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因斯坦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认知

2024-04-03 07:58张腾欢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4年1期
关键词:爱因斯坦以色列

张腾欢

摘  要:在巴勒斯坦问题上,作为犹太人的爱因斯坦倡导给予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平等权利。最初,他主张建立阿犹两个民族共建的“双民族国家”,反对分治。在分析了巴勒斯坦犹太人面临的生存危局后,他接受了犹太人建立以色列国的合理性。以色列建国后,他提出在以色列建立符合犹太民族传统的“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呼吁给予国内阿拉伯人以平等地位。爱因斯坦对巴勒斯坦问题有一定了解,其理念和方案也符合阿拉伯人和犹太人的正当权益,但双方不可调和的民族主义矛盾注定这样的主张无法实现。

关键词:爱因斯坦 巴勒斯坦问题 双民族国家 以色列 中东和平

随着2023年10月新一轮巴以冲突的爆发,巴勒斯坦问题再次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巴勒斯坦问题由来已久,其核心是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共同生活的这片土地应该属于阿拉伯人还是犹太人,抑或双方平等拥有。1948年以色列建国前,巴勒斯坦问题指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围绕未来国家建构而产生的争端。以色列建国后,巴勒斯坦问题指恢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合法权益问题。

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为解决巴勒斯坦问题,部分犹太知识分子曾倡导“双民族主义”(bi-nationlism),即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阿拉伯人和犹太人皆享有各方面平等权利的“双民族国家”(bi-national state)。随着1948年以色列国的建立,双民族主义最终失败,此后双民族主义者对以色列政府提出批評,敦促其实行更具包容性的阿拉伯人政策。

在双民族主义者中,有一位声誉最为卓著的犹太人,他就是著名科学家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爱因斯坦不仅是20世纪科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也是一位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知识分子。他是犹太复国主义者,亲身参与创建希伯来大学,对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做出过特殊贡献。针对巴勒斯坦问题,出于和平与民主原则,爱因斯坦早在1921年即撰文,主张犹太人应与阿拉伯人合作,以共建巴勒斯坦。此后,爱因斯坦多次在公开场合表达他的主张,以色列建国以后,他曾经拒绝担任第二任总统,也曾在《纽约时报》发表针对贝京的联名抗议信,直接促使众议员约翰·肯尼迪取消与贝京的会晤。可以说,爱因斯坦对巴勒斯坦问题的认知及言论在当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也可以从中一窥双民族主义者群体的思想认知及其失败原因。

爱因斯坦不仅是自然科学巨匠,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也留下了丰厚的思想遗产,他关于政治、宗教、和平、战争、教育、种族等问题的言论振聋发聩,其中一些思想观点影响深远,引发了世人对历史的反思,推动了社会进步事业的发展。爱因斯坦在上述领域的思想建树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兴趣,相关的研究论著不断出现,其中部分论著简略提到了爱因斯坦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看法,但迄今鲜有专门而系统的论述。此外,学界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对巴勒斯坦阿犹冲突、巴勒斯坦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巴以关系等的考察,多为较宏大的历史叙事,少见微观研究,也未将爱因斯坦的巴勒斯坦问题认知作为专门的研究课题。笔者曾撰文分析爱因斯坦的犹太观以及他与阿拉伯学者之间围绕巴勒斯坦归属的争论,但对爱因斯坦关于巴勒斯坦问题认知的整体论述则暂付阙如。为此,本文充分利用国外学者辑录的爱因斯坦档案材料,包括爱因斯坦的来往信件、报刊文章、演讲、访谈等,辅以重要的研究性传记著作和评论,梳理和分析爱因斯坦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认知及其演变,以期从个体视角出发,凸显民族主义在中东和平进程中的重要影响。

一、爱因斯坦的“双民族国家”理念

二战结束后,随着英国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走向终结,全世界的犹太人关于巴勒斯坦未来政治安排的讨论迅速高涨。大体上,围绕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一问题,当时的犹太人内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要求整个巴勒斯坦归犹太国所有;另一种是认同分治,即在巴勒斯坦部分地区建立犹太国。

