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九霞, 王文慧, 王钰宁,3*
(1.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州 510275; 2.中山大学大湾区人文共同体重点实验室, 广州 510275;3.中山大学旅游休闲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广州 51027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在当前大力发展旅游的背景下,乡村振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乡村在短时间内经历着急剧的解构和重构过程[1],因此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社区生活等受到冲击,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受到形塑,甚至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冲突与危机事件,乡村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遇到困境时常常被动受到影响.如何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根植于社区居民主体,发挥社区发展的自主性,成为许多乡村社区采取集体行动的关键.有效的集体行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乡村社会活力,吸纳更多主体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在解决乡村发展困境、建设美丽农村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2].
纵观人类文明史,集体行动现象遍布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某些历史条件下,集体行动被认为是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3].学者们纷纷对此进行概念层面的界定.Sandler[4]认为,集体行动是两个或以上的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结果而进行的努力.也有学者将集体行动定义为由特定团体采取的,追求成员共同利益的行动.类似的,Meinzen-Dick等[5]将集体行动定义为某个团体为了实现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自愿行动.这些定义均认为,集体行动的目的在于实现组织内成员的共同目标.本文对于集体行动的界定基于Meinzen-Dick等的集体行动理论,结合中国乡村社区的自然、社会特征,认为乡村社区集体行动是社区居民为了实现社区发展抵抗生计脆弱性而采取的自愿行动,行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其次是促进整个社区的长远发展.
西方学者对集体行动的关注较早,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经历了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一书提出集体困境形成的原因来源于个体与社会交互甚至抗衡的结果[6].集体行动困境产生源于个体理性与社会集体理性的背离.其体现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有以下三个经典命题:一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囚徒困境”;二是因个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引起的公地悲剧;三是因搭便车而形成的集体行动逻辑.Ostrom[7]认为集体行动的有效实行依赖于个体与群体互动过程中的策略性,并指出:集体行动中有关行动的决策是由个人分别独立做出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却会影响所涉及的每一个人,如果独立的决策者们都仅追求短期的物质利益,他们就无法获得可为所有人所分享的、可行的更高回报,无论他们是否投入成本、做出贡献;而集体行动的实现问题,就是由独立的决策者通过基于理性的策略互动,实现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过程,即群体内个体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实现相互信任与合作,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7-8].由此,Olson提出选择性激励和强规制对于解决“搭便车”“公地悲剧”等集体行动困境是有效的.但诸多学者认为集体行动并非必然产生行动困境,集体行动的生成因素及遵循的逻辑路径具有多样化.Ostrom从内部理性视角即“信任—互惠—声誉”和外部环境变量建构了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7,9].
相比于西方的研究,中国对于集体行动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20 世纪 80 年代国内学者引介西方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集体行动”这个学术概念随之兴起.1989 年,陈明銶将“集体行动”概念用于描述晚清劳工的集体抗议活动[10],进行历史研究层面的尝试.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Olson、McAdam、Tarrow、Tilly等人的相关论著被译介和广泛传播,“集体行动”作为学术概念被广泛使用,这一阶段的研究聚焦于集体行动的内涵和相关理论[11-14],并逐渐聚焦于中国社会变迁的现实背景.中国学者对于集体行动的研究集中在基层社会,坚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来构建集体行动的概念及解释框架,关注行动者的抗争策略,提出了“依法抗争”[15]“弱者的武器”“以法抗争”[16]“以势维权”[17]等抗争策略.中国的集体行动在以往研究中呈现出被动性、反应性的特征.学者们主要从“非理性”和“理性”的人性假设出发,认为当前中国民众的集体行动大多属于“被迫反应式”的集体行动,是基于利益被剥夺的情况下进行的社会抗争.
