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绅支配”亦或“制度性制约”

2024-04-03 10:46罗晓翔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4年1期
关键词:赋税清代

罗晓翔

摘  要:练湖曾为镇江丹阳县境内最重要的人工湖,围成于西晋初年。因练湖无源,夏涨冬涸,极易成田,故私垦湖田历代不绝。自唐以降,练湖即陷入不断的兴废循环。清初练湖又经历三废三复。康熙四十八年(1709)复湖后,数百年来屡禁不止的“盗湖”现象随着湖民“均包湖赋”而彻底终结。与“乡绅支配”相比,“制度性制约”能够更好地阐释清代练湖纠纷的过程与结局。在“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水利纠纷不只是权力对抗与资源争夺,更是围绕国课问题的多方博弈,废湖、复湖皆系于此。无差别性的制度制约在牺牲个体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弱化身份特权,维持日常政治的底线公平。这或可为理解清代地域社会的秩序原则提供另一思路。

关键词:清代 练湖 水利纠纷 盗湖 赋税

练湖是镇江丹阳已经消失的一片古湖,也曾是江南地区运河沿线唯一的人工湖。该湖围成于西晋初,最早称曲阿后湖,后又名练塘、练湖,所蓄为近旁长山、高骊山下流溪水。丹阳地处宁镇丘陵带,塘池鲜少,练湖是滨湖农户唯一的灌溉水源。由于紧邻徒阳段运河,练湖还被视为“济运”官湖,水利意义更非比寻常。但该湖无源,夏涨冬涸,极易成田。自唐以降,民间毁闸掘堤、盗种私垦历代不绝,练湖兴废成为关系地方民生的最大公案。 至清代,练湖又经历三废三复,康熙四十八年(1709)湖案始定。此次复湖彻底遏制了占佃私垦,在练湖变迁史上意义非凡。

关于清代练湖纠纷,日本学者森田明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他指出,“盗湖者”即乡绅,牢牢掌握着“权力机构之末梢”,“即使是由国家颁布的法令,要想用以贯彻湖禁政策,也非常困难”。而康熙四十八年之复湖“虽暂且根据清政府之政策性指向而获解决,惟就乡绅方面而言,这不外乎是为与政治权力全面粘合所作之让步而已”。 可以说,练湖纠纷是基层社会“乡绅支配体制”的典型表现。然而这一阐释无法解答一个关键问题:为何历来复湖皆有反复,而康熙四十八年之后却再未出现“盗湖”现象?

事实上,康熙四十八年复湖方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湖民提出“均包湖赋”。 均包湖赋的做法宋时已有,即由湖旁得水利者分摊已经开垦湖田之税粮,以保证退耕还湖后税额不减。钱杭认为,这体现出水利事务中的“制度性制约”,即民间私利必须让步于“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湖者与占垦者都是这一强势原则的牺牲品。

那么,清代练湖纠纷究竟反映了“乡绅支配体制”还是“制度性制约”?仔细分析练湖三废三复之过程,便会发现与绅民身份差异相比,国家赋税更是决定斗争胜负的关键因素。而“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不同群体的“无差别”制约,既让湖民付出了代价,也为他们创造了绝地反击的机会。本文即从这一视角切入,重新探讨清代练湖纠纷的演变机制,进而解读明清地域社会日常运转的秩序原则。

一、垦荒上税:上湖之废

明清时期,练湖距镇江府丹阳县城西门仅百二十步。湖分上、下二区,“上高而下低,中界断有长堤一道,计一十四里”。 居北之上练湖夹丹徒、丹阳两县间,近六千亩;居南之下练湖全属丹阳,约一万二千余亩。“上下两湖各置有闸涵,以时启闭,尽制曲防,载在典制。” 但现实中上下练湖闸堤从未能有效维护。一旦闸堤倾圮、水涸滩露,私垦便不可遏制。自唐以降,占垦派与保湖派争讼不止,练湖也陷入不断的兴废循环之中。

明代最后一次奉敕还湖发生在崇祯四年(1630)。彼时暂行漕粮募运,以求漕船早回早发。而漕船航速又取决于运道畅阻,挑浚河道成为当务之急。人们回想起“练湖济运,乃天地自然之利,祖宗不刊之典”。 在相关官员推动下,练湖奉旨清田,革佃追租。

但此次复湖亦未能维持长久。明清鼎革后,即有盗湖者以“练湖荒弃,高者可耕,取其租银以益芦课”为由,侵佃湖田九千余亩。湖区缩小后,调解蓄洩能力也大为减弱。顺治六年(1649)六月山洪暴发,练湖盈满。湖旁占垦者为免湖田受淹,大开闸坝加速泄水,“及至旱魃为虐,而湖以外之民田又无资灌溉”, 练湖纷争再起。