对这两种观点,爱因斯坦都不以为然。对于整个巴勒斯坦归犹太国所有的观点,他批评说,这种观点的实质是“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对阿拉伯人的支配”,将侵犯阿拉伯人的权益,属狭隘的民族主义,将引发动荡冲突,最终也不利于犹太人的权益。他从人口角度解释称,巴勒斯坦2/3的人口并非犹太人,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所以犹太人不应得到对巴勒斯坦的政治统治权,如果把整个巴勒斯坦都给犹太人会导致“无法忍受的紧张”。因此,他在1946年初给马丁·布伯的信中说:“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建立一个犹太国在实践上不可行。”考虑到人口的不均衡,爱因斯坦提出制定宪法,确保一方无法恃人口上的优势而凌驾于另一方。简言之,爱因斯坦反对建立单一民族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而支持在与阿拉伯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两个民族皆享有平等地位的“双民族国家”。

对于分治,爱因斯坦则认为,这并不符合犹太人的利益,犹太人的发展前景将为此受到负面影响,两个民族的敌对也仍将存在。他的观察是,阿犹民族敌对情绪仍然严重,将自决权和主权迅速且完全交由两个民族将引发剧烈冲突,所以,阿犹分治、双方单独建立国家的时机还不成熟,“双民族国家”则是“唯一公正和合适的”国家形式。

爱因斯坦关于巴勒斯坦情势的说法有其根据。根据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当时的巴勒斯坦有180多万人口,其中阿拉伯人约为120万,犹太人约为60万;除了人口对比悬殊,阿犹两个民族在语言、宗教和文化等方面也大相径庭。此外,奥斯曼帝国晚期巴勒斯坦地区土地产权关系的大幅变迁,对阿犹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土地的私有化及交易放开,使大片国有土地得以出售,刺激了土地投机活动。居住在黎巴嫩、叙利亚、埃及和巴勒斯坦等地城市的某些富有家族,在巴勒斯坦购买了总计100万杜纳姆土地,当上外居地主(absentee landlord)。犹太复国主义兴起后,外居地主把巴勒斯坦大片土地出售给犹太人,是激化阿犹矛盾的重要原因”。由此,两个民族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从而在二战期间及战后催生了一些激进的武装派别。爱因斯坦尤其对犹太人中的极端组织十分担忧,这些犹太极端组织奉行恐怖策略,使用暗杀手段对付英国人和阿拉伯人,意图将两者赶出巴勒斯坦,从而建立犹太国,其中尤以“伊尔贡”(Irgun)和“莱希”(Lehi)最为活跃。爱因斯坦抨击这些犹太极端组织实属“灾难”,他谴责称,当巴勒斯坦犹太人将来遭遇厄运时,犹太人中间的“恐怖主义组织”难辞其咎。爱因斯坦认为,阿拉伯和犹太极端分子的“鲁莽行为”正在把巴勒斯坦推向战争。

因此,考虑到巴勒斯坦人口现状以及阿犹对立情绪严重,爱因斯坦提出,巴勒斯坦不应建立由阿拉伯人或犹太人一方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也不应分治,而应实行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在同等权利下的联合自治。为确保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在自治框架下能够和平共处,他认为需要由一个“超国家的”(supra-national)机构来行使必要的管理职能。在他看来,应由具备国际公信力的组织暂时行使这一管理职能,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行使自治权利。爱因斯坦认为,当时刚成立的联合国就是这样的组织,应由联合国成立由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共同参与的临时政府,从而走向自治;在可预见的未来,只要民族敌对情绪仍在巴勒斯坦盛行,就应严格由联合国组建的临时政府管理那里的事务。

可见,爱因斯坦的整体设想是,由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来统筹安排,使巴勒斯坦逐渐过渡到自治,最终建立“双民族国家”,从而解决巴勒斯坦问题。这种设想蕴含着民族团结精神,但它摒弃了犹太人独立建国的诉求,在犹太人内部引发了一些反对声音。奥地利犹太学者莫里斯·杜奈(Maurice Dunay)曾致信爱因斯坦,对其进行了严厉批判。杜奈惊诧于在“犹太历史上的悲剧时刻”,爱因斯坦竟公开反对建立犹太国,在如此多的犹太人正无路可去时,后者的言论“给受困的欧洲犹太人带来了多么严重的伤害!”杜奈的批评很有代表性,这是因为,建立犹太民族家园正被越来越多的犹太人理解为建立一个犹太國。在犹太领导人看来,建立犹太国是极为迫切的问题。而爱因斯坦反对建立犹太国自然被视为对犹太人正当权利的否定。在阿犹之间激烈的斗争中,爱因斯坦所反对的犹太国开始成为现实,这预示着阿拉伯—犹太国家构想开始走向失败。

