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商约》的修订及其影响
——以上海《民国日报》为中心

2024-03-21 07:07王晰锐
西部学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法方国民政府条约

王晰锐

(西南民族大学 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成都 610041)

“改订新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与西方大国进行谈判,以修改以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目标的斗争。《中法商约》作为最早修订的不平等条约,在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上海《民国日报》是1916年1月22日为反对袁世凯称帝而创办的近代报刊,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成为中国国民党的机关报。作为当时进步色彩比较鲜明的政党机关报,上海《民国日报》在主编邵力子的倡导下继承了新文化运动之精神,大力宣传马列主义,提倡进步思想,是中国近代报刊中比较鲜明的典范。《中法商约》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中一个较为重要的条约,受到了上海《民国日报》的高度重视。目前学界对于上海《民国日报》的研究较为丰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蔡铭泽的《五四前夕上海〈民国日报〉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宣传》[1],李明明的《上海〈民国日报〉禁烟禁毒问题研究(1927—1932)》[2],陈涵的《〈民国日报〉广告视野中的上海消费文化(1916—1923)》[3]等;《中法商约》的研究仅在张维翰的《拟陈另订中法商约及改善中法关系意见书》[4]和蒋廷黻编著的《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5]中略有介绍,还可更加深入进行探讨。本文将依据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就上海《民国日报》对《中法商约》谈判的报道进行总结,归纳《中法商约》在商定过程中政府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于此事件的看法,探讨《中法商约》修订这一历史事件所造成的后续影响。

一、改订新约运动中《中法商约》谈判的起因

自签订以来,修订《中法商约》一直呼声就很高。《中法商约》(也称为《中法越南商约》)的由来可追溯到清政府与法国的中法战争。1885年,清政府在英国的调停下与法国讲和,随后签订《中法新约》(也称为越南条款)。《中法新约》其中一条规定了“两国另派员司,勘定边境,协定通商细则”[6],之后在1896年签订的《中法越南通商细则》中重申了《中法新约》的精神,确定商约十年修订一次,并赋予了法国在越南开矿设厂与压榨越南华人的权力。例如《安南边境通商条约》规定:“新开二市场之关税输入税按照海关税减五分之一征收,输出税按照海关税减三分之一征收。”[7]这可以明显看出法国取自清政府的关税利益,而后修建联通中国的滇越铁路也让法国更方便地掠夺我国的资源,这让《中法商约》从诞生之后便蒙上了不平等条约的阴影,中国民众对于清政府绥靖法国的政策亦感到不满。

早在1912年,孙中山便主张废除西方国家在中国攫取的领事裁判权并要求收回租界和关税自主权。1926年《银行月刊》记载:“按照通商章程第十八款之规定,扣至中华民国十五年八月七日止,又届期满之日,均失效力”“上开各约章所规定之陆关税办法,及其他种特别待遇,应即停止”[8]。1926年的《五九》则站在法领事的角度阐述了修约事件:“法政府对于修改该约,并不反对。唯因修订手续极为复杂,并非短时间内所能竣事。故希望该约再延期一年,俾双方可准备一切,颇愿中政府勿操之过急,以全邦交云。”[9]可以看出,当时无论是民众还是北洋政府都支持重新修订不平等的《中法商约》,就连法国政府都认为该商约对中国太过于严苛,长此以往下去不利于中法两国的邦交。由此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前,北洋政府与民众就已在酝酿如何修改沿用了数十年的《中法商约》,这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所实行的改订新约运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作为中国国民党的机关报,上海《民国日报》最早于1926年9月3日开始关注《中法商约》修约的相关事件,在《反对中法商约延期》一文中指出:“《中法商约》为期将满,外交部已照会法政府申明预备重订;却不料法政府虽不表示反对,但欲藉故延期一年。此例一开,我国与他国所订不平等条约,将亦起效尤,请求给予法政府严厉驳斥”[10]。可以看出,上海《民国日报》在初次谈述《中法商约》的修订时,便借中华国货推行会的请愿表明对《中法商约》修订的态度:认为法国此举意在故意拖延不平等条约的重修过程,短期内会损害中法之间的正常商贸,而长期来说则会给其他国家效仿延期修约提供借口,其所造成的后果是中国民众所不能接受的。以这篇文章为标志,上海《民国日报》开始了全程追踪《中法商约》修订的报道。

