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美
【摘要】目前,学术界关于近代妾的身份与地位的相关研究大都从法律的视角出发,然而妾的身份与地位在法律上的规定与实际生活存在差距,单从法律的视角无法全面、真实地体现近代妾之群体的生活全貌。随着民主革命的发展,男女平等思想逐渐传播,女性权利日益受到重视,有关反对蓄妾的言论中多见男子本位立场,难以纯粹地表达女子诉求,探讨妾之身份地位的转变需多关注女性本身。历史地分析妾的身份地位变化对于探究民国时期妾制问题,进而揭示其复杂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妾之身份地位;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12-0074-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12.023
妾制作为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形态的产物,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将女性禁锢在传统礼教之中,纳妾逐渐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习俗。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文化传入中国,人们对平等人权的诉求深入到各个领域。受女性主义影响,具有浓厚社会基础的妾制受到舆论抵制,废妾运动推动中国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身为边缘群体的妾的身份与地位在动荡局势下发生微妙变化。
学术界有关妾的研究大多包含于妇女史研究之下,对妾的专题研究不多。近代社会学家、女权主义者、法学家、历史学家等从不同视角拓展妇女史研究,研究范围深入到社会边缘群体,有关妾、婢女、娼妓等的研究逐渐增多,对于妾的研究涉及妾的来源、身份、地位、财产、婚姻等问题。以下将对有关妾之身份地位的研究成果进行简单综述:
大体来看,旧时妾的身份与地位是低下的。麦惠庭(1935)指出妾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家庭中都是最卑贱的,法律上表现在名称、丧服、刑律、离婚、为母等方面的规定上,妻与妾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妾的来源大多是婢女、已婚的妇人、娼妓、平常女子很少,以上这几种妇女都为一般人所贱视,她们嫁人做妾,也常被人看不起。陈东原(1928)认为女子沦为姬妾便与玩物无异,能够留有性命已是幸事。近代以来,妾的身份地位有所变化,以下分法律和家庭两方面做叙述。
一、民国法律中妾之身份地位的相关研究
民国妾制在法律规定中的变化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妾制法律变迁关注到妾的权利问题,法律上赋予妾家属的身份。徐静莉(2008)根据大理院的司法判决来界定妾的身份,妾的身份在正妻死后可能发生变化,通常必须经过特别声明或某种特别的仪式将其改为正妻,该妾才可取得妻之身份。李淑婷(2019)认为妾的地位总体上是卑贱的,明清时期由于商业化和社会变动的加剧造成身份等级界限的松动,国家和社会对贞洁寡妇的崇拜使得守节寡妾的社会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李淑婷关于妾身份法律上的界定与徐静莉的看法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平妻”这种不被法律认可的民间习惯,平妻在地位上没有高低之分。与民间习惯不同,法律规定中的妻妾地位更为明确,梅杰(2009)提到民国时期妻妾地位的差异,妾的家属地位的获得需与家长同居,没有同居就不能称为家属,也不可以要求扶养费,这样的规定显然将妻妾的地位严格区分开来。席悦(2016)指出民国时期大理院判例中妾身份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合意;妾与家长是契约关系;夫妾关系不同于男女暧昧同居之关系,享有家属之待遇。梅杰认为妾取得身份后在家族中的地位低于正妻,受正妻监督,妻与妾的身份并不是不可转换,妾可扶正为妻。王若宇(2018)认为民国初期纳妾并未被法律禁止,妾在形式上等同于妻,便可宣告其身份的确立,另外,判例中规定“妾为家属之一员应与其他家属受相同之待遇”,妾被正式确定为家属中的一员。