二、“双民族国家”的失败与爱因斯坦接受犹太国

二战后,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的斗争一浪高过一浪,1947年4月,深受困扰的英国将巴勒斯坦问题交由联合国讨论,开始结束委任统治。对于即将由联合国举行的关于巴勒斯坦未来安排的投票,爱因斯坦称赞说,这是自罗马人毁灭耶路撒冷以来第一次,“我们将能够作为一个民族来建设一个独立的社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爱因斯坦主张犹太人建立的是“独立的社会”,而非“犹太国”。11月底,联合国通过了决议,决定在巴勒斯坦成立阿拉伯国和犹太国。犹太人接受了分治,阿拉伯人则反对并准备武力抵制。面对阿拉伯人的攻击,包括犹太领导人在内的整个巴勒斯坦犹太社团普遍认为,必须坚决回击阿拉伯人的进攻,以武力保卫犹太民族家园,建立犹太国的愿望也变得更为强烈。

在犹太同胞毫不妥协地坚持斗争的氛围中,爱因斯坦仍坚守着“双民族国家”理念。在1948年初接受采访时,爱因斯坦坚持反对分治和对抗,主张“与阿拉伯人合作”。在距以色列建国仅一个月,正是阿犹对抗异常激烈、犹太人坚持要通过武装斗争建立犹太国之时,爱因斯坦却和犹太裔英国哲学家利奥·拜克联名向巴勒斯坦以及全世界的犹太人发出了一封公开信。他们在信中承认保卫犹太民族家园的正当性,但认为应坚守和平原则,呼吁犹太人保持克制,不要使用暴力。在给《纽约时报》一位编辑的信中,他说使用武力“意味着犹太人在道德上和民族实体上的毁灭”。

然而,不到一个月后,1948年5月4日,应巴勒斯坦犹太武装的请求,爱因斯坦致信表妹,请其拍卖自己所写的这封信,所得款项用于资助“哈加纳”。在信中,爱因斯坦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目前的惨痛境况下,他们这样为之(指犹太人使用武力与阿拉伯军队战斗)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他们掌握着自己的命运,为自己的权利而战斗……我们或许会为我们使用的方法感到遗憾——这些方法对我们来说是令人厌恶的……但为了有助于在国际上营造更好的环境,我们必须首先竭尽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维护我们的生存。

在随后给乌拉圭一个犹太团体的信中,爱因斯坦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我们可能会后悔不得不使用令我们厌恶和感到愚蠢的做法……但我们必须首先按照我们的意志使用一切方法维持我们的生存。”在给希伯来大学校方的信中,他也表示:“由于处境的险恶,我们被迫使用武力来捍卫自身的权利,这是避免被灭绝的唯一途径。”可见,面对阿拉伯军队对巴勒斯坦犹太人的进攻,爱因斯坦明显放弃了之前的立场。

爱因斯坦的上述表态说明,在他看来,必须承认使用武力建立犹太国的合理性。这是因为,爱因斯坦认识到,保障犹太人生存的重要性要大于“双民族国家”本身,为此必须放弃之前的和平主义信念。爱因斯坦曾热衷于和平主义和非战理想,倡导“不妥协地抵制战争,无论如何都要拒服兵役”。他认为实现和平最根本的途径是裁军和拒服兵役,但形势的发展却使他看到,单单倡导和平无法抑制暴力。而且,纳粹大屠杀记忆对爱因斯坦影响至深,犹太同胞和自己的亲人遇害的事实深深刺痛了他的内心,这从他对纳粹德国的彻底否定上就可看出。所以,随着以色列建国前夕巴勒斯坦犹太人再次面临生死考验,在爱因斯坦那里,保障巴勒斯坦犹太人的生存逐渐压倒了和平主义,成了他最核心的关切所在。对他来说,巴勒斯坦犹太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是“无可置疑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且无法通过和平手段阻止时,就应修正原有观点。

在爱因斯坦接受犹太国——以色列的心路历程中,他的感受是复杂的。建立犹太国不再是他先前所认为的“愚蠢的民族主义和异教徒的种族谬论”,而是巴勒斯坦犹太人的正当选择。不过,他仍对阿犹最终分治的现实感到遗憾:“我从不认为国家(即建立犹太国)是一个好的理念,但现在并无退路,只有以斗争解决。”如此,爱因斯坦便无奈接受了巴勒斯坦出现犹太国这一“既成事实”(fait accompli),这也意味着他接受了“双民族国家”主张的失败。