“二次北伐”在形式上“统一”全国后,南京国民政府确立了作为当时中国唯一中央政府的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建立起来的政权,它在建立后的外交活动中,一是要对内废除或者修改近代以来与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以在国人面前树立对外自主的形象,二是想要继续获得西方国家的支持与同情。在上述原因的作用下,改订新约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最为重要的一项外交举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在对外宣言中提出,“中国八十余年间,备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既与国际相互尊重主权之原则相违背,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作下列之宣言:(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11]。此《对外宣言》发出后,改定新约便开始施行,具体体现在关税自主化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上,法国与南京国民政府关于《中法商约》的谈判博弈便是在改订新约运动的背景下进行的。

二、上海《民国日报》记录的《中法商约》谈判过程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修订新约运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法商约》的修订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从政治层面来看,它的修订关系着不平等条约的存废与国家的外交形象;从经济层面来看,它关乎中法商贸的开展与关税自主权的落实,是中国各界、法越商人比较关注的商约;从社会层面来看,修约是人民大众迫切关注的问题,它关系着南京国民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与社会舆论。

(一)谈判初期又起争执

1927年出版的《清党特刊》首次以政界的角度对《中法商约》的修订发表了意见,指明“南京市党部主张废除《中法商约》,《中法商约》业已满期,即当宣布废除”[12]。在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中,首次涉及《中法商约》修订的是1927年5月19日召开的浙江省党部十三次常务会议。作者在该次会议中的第三个议案里提到:“第十三军军长刘成勋电请一致主张废除《中法商约》案,‘决议’通电响应。”[13]1927年7月31日,上海《民国日报》刊登了山西党务改委会请求废除《中法商约》的报道,报道称:“本党本总理遗训,负取消不平等条约求中国自由平等之使命,值此《中法商约》业届期满,请即宣布废除旧约,另订平等新约,以继总理遗志,而求民族解放,属部誓率山西民众为政府外交后盾”[14]。分析上述史料可知,在《中法商约》到期之前,政界对修订条约的回应几乎都是较为激进的。虽然《中法商约》相较于中英和中日等不平等条约危害性较小,但作为西方大国与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志之一,还是让政界对此次的修约抱有“完全平等”的期望,因此无论是南方的南京、浙江国民党党部还是北方的山西省党部,都着重强调废除条约而不是在《中法商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1928年6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对外宣言》发表后,改订新约运动进入了实际操作时期。1928年8月21日,在上海《民国日报》记者访问外交次长唐悦良的记录中,唐明确表示:“《中法商约》现正准备重订,已大致商妥,待巴黎复电到即可签字,大约三五日内或可发表”[15]。9月26日,上海《民国日报》在《王正廷谈外交》一文中,甚至直言“《中法商约》将实行”[16]。南京国民政府外交官员虽然在1928年的下半年就开始宣扬《中法商约》的修订在几日内即可开始协商,但事实是因法政府代表团还未准备充分,《中法商约》的正式协商拖延至1929年才正式开始。

1929年1月19日,上海《民国日报》发表了一篇《外部准备改订中法商约》的新闻,强调“法使玛德二十一日由平南下,二十三日可抵京,系商议中法越南陆路通商条约之修订”[17]。这是当时民国报纸中最早报道法国政界对《中法商约》修订的动作,代表着准备了几个月的《中法商约》修约活动终于在1929年年初开始进行。9日后《中法商约》谈判的中方核心人物张维翰(1)张维翰(1886—1979年),字莼沤,云南大关人。早年毕业于云南法政学堂。参加辛亥革命,任云南都督府秘书。1912年加入中国国民党。1913年后历任云南省行政公署总务科长、四川省督军公署秘书长等职。1918年冬赴日本研究地方行政。1922年3月回滇。1928年后历任云南省政府委员兼外交部驻滇交涉员、省民政厅长等职。在上海《民国日报》的附刊上列举了另定《中法商约》及改善中法关系的意见书,着重强调“废除中越苛捐杂税、修改滇越铁路章程及铁路周围利用地之法”为《中法商约》谈判的核心。1929年2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正廷正式抵沪,标志着中法双方准备妥当,其在当日回应上海《民国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使对《中法商约》取消不平等条例态度甚好,并同意了在越华侨苛税废止及钦渝路借款的善后处理,并表示大约两三个星期内《中法商约》谈判便会顺利结束”[18]。

