴”,当时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必要之应急与救赈措施以保“民命”并应“天威”,从而维护自身统治的法理性。所以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自其制定、执行伊始,便与王朝之“政权合法性”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而由于其以“保民重命”为主要内容,因此,其真实目的往往是被“民本”之“道义”理念所深藏而使人们误以为其就是“民本”之策、“道义”之举。周光辉就曾明确指出:“中国历代王朝对荒政的重视主要是基于三个现实考虑。首先,作为封建王朝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学说要求统治者实行仁政,仁政的核心就在于以民为本,以民为本的关键又在于保障小农经济以‘制民之产;其次,如果说行仁政是王朝政权的道德义务,那么基于天人感应的谶纬之学则使自然灾害成为对皇帝本人的政治压力;最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导致农民抛荒、逃荒,由此产生了严重的流民问题。大规模的流民往往是造成流寇、农民起义的重要前提条件……而备荒和防灾救灾的荒政措施则大大缓解了这种压力。”与此同时,“荒政与大一统国家的巩固”之间的关系,即“第一,荒政强化了王朝国家资源调动的能力;第二,荒政促进了王朝国家的官僚组织建设;第三,荒政维护了国家在基层控制中的优势地位;第四,荒政巩固了民众对于大一统国家的政治支持。”

因此,“荒政”本身就不是纯粹的“民本”之策、“道义”之举,在其“道义”的表象之下隐藏着统治者们对于“政权合法性”的强烈诉求。

结语

东晋南朝时期,寒冷气候所致频发的天灾以及纷乱政局影响下四起的战火,致使这一时期之百姓常处生活艰难之境地。为救民命各朝统治者们大多制定了详细的“荒政”制度,以为救灾保民提供制度支持。因而,这一时期的“荒政”制度有着鲜明的“重命”色彩。而君王们之所以重视民命,除与上述之“天灾”“人祸”这一客观因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外,更重要的当是其深受儒家之“天谴灾异”说、“仁政”思想与“民本”思想,佛教之“慈悲”精神、“因果报应”说与“福田”思想,道教之“重生贵命”论、“承负”说以及“扶弱济贫”理念综合影响下所形成之“重命”观的影响所致。要之,即在儒、佛、道三家思想共同影响下所形成之“重命”观是这一时期君王重视民命的内在因素,亦是这一时期“荒政”制度朝着“体系化”趋势发展并进而推动其时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

然而观念上的重视民命,并不意味着实际行动就一定是“民本”“道义”之举。“荒政”制度本应是君王“民本”“道义”的具象化表达,但通过分析这一时期“荒政”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其实际运作效果,发现其中存在着诸多与“民本”“道义”相悖之处。进一步细究可知,若是仅从“民本”与“道义”之角度去分析这些“谬象”,是很难说通的,但若是换一个角度,从维护各王朝之“政权合法性”之角度来论,这些“谬象”便顺理成章了。因此,“荒政”的制定与实施从一开始便是帝王权术运作以安抚民心之“把戏”,在“重命”的同时还具有“伪道义”的一面。统治者虽然对当时社会在防灾、抗灾、备灾、救灾以及对于民命的保护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些并不能掩盖住暗藏于其下之君王维护王朝之“政权合法性”的目的。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东晋南朝时期的“荒政”制度,理清其“重命”理念中所隐含之深意,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不桎梏于历史现象之“表象”,从而得以深窥其内在之“光景”。

“HeavyLife”and“Falsemorality”:

aNewTheoryofthe“FaminePolicy”Systeminthe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

PANJia-hui

(CollegeofHistoryandCulture,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Duetothedualimpactofnaturaldisastersandman-madedisasters,the“faminerelief”systemduringthe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periodshowedatrendof“diversification”and“systematization”.Thissystemhasadistinct“heavymandate”color.Thereasonwhymonarchsattachgreatimportancetopeopleslivesisobjectivelyrelatedtothefactorsof“naturaldisasters”and“man-madedisasters”,andmoreimportantly,subjectivelyinfluencedbythecomprehensiveinfluenceofConfucianism,Buddhism,andTaoism,resultingintheemperorsviewof“valuinglife”.Thisconcepthadaprofoundimpactontheformulationoffaminereliefpoliciesandthedevelopmentofsocietyatthattime.However,theemphasisonpeopleslivelihoodintheconceptofmonarchydoesnotnecessarilymeanthattheiractualactionsare“people-oriented”or“moral”.Thesystemof“faminerelief”duringthisperiodhadthenatureofa“trick”ofusingimperialpowertostabilizepeoplesheartssinceitsformulationandimplementation.Althoughitplayedahugeroleindisasterpreparedness,prevention,relief,resistance,andprotectionofpeopleslivesinthesocietyatthattime,thiscannotconcealthepurposeofthemonarchsmaintenanceofthelegitimacyofthedynasty.

Keywords:EasternJinandSouthernDynasties;faminepolicy;theviewof“valuinglife”;“false”morality;legitimacyofpoliticalpower

[責任编辑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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