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丝萦
摘 要:当今舆情传播呈现多层次、宽领域的发展趋势,网络舆情成为当下最主要、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公民可以在网络平台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各抒己见,维护着自己心中的朴素公正。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是狭义的正义,是规则之外的正义。而司法正义需要考虑司法、社会、政治三方面效果的结合。基于网络舆情下的具体案件,透彻分析其对司法、社会、政治领域的影响,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与完善建议,以期树立司法公正的权威性,赢得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关键词:网络舆情;刑事案件裁判;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D9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1-0148-04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盛行的,一定时间内一定规模网民群体参与,对现实生活热点问题表达自己最直观的看法、态度以及他们内心的情感,进而逐渐推动社会事件的发展。中国互联网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民众各抒己见的主要方式,上至老年人群体,下至青少年,都是网络平台的享用者,他们都会通过网络这个便捷的平台传输其所坚持的朴素正义。我们应该明确公众的朴素正义和司法正义并不能画等号,有些公众缺乏法律化思维,仅凭借着心中的朴素正义感对案件发表着自己的看法,为其中一方当事人鸣不平,有时会导致与司法正义大相径庭。网络舆情的导向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能推动案情的发展和解决,但同样也会影响法治的公正。公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并不代表真正的正义,所以司法机关在重视网络舆情的基础上必须理性看待网络舆情,始终坚持司法公正,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认同。
一、网络舆情下的具体案件
司法机关和民意自始至终持一致意见时,案件的判决过程显得顺利而公正,但并不是两者一直都站在统一战线上;当判决未“顺从”民意,网民便向司法机关发泄不满情绪,迫于舆论压力的司法机关很可能动摇。例如昆明恶霸“孙小果案”广州“许霆盗窃ATM机案”等。当然也有司法机关坚持自己的判决,并未“顺从”民意的情形,上海“杨佳袭警案”、湖南“黄静案”就是典型案例。
(一)网络舆情在定性上的影响
在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于海明正当防卫,满足了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在定性层面,他们认为刘海龙作为黑社会一方对这起案件负有全部责任,于海明作为弱势群体,进行反击是符合常人之理的。但从法律层面剖析这起案件,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刘海龙已经手足无措后逃跑,于海明仍追赶上去连砍几刀,这似乎已经超越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界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想必也不为过,但法律最终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扩张了正当防卫的含义,合法没有必要,也不能向不法行为低头、妥协。这一案件判决自然有其聪明之处,既让司法裁判接近并满足于公众心中的朴素正义,又能对社会中仍存在的类似刘海龙的人群起到警示作用,引导正确的价值取向,实现司法制度下的双赢。
网络上对上海“杨佳袭警案”这起案件的态度迥异,主要是对于案件定性理解的不同,网民对判决结果持反对态度,强烈呼吁特赦。法院最后并未“顺从”舆论,基于犯罪事实清楚,主观恶性太大,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结果,并且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有力证据支撑。网络上甚至出现部分网友称杨佳为“侠客”“刀客不朽”,杨佳当时说过的话“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等等,早已传遍了大江南北,这部分网民认为这是在激励着这个时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奋起反抗。对于这种情形,我们需要做的是反思,反思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网络舆情在量刑上的影响
“孙小果案”的再次重视,源于2019年4月《昆明日报》发表的关于中央扫黑除恶的消息,进而孙小果这个名字再次进入百姓视野。回看孙小果的“传奇历程”,为何能够频频减刑、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为何身处公务员家庭,却能够注册经营多家餐饮公司和夜店,种种疑问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经过司法部门的不懈努力,案件終于画上了句号,孙小果被判处死刑,此案件的司法公正得到最终实现。然而司法机关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的定性中,司法机关与民众都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被判处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但在量刑问题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且认罪态度好,改判为死缓。民众对此极其不满,虽然事实有自首、悔罪情节,但都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该理由欠妥,依法无据,应当予以严惩。经过重重申诉,经过再审,最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司法机关交给民众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网络舆情在定性和量刑上的双重影响