由此可以看出,《中法商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取消法国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保障在越华侨的商贸权利,商讨北洋政府向法方借款的善后处理方法等。在上海《民国日报》的前期宣传中,无论是中国外交官还是其他官员都抱着一种志在必得的心态,甚至法政府对中方提出修约内容的态度都是“认同、予以正面回应”,但这样舆论势必会造成对《中法商约》修订难度的低估,王正廷两三周内即可妥善解决的言论似乎有夸大其词之嫌。

1929年2月5日到1930年5月16日是《中法商约》谈判的重要时间,南京国民政府与法国政府的代表除了休息日外每天都要举行一次修约会议。上海《民国日报》统计了每次《中法商约》谈判的出席人员、会议情形与会议结果等内容,且对每一场会议的主要讨论内容都有着重的解释。例如首日就介绍了中法双方的与会人员,随后在会议情形中直接写明:“举行会议后,王部长首先提出:一、修改滇越铁路章程;二、越南华侨人头税问题;三、要求在河内海防西贡设领事;四、废除值百抽二的通过税,并将上述一体整理出草案并随时修正”[19]。虽是草案讨论,但此会议中方代表将《中法商约》最终修订的目的直接呈现给了法方代表,以求最大限度地废除商约中带有不平等条约色彩的款项。法方代表显然对中方提出的草案内容颇有微词,在草案的提出阶段就和中方代表发生了争执。

1929年2月9日,上海《民国日报》刊发的《中法商约昨亦续议》直接将副标题定为法方态度仍甚固执,其中“我方保存华侨历史上之既得权、西贡海防河内设领、请求废除施诸华侨之非人道待遇三条”,则皆被法方代表以“没有说服力的条约支撑、以云南府等处设立领事为交换条件、以越南政府预算更改为由坚持保持原约内容”[20]一一回绝,可见谈判开始时双方都不想做出原则性的让步,这导致初期的谈判进展较缓慢,双方各执一词而延误了对于《中法商约》核心问题的讨论。

在进行第六次会谈后,第七次会议到了1929年2月16日,上海《国民日报》有关报道记载:“法方对我国要求如废止过境税、人头税、营业税、过埠证等等,须与欧美日本各国同等待遇,甚坚持维持过境税”[21]。可以看出,《中法商约》的危害确实不如和其他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法方要求继续增加《中法商约》的分量并维持原有的税率,这显然是在试探中方的底线,并未打出真正的筹码。中方没有对法方的条件做出正面回应,仅待议题成立后,随着法方政府态度的逐渐缓和,从19日到24日,才陆续达成了在越华侨的落地税废除、人头税改为个人税、中法入越免护照、中法互设边境领事与华侨地位平等之议案。1929年2月26日,上海《民国日报》发表社论:“王外长据理力争,《中法商约》签字不远”[22]。此论断一出,中国各界才算松了一口气,这标志着《中法商约》谈判的第一阶段结束。

(二)谈判中期矛盾加深

在第一阶段的中越苛捐杂税与在越华侨的政治经济权利等问题处理妥当之后,接下来要进行的便是第二项:讨论关税问题与条约主体文字。这是关税自主运动的核心,因为牵连着法国的核心利益,因此在条约谈判过程中遇到了比第一阶段还要强大的阻力。在《中法商约》第十二次会议的报道中,上海《民国日报》指出:“争执最烈者,为关税问题。我国主张双方国家对进口货所纳关税应按照第三国人一律待遇,同时条约主文以中法文字并用;而法国则以旧约废止,前订陆路减税办法将随之取消,拟于本年四月间实行加税作以回应,而条约主文坚持以法文为主”[23]。不难看出相对于第一阶段对在越苛捐杂税条文的修订,法国在关税乃至条约主文的态度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当中方想将关税按照第三国的标准进行修订时,法方则毫不客气宣布减税措施取消甚至还要无理加税,这说明法国虽然同意续订新约,但相比在越利益的妥协,在华关税的修订似乎更是法方关注的问题,由此关税便作为遗留问题留待解决。其在第十四次会议上仍然以“税则及越南华侨具体待遇问题相持未决”[24]出现,对其他问题的争执,除了中越的通过税存废和最惠国待遇的调整外,双方对条约的其他原则基本上趋于一致。正如张维翰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表的言论称:“《中法商约》全文已议妥,唯其间尚有一二点不同意处……法方若有诚意,则不久亦即可签字。”[25]