清代首位提议复湖的官员,是巡按御史秦世祯。秦世祯于顺治八年(1651)到任。当其巡历镇江途经丹阳时,发现“漕河水不盈尺,舟胶难行”。询之父老,“咸谓奸豪侵占练湖,洩水成田,殃民病国,公恳清复”。顺治九年初,秦世祯题请复湖并修复闸涵,获得工部认可。顺治皇帝俞旨:“依议行。”

谕旨既降,复湖势在必行,但很多现实问题横亘于前。首先,占湖虽为不当,但占垦者既已报升芦课,便有了合法佃种权。官员先令报升、后夺其田,岂非失信于民?其次,湖田退耕后,芦课是否当除?如若不除,要向何处摊征?最后,修理闸涵所费不赀,而工部不发官帑,只令地方措处。地方从何措处?若无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复湖必不能实施到位,湖田清而复占也不可避免。

但作为巡按御史,秦世祯在江南任期不过年余,他追求的是快速见效,而非从长计议。很快,复湖宣告结束。顺治九年夏,秦世祯撰写了《题请修复练湖碑记》,由镇江知府刘芳烈、丹阳知县吴之镆勒石示众,警告占湖之人:“尔豪猾毋谓国家猛于兴利而独宽于除奸,复生觊觎,则宪典具存,新禁炳肅,执询而穷治之,安见此倖可再侥也。”

这几句警示自然无法阻止人们“复生觊觎”。加之顺治九年“各闸涵修理未固”,此后“湖堤圮倒,地方各官畏工费浩繁,无从设处,竟不详议修复”。随着湖水流失,低浅处涸成平地,侵佃死灰复燃。康熙初年,先有丹阳县衙役史遗直垦占湖田,后有生员贺传箓等赴芦政衙门告佃湖滩,练湖占垦又达六千五百余亩。

康熙十年(1671)前后,丹阳西门外民众再次上控请求清田复湖,并引起江宁巡抚玛祜的重视。与秦世祯一样,玛祜认为练湖占垦防漕病民,于是题请复湖。该提议再次得到工部支持。康熙十三年(1674),练湖第二次清复。

除工部外,刑部与吏部也参与了此次湖案审理。因顺治九年练湖已奉旨清复并重申湖禁,芦政官与贺传箓等皆属明知故犯。最终以康熙九年五月初六日大赦为界,赦前各犯免议;赦后芦政官交吏部议处,告佃湖田者追缴欺隐钱粮并处杖刑,其中四位生员被褫革身份。 但就湖田应否全部扒除,刑部并未给出定论。该部提出,玛祜“疏称‘各犯名下已垦湖田尽数铲削还湖等语,应否铲削?并练湖内所留公用等田,及各庙香火等田,应否存留?均应交与户部议”。 这显然是考虑到部分湖田已经升科,如果“尽数铲削还湖”,必然导致“产去税留”,因此需要户部给出意见,但户部并未跟进。可见康熙十三年复湖也只是一次表面文章。虽然占湖者受到惩处,但“退耕还湖”却不了了之。

此次复湖导致的另一后果,是丹徒乡宦张鹏(1627—1689)的介入。张鹏,字搏万,号南溟,世为丹徒人,顺治十七年(1660)中举,次年成进士,“除内阁中书舍人”。 练湖案发生时,张鹏已迁为刑部主事,因此被判杖刑并褫夺生员身份的贺传箓,便通过张鹏幕宾计侨向其求助。在人情与利益的驱使下,张鹏代贺传箓向丹阳县说情,未料地方官并不买账,令张鹏颜面大失。在保湖派看来,张鹏就是因此产生废湖洩忿之意,而计侨、贺传箓等又时时以佃田之利相诱。至康熙十九年,张鹏终于等来了复仇的机会。

康熙十九年江南遭遇水灾,练湖横决。时任吏科给事中的张鹏乘机建言,请求废湖成田。此时已是三藩之乱末期,朝廷多年用兵耗饷,亟需开源,湖田召佃又符合康熙帝的垦荒政策,张鹏可谓占尽先机。他在上疏中指出,此前秦世祯、玛祜等一再强调的练湖“济运”功能,实无依据。而阻止开垦湖田的保湖派实为“独占水利、坐享膏腴,横踞一方”的“奸民土豪”。因此张鹏建议:“此湖应留蓄水者仍存蓄水外,其余凡可成田者,悉宜令民佃种升科。约可增田二三万亩,可增赋数千两,应刊入《赋役全书》,永为遵守。”

张鹏上疏不久,康熙皇帝赞其“屡有建白,一无所私,当与内升”,张氏“未掌印即升光禄寺少卿,前此未有也”。在江南地方,对练湖当废当留的调查也随即展开,主事者为巡抚慕天颜。慕天颜在江南长期为官,从布政使做到巡抚,深谙水利之重要。然而面对朝廷压力,他放弃了前任玛祜的保湖主张,承认练湖“与运道绝无利赖,自可与民开垦升科者也”。但慕天颜坚持开垦湖田必先疏水渠,并提出一个“三七开”方案:“大约以全湖计之,将十之七分垦种,十之三分疏渠,自可垂之永久。”