随着研究的推进,学者们逐渐关注到集体行动的本质,并回归到社会关系、社会结构与集体行动的互构中.在社会关系层面,曾鹏重点研究社会网络之于集体行动的功能,提出社会网络通过情感培育、意义建构、理性计算,影响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从社会关系回归到社会结构,冯仕政[18]认为在差序格局下,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由社会网络所支配和调用的资源不同,“行动者本位”关注的是“私”,而“共同体本位”关注的是“公”,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社会网络越大,关系网络的疏通能力越强.王国勤[19]认为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成员才有集体行动的可能,组织动员在行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而源自集体内部自发性生成的集体行动,对于社区的发展来说,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将集体行动聚焦到乡村具体的发展情境中,肖婧等[20]提出村民自治是乡村更新与改造最佳的管理模式,乡村规划和发展需要深刻认识村民自治意识,充分调动并合理利用村民自治的主观能动性.郭芮君等[21]在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实践中提出,村集体主导的自组织协作有利于促进城中村调整以适应外部城市环境,进行自我更新.对自组织内部进行干预,激发自组织系统内各要素的协同效应,即内部要素有序运动、调节、转变促使系统形成更稳固的平衡状态.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集体行动实践理论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关注集体行动与冲突性、抗争性的社会事件相关,通过分析冲突事件和社会运动,将社会运动视为一种“病态的社会行为”,是“非理性”的个体在社会变迁带来的负面情绪影响下,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自发进行抗争的行为[22].这些研究从单一视角对集体行动进行归类,并不足以代表集体行动实践的全部效能,忽略其也可能是为达成目的而实行的缓和的行动实践.特别是在当前社会变革时期存在着一定社会冲突和矛盾,集体行动的方式可以对社会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使得集体行动理论并不总以爆发社会冲突事件作为归宿,其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价值仍需充分探索.由此我们提出研究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集体行动实践所呈现出的内生力量推动、自发性的集体行动所产生的效应,仅仅局限于缓和社区中的矛盾么?集体行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解决社区的发展问题?对于社区旅游发展的积极意义体现在哪里?因此,需要针对集体行动的积极性进一步进行理论的拓展.特别是在中国乡村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集体行动理论的研究,需要结合实际现象进行探讨,进行实践层面的支持与检验.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同普乡夏乌村,位于西藏自治区东部,紧邻317国道,是317国道进藏必经之地,属于四川、青海、西藏三省(自治区)的交界处,与四川甘孜州德格县以金沙江为界.西距江达县城21 km,东距西藏解放第一镇岗托镇38 km,北接汪布顶乡,南通岩比乡,平均海拔3 500 m,距木刻之乡波罗乡约63 km,距康藏著名的萨迦瓦拉寺仅有10 km.在江达县旅游地图中,夏乌村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这构成了夏乌村开发旅游的重要因素.夏乌村地处横断山脉腹地,独特的地势地貌造就了丰富的旅游资源,既有着优越的自然环境,也保留着淳朴的民俗文化.
注:本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系统下载的审图号为GS(2023)2766号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
夏乌村的旅游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首先是2013—2016年的G317国道带动期,在这一阶段村内洒咧营地陆续兴起,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阿登是村里第一位洞察到旅游发展机遇的人,他于2014年来到国道旁建立夏乌村第一家洒咧营地——桑珠洒咧营地.自2017年开始,夏乌村经历了政策引领期,受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撑及市、县各级政府在规划与宣传上的大力支持,也依靠317国道上自驾游客在网络、公众号等平台的宣传积累了一定的名气,最终于2020年入选全国“第二批乡村旅游重点村”.自2020年开始,为塑造西藏乡村振兴典范,打造昌都新型旅游品牌,中山大学作为第三方机构与昌都市旅游发展局、江达县人民政府、同普乡人民政府组成项目组,共同打造“夏乌乡村实验”项目,并于2020年开始通过三年的五轮驻村工作推进乡村实验的实施.在多方的参与努力下实验目前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成功申请到了3 000万元的乡村振兴的专项资金,用来改善村中的道路、供水情况,并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在实验推进过程中,项目组不同于以往的工作思路,主张“共建共享”式发展.