当年3月24日王正廷发表言论:“《中法商约》进行颇顺利。”[26]从张维翰和王正廷的发言中不难感受到,虽然从1929年2月开始《中法商约》的谈判就处于一种微妙的对弈当中,但经历了一个月的反复争论后,政界依然对《中法商约》的合理修订保持着一种近乎乐观的态度,这其中有两种因素。一是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抱有着不小的信心。政界认为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有实力支撑起《中法商约》修订谈判的筹码,因而可以在不违反法方原则的前提下为中国尽量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利权。二是相比于同时期的中英、中日改订新约,这些国家大多嗤之以鼻、冷漠待之,想要修订条约亦是难事,自然就不必提废除不平等条约了。法国政府虽与南京国民政府有争议,但大体来说还是积极响应改订新约活动,亦同意部分修改和废除条约的做法,因此整体上《中法商约》是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谈判比较顺利的条约之一。

之后的三个月里,因粤桂战争和蒋冯战争爆发,《中法商约》由于中国的政治形势而被迫搁置,直到1929年6月20日上海《民国日报》才重新进行追踪,其言论称:“法使玛泰尔月底南下,大约月初继续开议中法越南商约,以求解决双方一直搁置的通过税、设领关税问题与法方免税互惠的问题”[27]。这意味着在中国政局稳定后,新一轮的《中法商约》谈判将被再次提上议程。若会谈顺利,便会如同南京国民政府所期待的那般顺利签下修订的新约。

可是在1929年7月1日的上海《民国日报》刊文中如此记录:“法使曾根据巴黎政府之意见,提出新意见书,对前王部长与法使所议草案有利于我国各点,法方多有变更。如护照法方仅称互惠办法、通过税的废止时间限定模糊、在越华侨待遇若与之前的条约负担无异,则法方可保证华侨在越南的历史所有权。”[28]这些受到巴黎政府“指点”过的新意见书显然将前几个月谈判的成果又拉回到了较为尴尬的境地,法国认可中方所宣称的护照、废除通过税与保护在越华侨权益的要求,但每一个条款又附加上了对法国政府利好的条件,要么就是模棱两可的期限,这让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在期待了两个月的修订之期后,对法方的行为表示困惑与些许愠怒。

上海《民国日报》在第二天的社论中发表了如此看法:“闻其内容,凡有利于法国方范围益形扩充,有利于中方者不予同意又思减削之。……揣测法方在旧约废止新约未签订时期可为所欲为,始终无成立改约之诚意。”[29]之后的7月5日又论:“法方所提新案与原案相去太远,实出人意表。新案中云南所最希望改订路章及免除通过税条文与事实多相矛盾,必须改定,无反对理由;至于通过税以国际实例(2)据上海《民国日报》记载:1848年美国与哥伦比亚缔结关于巴拿马海峡之条约,有废除通过税的规定;除此之外,1878年柏林条约、1904年智利玻利维亚条约、1905年瑞典挪威条约、1908年德国葡萄牙条约、1914年希腊塞尔维亚条约等数十例废除通过税之约可佐证中方主张,而又因欧战结束后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计划》所主张,予以各国货物平等通过之待遇,故中国的主张有国际法支撑,亦有理有据。亦必须免除,万难再有迁就,必坚持到底。”[30]

或许是迫于法国政府的压力和应对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法使在短短数月的返程后炮制了一份苛刻到令南京国民政府感到十分诧异的新意见书。其中某些对法方有利的条件甚比旧约更为严苛,而对于中方有利(甚至说是互利互惠的条件),法方则选择漠视或模糊细则,且在中方例举了欧战结束后国际之间货物自由通过的原则后,仍然固执地不肯放松中越边境间的收税利益,这是南京国民政府以及各界民众所不能容忍的。在批判了法方无理的新意见书之后,该次会议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共识,中方拒绝在谈判妥当之前在新意见书上签字,原本即将拟定的新《中法商约》因法方的擅自修约而继续搁置。几日后,法使因其他公务北上后,《中法商约》的修订再次延期。