康熙二十年底,慕天颜降调,余国柱以左副都御史授江宁巡抚,继续办理练湖召垦事务。此前慕天颜提出先疏浚再开垦,成本极高,余国柱并不认可。他向户部提出,“下湖难以成田,仍留蓄水”,只可将上湖召垦。 将业已形成的上、下湖区分为召垦区与蓄水区,事简易行。此后就上价银、升科年份等细节,余国柱与户部进行了多轮商议。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开垦上练湖田地,并不准折算沟塘埂滩,五十九顷八十二亩七分六厘九毫四丝七微”。

上湖开禁,令湖旁民众憾怆不已。此前秦世祯与玛祜两次复湖虽不彻底,却都在法理上捍卫了练湖作为济运与灌溉水源的合法性,严禁开垦。而慕天颜承认练湖“与运道绝无利赖”、余国柱推动上湖召垦,实为不祥开端。因此湖旁居民不仅痛恨张鹏一伙,也对两任巡抚心怀怨怼。

然而张鹏辈看似获胜,实亦陷入两难境地。奉准开垦的上湖区,总面积不足六千亩,与“增田二三万亩”的预期相差甚远,而承佃条件之苛刻也始料未及。首先,户部驳回三年起科之请,理由是“上湖田地既可成田,自应于承种之年起征”,不得依“开荒事例”。其次,湖田上价银数初议每亩三钱,亦遭部驳而增至六钱三分。更糟糕的是,上练湖田地“不准折算沟塘埂滩”,五十九顷一例升科。开禁之初,人们发现难以垦种之坑坎废荡“共计一千六百余亩”。 这将近三成的带赋虚田,又将摊派到其他土地上。

上湖开禁时,因有“小民各佃数亩资生,绅衿衙蠹不得侵占”之明旨, 张鹏只得以账房先生潘大成出名佃田三千亩,挂于同善堂名下,幕宾计侨以其子计全出名佃田一千亩。民间皆畏缩观望,报垦无几。由于湖田开垦费时耗力,“疏渠筑埂、上价完粮,事难猝办”。 天公亦不作美,“诸山之水遇雨仍发,同善堂之田弃而不耕”。 张鹏、计侨等人并未坐享厚利。地丁钱粮亦连年逋欠,知县屡受责罚,叫苦不迭。

上练湖全面开垦升科,对练湖水利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这确实折射出以张鹏为首的绅宦势利对地方社会的“支配力”。但也必须看到,张鹏等仗势出击,却并非完胜;湖旁居民似无力还手,亦不算落败。这是因为巡抚与户部的决策依然有其独立性,总体保持中立。如果占垦方与保湖方能恪守“上湖成田、下湖蓄水”之成规,练湖纠纷本可就此平息。然而争地者得陇望蜀,欲染指下湖;争水者伺机而动,望收复上湖,斗争遂进一步升级。

二、作弊升科:下湖侵佃

康熙二十四年(1685),即上湖召垦两年之后,下湖区便出现了湖田报升事例。据《练湖歌叙录》记载,丹阳“有废宦潘姓者,以室人交谪,故来居七里庙之僧房,僧奉酒食惟谨”。七里庙正临下练湖,于是潘宦便遂怂恿庙僧福明佃种湖田。福明称下湖乃奉旨蓄水之区,不敢报升。潘宦却言:

无伤,吾为汝画。汝但勿明言下湖,而指作湖傍高阜之处,亦勿遽言佃田,而称曰可以栽芦植柳,帮固湖堤。具一呈,吾为汝袖于县,无不允者。县既允,然后成田易易矣。

如潘氏所教,庙僧福明在拿到栽芦植柳帖后,又告于县令曰:“是不惟可以栽芦植柳,且可以成田,而前所给帖,愿请更之也。”经“恳准换帖”,七里庙占有和尚圩田滩四百二十八亩有奇。次年,又有金山寺僧深爽、避风馆僧心印、息浪菴僧寂玉请佃下练湖马家圩湖田七百四十三亩有奇,又得到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和尚圩与马家圩两处湖田皆属庙产。考虑到当年玛祜复湖时,对湖区庙产处置就存在含混之处,两次报升很可能是钻了这一漏洞。而对于民间开垦湖田,户部并未放开。康熙二十七年(1688),江苏巡抚田雯曾上疏言:“丹阳上下练湖田滩久荒,待召民承佃……下练湖田滩万三千余亩,亦报垦无几,请定每亩六钱三分,召佃输课,庶废地渐成膏壤。” 但这一违背“下湖蓄水”原则的提议直接被户部否决。

