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实践中家校共育效果不佳的原因探究及对策

2024-03-08 03:52张小莉
师道·教研 2024年2期
关键词:共育家校家庭

张小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家校共育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目前持续推进的“双减 ”政策,也需要发挥家校共育的作用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可以说,“家校共育”是当下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尽管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已经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并积累了多种实施策略,但整体上来看,家校共育的实践效果仍不尽人意。

一、家校共育效果不佳的原因

1.家校共育的定位失误。一方面,一些学校在观念上轻视家庭教育的价值,家校共育在学校工作事务上往往处于边缘地带,仅有的“共育”活动也多半演化成学校对家庭的单向“指导”。家庭与学校处于不平等的境地,导致家庭对学校教育的参与不足,致使家庭在自身范围内对儿童的教育也逐渐失去信心,家庭教育难以发挥自身活力。另一方面,一些学校强调建立统一的家庭教育管理组织体系,规范家长委员会、家访工作制度等等,以期实现学校对家庭教育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家”就不再是提供安全感、归属感、幸福感而自成体系的地方,反而变成被制度所控制的地方,造成家庭教育的移位或错位。

2.家校共育的边界不清。家庭成为了学校的“附属机构”,学校组织的各项共育活动都是基于学校的立场和需要。比如,配合学校招生宣传,支持学校大型活动,家长陪餐,开展家校警护航等,不少学校通常会围绕学生的知识学习开展家校共育活动,时常忽视一些文化层次低下的父母在知识教育上的能力问题以及部分家庭经济困窘问题。一旦他们不能很好配合工作,便被指责抱怨不配合学校工作。

3.家校共育的矛盾突出。部分家长仅仅将自己定位成孩子衣食住行基本生活需求的提供者,将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老师,忽视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道德习惯的养成和监督,一旦孩子出现较为严重的行为问题时,便向学校问责。比如,当孩子在家和父母顶嘴时,便有家长指责学校是怎么教育孩子的;也有家长溺爱孩子,在自己无法管教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学校承担教育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教师对孩子进行严格的管束。

二、提高家校共育效能的路径与办法

1.重视家庭教育的主体地位。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在家校共育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作为孩子情感滋养、品德培养的重要场所,其功用不能被削弱,在家校共育中,应该以培养孩子成为完整的存在为共同目标,充分激发家庭和学校各自独特的教育价值,通力合作,引领孩子发展生成自身的各项天赋潜能。以立德树人为目标,摒弃功利主义分数至上的坏风气,营造一种全社会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落实好“双减”政策,缓解家长对教育的焦虑。

2.厘清家校共育的边界。要改变以学校为中心,家庭为学校服务的支配与被支配模式,改善家庭教育在家校共育中的弱势地位。学校家庭教育讲师团或者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成员需要帮助家长认识到家庭在家校共育中的独特价值和权责。针对不同阶层、地区以及不同教育程度的家庭现状,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和困境,帮助他们形成必备的教育素养,激活家庭教育的活力。

三、家校建立常态化沟通平台

学校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平台,保障家校沟通的日常性。当前家校之间常常是“小事不沟通、大事才沟通”“没事不沟通 、出事才沟通”,这种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家校沟通模式虽然能够帮助双方短时间内快速解决问题 ,但从长远来看 ,并不利于家校合作。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有利于促进冲突的化解,更能够降低冲突发生频率。为此,学校需要厘清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校园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类家校沟通渠道的作用、开展方式與途径,并保障这些渠道的通畅和有效。

最后,学校还需及时为遭遇冲突的教师提供帮助和指导,不能为了安抚家长的不满情绪而忽视教师的困境和需要。教师的任何决策行为都无法保障其实现完整的正义。因为教师即使出于善的行为动机,也很难保障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得到满意的结果。而教师作为决策主体,如果得不到理解,必然要遭受利益主体的埋怨甚至追责而造成道德伤害。长此以往,教师职业获得感和幸福感必定大幅度降低,取而代之的是经常性、反复性的不安全感。教师的不安全感必定阻碍教师专业发展及其职业幸福的实现。因此,家校冲突出现时学校需要给予教师支持和帮助,保护教师遭受不必要的道德伤害。

责任编辑 徐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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