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官员对条约的认可与利用

2024-04-04 14:06范世琦
中国故事 2024年1期
关键词:英国人外国人条约

范世琦

【导读】道光三十年(1850年),因两名英国人在城内租房居住而引发的福建神光寺事件是继广州反入城运动之后又一次典型的中外冲突,这次冲突引起了清廷内部主戰派和主和派激烈的政治斗争,斗争双方都把中英之间签署的条约作为打击对方的武器。通过分析双方对条约的利用,可发现当时官员在某种程度上对中外条约法律意义的认可。

1840年,中英两国经过多年的矛盾冲突后爆发了战争,战争的结果最终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而落幕收场。自此之后,清王朝的天朝上国的政治地位再也无法一如既往地维持下去,清王朝被迫一点点地卷入了世界条约体系当中。《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清王朝就先后和美国、法国签订了《望厦条约》《黄埔条约》。跟着条约一起进来的还有各种各样的外国人,而外国人又不可避免地和国门初开的中国人发生摩擦冲突。如何处理中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成为清朝官员最为头痛的事情。福建神光寺事件就是在国门初开时期发生的一起十分典型的中外冲突事件。

对于福建神光寺事件,已经有许多前辈学者做过十分细致的研究分析。郁永庆的《神光寺公案辨析》一文利用当时新发现的档案材料,详细分析了时任福建巡抚徐继畬的对外政策以及他在事件解决中所发挥的作用,驳斥了当时学界肯定林则徐而否定徐继畬,把徐继畬看作投降派、妥协派的主流看法。而在《神光寺事件论纲》一文中,任茂棠、杨荣春通过分析福建神光寺事件中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说明清廷内部主战派和主和派的派系斗争,而徐继畬的去职更是和咸丰皇帝强硬的对外政策关系密切。崔跃峰在他的著作《咸丰王朝》中以略带夸张的口吻描述了主战派和主和派的各自代表——林则徐和徐继畬——在福建神光寺事件中的对立,认为主和派的纷纷离职表明了咸丰皇帝强硬的对外主张。在黄俊华的《简析徐继畬的制夷之策:阳示德意,阴为钳制——以神光寺事件为例》和史革新的《浅谈徐继畬与福州神光寺事件》两篇论文中,作者通过对比徐继畬和林则徐分析两种不同的事件处理方法,着重讨论了徐继畬“阳示德意,阴为钳制”的对外政策,褒扬了徐继畬的爱国主义精神。这些学者把研究的重心放在了两种不同的对外主张和徐继畬的对外政策上,然而,笔者在翻阅福建神光寺事件的官方奏折时,注意到清廷官员在处理福建神光寺事件时,往往会使用中英签订的条约内容作为自己的论据,据此,笔者拟从清廷官员对条约内容的利用出发,分析清廷官员对于条约的认识与看法,以了解当时官员的对外态度。

在神光寺事件之前,福州城就曾发过一次反对英国领事官入城的运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根据中英签署的条约,英国政府派领事官李太郭来福州城驻扎,李太郭想在福州城内租屋居住。当时在福建藩司任职的徐继畬和闽浙总督刘韵珂讨论后认为:“夷目准住城邑,虽载入条约……惟官为禁阻,该夷必以有为条约藉口,必须密约绅耆居民,共同出阻。”在这段话中明显可以看出徐、刘二人对于已签订的条约的承认态度,作为清朝的地方官,他们并不想让英国人进驻福州城内的,但是这是条约内容之一,他们无法以官方名义明令禁止英国人进入。当时广州反入城运动的成功给了他们启发,他们暗中命令地方士绅出面阻止英国人,造成地方民情不稳的假象,从而迫使英国人放弃进入内城的行动。

在刘韵珂奏陈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我们看到福建民情和广东的大不相同,徐、刘二人利用士绅阻止李太郭入城的斗争策略失败了,“讵联名递呈者,虽有二百余人,迨李太郭进城之日,绅耆士民竟无一人出城阻止……李太郭遂入城,租住乌石山积翠寺房屋。”最终,徐、刘二人看到福建民情不可依赖,便再次重申了条约关于外国人在华活动的范围,“嗣后为领事夷官准租城内房屋,其余夷商俱遵条约,住城外港口,并令将赁屋租约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企图利用条约来限制洋人对于中国内地的入侵。从这一个小小的福州反入城运动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对于中英签订的条约内容是清楚的,对于条约的执行也是认可的,对条约能否对英国人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这一问题,他们也持积极态度。