阿拉伯人之所以对犹太人如此抵制,在爱因斯坦看来属英国殖民当局蓄意作梗所致。他分析认为,为了不使阿拉伯人和犹太人联合起来反抗英国殖民统治,英国运用在印度进行殖民统治的手法,在阿犹民族间制造不和,所以“未能实现建立一个不分裂的巴勒斯坦……这并非仅仅是我们(即犹太人)或我们邻人(即阿拉伯人)的过错,而更多应归咎于英国委任统治当局”。基于此种认识,他遗憾地表示,如果可以不受外界干扰地解决同阿拉伯人的关系,很可能就会建立起一个“双民族国家”;如今英国的统治虽已成过去,但阿犹民族冲突的祸根已经埋下,给未来的局势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英国殖民当局的负面作用也使爱因斯坦不再相信联合国是建立“双民族国家”的积极因素。前文所述,爱因斯坦不信任大国,主张巴勒斯坦交由联合国管理,但他很快发现,在战后的国际秩序中,英美等西方大国实际上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主导力量,后者对国际和地区事务的干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大国的意志,故而他认为联合国也无法摆脱大国压力而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来保障巴勒斯坦各民族权益。从爱因斯坦对英美巴勒斯坦政策的抨击来看,至晚在1948年3月,在其言论中已看不到由联合国来管理巴勒斯坦的表述。

三、爱因斯坦提出建立“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

以色列建国后的第二年,1949年11月,通过全美广播公司的讲话,爱因斯坦提出,犹太人在以色列的目标是在那里建立一个“符合犹太道德理想的共同体”,这是“双民族国家”理念破灭后他对巴勒斯坦问题的新认知。

爱因斯坦未系统阐述究竟何为“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只是笼统地说其根基在于处理与阿拉伯人的关系时,倡导“理解和自我克制,而非暴力”。但根据他以往的观点,可窥其要旨。早在1930年代初,爱因斯坦就提出,犹太人在巴勒斯坦的目标是创建一个“符合犹太古老传统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处理与阿拉伯人的关系要遵从那些维系犹太共同体存在的传统价值。1938年,他就“维系犹太共同体存在的传统价值”做了进一步解释:“数千年来直到今天将犹太人联合在一起的纽带,最重要的是社会公正的民主理念,以及所有人中间的互助和宽容理念。”故而,爱因斯坦眼中的以色列应该是继承社会公正、互助宽容等“犹太道德理想”的“共同体”。

“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的提出源于爱因斯坦对以色列国内局势的评估。他担忧以色列建国后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不是大量移民涌入,亦非受阿拉伯国家包围的险恶外部环境,而是以色列国内可能出现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即以色列国内对阿拉伯人权利的漠视。爱因斯坦的这种忧虑有其依据。以色列是以犹太民族为主体的国家,虽然以色列官方声明,不论犹太人或阿拉伯人,国内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但事实上,由于对境内的阿拉伯人并不信任,以色列政府对很多阿拉伯人采取军事管制措施,限制其种种自由;另外,随着1949年初以色列取得第一次阿以战争的胜利,大量阿拉伯人沦为难民。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在第一次阿以战争中的遭遇,爱因斯坦感到心情沉重,“有罪恶感”。尽管他同情以色列捍卫自身国家安全、为全世界犹太人提供避难地的立国原则,但也担心在现实中,“狭隘的民族主义”将导向敌对和暴力,所以他担忧“以色列的灵魂”,即担忧以色列所要继承和发扬的犹太传统理想道德会失去。

为了拯救“以色列的灵魂”,爱因斯坦主要以批判“狭隘的民族主义”为中心,多运用警示和批判式的话语,来传达自己的“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主张。以色列建国后不久,“伊尔贡”领导人梅纳赫姆·贝京创立了主张对阿拉伯人奉行强硬政策的右翼政党“自由运动”(Herut)。在针对贝京访问美国的抗议信中,爱因斯坦指出,“自由运动”的形态和诉求与纳粹、法西斯类似;在过去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伊尔贡”和“莱希”开启了在巴勒斯坦的“恐怖统治”。爱因斯坦认为有必要以联名签署公开声明的方式向美国公众呼吁不要支持贝京和“自由运动”。联名抗议信在《纽约时报》发表后引发很大反响,当时的众议员约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为此取消了原定与贝京的会晤。对以色列右翼修正主义派别中出现的对阿拉伯人实行殖民的言论,爱因斯坦抨击说,这与英国曾经在巴勒斯坦的政策如出一轍;如果要与阿拉伯人达成友好和富有成效的合作,这种言行应受到约束。

