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从2012 年提出“互联网+法律”概念后,各种与计算机相关的数字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学”等都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智慧警务建设也被各地公安机关提上了日程,在数字技术发展的今天,如何创新法律实践教育以满足科技进步对人才的需求,如何借助科技手段优化公安法学教育的培养过程,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时代命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目标纲要》)专篇提出“建设数字中国”。从其内容来看融合了以往提出的“互联网+法学”“大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等概念,包含各种数字技术在内的科技与法律的各种深度融合,是中国特色法学中具有领先优势和代表性的新兴交叉学科,[1]它不是数字技术和法学的直接叠加,而是以数字技术的发展为背景,以及数字技术对公安法学实践、法学理论等的一系列影响下,公安法学教育所要做的一系列应对,实现了跨学科培养法律人才,以适应数字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创新需求。未来法律的呈现肯定不是单一的法律模式,而是全方位发展开放式发展模式,因此,必须改变和调整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数字技术+法学”并不意味着法学理论教育的终止,而是开辟了一个新的方向——数字法学。
首先,数字技术法学教育实现了“数字技术+法学”知识的融合,给法学理论在数字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未来的法学也应该正确认识数字技术在法学中的应用,体现其实用性,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同时,法学本身也是实践与理论教学并重的一门学科,但目前的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涉及法学实践教学的比较少。但是,数字法学因为涉及数字技术,已经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造成诸多影响,也必然会影响法学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讲授;再加上各种智慧公安、智慧检务和智慧法院建设所取得的成效,也促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提高。其次,现在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主要侧重人文知识的讲授,包括法学理论、法条相关知识、人文精神和法律价值观、社会价值观、社会伦理等融为一体的文科知识,这显然不符合数字时代人才发展的需求。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目标纲要》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这些文件中都对数字技术的发展提出了相关要求和一系列发展方向和规划,也奠定了“数字技术+ 法学”的交叉融合。在此基础上,法学教育不仅要关注法律背后所体现的人文知识,还要关注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数字技术理工知识对法学知识的冲击和影响,关注新增的电子数据、个人信息数据、计算机犯罪、人工智能侵权等法学领域,在文科背景下实现与理科知识的整合。未来公安人才需求肯定是多元化的,公安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关注法学思维,还必须有数字技术方面思维,必须是两种兼而有之的一种模式。这也给跨专业间的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思维与模式,调动了跨学科学者参与研究的积极性。
数字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开始影响到开展工作,而且这个实践非常短。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立案、侦查等工作,引进数字技术主要体现在网上立案、警务指挥、人脸识别、车辆识别、足迹、指纹比对、DNA 等比对,还有天网、云计算、大数据、视频分析等是否串并案,案件快速检索、定位、精准破案等;[2]作为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设智慧检务,利用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分析案件,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搜索法条、整合相关案件进行量刑建议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等技术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匹配法条、类案推送、量刑参考、文书生成、电子卷宗的移送等等,以此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数字技术对公安司法实践的影响,一方面改变了现有的诉讼模式,能快速回应当事人的需求,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对新兴数字技术的快速应对,对当下公检法等机关人才缺乏的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但从当前来看,数字技术在法律职业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公安机关实践中一些重复性初级的法条和案例检索以及文书起草工作等由数字技术中的人工智能代替后,公安机关就需要一些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公安法制等能独当一面专业性人才,这对那些刚毕业的公安学生不利。因此,当前的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改革。
首先,数字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科技知识介入法学后产生的新的交叉知识领域。例如从2012 年起三大诉讼中新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的计算机犯罪、2021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数字信息的规定等,都是法律对数字技术的快速应对。当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侵权和犯罪该如何认定责任和定罪,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作品归属等侵权由谁来负责等等问题。这些在法律层面还是讨论的热点问题,还未进行法律规范。其次,法学理论主要涉及法学基本概念、原则、规则、制度,甚至法条、司法解释等内容,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对法学理论也造成了一定冲击,目前还无涉数字技术方面的法律理论规定。但二者必将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进一步融合而产生新的研究领域。同时作为一门技术,法学理论也可依托数字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数据分析整合,可以实现对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预测和干预。