(三)谈判后期妥协签约

自法国政府擅改条约细则后,《中法商约》修订一度陷入停滞,直到1929年11月末事情才起了些许转机。11月24日,上海《民国日报》报道:“王外长电催法使南下,两星期后可续开谈判”[31]。中方得知法使得到了法国政府的训令,虽内容未知,但仍有进展的可能;此前是因为法使请示政府才导致谈判搁浅,表面上法国由云南政府改组未定而拖延,实质上是法国仍在观望中方的态度。因此,中方开始催促法使早日到南京进行新一轮的谈判。结果正像报道中预测的那样,法使向法政府上报了《中法商约》搁置的理由后,法国政府在进行辩论后最终同意同南京国民政府达成妥协。12月8日,法使与王正廷进行非正式会谈后,“双方意见极为接近,对我方意见大体赞同,唯须正式合同作进一步商榷后,再定期签订”[32]。至少在非官方的层面上,法使已经和中方政府代表在某些地方达成了一致,法使对中方一直所坚持的修订条约有了一定的认同,但这并不代表《中法商约》的商讨出了确定的结果。张维翰曾两次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文申明:“谓余言中法意见,业已一致,想系传闻之误。需双方政府请示后可知,国府能否予以同意,尚不可知。”[33]由此可知,虽然民众皆希望《中法商约》尽早修订完毕,但考虑到依然存在的双方矛盾与两国政府之间的态度,非正式会谈所达成的一致并不能作为国家层面的一致认同,这便是1929年没有签订正式的《中法商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1930年年初,因云南地方政府宣布实行新税,法货物进口云南将受到更大的阻碍。为了保护法国在滇的关税利益,法国政府相对于之前的态度舒缓了一些。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欧美司司长徐谟中如此描述:“胡世泽秘书赴平省亲,顺道访法使,已有相当结果,法使玛德短期间将南下。”[34]但在似乎协商一致的《中法商约》快要水落石出之时,“法使玛德因某项关系未接法政府复训令为推诿,又以我国政局不稳、法领被拘禁而拖延”[35]。该消息震惊了中国社会,让为等待条约签订而一直留守于沪的修约专员张维翰倍感失望,他在得到此消息后立即做好4月15日购票返滇的准备,王正廷接到法使预备南下的消息后极力劝阻,才中止了返滇的计划。张维翰在上海《民国日报》的访谈中说:“法使二次照会王外长事,以历来法使之态度观之,恐未必有即来诚意。渠因王外长之嘱令、且以四月病复发,故在沪迟留数日。”[36]张维翰的态度大致可以代表当时的社会对法使甚至于法国政府的印象,本该是1929年关税谈判后就应签订的商约,却以中国政治为借口无故拖延;在中方准备重新搁置谈判后法方又宣称即将来谈,法方政府这种欲擒故纵的态度逐渐消磨了中国各界的耐心,在法方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动作之前,《中法商约》的最终拟定一度处于僵持局面,符合当时社论之“遥遥无期”的形容。

1930年5月,中法之间的修约博弈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1930年5月5日,上海《民国日报》发表社论称:“法使六日由津南下,九日可抵沪,大致十一十二两日,在京有一度会议,作《中法商约》最后文字上之修正,定十二日在京正式签字”[37]。胡世泽访问到沪法使,5月12日王正廷与法使进行会谈后,终于就《中法商约》条件达成一致,在知会双方政府之后,《中法商约》还是沿用之前的文本执行,中方仅需要知会云南地方政府修改新税条款,便可在十三十四日之内签订完毕。1930年5月16日,上海《民国日报》报道了此则新闻:“驻华法国公使玛德,为中法越南商约交涉事,与前日来沪,与王外长接洽后,法使即电政府请示兹训令已到沪……明晨抵京后,旋即与外交部部长王正廷签订中法越约。法使急于回北平办理使馆内结束,故于签字后亦不必多逗留。”[38]就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斡旋与坚持之下,不平等的旧《中法商约》终于被修订成了一个互惠互利的新平等商约,不但顺利收回了关税利权,废除不合理的苛税,对在越华人的保障也得到了落实。自此,《中法商约》的修订历时1年零3个月,终于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成功落下了帷幕。