所以,爱因斯坦认为,“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最重要的要求是给予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以完全平等的权利。从欧洲逃难的犹太难民的惨状令他动容,他不希望阿拉伯人也遭受同样的命运,在他看来,能否给“阿拉伯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是对我们的道德水准的真正试金石”。他乐观地说,如果以色列采取此种政策,就会使境内的阿拉伯人成为这个国家可以信赖的公民,而且也有助于逐渐改善同阿拉伯国家的关系。他还提出了自己对如何争取以色列境内阿拉伯人的建议,认为“基布兹运动”(Kibbutz movement)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因为它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精神。就其实质来说,“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与“双民族国家”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两种理念都主张在处理与阿拉伯人的关系上,以和平合作为基础;两种理念也都对阿拉伯人抱有充分的信任。

1952年11月,耶路撒冷的一家报纸提出由爱因斯坦接任刚去世的哈依姆·魏茨曼担任以色列第二任总统。以色列驻美大使阿巴·埃班在给爱因斯坦的一封正式信函上说,这一邀请是“犹太民族给予它的任何一位子民的最高礼遇”,且仅要求爱因斯坦作名义上的总统,可不必从事具体工作。但爱因斯坦回信婉拒了这一邀请,称自己更愿意从事科学研究,而不擅长处理社会事务。至于婉拒邀请的真实原因,爱因斯坦在给女儿的信中吐露了心声:假若自己成了总统,有时将不得不说一些很多以色列人不喜欢听的东西,在他所设想的道义责任与现实政治的碰撞下,他预料到将出现“同我的良知会产生冲突的那些困境”。爱因斯坦的这一内心独白从侧面说明,在当时,“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的主张在以色列国内并不会被很多人接受。

不过,和接受犹太国——以色列的建立一样,爱因斯坦也接受了以色列国内的民族现状。爱因斯坦称境内阿拉伯人为“少数民族”,是对以色列国内阿犹人口对比现状的承认,且他未提到犹太人要在政治上与阿拉伯人建立两个民族共同主导的政府体制。这说明,爱因斯坦已默认以色列是犹太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但他不希望以色列国内的阿拉伯人受到不公正对待。所以,“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更多的是一种主体民族占人口多数、但少数民族权利也得到保障的国家形态。爱因斯坦还为此种国家形态赋予了崇高的道义使命,对此,他有一个意味深长的观点,即以色列国家“应仅仅被看作是服务于这些目标(即建立“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实现的手段,而非国家本身”。

但最终,爱因斯坦的“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愿景只是止步于美好的期待,为此他在生命的最后岁月里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和困惑。1955年3月,《纽约邮报》著名专栏作家多萝西·希夫(Dorothy Schiff)对爱因斯坦进行了专访,希夫口中所称的这位“理想幻灭的理性主义者”流露出失望之情:“起初,我们对以色列抱有很大希望,我们觉得它也许比其他国家好,但也好不到哪里去。”一个月后,爱因斯坦对阿巴·埃班诉说了同样的遗憾,他说以色列国家的建立是他一生中极少看到的有道德品质的政治行动之一,但他担心以色列不能正确处理与阿拉伯人的关系。

综观爱因斯坦有关以色列的言论,警示和批判可谓多于肯定和赞扬,他始终将“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作为一种向外界传达自身对以色列国家愿景的追求,这种追求掺杂了很多的道德考量,它和“双民族国家”理念一样,在复杂的现实政治纠葛中化为了泡影。

四、结   语

为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爱因斯坦着眼于通过赋予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平等政治权利,实现地区和平。为此,爱因斯坦提出了建立“双民族国家”的过渡方案;后来随着形势发展,他也接受了阿犹分治以及以色列成为犹太人占主导地位国家的现实。应该说,爱因斯坦对巴勒斯坦民族状况和地区局势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他所提出的理念和方案也符合阿拉伯人和犹太人的正当权益。

