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洛斌
摘 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下面临的一大难题,有关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需与时俱进。随着人均健康寿命的不断增加和人口生育率的持续走低,导致我国现存有大量老龄劳动力,但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老龄劳动资源闲置问题较为突出。多数老年人在退休后希望继续工作发挥余热,这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老龄劳动资源的充分运用,应借鉴世界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方法。面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明确用工关系,健全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二是对退休人群所拥有的合法劳动权利予以确认;三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一系列劳动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劳动权益保护;老龄劳动资源;保障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1-0127-03
一、研究背景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富先老”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首要挑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18.7%,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13.5%。根据目前的数据,可以推断未来老年人数量会不断增加。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定退休年龄多年来并没有实质性改变。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职工为50—55周岁(根据职业种类不同有具体差别)。但是现实之中,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依然活跃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是寻求工作的路上。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总体劳动者中60岁以上劳动者的占比在持续上升。
对于如此庞大的老年劳动群体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性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学界中普遍都使用“退休后再就业”概念。“退休后再就业”一般是指: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退出劳动领域之后,存在一定劳动能力并且自愿和有意愿的再次就业,并进入劳动市场。其概念定义主要侧重的是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作情况,此处退休主要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或是满足规定情况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行为。这种定义不包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选择退休而依然在岗的工作者和自身无稳定工作、无正式退休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者继续工作的情况。故根据先行研究,本文中“继续工作老年人”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老年人。
二、继续工作老年人数量增长的大趋势
(一)人均健康寿命增加
对于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在实践中的受关注度并不高,但通过数据统计我们可以更为有效地感知到该类群体的庞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60岁以上老年群体在全体劳动就业人口中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60岁及以上的就业人口总量,从2001年的4 300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7 80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口比重从5.9%上升到10.1%。结合我国目前老龄化的进程,可以预见到未来会有更多的退休老年人加入繼续就业的行列。同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人均寿命为76.34岁,其中女性为79.43岁,男性为73.64岁。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中预计我国在2025年人均寿命将会达到78.3岁,并且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其中60岁之后健康且可劳动的老年人将会达到一定的规模,与之相对应的,不仅仅是寿命的增长,我国人民的健康寿命同样也在增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显示,健康自评的男性60岁健康老人从1987年的12%到2015年已经超过18%,女性更是接近20%。健康寿命的增加让更多刚退休老年人可能再次回到工作岗位。
(二)养老经济问题突出
2021年年底,我国刚刚取得了全面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但是我国依然存在一大部分低收入群体,对于该群体而言,养老费用是一笔非常庞大的支出。因为在低收入人群之中,每月的收入除去家庭所必要的支出可能就所剩无几,远远不足以支撑缴纳足额的养老金,更难存储一笔可供未来使用的养老金。况且,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下降,其就医频率和费用支出的增加也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养老金供给政策而言,在没有储蓄的情况之下,很难度过一个无忧的老年生活。因此,低收入群体面临的是到了退休年纪依然需要不停工作,而这个庞大的群体,很大程度上又存在知识水平不高的问题,对社会认知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较为匮乏,在工作当中更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三、继续工作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困境
(一)劳动关系认定不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此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便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仅仅要参照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样是否享受养老保险与领取退休金也是一个要素。目前不确定的规范,导致劳动关系认定不清晰,其后果就是即使继续工作的老年人所提供的是与当下适龄劳动群体相同的劳动,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对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实行与适龄劳动者相同的保护,使得继续就业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没有确切的关于继续就业老年人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范,既有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也有按照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现状,所造成的一个现象就是“同案不同判”,继续工作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种情况扼杀了大部分继续工作者的工作意愿,也使得大部分需要继续工作老年人只能接受“不那么平等”的待遇。