当网络舆情与司法判决相违背时,司法机关将在巨大舆论压力下努力维持着司法公正。2006年的广州“许霆盗窃ATM机案”中,《新快报》率先披露许霆案件,引发了舆论哗然。有法律人士认为,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的前提下,判决许霆无期徒刑显得量刑过重,之后的全国两会期间,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许霆“申冤”。在定性层面上,网民们对此案件的态度呈现“一边倒”的情形,对一审判决坚决地持反对态度,有网民表示这只是道德层面问题,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法官判决许霆无期徒刑。在法律适用问题和公民权利等问题的大讨论后,许霆案最终被发回重审,法院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大部分网民对这个量刑结果还是认可的,但是在这个案件判决的背后,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没有法学家的解读,没有网民们的激烈反应,是否会改判难以下定论。这反映出司法执法的一些不足,法官的司法裁量权威信遭到质疑,司法公正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网络舆情的力量不容小觑,对于网民们呼声高、反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适当合理地参考民众意见是有必要的,但同时又必须正视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联,不能因舆论而轻易否定司法审判结论。基于舆论而改判的案件会极大地干预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和威信。所以,司法机关在重视网络舆情的基础上必须理性看待网络舆情。
二、网络舆情下的利与弊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在自由开放的網络世界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种社交软件等媒体平台的介入,网民们尽情展现自我,网络舆情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管理网络舆情,增强有关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在司法案件中的公信力,需要司法机关正视舆情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为了司法公正,更应该正确引导网络舆情而不偏离公正轨道,从纷繁芜杂的舆情与法律法规的交叉与背向中,理出一条合理合情合法的裁判之道。
(一)司法层面
司法机关不应一味迎合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当出现民意与司法裁判间较大差异时,如在定性上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量刑上出现的限度问题,司法机关都应该检视司法是否会出现机械司法的局面。网民们时刻关注着案件进展,他们成为司法机关背后的监督员,使司法机关始终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有些疑难案件也正因为有了网民们的关注才不至于被遗忘,能够被持续追踪。1996年的“南大碎尸案”尽管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但很多人在寻找凶手的道路上依旧坚持。南京警方表示一直没有放弃侦查,不存在超过追诉期的问题,此案将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追查。网民们对最终破案又多了一份信心,也给予了司法机关一份信心。同时网络舆情下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也会有所影响,当司法机关每时每刻都被公众督促着,办案效率自然提升,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这也会导致部分人只顾效率不顾办案质量。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效率与质量并重,实现司法的公正化。
如果网络舆情过度干预司法又将不利于公正的实现,同时司法机关对民意的一味“顺应”也会降低政府和司法公信力。司法的确定性因为舆论的不确定性而似乎有了商量的余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更是提出“判死刑需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的想法,这种想法过于偏向舆情,强调了社会效果。司法审判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让舆情过度干预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社会层面
在这个开放的网络世界,人们自由地徜徉穿梭于各大平台,特别是重要案件,网民们各自发表着自己的观点,这一方式有利于公众集思广益,毕竟个体差异会让思维更加多元化。人民网、新华网等各种官方平台的涌现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引导。
在网络舆情的社会演变中还存在着弊端,“带路党”问题日益显现,一些无良媒体的出现逐渐将事件的发展方向带偏,一步步误导着不明真相的民众。民众在本就事实和法律认识不清的基础上,仍被迫接受着荒诞的“事实”。民众心怀正义地对案件评头论足,影响着案件的发展,实际上加重了网络舆情过度干预司法的情形,网民们对司法公正的含义界限将会更加模糊。一旦网民们认为舆情可以主导案件进展,过度重视社会效果,司法审判的严格确定性将会因为舆论的介入而变得不确定起来,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将举步维艰。
(三)政治层面
在网络舆情盛行的时代,司法机关的一举一动都被公众知悉,促使着司法机关坚持以民为本,秉持执政为民的原则,真正落实司法公正。
人们都把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其中主审法官的压力最大,掌握着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不仅要严守法律标准,还要重视社会效果。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能完全置人情于不顾,虽然法律是严肃生硬的,但法律的运用是人性化的,一味地以法律为强大后盾,与公民的正义感相违背时,只会损害公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所以适当参考舆情结合案件判决是合理的。在二审改判案件的后续中,有的法官因此受到影响。南京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原岗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舆情的作用。以后这种案件可能还会有很多,如果一次失误就要处置一个法官,这样对于法官的队伍建设极其不利,自然会影响司法公正的进程。