首先通过村民参与式摄影展激活村民的参与意识,让村民用自己的镜头自发地呈现夏乌村作为家园最令人困扰的问题,主动构建夏乌村发展问题的顺序层级.在此背景下,夏乌村手工艺工作坊率先得以成立,形成壁画、木刻(石刻)、藏绣三大小组,并与第三方机构设计师合作开发夏乌元素新文创.夏乌村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也同时成立,充分整合昌都市旅游发展局、江达县人民政府、同普乡人民政府、村“两委”与驻村工作队、中山大学第三方机构、普通村民等主体,形成管委会章程与新村规民约.在长期的跟踪调研中,项目组发现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自然环境的脆弱性,村民内部形成了与自然的共生相处之道.因而乡村实验主张保留夏乌村既有村落风貌,整合地方特色自然与文化元素,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进行保留和创新,对土地等资源进行高效科学利用.整体的研究过程主要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20年5月对夏乌村的初步考察,发掘到这一集体行动实践的典型案例,并以非参与方式观察了村民小组的管理互动方式,虫草采挖集体行动的过程,对村干部和重要的社区手艺人进行深度访谈、录像,初步形成了对夏乌村集体行动实践的判断.第二阶段是2020年7—8月,通过驻村的方式对夏乌村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全村87户逐户进行入户深度访谈,并对村“两委”干部、村民管理小组组长、村青年大学生等在集体行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体进行焦点小组访谈.第三阶段是2022年7—8月,通过驻村23天进一步跟进夏乌村集体行动实践的新变化,并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夏乌村内共有87户,457人,以康巴藏族为主.村内民居以红色为主调,为石木结构建筑,外形端庄稳固,风格古朴粗犷,室内墙壁多绘各种吉祥图案,极具传统藏式特色.村内民居依山而建,错落点缀在青稞田地上,宛若从田地中“生长”出来.村内传统节日有藏历新年、藏历五月十五煨桑节,保留了穿藏服、献哈达、敬酒茶、跳锅庄、吃糌粑等传统习俗,传统文化氛围浓郁.夏乌村有玛尼石刻、藏式壁画、藏式刺绣等传统手艺,这些手艺的作品,已经融入夏乌村村民的生活日常之中,成为“夏乌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夏乌村的男性,常常自称“康巴汉子”,认为豪迈和爽朗是自己作为“康巴汉子”的性格特质,在对外接待上从未有过对外来游客的排斥,爽快热情地迎接游客的到来.康巴文化的特质也吸引着更多的游客到来.因此夏乌村因其自然与社会文化方面独特的村落特征,在旅游推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其中,夏乌村的集体行动实践有非常典型的特征,并发展出了一种村小组集体行动的网格化管理的机制,通过社区内集体行动实践呈现了当前乡村振兴过程中解决集体主义困境的可能路径,对少数民族旅游社区的乡村振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夏乌村属半农半牧的藏族村落,主要以种植青稞为主,但青稞并不用于出售和获取收入.通过2020年入户调研,夏乌村经济收入主要靠采挖虫草以及少量的务工,年人均收入约5 500元.村内家庭年收入大多在20 000元及以下,其中35%的家庭年收入在10 000元及以下,36%的家庭年收入在10 001~20 000元.全村约1/3的家庭年收入在20 000元以上,其中16%的家庭年收入超过30 000元,13%的家庭年收入在20 000元到30 000元区间内.
根据2020年的调研数据,以虫草采挖与务工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家庭各有32户,11户家庭通过务农获取家庭收入.一些家庭还会通过交通运输、经商、绘画、公司就职、护林等方式获取收入.
图2 村内家庭收入来源Fig.2 Source of household income in the village
夏乌村并非传统的牧区,因此畜牧业在村落中占比较低.村民饲养耕牛、奶牛,主要为自家生产、食用为主.其中,67%的家庭饲养5头或者更少数量的牛;21%的家庭饲养6~10头牛;7%的家庭饲养11~15头牛;剩下5%的家庭饲养牛的数量在16头及以上.
根据调研数据来看,村民收入来源少,生计方式单一,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虫草价格波动,村民的生计稳定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村民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生产行动实践,拓展生计多样化渠道.2020年,夏乌村从事虫草采集的村民所获收入平均约为每人8 000元,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此外,村落中出现了劳动力商品化现象,夏乌村有部分成年劳动力前往县城、昌都和成都打工.少数男女成年劳动力在餐馆、建筑队打短工.2020年,夏乌村务工村民的平均收入为每人 2 000元.与传统农牧结合生计相比,劳动力商品化涉及家庭分工的变化,农户家庭人力资本在市场交换与自然交换中进行重新配置,并涉及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组合的变化.例如,家庭中的男性外出打工或者谋生时,村落中女性劳动力成为农牧业生产的主力军.参与市场经营是夏乌村村民近年来探索出生计适应模式,但不具有主导性.目前村内大约有30多户村民购置了农用车或运输卡车参与市场经营,年收入至少有数万元.
