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减刑的服刑官员

2024-03-12 02:05许然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4年2期
关键词:立功服刑计分

许然

近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证实,曾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多次减刑,已刑满释放。

公开资料显示,雷政富在服刑期间曾于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申请减刑。其中,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雷政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称,雷政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政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雷政富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被减刑的服刑官员并不少见。一些官员因为在狱中的表现良好得以减刑,但也有一些官员因玩弄花招逃避履行责任,或拒绝履行财产刑,被驳回减刑申请。

对此,一些法学专家指出,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出台,针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犯贪污受贿罪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上有更严的约束力。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有权人”减刑假释比例高的现象。

“劳模”和“发明者”

监狱表扬、监狱嘉奖、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记者梳理近年来服刑官员的减刑案例发现,其中不少人的减刑依据名目繁多,在服刑期间只要能得到以上的奖项,均能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比如,2023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再次获得减刑。2011年,他因泄愤诽谤上级领导而被免职。其后,胡健勇被查出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无期徒刑。狱中,胡健勇写举报信,交代了300多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由于胡健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他先后获得三次减刑。2017年3月,江西省高院对胡健勇减为有期徒刑22年。此后在2019年9月,南昌市中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天。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胡健勇最近的一次减刑是在2023年6月。该次减刑系其在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6次。据此,吉安市中院裁定对胡健勇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

同样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的还有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苏洲。2016年,张苏洲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张苏洲获5次表扬奖励,也因此获得6个月的减刑。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张苏洲的下属、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赵红梅,安徽广播电视台总编室原主任肖融,也于同年获得减刑。赵红梅获表扬奖励6次,减刑6个月;肖融获表扬奖励4次,减刑7个月。

从上述几人的减刑过程不难看出,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是他们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的前提。有相关律师向记者指出,这意味着,服刑官员只要能认罪悔罪,遵纪守规,表现积极,被减刑的概率较大。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上述律师指出,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申请减刑,这其中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除了上述“可以减刑”的情形外,还有“应当减刑”的情形,比如发明创造、检举他人等。

于是,有的服刑官员成为狱中“作家”、狱中“发明达人”。比如,在服刑期间,有的官员通过积极接受改造,先后出版多本著作,最终提前出狱。个别专业技能较强的官员由于在狱中发明并申请多项专利,从而获得减刑。

服刑官员减刑,更易还是更难?

相比普通人,服刑官员减刑是否更容易?2015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曾表示,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此前有关数據也指出,狱中服刑官员获减刑的比例远高于普通罪犯。

服刑官员因何更易减刑?一名来自监狱系统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该群体与普通罪犯不同,他们大多了解系统内的规则,甚至知道监狱计分考核细则,懂得通过日常加分项为自己加分。

在2021年10月起实施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中,详细列举了监狱计分考核的加分项与扣分项。司法部指出,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部分组成。达标给予基础分,不达标或者违反规定的扣分,表现突出的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此外,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上述系统内部人士表示,罪犯在上述三个部分表现突出就可以加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进行等级评定。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积极等级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定总人数的15%。“对于官员来说,因为他们了解规则,所以通过积极改造获得减刑相对容易。”

另一方面,个别服刑官员凭借其自身人脉和资源走歪路,通过假立功等方式进行加分。

“专项加分一次就是几十分,远比日常加分来得快。”有相关人士指出,假发明、假立功是许多罪犯违法获取减刑的“捷径”。这其中,有人里外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申报专利发明,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获得专项加分。在一些政法干部被查处前,类似的操作并未被发现。

2023年3月,官方发布的一则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显示,一名基层官员陆某某多年前因受贿受到刑事追究。他到案后供述出另案逃犯张某某的行踪。因为“立功”表现,陆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直到多年后当地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腐败案事发,陆某某才被发现是假立功。为逃避刑罚,他当时花费20万元从王某某手中获取逃犯线索,用“假立功”骗取了真免刑。最终陆某某获有期徒刑一年。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减刑的关注度增强,针对服刑官员的减刑有了更严格的标准。2015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对上述修正案的施行作出补充规定。其中指出,对犯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

正是基于此,在前面提到的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苏洲,原副台长赵红梅,总编室原主任肖融3人的减刑申请中,尽管张和赵分别获得5次和6次表扬,而肖获得4次表扬,前两者的减刑幅度依旧小于后者。

变形式化审理为实质化审理

“近几年,减刑、假释领域出现了不少敏感问题案件,引发负面舆情,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损,也折射出背后的诸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从减刑案件的庭审来看,不少都是走形式,难以查明关键事实。对罪犯是否予以减刑,仍然基本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为裁判依据。要破解此问题,打破审批制,关键就是要变形式化审理为实质化审理。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要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等出庭作证。要严格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考核材料以及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此外,还要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在推动实质化审理、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一些地方作出探索。深圳监狱警察首次以证人身份出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庭审期间,监狱管教警察向法庭陈述相关罪犯改造情况,同监舍罪犯证人向法庭陈述申报减刑假释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和态度。

在严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方面,部分地方亦有举动。比如,安徽省高院曾驳回该省某国企副经理、党委委员(副厅级)张某某的减刑申请。据悉,张某某是职务犯罪罪犯,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并提供虚假证明逃避履行责任,不能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对张某某不予减刑。

目前,刑事执行制度在减刑、假释上还存在诸多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应强化减刑假释审查程序的审查功能,实现法院在审判阶段的审查,引进被害人参与审理、同监室人员监督等机制,改进减刑假释的提请方式。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则表示,做好减刑假释,要明确“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属性,这需要回归到对减刑、假释性质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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