法学一般被认为是传统意义的文科学科,是以法律条文、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而数字技术则是一门典型的工科学科,是一项与电子计算机相伴相生的科学技术。因此在数字技术背景下发展法学教育必须是两者思维的相互融合,更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为适应新的时代发展的一种改革。同时随着新文科的提出,能够看出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就是一种新文科模式,要对传统文科模式进行调整,从教学内容、教学思维、教学模式到教学方式、方法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尤其要创建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法学文科新思维。即在现有公安法学思维的基础上融入工科思维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相关思维。当然,并不是要求学生掌握具体的数字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是要在公安实践中解决相关问题时,能迅速结合法学思维和数字技术思维。
首先,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工作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由于法律方法是每个法律人都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但是目前为止很多院校在公安法学知识的教授中并未赋予其法学教学内容的地位,认为其属于法学实践内容。这也导致很多公安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实践中还要重新学习法律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尽管不同的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方法不一致,但是所有的法律职业都不能绕开法律方法。因为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立法者和现有的理论不可能预见法律要规范的所有领域和新出现的问题,这种滞后性也是法律的一个特点。它对法律职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利用学校学习的法学知识来解决已有的法律问题,也要求其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新增法条的相关理解与应用等。但是在数字时代新事物和新问题的出现只会越来越快,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公安院校法学教学中加大法律方法的教学内容量。只有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在面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时才能用相关法学知识来解决。
其次,在数字时代法律教育还要增加常识性判断。现在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还停留在单一的法律相关知识的讲授,但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在数字时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单纯法学知识和法学方法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问题并进行规范,在新问题出现而法律还未对其进行规制时,法律职业人就需要根据一些普遍常识性的判断,来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让公安学生能多角度解决社会纠纷,从法律文化上升到法治文化。但目前很多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与考核,多是围绕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开展,虽然短时来看学生学习成绩没有太多落差,但是为了学生自身和公安实践的长远发展,要在教学内容中增加法律方法和常识性判断,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学生的知识更加全面、能力更加具有延展性,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2016 年5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1]这种变革肯定也会给法学发展带来一定冲击,这就要求公安法学教育也要抓住这个契机,适应时代的发展变革。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现代社会的生产和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智能移动终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等数字技术的出现,教育的优化升级正在推进。在数字时代以智慧司法工程建设为代表的一系列数字技术法学的融合,也为数字技术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素材基础,与以往的法学教育比较而言,在数字法学教育中还要注重新文科的要求和数字时代知识的整合,在公安专业学生培养中除了前面两个方面外,还要在法学知识中直接增加相关数字技术知识,以实现数字技术与法学知识的融合。
尽管目前数字技术发展势头较快,在各行各业的运用也非常普遍,但数字技术的发展时间毕竟还不长,二者之间的融合还存在一定问题,很多立法者、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律职业人本身对数字技术的学习与了解还不够,甚至根本不了解,这就造成二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不利于在数字技术背景下研究法学教育。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一方面,加强公安院校法学教师的培训或者直接引进相关数字技术专业的教师,在法学教学中加强数字素养的标准化培训、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参加相关讲座,鼓励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或者让教师参与公安实践,了解司法实践中数字技术的具体运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以此提升教师的数字化理念,并用数字化的思维处理相关教学问题,形成专门的“数字技术+ 法学”教学研究团队。
另一方面,在公安专业教学中加入数字技术相关内容作为主修课或者选修课,或者增加跨数字技术背景专业的学生,以此培养学生的数字技能和法学素质。因为从培养人才的学校这个起点出发开始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减少法学与数字技术之间的知识鸿沟,避免人才培养的片面性,也可使当前过快的数字化进程导致失序风险的社会恢复有序性。此外,有人就国外法学院招生人数减少的情形,担心法学教育会被数字技术完全取代,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毕竟法学教育是一个塑造人的过程,不是简单的知识传授,数字技术可以使一些技术对法学知识进行关联和模拟,却永远不可能代替社会人的价值与情感判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创新成为第一要务,各类新事物产生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在此过程中,由新事物而引发的法律案例将越来越多。[3]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实践教育多年来的惯性,以及对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主的新兴技术应用模式的质疑,如何客观审视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实际困境和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对“数字技术+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开展研究,培养真正意义上的数字法学公安人才,就变得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