旅游的进入使得夏乌村这个边远藏族社区进一步跨入现代化.经济市场的波动导致当地主要收入来源——虫草挖掘也随市场化价格波动而变化,村民的生计稳定性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之下,村民们开始思考如何解决当前生计脆弱性的矛盾,进行了一系列自发性的集体行动实践,积极探索生计多元化的道路.
在夏乌村村民的收入结构中,虫草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在大多数家庭中,虫草收入占据家庭主要收入的80%.1995年以前,虫草的价值并没有被市场发掘,虫草的收入也未成为村民主要生计来源,夏乌村的村民采挖虫草大多用于家庭食用,村民普遍认为虫草药用价值高.此时,虫草的主要价值为家庭食用,强身健体,提高身体素质.
虫草被发现而成为农牧民生计的主要来源大约在2002年前后,虫草的药用价值在市场的炒作下,市场产生较大虫草需求,出现了“虫草热”现象.由于虫草的保健功能被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价格的疯涨、利益的驱使,导致人们对虫草展开掠夺性的采挖,一些村民甚至采挖地中还未长大的小虫草.每年6—7月虫草采挖季,虫草收购商奔波于西藏各大主要虫草产地收购虫草.在这个阶段,夏乌村的虫草价格也随之增长,并迅速成为村民主要生计来源.虫草采挖期间,夏乌村村民出现全村出动现象,在县城打工的男性青壮年和家中主要劳动力,都纷纷返乡“挖草”.村民们除下山补充物资之外,其余时间都在采挖虫草的山上驻扎.每次下山补给时,刚采挖出最新鲜的虫草就已有 “虫草贩子”上门收购.虫草贩子就在县城或者附近有虫草的村子里转悠,有人下山了,他们就前来收购.虫草高额的利润迅速成为村落居民的“发财致富”之路.
夏乌村村民的生活质量改善高度依赖虫草的采挖,然而单一的收入来源意味着更高的风险.作为一种高原野生生物,虫草并不是无限生长的,也并不能够依赖人工种植.这使得村民没有办法依托虫草的采挖获得持续且稳定的收入.虫草采挖季结束后,收入颇丰的村民纷纷计划给家中加盖房屋、购置农具、添置家具.虫草的高额收入成为村民每年的“指望”.但每年虫草采挖季节的大量采挖,导致山上生态环境恶化严重.2013年前后,村中虫草产量大幅下降,尺寸越来越小,质量一年不如一年.虫草的收购价格受气候变化、市场波动和质量下降的双重影响,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村民收入锐减.不同于藏北地区虫草的高产量,江达县的县域范围内仅有同普乡一处的山上有虫草,主要产地集中在夏乌村的后山上.这使得周边乡镇的村民经常趁混乱偷偷翻山来采挖虫草,经常出现因为挖草而产生纠纷.虫草采挖产生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
虫草的减产使夏乌村村民逐渐意识到生计脆弱性和社区和谐的重要性.采挖季时常发生的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和谐性,夏乌村村民逐渐探索应该如何维持虫草生计的可持续,在摸索中逐步形成了虫草采挖的“挖三休二” “村小组巡山”制度.
“挖三休二”制度即在虫草采挖季,全村集体行动,共同上山采挖3天虫草后,下山休整2天.形成此制度最初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平”.虫草的采挖需要下山补给,在之前的采挖中,村民为了尽可能多挖虫草,产生了村民之间的“竞争”,大家都待在草山上一个多月不下山,补给主要为短暂的物资补给,虫草采挖季村民们很难获得真正的休息.同时,虫草产量逐年降低使得村民一致认为,如果大家都待在草山大规模刨地,更不利于虫草的生长.而如果一部分村民下山休息,另一部分继续采挖,将导致不公平.因此,大约于2005年前后,村民主动开会进行讨论,确立了虫草采挖季集体采挖3天下山休整2天的“挖三休二”制度.通过这种制度性的规定,不仅能够在采挖过程中,给予虫草一定的生长时间,也能够让村民在保障公平性的前提下获得较为充分的休整.