三、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对改订新约运动、云南地区及在越华侨的影响

《中法商约》作为《中法新约》中经济不平等条约的标志,其自签订由来便遭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云南边境商人的诟病,修约呼声没有停止过,这就让改订新约运动中的南京国民政府将修订《中法商约》作为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且因关系到在越华侨的切身利益问题,亦受到了大部分在越华侨(尤其是从事中越贸易的华侨)的关注。因此,上海《民国日报》以《中法商约》的重新修订为主线进行报道,同样对这些群体存在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对改订新约运动的影响

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有收回利益和加深与西方国家友谊的双重目的,要达成这两个目标,必须废除清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在相互尊重和对等的前提下修订或者重新制定新的条约。这种运动与西方国家或多或少存在着冲突,因为它要求西方国家放弃原本的利益并获得国际承认。例如,在改订新约运动初期,英国和日本等国几乎对该运动采取漠视或不表态的态度,以抗议南京国民政府收回利益。因此,减少条约的危害和不平等条款,扩大新约的成果是至关重要的。相比之下,西方国家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成谅解的难度更大,消耗的时间也更多。

《中法商约》作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过的不平等条约的代表,汇集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国作为西方大国,虽然积极修约,但若任由南京国民政府完全收回利权,则会影响其国家声望。这是初期法国代表不断就中方提出意见进行争论,甚至制定中方绝对不能接受的《新意见书》的重要原因。相比于其他不情愿修约的国家,中法商约谈判的争论仅局限于细节问题,并不存在原则性问题。虽然存在故意拖延之嫌,但在上海《民国日报》的全程报道中,两国政府总体上达成了共识,中方对法国增设使馆问题进行了合理妥协。最终签订的新《中法商约》在性质上成为中法平等互惠的条约,双方从贸易上因此获益。

作为一家有着重要影响力的报纸,上海《民国日报》全程报道了《中法商约》修订的过程。这些报道在政府层面上增强了改订新约运动的信心,尽管这个过程曲折艰辛,政府仍然愿意尝试去修改不平等条约。《中法商约》修订签约后,其他西方国家对南京国民政府修订不平等条约运动持更为积极的态度,其看法有所改观。以学者的观点而言,便是:“开始在对华政策上统一步调,除了在财政问题上着手以一定措施帮助这个政府摆脱困境外,在‘治外法权’问题上也愿意以一些‘建设性的政策’去‘与中国人加强合作’”[39]。在民众层面上,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展示了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所做的努力,增强了人们对改订新约运动的支持度和信心。在外交层面上,这些报道让西方国家认识到南京国民政府收回利权、重新修订不平等条约的决心,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威望,同时向外界展现了中国外交的公开透明性,上海《民国日报》对此功不可没。

(二)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对云南地区的影响

自南京国民政府提出改订新约运动以来,中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中法商约》的重新修订,当时西南边境的云南滇人则是与该条约利益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因此他们的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当时中国社会对新《中法商约》的看法。早在1926年10月21日,上海《民国日报》就以《滇人对中法商约的态度》为题刊发文章:“不平等商约直接蒙其影响,尤以我云南为尤甚。出入港沪,假道彼邦,行旅受其困,运输受其制。年来百物腾贵金融紊乱,曷莫非此等条约为之厉阶。”[40]后,该报还报道了滇人呼吁废除该条约的请愿,由此可见,《中法商约》严重阻碍了云南地区的边境贸易和经济发展。由于受到条约限制和苛刻的通行税和人头税的影响,即使处于优越的地理位置,云南也无法充分发展其经济,对当地民众和商人来说,这是非常痛苦的。因此,云南修约代表张维翰深刻了解该条约对云南经济发展的限制,在《中法商约》的谈判中用条理清晰的事实论据进行斗争,最终实现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和促进云南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在谈判过程中,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让云南地区人民认识到了法国面临的经济危机,以及妥协的必要性,这有利于云南经济的发展,增加与越南政府的政治互信,从而实现经济双赢。

经过上海《民国日报》对新《中法商约》签订的报道,云南地方政府顺理成章地收回了滇越铁路在云南段的利权,这使得云南民众能够扩大与东南亚的贸易活动。得益于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人们了解到新《中法商约》的互惠互利性质,重新开始边境贸易交流,壮大了云南地方的经济实力和物资储备。这让云南从边陲地区一跃成为西南大后方的重要地区,对未来的抗战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上海《民国日报》报道对在越华侨的影响