南京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法律制度取消妾制。王昆(2009)运用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思维方式在宏观上关注法律制度对女性的压迫,论述了南京政府婚姻法中的妻妾关系与地位。王昆认为南京婚姻法中没有对妾问题做相关规定,表面上,妾制度消失于婚姻法典,事实上仍然存在。实务上或许将妾当作社会中的弱者,加以保护。妾可在妻亡后取得妻的地位,夫妾关系的解除条件较之夫妻关系解除条件更为宽松。李刚(2010)关于妾的法律地位与王昆的看法相同,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尽力支持妾的诉讼请求,保护妇女权益。王翔(2012)认为,到了近代,妾因其卑贱的出身被人所诟病,一个人只要沾染了妾的名号,就被当作挥之不去的污点。法律上,从北洋政府到国民政府,从大理院的不断的判例释法到《亲属篇》的颁布,妾逐步从按照“妻备用之”的家属变为彻底不受任何婚姻法律限制的“家属”。李刚最后得出结论,妾的身份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消失。
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妾在法律上的身份消失后依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提高自身地位。程郁(2002)分析了北洋时期发布的《民律草案·亲属篇》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亲属编》相关条文,认为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由于家族制正在解體以及现代法律意识的引进,传统的妻妾之间严格的阶级差别已大大削弱,而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传入,妻在法律上的权力较前加强,于是妾随之得以在某些方面提高了自己的地位。社会变动的加剧及道德观念的转变促成妾地位的变迁。卢然(2021)指出近代以来,在子女地位与继承权利方面,妾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妾大多出身贫寒,在身份关系中受人宰制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倾斜性的保护并扩张妾的权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破点,这一突破的背后是女性平权的诉求,妾在法律上的地位变迁是道德观念从传统过渡到近现代的典型例证。黄梦蛟(2013)在论及妾的法律地位时认为从古代到民国初年,妾一直具有合法地位,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由于男女平等、废止纳妾等思想原则成为国民党的党义,必须照顾到众多纳妾者的利益。妾在法律上的规定特殊,虽然妾在事实上尚且存在,但其地位如何,无须以法典或者单行法的形式规定出来。
然而,妾权利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丁艳雅(2021)以民国新会何氏告夫妨害婚姻案为例展现女性维权的不易。整个诉讼过程始终围绕何氏的身份是“妻”还是“妾”这一问题。是否为“妻”决定着何氏能否对其配偶提起告诉。“妾”由于法律上的身份消失,并不具有告奸资格。司法官对何氏身份的认定经历了由妻到妾再到妻的反复过程,丁艳雅认为这背后是以夫权为中心的传统婚姻观与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观的较量。由于民国时期女性的依附地位与知识的局限,民国法律对告奸权利设置的限制明显偏向男性,只要男子纳妾得到其妻子的同意或谅解,男子纳妾就被变相保护。据此案例,丁艳雅指出何氏不惧一次次失败,坚决依据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这充分表明何氏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坚强性格,另一方面何氏法律知识的局限,进一步加剧了本案的复杂性以及何氏在诉讼中失败的可能性。
大体可以说,法律规定中妾的消失对于妾群体来说并不是一种消极打击。一方面,妾拥有家属身份可以享有与其他家属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取消妾制使得夫妾关系解除更为自由,这给了妾更大的自主权。男女平等意识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为妾在实际生活中争取自己的权利进而提升自己的地位提供了可能。
二、家宅之中妾之身份地位的相关研究
近代中国社会处于各方面趋向近代化的过渡阶段,妾群体身处在动荡局势之下,其身份与地位与旧时相比也发生着变化。席悦(2016)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妻妾之分:数量上,妻子只有一个,妾可以有多个;程序上,娶妻必须明媒正娶,纳妾没有要求;家族地位上,妾不被当作夫家的家族成员不可入宗庙,妾所生之子不可承继宗嗣;日常吃穿住行上,妻妾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吴晓娟(2017)指出“中国婚姻之目的,在上以祭祖先,下以续后世。”纳妾作为延续宗族血脉的重要手段得到家族势力的支持,直到民国时期,纳妾依然作为一种民间习惯在社会中普遍存在。作者认为,在西方女权主义思潮以及男女平等思想的影响下,“三从四德”“贞节烈女”的封建枷锁被抛弃,妇女团体开始反抗旧家庭制度的束缚,妾群体也不例外。程郁(2007)认为民国时期妾的出身发生着复杂的变化,相对于明清时期宗谱中省略妾的出身,民国时期的宗谱部分有的称“爱娶”,记有父名,还记有妾的故乡,良家女儿为妾者更多了。名人之妾公然登上社交场面以及宠妾虐妻现象都表明妻妾关系发生微妙变化。程郁指出前清时妻打杀妾罪轻,而妾打杀妻罪重。民国时期,这种不平等条款被取消是妻妾关系中最为明显的变化,由于丈夫宠妾多于妻,妻就容易沦为被凌虐的一方。
