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昌跃
金华市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1000
审判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亟须规范。根据定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法官依据案件事实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对疑难案件进行独立判断、权衡,最终作出合理决定这一权力。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官的自我定位不清晰,常常过于看重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情况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性。此外,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管预警机制并不完善,审判流程并未做到公开透明,甚至是法官的裁判文书表意模糊导致裁判过程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等情况,都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司法腐败的工具。毫无疑问,“正义就是法官吃的早餐”[1]嘲讽了无关因素是如何影响司法决策的。由于地域差异,法官对于同样的案件,有时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即使是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对于类似的案件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法官过高的自由裁量权经常会导致判决的不公正。
相比之下,先进的ChatGPT 类技术能够运用强大的算法、精确的法律适用以及数以万计的庞大数据检索,得出更加合理的裁判结论。与法官运用个人经验进行判案所不同的是,ChatGPT 类技术得出的结论并未掺杂任何个人的情感。基于有限理性理论的观点,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2]。这就意味着决策者的决策过程容易受到信息不完全等因素的干扰,只能作出有限决策,却无法作出完全理性的决策。如果法官能够借助ChatGPT 类技术的结论进行判决,就能够突破人类的认知局限,作出更加合理公平的司法判决。在这一过程中,ChatGPT 类技术能够接收海量知识,提取和挖掘这些数据中有意义的知识和模型,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事项预测、流程改进、法律战略等输出,最终实现“法律解析”[3],同时也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公平正义。
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然而,受专业能力的限制,大多数法官仅仅了解自己所熟悉的文科领域,理工类的案件则难以判断。高新技术的合理应用对于普遍为文科生的法官来讲,何尝不是一件好事?
针对专门性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鉴定人。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疑问,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这种法律规定就产生了一个弊端,法官通常很难区分鉴定结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孰对孰错。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法官将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判决。
相比而言,ChatGPT 类技术不仅具有法律知识,对其他领域也有强大的认知能力。换句话说,ChatGPT 类技术可以运用算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这一点显然比法官完全依据鉴定结论的判决更加可靠。
裁判理由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是法院判决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目前基层案件数量众多,法院判决通常又缺乏说理部分,因此经常会出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此外,一些客观原因往往也会导致二审法院的改判率极低,最终影响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对此,ChatGPT 类技术不仅可以充当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便利工具,还扮演着增强类案同判等人类司法智慧的角色,以此降低法官的工作难度,生成相应的事实、检索以及论证,最终帮助法官生成判决文书,实现裁判标准可普遍化的目标。
此外,ChatGPT 类技术对程序的审查成为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虽然我国在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方面对于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为了追求所谓的实体正义,往往会忽略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的审查更是十分薄弱。针对这种情况,ChatGPT 类技术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对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强有力的监督。
由于ChatGPT 类技术具有强大的案例检索能力、法律检索能力,因此,其对于案件结果的判定自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以往的案例审判中,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法院居间裁判,最终得出判决结果,但这种毫无争议性的案件几乎不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双方都是各执一词,且均有其合理性,这就给法院裁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时,如果能够借助ChatGPT 类技术对案件进行分析裁定,其对于案件结果的判定自然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然而,一旦法官过于依赖ChatGPT 类技术的判决结果,甚至是当法官与ChatGPT 类技术的判定结果不一致时,又该如何认定判决的正确性呢?法官是否敢于否认ChatGPT 类技术的判定?诸如此类的情况,成为我们需要仔细思考度量的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ChatGPT 类技术的能力得到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使其可以超越人类采取理性行为。阿尔法狗(AlphaGo)脱离棋谱战胜人类这一事实,恰恰证明机器人在运算能力、智力活动速度等方面甚至超越人类。同理推之,针对不同的司法案件,ChatGPT 类技术能够运用强大的数据库,在短时间内完成高效检索、学习并对比海量素材,从而作出对案件的判定。这一过程是人类法官很难做到的。唯一不同的是,案件的胜负并不像围棋类竞技运动,有着绝对统一的判断标准。换言之,虽然案件判决的统一性是法治追求的目标,但是每一个案件都无法达到绝对的统一。鉴于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经过、人物关系、证据情况都无法做到标准化和统一化,甚至由于角度发生偏差,结果就会大相径庭。种种原因导致法官在断案时,可能会考虑到社会影响、道德标准、价值认定等综合情况。如果ChatGPT类技术无法做到像人类一样具有同理心,则很难作出恰当的判决。
ChatGPT 类技术能够做出判断,最重要的是它具有海量的数据资源和强大的识别能力。如果将这个过程与人类学习的过程稍加对比就会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判断可能截然不同,那么,多种ChatGPT 类技术也会产生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不同公司的ChatGPT 类技术所依靠的数据库有所不同,且各自依据的价值体系多有差异,不同的ChatGPT 类技术对于同一案件会作出不同判断,甚至作出错误的判定。那么问题来了,若ChatGPT 类技术判定错误,责任由谁承担呢?