在神光寺事件中,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清廷官员对条约的承认与利用。福建神光寺事件的缘起是两名英国人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租赁福州城内的神光寺致使福州城内的士绅的反对。道光三十年(1850年),英国领事官若逊回国,由翻译官金执尔代理通商事务,当时恰好有两名英国人想在福州城内赁房居住,金执尔就代二人向城内乌石山下的神光寺僧人租了两间房屋,并且根据之前与福州官方的约定,金执尔将租约送给侯官知县用印。该县长官兴廉因为“忆及上年曾有夷官租赁城内寺屋,收存行李之案,误为事同一律”,于是就在租约上用印,认可了金执尔的租约。这样,这两名英国人就光明正大地进入到福州城内居住。这件事情被当时主持福建政务的徐继畬查知后,立即招来兴廉训斥,以“讲经夷人应住何处,约内虽未载明,惟既非夷官,即与夷商无异,断不能听其入城居住”为由,命令兴廉向金执尔说明错误,设法让两名英国人搬出神光寺,在城外租屋居住。金执尔向兴廉索要照会,兴廉立刻就照会金执尔之前签订的条约内容,之后金执尔又坚持此事要交由英国香港总督呅咹(文翰)批复处理。客观地说,此次事件的发生双方都有错误,英国人“违约租屋,固属理屈,而兴廉之误行用印,亦不得谓非差错”。有鉴于此,福建巡抚徐继畬认为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应当“从缓设法,使之心愿情服,自行搬迁,方为正办,断不宜操之过急,致令别生枝节”。而且此时英国人正因广州的反入城运动而在江苏、天津向清政府投文申诉,强硬的驱逐措施反而会成为英国人再次引起中外冲突的借口。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徐继畬容忍了金执尔的拖延,打算“俟呅咹(文翰)覆到,再行图维”。

几日之后,有洋人租住神光寺的消息在福州城内传播开来,士绅大哗,福州城中遍贴“公具告白”,士绅生童强烈反对夷人在神光寺居住,更有些不法之徒趁机制造混乱,散发写有割取夷人首级字样的字条,“希图乘机滋闹,藉得肆行搬抢”。面对此种情况,徐继畬一方面安抚民心,防止产生更大程度的骚乱,一方面又借此向金执尔施压,迫使英国人遵守协议。同时为防止引起外衅,遂即照会金执尔“省中绅民既不甘愿,必难日久相安,只好在神光寺内暂行借住,不准租赁,一俟城外觅有妥善房屋,即行退还”。在故示优容、安抚好英国人的情绪后,闽浙总督刘韵珂暗中命令下属官员鹿泽长、郭学?查探神光寺内夷人详情,并告知福州民众不得和两夷人有任何来往,为夷人在城内居住制造困难。“查明二夷,一系讲经,一系医病,其所租寺屋亦多敝坏……令泥作木匠,皆不受雇与之修理房屋”,并授意闽侯两县“以士民公议,如有敢于夷人修理寺屋者,即捆送重惩,并将其住房拆毁”,同时“又向城厢居民遍为告述,仍以士民公议为词,不准赴该寺听经就医”。这样,在表面上不强迫英国人的情况下,利用城内民人反抗与不合作迫使英国人从神光寺搬出。到十一月二十九、十二月二十等日,两名英国人先后搬到之前英领事官租赁的道山观居住,交还神光寺的房屋,销毁误用印的租约。至此,这场引起朝野争论达五个月之久的福建神光寺事件获得了圆满的解决。

从这一事件的发生经过来看,和后世动辄就民众动乱、传教士非死即伤的教案相比,这不过是场微不足道的冲突而已,而这场小冲突之所以会震动朝野,却又和当时广州反入城运动的胜利和清廷内部主战派与主和派的斗争密切相关。仔细阅读清廷官员关于此次事件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主张采取强硬措施的林则徐、何冠英等人还是主张采用缓和手段的徐继畲、刘韵珂等人,他们解决这次事件时都强调了条约的内容,说明英国人入住神光寺是不符合中英条约的。

1842年8月中英签订《江宁条约》,条约第一款明确规定:“英国人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为了进一步限制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范围,1843年10月中英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明确规定:“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准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通过这两个条约的签订,清政府希望能够限制外国人向中国内地的渗透,减少中外摩擦冲突,以期达到中外相安的目的,而这两个条约也成为清政府处理非法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中外条约看作外国人对中国的入侵和压迫。外国人通过条约在中国获得一系列特权,而清廷官员则倾向于否定和抵触条约的实行,但在这次的神光寺事件中,我们却看到了清廷官员对于条约的另一种面向:清廷官员利用条约中的限制性内容来驱逐进入福州城的英国人。

