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律过程中的适用措施研究

2024-03-19 12:30张文余
法制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程序法民商事诉讼时效

张文余

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浙江 兰溪 321100

民商法内涵丰富,涉及范围广,连带责任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要制度、重要补偿救济措施,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但是,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实践应用环节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如:行为人连带责任界定模糊、连带责任法律条款不完善、民商法与程序法缺乏联系等,严重影响责任划分准确性及判决公平性。在此背景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现存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一)基本定义

目前,专家学者对连带责任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普遍认为民商法连带责任是因为两人及以上责任人所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民商法连带责任主要是在合同、担保、侵权、代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所建立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责任主体数量的方式,有效解决法律纠纷,更好地保障受损人的合法权益[1]。

(二)构成要素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如下:首先,连带责任最少不少于两人,上不封顶,需要严格按照民商法中的各项规定对上述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重点确定主要债务人及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两者之间应当具备一定的债务关系,并且该债务关系在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无明确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不具备连带责任;最后,连带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责任人双方主动进行约定并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具有法律效应。

(三)特征特点

站在外部环境下来说,连带责任具有整体性,每个责任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特征如下:首先,站在侵权人的角度上来说,连带责任属较重的惩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可以自己过错程度为由仅承担部分或自身责任;其次,站在被侵权人的角度上来说,连带责任可予其更充分的保护,赋予了其更多的选择权,因此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多个连带责任人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最后,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连带责任属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无法将责任性质改变,针对内部所约定的责任份额,在外部不具备法律效力[2]。

(四)价值作用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民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作用主要如下:通过牺牲行为人的自由,加重其责任,进而更加全面地保护受害人。连带责任的生命力极强,不仅能够分散担保风险,而且能够保持公正和正义,提升诉讼效率。特别是在侵权行为高发的社会背景下,民商事案件明显增多,连带责任制度的制定与实行,可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科学设计受害人请求权,进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债权。此外,实施连带责任制度,可将多个债务人列为被告,进而让诉讼法律关系简单化、明确化,方便法院快速结案。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一)行为人连带责任界定模糊

行为人实施的可能是合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但现行民商法对群体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判决经验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公平的裁决。例如:A、B、C 三人为同事,某天下班后A 组织酒局邀请B、C 参加,饮酒期间A 对B、C反复劝酒,导致C 一醉不起,酒局结束之后A、B将C 送至酒店各自离开,次日酒店客房工作人员报警C 死亡,尸检结果表明因酒精中毒死亡。最后C 家属将A、B 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C 承担主责任,A、B 因反复劝酒、未尽到照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A 是酒局组织者、劝酒实施者,所以按理说A 的责任应当大于B,但在判决中并没有对A、B 的责任大小进行明确的划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界定模糊化。

(二)连带责任诉讼时效问题

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执行环节诉讼时效问题突出,现行法律规定普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3 年,即以主债务达到履行期限为时间起点,在3年诉讼时效期内若权利人受到损害可依法向法院部门提出诉讼,并且能够获得支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若债权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没有让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但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允许债权人在6 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超过这一期限,则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连带责任诉讼时效规定不明确,导致民事案件的判决存在着较强的盲目性及随意性,影响法律公平公正[3]。

(三)连带责任法律条款不完善

现行民商法仅对连带责任定义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相应的阐述,关于连带责任条件、范围等方面并未明确界定,并且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够完善,导致连带责任最终判定结果出现较大的差异。同时,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连带责任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再加上各个主体,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对连带责任的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导致案件审批丧失公平公正性,进而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导致纠纷加剧。

(四)民商法执法程序松散化

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民事纠纷案件与日增多,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商法规定债权人可追究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可诉讼亦可不诉讼。但现行民商法规定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是债权人是否对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只有在诉讼后方可对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的债务关系做出相应的判定。受到这一因素影响,司法人员极易产生先入为主思维,在尚未判定债权人诉求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就保障其权益,将会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造成弱化,站在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的角度上来说有违公平性及合理性。

(五)案件原告选择权问题

为快速、客观判决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大多会建议原告全部起诉相关侵权责任人,但这一权利掌握在原告手中,法院部门无权强制要求其行使这一权利,更无权独自行使该权利。原告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情况下,可结合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和程序进行处理,如在执行权利当中纳入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将不利于诉讼,无法实现对连带责任划分严谨性、合理性的有效保证,进而对受害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及影响。