“挖三休二”制度的明文规定则是在2010年,通过政府公权力将制度进行规范化,与此同时,一同划定的还有夏乌村虫草“草山”归属的合法性.此前,虫草草山范围较广,很难进行界定,一般以世居习惯和地理位置,进行虫草采挖权的划分.此划分模式,以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并未有正式制度的保障.在虫草有利可图的形势下,出现隔壁村村民为了谋取利润,来夏乌村草山进行采挖的“盗挖”行为.1995年前后,为争夺虫草采挖权,夏乌村与邻村荣松村在草山爆发了激烈的冲突事件,此次事件导致夏乌村一位村民不幸身亡,两个村落的关系也因此破裂.木巴村、荣松村与夏乌村分居于山的两侧,在虫草采挖上也经常出现摩擦冲突,木巴村村民每年在虫草采挖季仍悄悄进山采挖,与夏乌村村民打起“游击”.虫草采挖权的约定俗成的方式已不适用,亟需通过政府权力进行采挖合法性的认证.随着矛盾冲突不断积累,为了维护稳定,政府公权力进行介入,虫草采挖资格的合法性成为虫草采挖集体行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由政府对村民赋予.为了保障虫草采挖秩序,防止因盗采产生的本村村民和外村村民之间的矛盾,“采集证”是这一时期的重要发明,当地户口成为村民采挖虫草的通行证.每年虫草采挖季节,有且仅有夏乌村当地村民可以在村落后山的草山上采挖虫草,其他村村民不允许在此划定的范围内进行虫草采挖的活动.通过政府公权力,“挖三休二”逐步走向制度化,虫草采挖季由村干部与村民共同进行监督.
为了防止村民下山休整期间,隔壁村或其他地区外来人员偷挖虫草,村民通过集体开会讨论,依据村民小组成立虫草采挖期间驻山巡逻制度,保障村民休整期间草山的虫草不被其他村村民或本村不愿休整的村民盗挖.目前夏乌村设有 12 个村民管理小组,每组7~8户人,每年虫草季各村民小组都要派出1~2人,在山上驻守巡逻,维护本村村民虫草采挖合法性及公平性.村委会也在维持虫草季采挖秩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虫草采挖作为村内每年重要事务之一,驻村工作队也会随村民上山维持秩序,进行监管管理,虫草采挖在村民自主行动实践探索中和政府政策指引下进一步规范化.
通过“挖三休二”制度的探索,不仅维护了村民虫草采挖合法性,也保障了村民获得及时的休整,更重要的是,给予虫草足够生长的时间.村民休整的期间,也是虫草生长发芽的重要阶段.“挖三休二”制度是村民集体根据自然节律和生计可持续的发展,通过协调个体在集体中的公平诉求主动做出的行为调整.
“挖三休二”制度的发展为旅游进入后村规民约的设立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在乡村实验的推进中,中山大学项目组依据村内自发形成的民俗与民规参与新村规民约的修订,保证村内硬性制度和软性规则的相辅相成.经历2020年、2021年入户访谈两轮后,新村规民约汇集了村内原有的约定俗称的内容,从生计与公平、生活与文化、生态与可持续发展出发,自下而上征求了村民、村民管理小组组长、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县各个层次的意见,尊重村内原有习俗,“村规”在“民约”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例如,村民集体维护森戈登草场的环境卫生,每年去2次,冬天9月夏天藏历活动结束集体打扫卫生,而在森戈登旁的空闲房子一般是村民活动期间堆放杂物、做厨房的地方,藏历五月十五每户都会收一些钱作为集体资金购买集体休闲的食材.
新版村规民约的修订中充分尊重了夏乌村村民在社区范围内约定俗成的规矩,并形成成文的规定.例如,《村规民约(2021)》第三章的①~④条在经济发展层面将村民之前的口头约定进行制度化规定:
①每年丰收的季节,由村委会主任负责去同普乡雇收割机2~3台,收割费用由每户自行支付.
②禁止在村大道边乱搭、乱放现象.农忙期间,如需晾晒农作物,需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有序晾晒.
③农田种植期间,无特殊情况(生病,生育等),牛羊等牲畜集体放养在山上.保证牲畜不得破坏农作物.
④山中放养的牛如病死摔死或遭遇野生动物侵袭而死亡,可通过拍照等相应程序上报村委会获得相应补助.
《村规民约(2021)》第四章的⑥~⑧条在文化习俗层面对村民的口头约定进行清晰规定:
⑥家中有人去世,逝者逝去的3天内,全村村民都会去逝者家帮忙.第4天起,村中每日一户进行轮流帮忙.