在主张采取强硬措施的孙铭恩、何冠英等人看来,如果说英国领事官进驻福州城是条约的协议,因此尚可容忍的话,两个普通的英国人也想在福州城内租房居住的行为则实在不可容忍。“积翠寺所住者,尚是贵国之官,犹可言也。若讲经民人,亦要赁据城内,则有何所限制?核之原约,太不相符。”在福州城内的士绅看来,条约上没有写明的“讲经民人”想进城居住,是“不以厚道为可感,直以厚道为可欺”。在公开信的第二部分中,福州城的士绅还要求英国人遵守和约中的规定,不可将“素重信义”的名声丢掉,条约在福州士绅的眼中已经成为某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求自己承认,还要求对方也能够接受条约的限制。御史何冠英在弹劾徐继畲的时候,在强调英国人进城居住非法性的同时,甚至还就条约的内容和徐继畲进行了关于文本意义的辩论,“该抚信内,称夷官入城居住,系照和约之文。臣闻五口互市,并未明许入城”,认为徐继畲所声称的“英国领事按条约内容进城”是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样一来,甚至连徐继畲等人所认可的领事官入住州城也变成了不符合条约规定的事情。从这些对外强硬的官员士绅对英国人入城的批判来看,他们不但没有否定中英之间签署的各项条约,反而将条约中的某些规定视为他们信手拈来的论据,甚至连地方士绅(至少是广东、福建沿海一带)都了解并认可了条约的部分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对于条约的解释往往过度,并且把条约的规定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例如就领事入住通商五口的城邑来讲,他们往往是把城邑当作城外郊区理解,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在城外租房居住,自由活动,但是内城仍然是外国人的禁区,这也是他们和徐继畲、刘韵珂等主和派官员对于条约理解的差异之一。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否认他们对条约的认可,换句话说,他们对于条约的利己解释恰恰证明了这些官员对于条约的承认。

作为主和派的徐继畲、刘韵珂等人更是希望能够利用条约来和平地达到“夷衅固不可开,而固结民心”的政治目的。对于外国人的违约不当之处,能够依约严词拒绝,“俾该夷感而知畏,不致遽生嫌隙”,有利于阻止英方对中国的渗透而又不致引发像鸦片战争那样大的冲突。在处理福建神光寺事件中,徐继畲、刘韵珂等人更是处处以中英之间的条约作为依据,一方面驳斥英国人租住神光寺的行为,一方面也劝说地方士绅的强硬行为,防止中外冲突进一步扩大。对于英国领事入城居住一事,刘韵珂等人批评反驳了朝廷的其他官员:“查条约内载明英夷派设领事管事等官,准住五处城邑,专经商贾事宜等语。中外咸知……徐繼畲查照条约办理,并无错误。”对于刘韵珂、徐继畲等人来说,英国领事入住福州城是条约所规定好的,无法明令反对,只能采用暗中阻拦的办法,朝中大臣的批评是没有道理的。在发生两名英国人租住神光寺事情不久,徐继畲、刘韵珂就召来地方士绅明确表态:“英夷二人租住城内寺屋,系属有违条约,断不可长,必应令其移寓南台港口。”他们对于英国人违背条约的行为明显持否定态度,但主张处理的过程要稳妥,“惟缓则可图,急则生变”,在安抚地方士绅的同时,希望地方士绅放弃激烈的反对手段,依据条约迫使英国人搬出福州城。“英夷之租住神光寺,本系违约,迨经反复劝谕,彼亦自知理屈,自行搬去,毫无嫌隙可寻”,在徐继畲看来,英国人违背条约则理在中国,福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条约迫使英国人离去,并且也不会引起英国的抗议,条约在徐继畲的手中就是一把处理中外摩擦的利器。对于条约的规定,徐继畲、刘韵珂等人也一体遵循,就外国人雇佣华人以及在五口习教之事,刘韵珂等人奏陈道:“五口夷目夷商所用华人……诚属可恨,惟江南所定条约中,既有准其免罪明文,地方官即无法拒逐之法。又外国夷人在五口习教,系道光二十六年因弗夷渎请,即有奏准开禁明文,并奉旨于五口张挂告示,地方官何能禁其不来?”这样的话语侧面说明了刘韵珂等人对于中外所签署的条约的承认与无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他们还必须保障条约的执行:外国人在出入福州城时,有孩童向外国人丢掷瓦片,喧呼驱逐,地方长官不得不张贴告示,“以该处系在城外,与原约相符,不得藉口生端”。从这些主和派的种种行为看来,他们对于条约的内容是重视和认可的,对于条约的执行状况他们也是比较在意的。在当时清政府日益衰颓的大背景下,主和派的官员主张通过条约限制外国的入侵以保护本国安全,他们不仅要求外国人遵守条约的规定,也尽力保证中国人遵循条约行动,这体现出他们对条约的高度认可。不可否认,主和派对条约的利用的确有利于限制外国人的入侵,但在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外交时代,主和派的主张犹如空中阁楼,十分脆弱与无力,这也显现出主和派的无奈与悲凉。

综上所述,在福建神光寺事件的处理过程之中,无论是主张强硬的孙铭恩、何冠英等人,还是主张缓而图之的徐继畲、刘韵珂等人,都将中外签订的条约视为他们可利用的武器,用于反对英国人入住福州城或弹劾对立派官员。由此可见,这些条约已在部分程度上获得了他们的认可,这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那个时代官员的对外态度。

参考文献

[1] 黄俊华. 简析徐继的制夷之策:阳示德意,阴为钳制——以神光寺事件为例[J].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5).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 清末教案: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6.

[3] 王铁崖.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作者简介:范世琦,国家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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