同年,时任吏部侍郎的张鹏因母丧归里。 次年圣驾南巡,张鹏“迎送甫毕,遂庐墓侧,手自封树,积劳感疾,疽发于背”,卒于六月六日,享年六十三。 张鹏去世后,幕宾计侨、账房潘大成辈失势无倚。张鹏无子,由侄继嗣,无力独掌家门,遂将上湖田转佃。一时间丹阳、丹徒二县争顶者纷纷,最终生员吴之寅、吴之书兄弟及书吏裴之焕胜出,成为第二代大包佃人。

与此同时,保湖派也迅速行动起来。张鹏去世不数日,湖民王道诚等即向地方官呈请复湖。新任丹阳县令窦重光随即拟写详文,称前任巡抚田雯提议下湖召佃虽被户部否决,但 “告佃者已造册呈报,争垦者已纷纷杂出矣”,当严令禁止。 窦县令之详文很快得到镇江知府王燕、总漕部院董讷、总河部院王新命、布政使李国亮、巡抚洪之傑、總督傅腊塔等一众官员批复。 新任布政使李国亮尤“以兴复丹阳练湖为第一要务”, 认为“济漕运以利民生,断非速复练湖不可”。

然而此时上湖已奉旨召垦,湖田皆入册升科,“国课难除”成为保湖派无法逾越的制度性障碍,唯一能做的就是守住下湖。下练湖虽有和尚圩、马家圩两处庙产业报升,但两处总面积有限,其余湖田皆属违禁占垦,尚可一争。但当时官民奢望于“全湖尽复”,延误时机,此后情势便急转直下。

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宋荦由江西巡抚调任江苏巡抚。宋荦到任当年,又发生了下练湖湖田“升科”案。 据《练湖歌叙录》记载,当时丹徒县有一批沿江洲田新被丈出入册,地方人士骆云程呈请暂缓升科。于是下练湖占垦者便买通巡抚衙门书吏,将四千余亩湖田混入洲田中,一并上报户部。 经过一番偷天换日,下练湖报部升科之湖田上升至五千余亩,原本一万二千余亩湖面减少近半。这对保湖派派造成致命打击。所幸“下湖蓄水”之部议明旨并未推翻,因此下湖几次报升湖田都存在程序漏洞。保湖派不断呈情,指控下湖五千余亩湖田皆为“作弊升科之湖,非奉旨召垦之湖也”,乃欺君罔上。 而占垦者则全力开荒,为泄水成田,“又将第四座官闸尽行掘毁,湖水指日泻涸”,湖旁居民“西成无望,万姓惊惶,怨声动地”。 保湖派与占垦派相互攻讦,练湖纠纷日趋白热化。

三、一赋两田:下湖再失

随着下练湖湖田不断开发,早年佃种上练湖之人也有了新的想法。前文提及,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开佃上练湖时,五十九顷湖田中大约有十六顷难以垦种之坑坎废荡,成为佃种者需要包赔税粮的“虚田”。为此上湖承佃者屡次向地方官呈请豁除虚粮,但因“报升部额难以遽更,未蒙允题”。 见上湖虚粮难以豁免,占垦者又提出以下湖“实田”抵补上湖“虚田”之法,这就是水利文献中所谓的“抵虚”。

“抵虚”之议始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底。当时朱敬修、贺之金、吴之寅等先后以“上湖田地缺额赔粮”为由,要求认垦下湖龙城圩之田抵补。 为减少逋负,府县官员认可了这一提议。但此事在布政司却遇到阻碍。布政使张志栋认为,丹阳县详文中对上湖虚田情形交待不清,命府县官员重新调查“上湖田若干,實在虚田若干,栽芦若干,有无虚捏开垦抵补,其旁湖隙地共有若干,分晰上、下练湖,并查报开垦抵补田一千六百余亩,曾否现垦成熟、无碍蓄水,亦即一并勘明”。 可见张志栋未忽略“下湖蓄水”旧规,同时怀疑上湖虚田有虚报成分。而府县官员大约也明白,切实详查不仅费时耗力,且会导致更多纷争,遂将此事搁置下来。

面对这一局面,一心要占垦龙城圩的吴之寅等人孤注一掷,假称“奉旨抵虚”,先将湖田霸占。接着又将田转卖给圩头朱元英等八户,谓之顶佃。后者“另立户口,代完上湖条粮,印票切据一半”。“一赋两田”遂成现实,上下湖之间的地权关系也愈发混乱。