然而,尽管身为科学巨擘,且抱持对社会政治事务“忍不住的关怀”,也积极投身其中,通过新闻媒体、个人著述和通信等多种方式来传达自己的思考和见解,但爱因斯坦的努力并未有多少“名人效应”。从现有史料来看,在当时的巴勒斯坦政界和民间,无论是犹太人还是阿拉伯人,都未对爱因斯坦的主张有积极回应,他设想的“双民族国家”和“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理念脱离了巴勒斯坦现实,在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中间缺乏支持。

追溯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对巴勒斯坦未来政治安排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爱因斯坦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挫败有其缘由。早在1934年,巴勒斯坦阿拉伯领袖阿卜杜勒·哈迪(Abd al-Hadi)便称,他对犹太人在巴勒斯坦的目的很了解,犹太复国主义和阿拉伯民族运动“有根本的利益冲突”,阿犹之间的冲突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同年,犹太领袖大卫·本ˉ古里安(David Ben-Gurion)向阿拉伯政治家穆萨·阿拉米(Musa Alami)表示,若阿拉伯人接受建立猶太国,作为回报,犹太人将支持创建一个独立的阿拉伯国家联盟,犹太国将与其展开深度合作。阿拉米则答复称,阿拉伯人对犹太人在巴勒斯坦为他们带来的利益并不感兴趣,他们情愿让巴勒斯坦再贫穷荒芜一百年,直到阿拉伯人自身有能力去开发建设。由英国在1937年提出的阿犹分治决议就是对阿犹之间已无法和平共处这一现实的承认,犹太人原则上同意分治,他们不认为建立双民族国家有现实可能。阿拉伯人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治计划,他们认为整个巴勒斯坦都属阿拉伯人所有,他们还担心一个犹太国的出现是犹太人企图夺取整个巴勒斯坦的第一步。到1948年联合国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后,这种对立趋向高潮,阿拉伯人拒绝分治决议,发动了战争。战争后,以色列出于保障犹太民族存续,将国家安全置于民族平等之上,对国内阿拉伯人的权利作出了种种限制。在巴以严重对立的形势下,解决国内阿拉伯人的合法权益并非国家优先事项,而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则始终不承认以色列国家存在的合法性,继续对以色列进行各种袭击。就这样,巴以互相指责对方,双方之间爆发了无数冲突,巴勒斯坦问题延宕至今,并不时发生新的冲突。

可见,爱因斯坦对巴勒斯坦问题的认知是不全面的。其一,爱因斯坦对“双民族国家”无法建立的原因的判定是偏颇的,大国干涉并非主因。诚然,英国殖民当局为了维持在巴勒斯坦的统治,在两个民族之间制造了很多矛盾,强化了双方的对立,导致两个民族不愿分享政治权利。但“双民族国家”理念失败的主因在于,犹太人希望建立独立的犹太国,犹太人在那里享有主体民族地位;而阿拉伯人要求在整个巴勒斯坦建立阿拉伯国,犹太人只是这个国家的少数民族,双方互不接受对方的主张,从而难以达成共识,联合国巴勒斯坦问题特别委员会的调查即说明了这一点。其二,爱因斯坦提出的“犹太道德理想共同体”理念有浓厚的理想色彩。虽然其承认犹太人在以色列国内的主导地位,同时呼吁保障阿拉伯人作为少数民族的权益,但无法回应以色列建国后犹太人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关切,也难以平复阿拉伯人无法建立独立国家的愤懑。爱因斯坦夸大了大国干涉对巴勒斯坦问题的影响,也没有认识到以色列建国后对国家安全的极度渴求。

因此,本质上说,爱因斯坦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挫败是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无法调和的民族主义追求所致。就2023年10月爆发的新一轮巴以冲突来说,多年的民族主义积怨可谓罪魁祸首:在巴勒斯坦内部尤其是加沙地带弥漫的强烈民族主义情绪驱使哈马斯发动对以色列的袭击;以色列出于维护犹太民族国家安全,拒绝巴勒斯坦人建国,引发后者广泛不满。

尽管在民族主义裹挟下,巴以矛盾和冲突复杂,但国际社会一直主张“两国方案”,即在以色列之外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作为巴勒斯坦问题的解决之道。“两国方案”从保障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民族权益出发,建议将历史上的巴勒斯坦地区划分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国家。这与爱因斯坦的主张有所不同,但其中彰显着淡化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取向,高扬着和平和解与合作的精神,与爱因斯坦曾经的设想又高度一致。在今天,挖掘和总结爱因斯坦的思想遗产对理解和寻求解决当前的巴勒斯坦问题仍具有一定意义。

(责任编辑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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