(二)劳动权利模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法定退休年龄的设置以及退休制度的不完善是继续就业老年人群体权利保障的重大阻碍因素。目前的退休制度依旧留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制定退休制度时,我国还处于完全的计划经济时代,工作单位都属于国家,用工权也属于国家,退休制度像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一环。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用工权已经从国家转入到社会之中,当时与之匹配的退休制度,放在今日并不能适应当下的现状。对于劳动市场而言,不断有新鲜血液注入使得市场并不会主动去选择继续工作老年人群体,加上目前退休制度的影响,是对继续工作老年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自由的限制。随着老龄化社会程度的加剧,继续工作老年人数量会持续上升,他们本身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对老年劳动资源的配置缺乏配套措施
虽然这些年老年劳动人数一直上升,但是我们生活中老年工作群体往往都是社会中被忽视的一个群体。我们关注劳动人群的相关遭遇时,通常目光聚焦当下的青年劳动群体所遇到的问题,中老年人劳动群体常常被忽略。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在正常条件下聘用一位中年劳动者相比年轻劳动者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例如身体健康因素,对于企业所承担的隐性成本更高。中老年劳动人口虽然持续上升,但是劳动的质量在不断下降,其中部分尚且健康的老年人退休后,拥有多年工作的经验和对某一项工作熟练的技巧,但是在继续就业上,与其他没有经验和技能的老年人一样,只能从事低附加值的工作,且缺乏更为丰富的继续就业机会,这对老年劳动资源而言是莫大的浪费。
四、保障继续工作老年人权益的对策
(一)明确用工关系,健全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在应对中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上,首当其冲的是明确退休后继续就业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从根本上维护继续就业老年人的合法劳动权益。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能力和身体素质对于适龄劳动者可能有所下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劳动法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并且有一部分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相对应的最低工资水平也不应与适龄劳动者相提并论。所以笔者建议为退休人员再就业设置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此种劳动关系应当采用更低的法定劳动时间与工资水平,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也无须进行养老保险的缴纳,用工单位只需要缴纳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但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并未缴纳满15年者,用工单位理应承担继续缴纳的责任,但是相应的工资水平也应当降低一部分。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可以通过相对的低价从正规渠道雇佣到一批有经验技术娴熟的劳动者,并且不容易陷入纠纷之中。这种单独的设定法律关系,极大降低了社会中企业对雇佣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二)确认退休人群拥有合法劳动权利
首先,本文所讨论的继续工作老年人,包括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初老年人,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在大众的理解之中,退休理应结束劳动,并且失去劳动权利。但在国际范围来看,退休制度并不是对劳动权利的消灭,退休制度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其次,关于劳动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既是一个公民的义务,也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劳动年龄只规定了用工年龄不能小于16周岁,而没有规定劳动年龄的上限,按照对先行法律的理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应当拥有劳动的权利。最后,应当在法律层面消除年龄歧视。目前,《就业促进法》中仅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年龄歧视应当写入劳动法中,从法律的层面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可以丰富且扩大老年群体劳动的可选择机会。
(三)由政府主导推行保障措施
就域外经验而言,老龄化程度严重的日本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值得適当学习和借鉴。首先,早在2000年初日本政府便开始了银发人才中心(由官方主导所开设的用工平台)建设,通过正规的中介平台拓展老年人的就业范围和社会参与程度;其次,利用公共职业安定所,以非盈利组织为依托,针对老年就业者开展再就业的援助活动,其中包括老年劳动者职业生涯规划、岗前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援助等方式;最后,向老年就业者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规定了老年就业者的补贴金制度,针对雇主和老年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补贴。
针对我国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制度完善,第一,政府作为主导,为招聘中老年劳动群体较多的企业设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我国多地曾实施的招聘残疾劳动者的政策,给予积极响应政策的企业税收优惠等。第二,以我国的基层社区建设为依托,在继续工作群体多的社区之中,召开相应的招聘会,由社区街道作为中介,组织企业上门进行针对性的招聘活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法分子对于招工的诈骗活动。第三,依托当地老年大学,设置专门的技能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设置中老年人工作交流中心,由社工人员搭建平台,让中老年人有地方、有区域、有目的地进行交流,促进我国中老年劳动群体的劳动参与率,让很多需要一直工作的中老年人,找到更合适的岗位,提高收入保障。
五、结束语
目前来看,许多老年人大部分时间都担任一个边缘化的角色,带孩子、做家务、公园遛弯是我们听到与老年人对应最多的词汇。很多时候忽视老年人自身的选择,产生了老年人沉迷网络、孤寡老人无人照料在家病逝、孩子长期不看望老人被告上法庭、甚至农村老人家中自杀等诸多负面影响,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很容易概括,那便是老人脱离社会、孤岛化。让有能力健康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可能有时候并不是寻求高额报酬,但是可以让很多老人更有尊严地活着,参与到社会化的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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