⑦村内转经阁、白塔、水磨坊、炒青稞房由全村共同维护修缮.
⑧藏历新年期间,村民需在规定时间内饮酒.村民非节假日期间不得饮酒,全年饮酒不超过15天(藏历新年10天,林卡5天),若违反规定,则每次罚款200元.
虫草采挖制度的集体行动实践探索,体现了夏乌村村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观、生产观,是村民应对虫草生产脆弱性有效的集体探索,并最终形成了村内旅游发展的制度基础.这种集体行动的探索模式,与同西方社会运动提出的“依法抗争”“弱者的武器”“以法抗争”“以势维权”等 “被迫反应式”的集体行动存在很大差异,在生计适应的生产实践中,当地村民体现了在地性制度探索的智慧.村民的集体行动大多属于“主动探索性”的集体行动,是基于保障自身权益和群体利益的考量下进行的集体行动探索,并对旅游发展以“约定俗成”和“口头商议”的习惯发挥制度基石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村民是有着共同利益的群体成员,因此集体行动才能较为顺利地凝聚共识并形成遵守集体规则的可能,组织动员在行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村民小组的主动讨论会议,既体现了村民个体的主动参与,也充分发挥集体的实践与探索热情.
夏乌村作为藏区的典型农耕型社区,生态的脆弱性与当地居民生计脆弱性并存是这个旅游发展初期的传统藏族社区的典型特征.特别是近年来,藏民生计方式发生转型,由原来的农耕为主,转变为以挖虫草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且以虫草为主的生计模式,受自然环境变化导致的产量变化和需求端收购价格不稳定的影响较大.整个社区的发展相对缓慢,社区居民生活福祉水平较低.
而以往农民生计模式主要以个体和家庭为主的特征,村民为了抵抗生计的脆弱性,自发以村集体为主体,进行了一系列生计适应的集体行动实践.事实证明,村民集体行动实践很大程度上抵抗了夏乌村村民的生计脆弱性,并且逐渐开拓出了多元化的生计模式.随着317国道自然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夏乌村也迎来了旅游的规划与开发,村民对旅游就业有很大的期望,并希望在旅游发展背景下,继续通过集体行动实践,有效应对生计脆弱性问题,提供解答集体主义困境难题的可能性路径.
夏乌村轮流打工制度大约形成于2005年前后,当时村内一部分男性青壮年通过购买东风大卡车,来进行昌都—成都和昌都—拉萨的货运,当时货运需求量大、利润高,先进入货运的村民在之后的一两年内获得了相对于虫草和务农较高的收入,也带动了村内村民的买车货运热潮.村民在国家政策的资助下,纷纷贷款买车,参与大型卡车的货运生计.在此后的10多年里,大车货运成为村内一部分家庭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极大应对了虫草经济波动带来的生机脆弱和不稳定性.
长途货运刚开始在村内发展时,并没有明确的组织,村民也是各自为营、各谋生路,缺乏集体性的团体.随着卡车运输红利越来越大,村民之间开始互相介绍主顾和生意,逐渐在村民内部形成了卡车队,最早购买卡车的吉仁,也是当时村里的村委会主任,逐渐成为村里卡车队伍的领队.在夏乌村内新买车、新入伙的人都倾向于咨询他的意见,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吉仁的认可,代表着他们加入村内货运圈身份的合理性认同.
在夏乌村车队发展的初期,村委会主任吉仁承担起对内对外联系的中间人角色,对外他通过联系相熟的有客运需求的老板争取货运订单,对内帮助村内有车的村民介绍订单.这种模式在此后的几年内逐渐有了雏形,但此阶段并未有正式的组织模式的出现,也没有明确的任务分配和管理条例.
