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老年人该如何守好养老钱袋子

2024-03-10 17:19周洁
老年博览·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王老太张老汉老赵

周洁

▌勿轻信“免费游”承诺以免落入消费陷阱

老赵于2019年在某公司办理了会员卡,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办卡时对方口头承诺,办会员卡可赠送一次免费日本游轮游,并附赠价值4万元的保健品,入会后还可享受每年3次长线旅游,由公司承担70%的费用,服务期限为终身。办卡后,公司按约定安排了日本游轮游,并组织国内游4次,后来公司却关门跑路。老赵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并退还会员费。

法院审理认为,老赵与公司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约定。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4月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老赵有权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退还老赵旅游服务费79000余元。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良商家以低价游、免费游的噱头吸引老年人办卡或参团旅游,在旅游途中强行设置购物环节,有的甚至收到团费或会费后就跑路,致使不少老年人落入消费陷阱。

面对“低价”“免费”的诱惑,老年人要提高辨识能力,挑选旅游产品时,首先要仔细查看旅游线路品质和旅行社服务质量。旅游前,要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行程安排,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导游诱导、强迫购物,别忘了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黄昏恋给付彩礼 要求返还需提供证据

71岁的张老汉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老太相识。2020年11月,两人第一次见面,张老汉给了对方5000元见面礼,3个月后又支付了3000元。2021年7月开始,张老汉一直联系不上刘老太,遂以诈骗为由报警。张老汉称,与刘老太交往期间他还以现金形式给了刘老太2万多元,用于购买家具和生活用品等。张老汉认为刘老太以结婚为由骗钱,要求其退还彩礼28500元。庭审中,刘老太仅认可收到张老汉支付的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老汉以结婚为目的与刘老太交往,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张老汉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张老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支付了2万多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刘老太退还8000元。

法官析法

彩礼,亦称聘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適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呈现的便是老年人婚恋过程中常见的彩礼问题。彩礼发生于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此时通常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婚期,且与一般赠与相比,彩礼数额较大。如果结合财物给付的时间、金额、当地习俗等因素,无法认定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则给付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能面临相关财物无法得到返还的风险。

在此提醒老年人,在勇敢追爱的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大额经济往来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保持财产相对独立。

▌趁母生病过户房产 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王老太早年离婚,婚生女郑女士由前夫抚养至成年。2005年起,王老太独居于早年购买的一处房屋。2021年年底,王老太因病住院,主要由郑女士陪护,其他子女也有参与。住院期间,郑女士在病房内拍摄了王老太口述自愿赠与案涉房产的视频,在郑女士拟定的房产赠与合同书上,王老太签字捺印。随后,郑女士将王老太带离医院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王老太出院后回到案涉房产独自居住,康复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赠房”的背景、时机、场合、行为特点等有悖常情常理。当事双方长期以来并未共同生活,缺乏经济关联和感情基础。在王老太处于疾病、孤困状态且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判断能力的情况下,郑女士诱导其签署合同,赠与唯一房产,使王老太晚年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王老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现实生活中,不乏子女等晚辈利用老年人病重体衰、认知下降等时机,借助家庭关系等便利诱导、哄骗老人做出违背本意的“赠与”。也有一些子女以“为他们好”为由掌控父母财产。这些做法都侵害了老年人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经济上的不自由,会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如果父母以扶养为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其他扶养义务人,最好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若发生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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