事实上,对于“奉旨抵虚”纯属捏造之情,不仅保湖派一方洞若观火,顶佃之圩头朱元英等也必然知晓。占垦派、保湖派与顶佃人各为其利,三方之间又展开了一番较量。

保湖派的策略是告发占垦者欺隐税粮,假旨盗种。以邵日茂、徐元振为首的湖民于“三十七年先控藩宪,三十九年继控抚宪,俱送府审”。 以吴之寅为首的占垦派则四处打点,“不惜挥金如土,以固结上下之贪心,而图久远不拔之计”。 然而此次占垦确属违例枉法,在保湖派不断申诉下,欺隐之实已难以遮掩。而一旦官方判定龙城圩开垦不当,下令退耕还湖,损失最大的将是出价顶佃的圩头。为求自保,顶佃方也加入了诉讼队伍。

康熙四十年,顶佃龙城圩湖田的朱朝绶、朱元英等上控,揭发“衿蠧吴之寅、裴之焕等”为盗湖豪强,于康熙三十六年“称奉旨抵补上湖虚田,诱身等在下湖代垦数千亩,另立户口,代完上湖条粮,印票切据一半,豪等采租取利”。 此举其实是为了赌赢龙城圩的合法佃种权,因民间相信依“大清律例,有告发欺隐者,即以欺隐田亩给予佃种”。

圩头朱朝绶等人的策略确实是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妙招。事实上,基层官员也倾向于这一解决方式。如时任丹阳知县的张经在奉令调查“假旨盗种”案后即表示:吴之寅欺隐属实,但朱朝绶等无辜被骗,且历年完粮,应准报升。

此后或因南巡接驾事务繁忙,吴之寅假旨盗种案被暂时搁置。康熙四十二年(1703)圣驾南巡,湖民邵日茂等于行在向皇帝恭呈《湖漕成案》,强调练湖紧邻运河,乃济运水柜,不当占垦为田。但当康熙皇帝向巡抚宋荦问及此事时,宋荦却覆奏称:

该臣看得,丹阳上下练湖向有蓄水济漕之说,刊有《湖漕成案》一书。然此系从前湖水甚深之时,故闭涵久蓄,以济冬春漕运。今则沧桑变迁,湖身淤塞,夏涨秋涸,已非昔比……递年以来,共垦成熟一万一千余亩,岁征银米麦一千二百有奇,今若欲循蓄水济漕之议,势须再行开浚,筑堤建闸,合计所费有数万金之多。且民间已经用力垦熟田地,皆须弃置,应征赋税,均当豁免,殊为可惜。况年来江浙漕艘经由丹阳直达天庾,原未误运,无庸再事更张者也。

可见巡抚宋荦也认为,与其大费周章革民田、除国课、修闸涵,不若允许民间开垦湖田、上纳国课。

此时吴之寅“假旨盗种”案已拖延三年,亟待结案。康熙四十三年(1704)底,镇江知府黄永茂在对上下练湖重新清丈后,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首先,上湖确有虚田,但仅三百亩而已,可以上湖荒地抵补,无需牵扯下湖。如此“上湖地粮一清,永杜奸顽借端补地之弊矣”。 至于下湖龙城圩的处理方式,黄永茂与县令张经意见一致:私垦虽属非法,但错在衿蠧吴之寅、裴之焕;佃户朱朝绶等无辜被骗,“应照伊等原垦之田升科”。 黄永茂甚至提出,在进一步勘丈的基础上,可将下湖现有私垦田全部升科。这与巡抚宋荦的态度是一致的。

对于这一结果,保湖派已近乎绝望。此时湖民们已不求下湖尽复,只望稍留蓄水之区。邵日茂等在给知府黄永茂的呈文中苦苦恳请道:

宪天临勘,身等地方受害情由尽蒙洞鉴,岂容反听奸党升科?况今日而欲急复上湖,则必另疏题请;且欲全复下湖,亦必另疏题请。盖一经题请更张,则必有干部驳。若夫革除欺隐之田,即为蓄水之湖,无烦题请,无事更张。一反掌间,万姓群沾不朽之恩,实乃事不劳而功倍者也。

幸运的是,此案未结,地方人事又发生变动。康熙四十四年,知府黄永茂离职;当年末,巡抚宋荦迁吏部尚书,于准由贵州巡抚改任江苏巡抚。这为保湖派争取到宝贵的时间。

四、包认湖赋:湖案反转

自康熙三十七年至四十四年,湖旁居民告发下湖欺隐七载,结果占垦未见减少,报升日增日多。知府黄永茂查明欺隐后,不令退耕,反议升科,“愚陋之夫遂以为今日官常,首在为朝廷增课,欺隐一经丈出,势必即行给佃,焉望蓄水灌田”。

此时湖旁居民终于认识到,保住下湖的关键并非攻讦盗湖者,而是解决国课问题。如能做到国课不除、无事更张,或许仍有转机。转变思路后,便有了“包认湖赋”之议。首倡包赋者,为丹阳县民人杨天质,字舜章。他提出,下湖已升科湖田七千二百余亩,每年额征条漕丁银五百五十三两余、米麦二百七十九石,可于滨湖需水田地内均摊包认。以些许摊征换得下湖水利,湖民无不踊跃;七千二百余亩退耕还湖后国课不除,亦解决了官府一大难题。