随着村内买车的村民越来越多,村内偶尔出现 “抢单”的现象,使得村内和谐关系受到影响.且在没有正式制度的管理下,吉仁以一己之力无法对每一个司机进行合理合情的订单分配,出现关系亲疏而导致的偏向或安排分配不均,造成一系列不稳定现象.且以亲属关系为主形成了多个小团体,团体之间存在竞争,团体间矛盾逐渐加深.为了保持村里货运秩序稳定、维护村民关系,有车的村民们主动提议,成立村里的大车车队,进行统一管理、轮流派单,大家一致推举吉仁为车队队长,对车队进行管理.自此,村内卡车车队正式成立,卡车司机的管理走向规范化.村民们在主动开会讨论后决定,统一对大车进行编号,对于直接给车队的货运订单,根据编号顺序进行派单,大家轮流接单.车队司机可以自主承接私人货运订单,但不允许将村里车队的订单私自据为己有,私人订单与村里订单有冲突的情况下,村里的订单轮空,交给下一位排队的司机.制定规则后,卡车轮流接单变得有秩序起来,再未出现因为抢单导致村民矛盾的情况.
随着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在夏乌村村“两委”的帮助下,卡车车队的轮流接单的覆盖范围和业务范围变得更广,吸纳了更多村民的加入,轮流接单的制度进一步拓展形成具有扶贫性质的轮流打工制度.社区内其他没有能力购买卡车的村民在政策的帮扶下加入轮流打工的项目,管理的主体也变为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协作管理.夏乌村87户居民根据地理位置编为12个行动小组,每组扩展为8~10户村民,每组由村民推选出一位组长.工地负责人直接与村委会主任对接,由村委会主任通知各工种小组长,最后由各小组长负责传达村委会主任带来的劳务信息,组织人员参与.其中有较为重要达成共识的原则:1) 男女同工同酬,小工每天170元,大工每天300元,收入归个人所得;2) 本村居民内部,24户扶贫户优先参与,其次为无车辆的一般家庭户,最后为有车的家庭户; 3) 以家庭为单位,出车与出小工不能同时选择.轮流打工成为网格化村落管理中重要的日常事务,也成为村民经济收入重要来源之一.
轮流打工制度,不仅有男性村民的参与,村落中的女性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到轮流打工的队伍中.在旅游参与中,女性表现出来了更为坚韧的吃苦耐劳的品质.大多数社区中的藏族女性都参与过轮流打工且做过最辛苦的小工(建筑工地)的工作.特别是村落中的藏族女性在打工之余还需要照料家庭操持家务,因此对工种的选择性较少,只能选择距离家较近的工作.
轮流打工制度能够适时提供给社区中的藏族女性较为合适的工作,女性成为打工的劳动力,对于家庭收入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夏乌村现有3家洒咧营地,包括:桑珠洒咧营地、康巴洒咧营地和格平洒咧营地.在桑珠洒咧营地(阿登创办)之后,康巴洒咧营地(布拉创办)、格平洒咧营地(俄色三兄弟创办)等三家营地陆续由村民开办起来.随着旅游的发展,社区内洒咧营地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女性进行旅游接待服务.其参与的主要工作为服务员或餐饮厨房后勤.特别是洒咧营地项目作为夏乌村特色扶贫项目,为村落中女性提供了较多的岗位.在政策的指引下,洒咧营地的大部分工作的轮流机会更加倾向于村落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旅游的发展,为村落轮流打工制度提供了更多发展的可能性,使得村民生计多样性进一步拓展.每年夏天,洒咧营地游客接待量较大的情况下,游客期望参与当地特色民族风情的旅游活动,洒咧营地的老板就会通过村委会向夏乌村发布招募通知,需要社区内的村民来营地跳锅庄.既有表演性质,同时也吸引游客参与活动.虽然跳锅庄的活动没有直接的工资收入,但洒咧营地作为夏乌村扶贫项目,其每年年底的分红与社区内居民相关,参与旅游服务活动也为其提供了更多元的生计方式.
轮流打工制的形成也为村内旅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提供了组织层面的解决方案.中山大学项目组结合本地的人文习俗制定了新版的村民规约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猕猴保护方案,一方面弥合政府与本地居民之间在行动层面的距离感,另一方面形成对目前猕猴保护站的旅游宣传.