(六)民商法与程序法缺乏联系

民商法和程序法联系不密切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民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可行性及适用性。民商法虽日益健全完善,却忽视了和程序法之间的补充及联系,导致两者相互脱节,无法顺利判决连带责任,影响连带责任的合理合法判定。与此同时,实体法和程序法实践应用环节也产生了诸多的矛盾问题,法官判决时大多优先考虑实体法判定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界定的范围模糊性较强,阻碍连带责任执行。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一)健全连带责任制度

民商事纠纷案件复杂、原因众多,会涉及不同问题,该类案件处理时需对人证、物证等资料进行全面完整的收集,然后结合法律规定科学判决案件。为保证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应当对连带责任制度予以进一步的健全完善,要充分考虑社会现状及实际情况,改进连带责任制度内容及相关法律条例,科学设计司法流程,科学划分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确保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实现对各方的有效保护。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连带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其价值作用,确保各项条例的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提高连带责任制度的利用价值,进而在审理案件时正确判定连带责任,提高民商法连带责任判定的公平性、公正性[4]。

(二)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为实现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一视同仁地对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准确认定,防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务人员应当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同时也要做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连带责任划分时不可完全按照法律条款,而是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科学划分连带责任,不可过于死板,防止连带责任认定缺乏科学性,确保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公正。

(三)细化诉讼时效保障权益

现行《民法典》虽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诉讼时效,但在该诉讼时效期内债务人极易投机取巧摆脱法律束缚,甚至会免除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应当认真做好《民法典》修订完善工作,明确规定债权人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内,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从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不再进行保护,特殊情况下法院可结合权利人的相关申请,最终决定是否将诉讼时效予以延长,建议在原诉讼时效的基础之上将诉讼时间适当延长,以此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可参考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确定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在该诉讼期内债权人可对担保人随时起诉,担保人则要结合法院判决结果认真履行连带责任[5]。

(四)健全完善诉讼程序

针对当前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诉讼程序的规范及完善工作,降低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设计时,要综合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在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范、完善诉讼程序,进而满足各类型案件的诉讼及判决需求。民商法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涉及案件类型繁多,案件不同则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诉讼要求也必然不尽相同,因此无法按照相同的程序来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只有结合诉讼要求、案件实况适用匹配的诉讼程序,方可妥善处理案件,明确各主体连带责任,有效解决社会民生问题。

(五)平衡民商法主体关系

民商事诉讼案件当中,应当公平对待各涉案主体,平衡彼此之间的关系,对民商事诉讼案件类型作出正确、精准的分析,为案件判决提供帮助。民商事案件诉讼时若出现新的债权主体、责任连带主体,应当站在公平、中立的角度上有效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各方主体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要做好民商法行为范围的规定工作,明确民商法的判决主体,准确判定各个行为主体权利,有效预防案件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判决结果混乱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当明确连带责任案件责任归属,若权利人起诉全部的连带责任人,那么应当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结合连带责任人协议,对各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在补充连带责任案件审判时,往往全部连带责任人都会被追加为被告,此时应当对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大小、责任履行顺序予以明确的规定,防止出现多余的诉讼浪费资源。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

为更有效地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精准判定各方责任,应当结合案件实况积极引入程序法及实体法,实现对民商事案件的公平审判。实体法的执行是建立在程序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实体法精准界定相关权利人的义务、权利,然后在民商法当中融入程序法和实体法,提高案件审理合理性。例如:A、B 以亲戚的名义查看某连锁商务酒店客人入住登记表后,对C 实施抢劫,导致其共计损失8000 余元,事后C 报警,A、B 均被抓捕归案,同时C 起诉该酒店,要求酒店承担因管理疏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方因管理疏忽、安全保障不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C 各项费用共计1 万余元。通过将实体法、程序法有机融合于民商法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中,能够更加精准地判定、划分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案件审判公正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各项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深入分析问题根源,进而采取针对性、有效性的措施解决处理,优化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价值作用,有效处理民商事纠纷,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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