包赋之议形成后,邵日茂等随即向新任巡抚于准呈请复湖。他们在呈文中强调,下湖蓄水本有部议明旨,此前布政使李国亮、张志栋屡议复湖,只因国课难除而受阻。 言下之意,如今湖旁居民自愿包赋,若官方再不主持公道,真可谓上负朝廷、下愧百姓了。这篇呈文果然打动了于准,练湖纠纷出现重大转机。康熙四十五年(1706)末,于准推翻了前任知府黄永茂将“下湖全行召佃升科”的提案,正式启动退耕还湖计划。

国课问题解决后,下一个难题便是筹经费、修闸涵。关键时刻,保湖派再蒙天佑。康熙四十六年(1707)圣驾南巡,正值江南遭旱,水利问题引起皇帝关注。当年十一月,“上御乾清宫西暖阁,召江南浙江两省在京大学士以下、翰林科道官以上齐集乾清门外”,特颁谕旨:

江南省之苏松常镇,及浙江省之杭嘉湖诸郡所属州县,或近太湖,或通潮汐,所有河渠水口宜酌建闸座。平时开闸蓄水,遇旱则启闸放水。其支河港荡淤浅者并加疏濬,引水四达。仍酌量建闸,多蓄一二尺水,即可灌高一二尺之田,多蓄四五尺水,则可灌高四五尺之田。准此行之,可俾高下田亩永远无旱涝矣。

康熙皇帝又对诸大臣言:“建闸之费,不过四五十万两,且南方地亩见有定数,而户口渐增,偶遇岁歉,艰食可虞。若发帑建闸,使贫民得资佣工,度日糊口,亦善策也。”

两江总督邵穆布接谕后,随即调查属地内河道闸座之当濬当修情形。丹阳下练湖四闸与陈家桥闸、嘉山石闸一并上报工部。 最终下练湖获拨官帑四千两,作为四闸修复经费。这是朝廷对“下湖蓄水”合法性的再次背书,其价值更无法以金钱衡量。

至此,下湖清复条件基本成熟。康熙四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两江总督邵穆布、江苏巡抚于准、总漕部院桑格、总河部院赵世显等会题,请将下练湖一体清复。于准还提出一项善后方案:命丹阳县主簿为专官,“将所收湖内鱼菱出息变价,以作修理闸坝涵洞堤埂之需,每岁终造册报销。庶湖制可垂永久,而无废弛之虞”。 与秦世祯、玛祜相比,于准尝试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闸坝维护经费问题,又为一大进步。康熙四十八年九月,下练湖正式奉旨清田。自当年始,原已升报之下湖田地银米全蠲,应征钱粮由湖旁得沾水利之民田均摊;该湖鱼菱出息责令丹阳主簿專管,以作修理涵洞之费,每年造册报销。

在练湖历史上,清代第三次复湖意义非凡。正如后人所言:“复湖之案,自前清康熙四十八年而定,佃湖之弊亦自是年而绝,嗣后无复有觊觎者。” 这是自唐代以来历次复湖都未能实现的成果。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资源争夺中,最终扭转乾坤的与其说是巡抚于准,不如说是湖旁居民;下湖告复,与其说是“权力”的对决,不如说是“包赋”的效力。这不仅解决了“国课难除”的制度性难题,也确立了水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正所谓“未认湖赋以前,则为公有之湖,而非滨湖人私有之湖;既认湖赋以后,则虽公有之湖,而不啻为滨湖人私有之湖”。 以“私有之湖”对抗私垦盗种,当然比任何法令都更为有效。

然而当时湖民所包之赋,仅涉及下湖升科之湖田,总数七千余亩。此外尚有五千余亩湖面在“包赋区”以外。这部分湖区到底归公归私?如果归公,是否人人可争?如果归私,又有何依据?围绕这些问题,争田者与争水者在康熙四十八年之后又有数次交锋。

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因新任两江总督噶礼参劾,江苏巡抚于准、布政使宜思恭、按察使马逸姿皆被革,地方人事大动。此后张伯行、金世扬分任江苏巡抚与江苏布政使。张伯行到任不久,便劝谕垦荒。趁此时机,丹阳县民戎文正、郭治等再次呈请认垦下练湖田,并在呈文中指出:

遵查阳邑下湖,共有一万三千余亩,徐元振等包认去已升七千余亩,尚存未升五千余亩,……身等报垦不在包认数内,目睹其荒可惜。今奉升科,身等奉批叩宪作主,恩准详报,上裕国课,下资民生。