随着猕猴保护方案的提出和深化,江达县旅游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夏乌村驻村工作队合力,在野生猕猴经常出没的317国道边,建立了夏乌村野生猕猴保护站点,通过该保护站加强本地居民与过往游客的互动.猕猴保护站点的日常运营工作,经村委会主任布置安排后,由夏乌村村民轮流负责.具体工作流程为:12个小组组长抽签确定轮班顺序;每组每天出3户,每户至少出1人,去保护站值班.工作职责是早晚拍照或录值班视频,并发到村委会主任、组长群里面进行打卡.每组负责10天,前一组结束工作后,与下一组进行交接.村民们在保护站的主要工作是向过往的自驾游客售卖花生,这些游客购买后用来投喂猴子.同时,保护站也为过往的游客提供补给和休息点,并及时清理路上垃圾,保持进村道路干净整洁.售卖的饮料、花生、零食等货物由村民从县城采购而来.每天的收入由当天工作人员记账,所有货物不留在保护站,由当天值班的村民和账簿一起带回,交给第二天要值班的村民.收益所得年底进行分配,除了村民分红之外,还会留出一部分资金,用来保护和救助野生猕猴.
猕猴保护站点的设立对猕猴保护的可持续性、村民行动的积极性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保护站设立之后,村民更加重视猕猴保护.他们认为除了能够对猕猴的行动轨迹进行引导,使其避开在公路上聚集,减少安全隐患之外,还可以售卖一些食物饮料等以便增加收入.这部分经济收益既能用于猕猴的可持续保护,又提高了村民参与保护实践活动的积极性.此外还有村民对进村道路的整洁进行管理,是一件一举多得的好事.
综上,在抵抗以虫草采挖为主要生计模式的生计脆弱性下,以村民主体展开积极的行动实践,充分发挥集体中各个个体的能动性,轮流打工制度在村落的集体行动实践下,由最初的卡车车队的雏形,发展成为规范化的扶贫制度,并在政府权力的引导和介入下,进一步拓展成为了凝聚村落共识的轮流打工制度,与国家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道路相结合,迸发出了巨大的生命力.同时,随着夏乌村旅游的进一步开发,旅游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未来参与旅游中的多元实践已成为村落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又一探索方向,旅游也将推动村落集体行动实践爆发出更大的生命力.村落共同体参与旅游的行动实践,将在未来成为村落生计多样性和村落集体行动实践的主要发展方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探索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现实与历史传统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更加深刻的要求.在乡村的集体行动实践中,村民自治经过 30 多年的探索发展不断完善创新,但也面临困难与问题[23].村民行动自主性的有效发挥需要建立在适宜的治理单元之上,更需要处理好集体主义困境,平衡好个人与集体的行动关系.
在夏乌村的案例中,从集体行动的主体来看,集体行动之所以不同于个体行动,其根本原因在于集体行动的效益具有公共性,不管个体是否为了达成集体行动而付出成本或付出多少成本,集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需要从中获益[24].在这类公共事务的研究中,宏观的制度和中观的组织的实施基础,常常都会回到微观层面个体的“人”,通过集体内的每位个体的理性决策和行为模式的协调最终实现社区的真正发展.而集体行动的困境破解更需要回归到个体行为动机尤其是普通公众的动机对于促成和增进集体行动的价值,探究公众参与的内生动力[25].夏乌村的集体行动实践案例证明了公众积极参与对于集体实践发挥的重要效能.
对于集体行动的效能,本文打破以往研究对于集体行动斗争性、冲突性的单向关注,在旅游发展前后挖掘乡村社区在多维的外部环境中自我演进,并以民俗文化和礼教伦理为深层秩序,社区、政府与第三方力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制度和组织系统[20].依托这类集体行动,农民的自主性有效激活了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26],进而实现旅游发展中可操作的、因地制宜的社区集体行动实践路径的探索[27],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藏区乡村在生计与生态方面的客观限制.
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来看,夏乌村集体行动实践体现出强烈的自发性,更生动地阐释了均质化、平等决策和共同参与的集体,其行动的整合度高,契合社区的发展方向和整体利益.一方面,夏乌村村民小组网格化管理模式,使得村民个体平等决策和共同参与公共事务成为可能,民意表达和发展诉求能够得到有效体现并进行实践,因此对村落的旅游发展起到高效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夏乌村在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均质化、追求公平等理念,尤其是社区自发形成的互惠互助制度,消解着每个家庭因先赋性的不公平因素可能带来的结果不公平,力求社区内部家户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均衡[28].夏乌村的集体行动实践契合整个社区的整体共同利益,使得集体行动的整合度高、参与性强,也进一步增强了村民个体对于集体的归属感,契合新时代农村社区的发展方向和整体利益,特别是在当地少数民族本土化、在地化影响下,探索出的行动实践制度有着鲜明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