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的思考

2024-03-14 13:11罗太先王忠忠
中国有色金属 2024年3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国有企业机构

罗太先 王忠忠|文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

党的二十大对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部署,强调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并提出要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做实专责监督,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协助党委推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对深化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紧紧围绕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忠实履职,积极探索,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监督执纪问责作用进一步发挥,改革成效不断显现,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履职能力不强、监督不够精准、体制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问题。

1.履职能力有待增强

职能定位不够精准。受原有体制机制的影响,思想观念转变还不够彻底,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的职责定位认识还不够透彻。尽管在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有的时候会单纯认为纪委是公司一个内设部门,习惯性认为“监督”“问责”工作是纪委的事。在一些中心工作上,仍会安排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纪检监察干部协助参与或负责落实,企业纪委难以推脱,从而牵制了过多精力,导致纪委工作重心出现偏移,出现监督职责泛化问题。

工作机制有待转变。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对健全工作制度、工作机制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相对于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所区别,有的工作还在摸索过程,如监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工作权限不够明确等。

运行不够顺畅。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过窄,与职能部门建立协调贯通监督机制不够,有时会依赖于问题线索交办、信访举报。职能部门职责划分和岗位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工作合力没有完全发挥。“探头”作用发挥不明显,在线索处置上过于依赖信访举报和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主动发现问题线索较少。

2.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监督缺乏底气。由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劳动关系、工资、绩效考核、人事任命仍隶属于所在企业党委和所在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独立性。纪检干部有时碍于情面,不能完全放开手脚去监督,或多或少存在“为难”的思想,对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口头提醒、履职提示为主,监督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纪检监察干部斗争意识、斗争本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下级监督有短板。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明显增多,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业务量同比大幅增加,尤其是所属企业相对分散,且所属企业多数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少,对所属企业的监督更多是发生信访和出现问题的事后监督,监督时效上相对滞后,在实现全覆盖监督方面还存在差距。

监督方式较单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围绕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三公经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方式单一,主要是看资料、看台账、看凭证等方式,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少,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监督成效不够理想,对发现的问题问责不严,警示和震慑作用不明显。

自身建设有待提升

业务能力不匹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新兵”多,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工作方面还不够专业,缺乏执纪办案实践经验,能力素质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发现问题苗头的能力和敏感性不强,在处置问题线索上相对不够规范,查办案件、开展监督检查和文稿起草等方面的能手少,很多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有一定差距。同时缺乏财务、审计、组织人事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很难在内部调配合适的人选,对外招聘有工作经验的纪检干部又有一定难度。

所属企业纪检力量薄弱。受国有企业原有组织架构影响,有的企业既没有设立纪检监督部门,也没有配备纪检监察人员,有的企业党组织设立了纪检委员,但同时还兼任其他业务工作,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对一些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缺乏有力监督,存在监督“缺位”现象。

坚持问题导向 精准施策

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要从持续高位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入手,推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持续高位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受企业党委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变了以往由企业党委单一领导的局面,但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人事关系仍在企业,为更好推动纪委工作不断规范、不断创新,出成绩、出特色,仍需在体制机制上持续发力。一是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国有企业纪委落实“三转”要求的负面清单,为国有企业纪委明确责任关系提供指导,也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进行界定。二是加快出台相关制度,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纪检监察机构办公条件和待遇,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主要依据,立足于国有企业实际,出台国企监督执行问责操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纪委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四是建立国有企业纪委监督清单和责任清单。从规范企业纪委权力运行出发,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赋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其相应的权力行使条件、运行流程等;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等,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加快构建国有企业共同监督格局。建议统筹利用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资源,构建企业内部循环机制,实现监督同频共振。一是盘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力量资源,加快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办案人才库,系统内纪检监察人员实行统一调配、定期交流,开展业务合作,发挥交叉办案优势,解决各企业各自为政、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加强对所属纪检组织的工作指导,提升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结合国有企业特点,不断完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流程和规范性文件,对国企信访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分批组织岗位交流,加快建立纪检干部“上派下挂”交流机制,熟悉总部工作方法和办案工作流程。三是经常性组织开展交流,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了解、会议讨论等方式,增进国有企业间的互动学习,对一些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借鉴,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共性、个性问题进行有益探索。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优化工作考核机制。在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考核,要区别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在突出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国有企业主业特点,差异化制定考核方案。二是加快所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的配置,探索实行总部纪检监察干部派驻所属企业监督,畅通各基层单位及其党支部的信息反馈通道,延伸监督触角,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检查网络。三是加快理顺国有企业监事会与纪委、内部审计等监督机构的关系。加快探索建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共同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弥补一些关键岗位和关键领域的监督缺位。四是完善职工群众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存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发现存在廉洁问题或腐败苗头,怕得罪人、怕被打击报复,不愿意主动举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加大检举控告的宣传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动职工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现象,形成纪委主导、职工群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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