面对这一危机,湖民向丹阳知县曹蓼莪提出,愿将下练湖剩余湖面一体认粮。但曹县令认为下湖既已奉旨清复,佃垦不值再议,戎、郭等纯属多事。他在给知府的覆详中明确指出,包赋区内外皆“蓄水之湖”,“废则俱废,复则俱复,断无半可成田而半能蓄水之理。若令开垦,必致两碍而争讼无休,是非以利民,反以害民”。 至于湖民提出的一体认粮,曹蓼莪也不以为然。他认为“粮若全认,似非与民蓄水之初心,亦非摊认原额之本论”。 知府采纳了曹县令的意见,销案了事。

争地者自然不会善罢甘休。康熙五十一年(1712),县民徐元丰等又向布政使金世扬具呈,要于下练湖栽芦。但金世扬不久去任,此事便搁置下来。至次年六月中,又有戎全等于布政使司衙门附近竖旗呐喊,要告佃下湖。为扩大声势,众人于七月十一日在丹阳县“北门外五圣庙割鸡插〔歃〕血,遍招原种湖田佃党”,大有拼死之势。 然而府县却不为所动。知府陈士鑛批示:“戎全等以久定成案,混请佃升,殊属多事。”知县王时昌将戎全等十人各批责二十板销案。 然而这两次争佃案令湖民愈感不安。八月,湖民王道明等再次呈请全湖一体认粮。布政使牟钦元向巡抚张伯行汇报称,下湖实应留作蓄水之区,不当开垦,“但四千四十七亩未经认粮,故奸民得以藉口而觊觎生釁”,不若一并认完,以杜争端。

此时压力完全转向争地者一方。一旦全湖包赋,则再无“公产”可争。康熙五十三年(1714)八月,丹阳县民吴嘉训、史应燮等具呈,请将下湖未经认粮之四千余亩批作育婴堂公产,“上完国赋之余,下救群婴之溺,此载诚圣主所乐捐,宪天之极恩也”。 这个冠冕堂皇、公产公用的建议依然未能打动知县王时昌。后者以佃田蓄水不可并行为由,断然驳回所请。

同年十月,金山寺住持广福又向布政使李世仁具呈,请求归还下湖马家圩四百余亩寺产。广福不仅强调该田乃前布政使刘鼎授意佃种,还提及康熙“三十八年圣驾临幸金山,重瞳亲睹风波之险,特谕本山置造救生红船,又颁置之船,此田乃钦赐之田矣”。 而事实上,早在下湖清复之前,京口救生船已另获工食田,由镇江府掌管。经过调查,官员们认为清复马家圩寺产并不影响救生善举,还田之事毋庸再议,该案遂销。

自此,觊觎下湖之人用尽手段,皆未得逞。但经历数轮争讼,多数官员都开始认可“一体认粮”。康熙五十三年六月初五,布政司再次呈详湖民王道明等愿将下湖地亩一并完粮缘由。次年,巡抚张伯行给出最终意见:“下湖未升地亩,仰饬该府县严禁,不许奸民告佃混升,毋庸再请摊征钱粮,致滋陪累。” 练湖纠纷最终画上句号。

同年,滨湖居民集资修建湖心亭圣恩碑,并立四祠一阁于左右,以感念巡抚于准、张伯行,布政使宜思恭、金世扬、牟钦元、李世仁,镇江知府陈士鑛,丹阳县令杨宏绩、曹蓼莪、王时昌,以及县丞杨声著,可谓一时盛事。 而清初练湖案留下的最重要遗产,当属《练湖歌叙录》。该书编纂者为丹阳生员汤谐,字展文,号怀村,出身丹阳大姓。 对于“歌叙录”之含义,汤谐解释道:

《书》曰:九功惟叙,九叙惟歌,劝之以九歌,俾无坏。是湖之复,良法美意固已当穷无穷、极无极。而吾民沐浴膏泽,歌咏勤苦,急欲以庙堂解愠,阜财之盛,绵颂祷于亿万斯年,则亦犹维持勿坏之意也。后之君子可以观矣。

可见该书的编纂目的,不是记录历史,而是明确规制;不是追忆过去,而是着眼未来;不是歌功颂德,而是“日常政治的存档”。 通过湖案文书汇编,该书将官方“不刊之令典”记录在案,以保障湖制“维持勿坏”。正因如此,《歌叙录》的内容也持续更新。嘉庆十八年(1813)至民国初,又相继编纂刊印了续编、三续、四续。对于湖旁居民而言,“《歌录》不载即为违制”,这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制度性依据。

结   语

明清江南为财赋重地,财赋出于农田,农田全赖水利。但在地域开发过程中,侵占河湖、破坏水利设施也是长期存在的问题,练湖案只是众多水利纠纷中的一例。从相关文献来看,重视水利、支持兴复练湖的地方官员并不在少数。镇江府水利通判宁维邦就曾质问占垦者:“不知此本汝等素种之田,而渠夺之以为湖耶?抑本渠等溉田之湖,至汝夺之以为田也?”然而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湖派在情理法上占尽优势,却只能眼见盗湖现象愈演愈烈。其背后原因究竟为何?