法国在东南亚建立法属印度支那后,越南被纳入法属亚洲殖民地的体系。然而这一体系并不能轻易改变滇越边境贸易与在越华侨的现状,当时清政府签订《中法商约》时忽视了这些群体的利益,这让《中法新约》的殖民主义色彩更加明显。对于在越华侨,1927年5月6日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说:“略谓旅越华侨,因越地无领事设置,遂致历受种种压迫,任人支配,视同无国之民,并以受种种人头苛税之繁征,痛苦愈深……望诸君赐以援助”[41]。越南华侨在越的悲惨状况自《中法新约》签订以来便一直未被法国当局和法属印度支那政府所承认,他们不但要忍受与云南民众一般严苛的贸易限制与税率,还因在越无使馆等诸多问题而被当地政府作为无国者进行压榨,如此多的桎梏便让在越华侨成为《中法商约》修订最坚定的支持者,他们在《中法商约》谈判期间列举了在越华侨所遭受的种种非人道的黑暗待遇,例如“高昂人头税,为所欲为之定税,华侨所生子女强迫为越籍等”[42]。

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成为时人了解在越华人悲惨境遇的最好证据,同时也为在越华人在谈判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博取了民众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同情。上海《民国日报》对于《中法商约》的全程报道为打破在越华人的困境提供了关注和支持。这样的报道让南京国民政府增加了修约谈判的底气,也有了有力的论据,最终达成了协议并保障了在越华侨的生存和贸易权。在新的《中法商约》签订后,越南华侨对新条款中不明确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并请愿至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外交部根据华侨的建议商请法方进行了修改。这些努力和成果增强了在越华人的自信,同时也让他们有了国内的舆论援助。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为保障在越华侨的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今后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对越外交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四、结语

《中法商约》作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商约的代表,是中国百年屈辱史的一个缩影。《中法商约》生效后,中国在东南亚的贸易便被法国以苛捐杂税为由而加以阻碍,这导致原本繁盛的东南亚贸易因殖民者的到来几度被限制甚至中断,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在《中法商约》控制下的在越华侨,被当作“无国者”对待,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享受之前的特权,经济上亦被法当局征收高额的赋税,社会地位上被认定为当地越人而非华侨。鉴于清政府末期的软弱与北洋政府的借款条件,在南京国民政府正式成立之前的几十年中,中国仅能默默忍受《中法商约》带来的压迫而无计可施。随着中华民族意识的不断觉醒,人们意识到《中法商约》所带给中国的危害,这才出现了上海《民国日报》高度关注《中法商约》修约并且全程追踪之景象。

中法条约的修订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开端,在上海《民国日报》的持续、公开报道下,关心国事的中国民众见证了《中法商约》如何在中法政府的博弈中逐渐达成共识,从中既看到了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平等条约向着互惠互利条约的转换,也看到了在越华人一步一步地争取自己所应有的权利,最终获得了越南政府的承认与保护。虽然新《中法商约》依然存在着贸易与条文理解上的问题,但其为中国发展对东南亚贸易奠定了基础,例如抗战时期的滇越运输线就与新《中法商约》密不可分。俄罗斯学者佩罗娃·埃琳娜·德米特里耶夫娜认为:“巴黎批准在印度支那开设中国领事馆,解决了居住在殖民地领土上的华人社区成员的地位问题。该条约还简化了双方的海关手续和过境,是一个友好性质的条约。”[43]可见,废除了以往不平等的条约后,《中法商约》条例是中国对法经贸关系的基本准则,并对中法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中国国民党的机关报,上海《民国日报》以较为激进的叙述方式报道了《中法商约》修订的整个过程,这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进步之表现:对内来说,各种评论《中法商约》的有关报道在这个时期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鼓励人们对《中法商约》谈判发表自己的意见,促进了中华民族民族意识的觉醒;对外而言,上海《民国日报》的报道让辽阔的中国各地区能发出统一的声音,团结一致维护中华之利益,这是报道《中法商约》谈判促进中国现代化的进步性因素。由此观之,上海《民国日报》对《中法商约》谈判的报道立足于中国社会对修约之关切,亦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猜你喜欢
法方国民政府条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生物治理理念研究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条约解释中的拟制因素
从汕头到上海:国民政府的“废两改元”之路(1925—1933)
习近平:中方欢迎法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习近平:中方欢迎法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
农民需要“不平等条约”
高职高专类学生学习《大学物理》的困难原因及对策研究
全面解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