我国自20 世纪70 年代末期恢复审判制度以来,无论是80 年代中期建立的法官监察制度,还是90 年代前期确立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未停止过探索确立责任追究制度。但这些责任追究制,包括单一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多元化的审判责任追究制,都不免落入窠臼。具体表现为行政化逻辑手段明显或重实体结果,往往围绕“错案”“责任”这两个主题词,存在诸如错案标准混乱、范围模糊、责任范围不清、权力的集体行使与责任的个体承担之间难以协调等问题,始终无法真正解决司法独立,以确保司法公正。
ChatGPT 类技术的发展,虽然能够协助法官断案,并对法官判决有一定的监察作用,但法官依据ChatGPT 作出的判断也难免存在错误,甚至于导致冤假错案。相较于以往的错案责任,法官参考ChatGPT 类技术所作出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判决结论,全部由法官承担责任,难免是不公平的。若不由法官负责,ChatGPT 类技术则难免沦为法官逃避责任的工具,这一点也是值得反思的。
综上所述,面对ChatGPT 类技术在法律场景中深度应用的未来趋势,有人曾断言,法律行业最终会消亡。因而,如何回应ChatGPT 类技术给法律行业所带来的冲击则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前所未有之大变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恪守法律知识工作者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培养技术素养,熟悉人机协作的法律业务,积极调整学习方式、工作方式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应避免对ChatGPT 等技术工具的过度依赖。原因在于,ChatGPT 类技术生成的知识,或许是“作为个体的使用者自身所未曾知晓也不能生成的,但对于整个人类知识库而言,它却是既成的知识”[4]。从本质上看,ChatGPT 类技术只能实现“传承式”的生成,而非创造性的“突破”[5]。换言之,创造性是人类所特有的品质,而人工智能尚未能实现。因此,ChatGPT 等工具对于案件的判断基于以往的判例和已有的法条,欠缺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性。相较而言,法官断案做到了整合各种观点和社会影响,并分析形成判断的内在因素。他们对于案件的判断并不会局限于单纯的法律评价,而是致力于更长远的社会价值和理论价值。基于此,长远来看,法官应当保持一定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这样才能对ChatGPT 等工具的优缺点作出自己的判断,并恪守在法律知识创新中的主导地位。
近些年来,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催生了一批批的律师。与法官被动断案不同,律师往往需要主动获取案源。基于此,律师使用ChatGPT 等新兴技术的积极性将会更高。学者王禄生曾提出扩增法则在法律行业同样适用。这就意味着技术会放大人类现有的力量和意图[6],尤其是ChatGPT这样的指数式技术。一旦人们使用这样的技术,轻微的优势就会迅速变成巨大的优势。然而,个人是否能够从这类技术中获益,最终取决于他们是否拥有足够大的知识容量[6]。因此,律师不仅需要提高准确描述和拆解问题的能力,还需要掌握足够丰富的信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完备、连贯地运用法律指令提示、法律角色提示、法律案例提示、法律条文提示等技巧[6],引导ChatGPT 类技术生产符合法律人所需求的答案。简而言之,培养法律知识工作者的新型技术素养,意味着律师应具备以下能力:第一,通过ChatGPT 获取案源的能力;第二,具备检索素养,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提高业务能力的方法;第三,使用ChatGPT工具提高文书写作技能和法律思维体系,避免简单思维;第四,警惕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第五,培养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第六,获取有力证据,提升案件胜诉率。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律建设,我国越来越重视政府机关行政的合法性建设,以应对ChatGPT 等技术给法律行业带来的一系列新发展和新挑战。第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和监管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使用;第二,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企业等机构开发并应用人工智能法律工具,同时结合人类监控、指导和批判性思维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协调科技发展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第三,最重要的就是通过教育普及人工智能,引导学生和教师正确使用人工智能法律工具。
综上所述,面对ChatGPT 等技术给法律行业带来的新挑战、新发展,法律工作者需要以史为镜,深刻理解法律人工智能的科学内涵和法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沿革,明确法律人工智能在历史发展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7]。同时,法律人在采取ChatGPT 类技术的生成建议处理案件时,还应当恪守法律价值判断中的主导地位,以完成最终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