网络世界并不是绝对自由,网民们在各种监督下享受着相对自由,国家设定了许多关于网络环境的法规或规章来约束限制网民们的自由言论,涉及敏感的政治话题是被禁止的。近些年国家加强了网络中政治问题的管理,毕竟政治大局关乎国计民生,若是被网民中存在的质疑声音所干扰,将不利于一个国家的建设,所以不宜被网民过多干涉,网络平台应发挥积极舆论导向作用。
三、解决方法与完善建议
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理应对民意作出回应,但由于民众法律认识参差不齐,事实认识模糊不清,加上“带路党”的一步步误导以及司法者不自觉的职业病倾向,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解决之道首先要从信源入手,信息的发布要客观公正,不去误导民众,司法机关适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规范网络舆情,赢取司法的公信力。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信源的真实性
由于网络平台的无门槛,各种各样的人都在网络世界相遇,缺乏一定法律素养的网民极易被歪曲的事实所误导,不能主动探寻事件背后的真相,只是一味坚持自己所看到的。因此,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及社区普法等方式,潜移默化地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让公众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不仅是形式要正确,作为报道的发布者、媒体人必须秉持自觉、客观、中立的立场发布信息,不得做“带路党”。特别是官方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有效准确的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及时抵制谣言,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成为一个明事理的有德媒体,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意与司法理性间步调的一致性。
(二)增强司法理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加强网络媒体的管理,提高媒体进入网络平台的门槛,净化网络空间,提升官方媒体的职业素养。利用官方媒体的正能量,潜移默化地激起并增强公众心中强烈的责任感、认同感,坚持认同主流思想,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统治环境。
其次,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执业能力,提高法律职业门槛,重点培养一批既有实践能力,又具备发展潜力的法官队伍。通过集中培训、参观学习和挂职锻炼等方式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司法机关内部也必须创造一种轻松自在的环境,防止因为高负荷的紧张焦虑而情绪化办案。
最后,提升司法机关的有效应对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案件報道引起的网络舆情力量有时会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引导,不利于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该及时正确引导把控舆情,提升应对舆情的能力,从而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
(三)在法律框架下适时披露案情
1.官方通报。当不明真相的网民被歪曲的案件事实所误导的时候,司法机关就应该及时还事实以真相。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好官方媒体等平台,及时对案件的最新进展作详细报道宣传,以便公众知悉真实的情况。司法机关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建设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不仅要通报案情进展,也要带好风向,通过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会等形式,适时适当公布法律法规,就如法院判决书所附法条一般,主动准确地让民众知悉并了解。
2.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分析机制的管理。为保证网络秩序有序、健康、文明地发展,建立健全舆论监测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应及时关注网民对事件的态度。当舆情分析师就是当今网络时代背景下衍生出的新职业,他们依据对案件的舆情分析预测舆情走势,提供舆情处理意见。法制网有一个栏目——网络舆情中心,其中有舆情人物、舆情案例、舆情动态等板块,网民可以很直观地从中了解到部分案件的最新舆情动态。正因为主流媒体的公开性和权威性,我们才更应该加强舆情监测分析机制的管理,给网民提供正确的引导。
四、结束语
网络舆情对刑事案件裁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个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促进案件在网民的监督下高效侦查,网民集思广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理性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因为网络舆情的过度介入,极大地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总之,我们要正确看待公众的朴素正义和司法正义间的界限,需要将有利一面继续发扬光大,同时必须正视网络舆情与刑事裁判间的关系。纵然法律是不允许受到个体的无端冲击,但法律仍可以发展成为人性化法律,适时坚持谦抑性原则,适当地权衡网络舆情的作用,这样的司法才会更加公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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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