尽管妻妾之间尊卑不可逾越,但是近代以来妾的地位总体上是提升的。程郁(2005)认为民国时期妾的地位有所上升,民国时期,名流携妾出入公共场所并非罕事,甚至出现妻守于内而妾出于外者。在称呼及家仪上,妻与妾在一些场合已皆称夫人或太太,仅冠姓以区别。妾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家谱中妾名字的记载以及妾财产权的保护上。苏全有(2018)论述民国时期妻妾对于财产、名分、家务及伤人的争斗,民国时期正常家庭中妻妾之争呈现出多种形态,正室的强势地位并没有特别凸显,存在妻居高位、妾居高位以及妻妾势均力敌三种情况,妻妾之争中妻妾的地位各有差异。苏全有从妻妾之争的复杂性中发现妾的地位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中。朱颖(2014)依据资料认为在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没有传统意义上认为的那样低下,有经过亲族同意后进门的“二夫人”,这些人地位比妾还要低。从遗产继承上来看,妾所生子女与嫡出子女在家中的待遇几乎是一样的,在财产分割中亦没有区别。有的妾自恃夫宠,地位甚至超过了妻。张静(2018)论述了近代社会废除妾制的曲折,民国初年,纳妾成为一种风尚,很多军阀官僚出入各种高级场合都带着“如夫人”出席,从这个角度看,妾的地位还略高于妻。社会中拥有三妻四妾者不可胜数,许多人认为这样才能维护中等人家的体面。温文芳(2007)通过对《申报》中一些有关晚清“妾”之地位的典型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作为近代妇女一部分的“妾”在当时婚姻家庭方面的地位。妾来源的独特性决定了她们身份地位的奴役属性,若丈夫宠爱,妾的境遇会好一点,甚至出现“权倾正室”的可能。
社会变革之际,近代的妾制徘徊在消亡与兴盛之间,并且出现与旧式妾天差地别的新式妾。陈俊(2017)认为“新民法”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不仅没有遏制社会上的纳妾之风,反倒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气,使得当时的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也愈加激化。吴卓昱(2017)认为北洋时期妻妾的身份法律地位之不同体现在娶妻纳妾的程序上,纳妾已经更加注重双方的意志自由,而非强迫被逼。娶妻的规定与纳妾的规定相比,仍显得更加规范、正式和严格。新式妾与传统的妾相比地位有着天壤之别,有的甚至高于夫的原配和夫本人。武学茹(2019)从习俗方面体现家庭中妻妾身份地位之别。民国时期妻子对丈夫可以以“夫”相称,而妾只可以“君”“家长”相称。在为亲者守孝的时间与丧服问题上,妻与妾的待遇截然不同,按照封建伦理,妻死妾有守孝的义务。在子女方面,妾的子女是庶出,妾无权置喙儿女的婚配问题。其次,纳妾会影响夫妻关系,导致家宅不宁。妻妾共侍一夫,容易引发女子的妒忌心,争风吃醋,嫡庶有别,容易带来异母兄弟的明争暗斗。赵雨薇(2018)认为民国當下因宠妾而冷落正妻的情形比比皆是,虽然妻对妾有监督权,但妻妾别居显示妻对妾的监督弱化,这多出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的考虑。
从以上研究成果可知,近代以来的妾的身份与地位较旧时的妾已经有了提升,法律上赋予妾家属身份,司法实践中保护妾的权利。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妾与妻的身份地位甚至可以互换,新式妾的出现颠覆了旧式妾被奴役被买卖的卑贱形象。不过,以上研究偏重法律视角,角度单一,难以体现近代社会妾制发展的动态变化及其复杂性。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从法律和家庭两个角度看以上研究成果,学者对民国时期妾的身份地位变化的考察不断深入,但仍有一些缺憾需要继续补足。有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如民国时期的妾与旧时的妾的身份地位有何发展?在妾的身份地位变化过程中,身为妾者是对自我的身份认知如何?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近代妇女边缘群体史料的深入挖掘与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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