一种常见观点,即地域社会内部存在“乡绅支配体制”。 然而这不仅难以解释湖案的最终反转,更忽视了“被支配者”的能动性。湖旁居民恳复练湖二十余年,“呈词不下千张”,如果没有充分的动员能力、财力支撑及信息渠道,这是不可想象的。下湖清复前,他们控县控藩控宪,甚至御前献书;奉旨复湖后,他们修建湖心亭与圣恩碑、刊印水利书,可谓有勇有谋,绝非任人宰割之辈。与之相比,所谓“支配者”在关于练湖纠纷的历史书写中反而成为失语一方。

笔者认为,与身份特权与阶级差异相比,赋税问题对水利纠纷走向起了更为关键的作用。从湖田报升、作弊升科、一赋两田到均包湖赋,斗争双方的基本策略无不以“国课”为核心。对盗湖者而言,不价不税才能使利益最大化,然而“割据官湖必有后患,惟挂号纳粮脚根始稳”,只有缴纳国课才能获得湖田的合法耕种权。如此一来,任何复湖计划都会因“国课难除”而不了了之。正如钱杭指出,这是地方事务必须遵循“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结果。

明知私垦湖田妨害水利,只因其报升国课就无法清复,这无疑是非理性的。丹阳士人汤寅就曾指出,上练湖全部垦废,不过增田数千亩、增税数百金,而湖外二千四百余顷农田却因此失去重要的灌溉水源。“使不幸而二千四百顷不收,则百姓无从办赋,势必转死沟壑,朝廷尚须下捐租之令,发帑金而赈济之。则是所增不过数百金,而所失已数万矣。”其实地方官员也会算这笔经济账,只因无法解决“产去税留”的难题,只得将错就错,对盗湖行为一再姑息。

然而“国课至上”原则对各利益群体的“无差别”制约,又带来一定的社会公平。在练湖纠纷中,占垦派可以“报升”,却无法“抵虚”;复湖派不能言“除课”,却可议“包赋”。正因为制度性制约与阶层、身份无关,复湖派才有了绝地反击的机会:一旦解决国课问题,官员们的态度立即翻转,他们也成功夺回了用水权。

日本学者森正夫提出方法论意义上的“地域社会视野”,即把握地方场域中不同社会集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契机与结构”。 那么清代练湖纠纷折射出怎样的地方社会结构与秩序原则呢?

首先,上层乡绅在整个事件中并未发挥“指导者”的作用。与明代相比,清代练湖纠纷中几乎看不到上层乡绅的身影。这或许并非特例。冯贤亮曾指出,在明清浙江余杭南苕溪流域的水利重建中,“地方精英的支持力量显得比较微弱”。除官府外,参与水利事务较多的是诸生、地方“父老”、塘圩长及普通士民。这与丹阳情形十分相似。

下层乡绅能否成为地方社会的“支配者”呢?以吴之寅、裴之焕为首的“衿蠧”的确在“权力机构之末梢”上下其手,但总体而言,这些“潜规则”都是公开的秘密,既不能欺上,亦无法瞒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被容忍,一旦越界就可能遭到反抗与制裁。

从长时段来看,这场旷日持久的水利纠纷并无绝对意义上的胜利方。为了有限资源,双方多年缠讼,耗费大量人力财力。作为清代练湖的第一位大占墾者,绅宦张鹏未及获利即身故,且因占湖一事乡评有亏。 第二代大占垦者吴之寅虽风光一时,但最终“画虎不成,徒受万人垂〔唾〕骂,前程性命皆几至不保。人虽害矣,己亦未有利焉”。 而复湖派以“包赋”为代价,也只能妥协于上湖成田、下湖蓄水。下练湖均包湖米后增税添册,不仅胥吏盘剥日重一日,湖民们还要自行承担“私湖”设施的日常维护。这种集体宿命,体现出民间利益主体的脆弱性,也是清初练湖案最值得深思之处。但也应该看到,制度性制约在牺牲个体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弱化阶层差异与身份特权,维持日常政治的底线公平。这或可为理解清代地域社会的“秩序原则”提供另一思路。

(责任编辑   韩维宾)

猜你喜欢
赋税清代
辽代农业赋税减免及原因分析
略论清朝蒙古族“那达慕”概况
永远的末代皇帝
清代怎样整治形形色色的诈骗案
清代典妻习俗与户婚制度的竞存及原因评析
清代写真人物略考
浅谈清代宫廷乐舞的主要类型
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变化中的若干关系
唐玄宗开天时期宫廷的赋税性供给物资研究
明代杭州府北运白粮征收考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