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斌
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71100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对债权事实进行认定、证明后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它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强制执行性,是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围绕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展开探讨与分析,旨在为完善公证制度和债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借鉴。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指将未履行的债务转为一种可以通过司法强制力来实现的文书形式,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有权通过公证方式将未履行的债务变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形式。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可为债权人提供可信、可靠的法律证明和保障,降低了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的风险。第二,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还包括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措施。因为在公证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公证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通过其他渠道如律师等中介机构,大大缩短了实现债权的时间。第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还可以强化债权人的信用保障。一旦债务发生违约,公证机构可以将其记录在公证系统中,形成对违约方信用不良记录的公示,切实加强了债权人的信用保障。
总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不仅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和强制执行措施,还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信用,是实现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作为重要的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够得到认可。然而,当前的审查程序存在着客观性不足的问题。第一,公证债权文书的编制过程中存在着主观性的干扰。在很多情况下,公证人面临着双方的利益诉求,在制作文书时难免会受到某一方的影响。这样就会导致文书中存在不客观的因素,从而影响到审查程序的客观性。第二,审查人员在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时,也存在着主观臆断的问题。由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较为复杂,审查人员难免会受到自身经验和认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审查程序的客观性。
因此,为了解决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审查客观性存在不足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流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应该对公证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倡导公证人员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双方的利益干扰,从而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请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尽可能客观地处理每一份公证债权文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并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断[1]。
在日益重视法治的今天,公证债权文书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保证审查程序的客观性,才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
在实务中,综合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实践工作,可以发现一些债权人看到了公证债权文书在履行法律程序方面的瑕疵就会“钻”法律的漏洞。例如有的债权人了解到,当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这时公证机构前期对债权文书的审查方面缺乏严谨性,就会导致债权人规避诉讼程序的现象,这种操作方式往往给一些人的不法行为提供了可能,多个当事人借助公证债权文书进行串通,伪造所涉及的债务内容,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面对以上问题的存在,相关人员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审查方式来解决,完善审查方式指的是融合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使两种审查方式相辅相成,一同发挥作用。还有人认为法院只需要做好形式审查,做好监督就可以认为是完成工作。这些观点的立足点和着眼点都有所不同,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都不够完善。基于当前的实践,法院应当将执行之前的文书审查和公证之前的审查加以对接,才能更好地确保整个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必须能够对当事双方有效接触以获得充分信息,对一手资料及时掌握以把握全局,并且能够谨慎认真地对待文书内容,确保公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此同时,法院还需要充分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利,合理开展审查,提高审查等业务的开展效率。
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来看,首先债权人会先向公证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申请,当申请被批准,债权人获得证书之后,才进入到对强制执行进行申请的阶段。这一过程的重要性表现在能够让债务人对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让债务人能够意识到自己有义务及时履行债务的偿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则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时间,全方位对债权和债务的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梳理现有证据,明确当事人的需求。然而,这一环节同样不够严谨和完善。尽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其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与否具有一定的决定权,但目前尚无针对法院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决定权的制约内容和制度。这种情况会导致民事诉讼当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具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到预期。与此同时,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时,当事双方在约定上本身就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在被执行人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如果采取实质审查,则与“不主张不审查”的思想相背离。而要遵循“不主张不审查”的原则,不采取审查方式,将会导致出现对非法债权进行了保护和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客观负面影响,而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都可能导致强制执行应有的法律公正性丧失。因此,如何通过处理来规避可能带来的负面结果,是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在必要情况下需根据法律法规做出预案。
对于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建设而言,首先不得不考虑的就是效益问题。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想要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益,就必须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这也是确保强制执行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实施的基础。因此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我国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构建过程,也是可以促进债权合法实现的过程,通过构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国内司法资源的节约,为推动诉讼难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同时,构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起到必要的督促作用,使得债务人无论是出于法律责任还是个人道德,意识到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重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构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间接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创造了条件。因此,可以说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执行的效率,也应当注重整个过程中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影响力。如果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处理强制执行环节时,单纯要求提供的文书毫无瑕疵,反而很可能会使得强制执行的结果有违公序良俗,有违人们朴素的正义认知,甚至有违整个社会的公正性,使得社会福利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无法充分体现,挫伤人民群众对法律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认可度。由此可见,在司法权的使用方面,法院应当充分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了公正忽略效率,也不能追求效率放弃公正,如果丧失公正,那么效率也就无从说起,如果放弃效率,公正也没有实际意义[2]。公正和效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必须能够科学对待,认真权衡。
尽管当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应制度,然而为了确保制度能够真正作用于实践,使实践更加规范、顺畅,须在制度设计时通盘考虑制度的结构设计,并预判制度应用于实践的运行状况,做出预案,规避风险。由于公证债权文书是由公证机构签发,因此公证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对于其中涉及的强制执行相关条件及内容给予科学的对待,并做好审查工作。但当下工作中不管是审查途径,还是具体的审查程序,都存在局限性[3]。即使法院会采取实质审查,也往往是因为在法院审查中确定已有的资料或证明文件的确有错误的情况,才会发起实质审查。但强制执行审查制度关系到很多部门,涉及当事人的多个方面,整个审查制度复杂而繁琐。想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就要求法院及公证机构能够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融合在一起,带着预防风险、排除风险的心态和目标进行审查。
所谓的形式审查,就是对当事人基于执行证书向法院进行执行程序申请的相关审查。具体的形式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权人是不是已经对执行证书进行了申请;第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是出现了超过规定的情况;第三,受案的法院是不是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力等等。关于实质审查,其含义是基于法定范围下对公证债权文书签发程序、内容加以有效审查。
而实质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需要审查是不是经过了合法的程序;第二,需要审查是不是为合法的内容;第三,需要审查相应的给付内容;第四,需要审查相应的给付期限;第五,需要审查债务人在不对债务履行下具体的强制执行含义等等[4]。至于法院审查方面,对于债权文书有错误的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了总结。然而我们需要看到,社会的发展以及思想的进步,使得法律当中的规定内容和情形无法全面包含所有的情况,更难以覆盖突发和意外所造成的个例。而且从产生纷争之后,债权债务双方都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因此对相关事实进行规避、掩盖甚至虚构都是有可能的。为此,当前我国必须能够积极优化和完善强制执行审查制度,确保公证机构能够有效实现和法院的无缝衔接,能够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既要做好被动审查,又要勇于担责,在必要时主动审查。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中,法院和公证机构不能够仅仅关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得到了明确。一般来说,通常是当债务人在没有对债权文书义务履行时,会自愿对法院强制执行进行接受。然而需要看到,在债权实现方面,关系复杂、流程繁琐、环节冗长、变化频繁。与此同时,整个过程中债务人合法拥有着一定的抗辩权利[6]。所以法院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对债务人抗辩权予以充分的体现和保障。
对于公证机构而言,必须采取措施,通过制度学习和培训等方式积极加强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建设,使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后续的强制执行能够科学、合理、合法。相比于事后审查而言,事前审查能够帮助工作人员预估风险,做出预案,且事前审查具有更强的实质性和实际意义[7]。所以公证机构应当发挥事前审查的优势和作用,注重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建设,保证审查工作能够深入核实,做好风险防范,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风险的有效规避和合理管控。尤其需重视审查程序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不断学习、持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保障公证债权文书签发环节科学合理[8]。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人们对公证工作越发重视和认可,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科学应对和化解各种难题。在当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业务不断增加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增加的情况下,我国需要重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引导。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事前预防机制相比于事后救济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公证机构方面,需要加强对事前审查工作的投入,积极完善公证程序以及行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客观、真实以及公正,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还要积极促进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这一制度充分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