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林园 邹盛濠 张 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2017年发布的《0—3岁儿童托育服务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88.15%的家庭需要婴幼儿托育服务,而目前我国婴幼儿的照护主要由家庭独立承担。还有研究发现接近六成的家庭表示由于自己时间不够,没有人照料,所以选择不生育下一代〔1〕。在此背景下,我国托育服务机构大量涌现。为切实解决“幼有所托”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托育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2019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各个试点进行积极探索,托育机构不断完善,托育质量稳步提升,托育行业迈入发展快车道。
尽管有相关政策支持,但当前我国托育师资队伍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体系化研究十分缺乏。并且,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标准,高校也并未开设与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的专业〔2〕,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难以保证托育服务行业的整体质量。许多家庭因为托育机构距离远、费用高、时间不灵活、资质问题等原因,出现了“不愿托”“托不起”“不敢托”的现象,托育服务的发展现状与大众的期待和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如今0—3岁婴幼儿入托难已经成为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相比之下,国外针对托育服务和托育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研究较为成熟,以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其托育服务行业起步较早、发展较为规范,已经形成了系统、科学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入职标准与培养体系。鉴于我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尚未形成一致的标准,因此拟尝试采用系统综述的方法,在梳理国际托育行业专业人员的相关研究及政策标准的基础之上,系统分析世界典型国家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结构维度与类型,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色,为我国的托育实践探索提供依据。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可以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和专业素质两方面进行定义。首先,我国和世界各国都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做了明确规定。2019年,国家卫健委颁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将托育机构定义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标准》指出,托育机构应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其中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经历。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和心理健康知识。保健人员应具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全美幼儿教育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 ,简称NAEYC)是美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婴幼儿教育组织,致力于促进所有8岁以下幼儿的高质量早期学习。2021年,英国政府颁布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也规定,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公立学校、非公立学校、独立学校中的早教教师和所有在早期儿童看护机构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婴幼儿早期学习和发展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其次,“素质”一词英文为competence 或 competency,可以从词源学的角度将其理解为各种能力的集合,从而使个体拥有在特定情境中满足需要的“恰当性、充分性或态度”〔3〕〔4〕。在此基础上,专业素质可以理解为适应于某个职业的,个体应当具备的基本和必备的各项能力。
据此,本研究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定义为在0—3岁阶段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托班、公办民营托育机构、企事业单位自办托育班、社区托育机构、家庭互助托育等机构)中从事婴幼儿教育、保育、护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包含育婴师、保健员、早期教育教师、各类托育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即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从事0—3岁婴幼儿教育、保育服务时所必备的各项理念、知识和能力等。
1.国外研究现状
进入 21世纪,多国陆续出台了托育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或专业能力大纲等,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体系。例如,全美幼儿教育协会于2019年和2020年修订颁布的《早期教育教师专业能力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s and Competencies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ors)〔5〕和《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Code of Ethical Conduct and Statement of Commitment)〔6〕,分别从专业能力和职业价值观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做了详细规定。2019年,澳大利亚幼儿协会(Early Childhood Australia,简称ECA)制定的《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s)〔7〕从核心道德原则和行为承诺两大部分阐述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的专业理念和道德。
当前,国际上针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能力提升及其与婴幼儿发展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表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知识、态度以及行为习惯都会对婴幼儿的心理和托育服务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持续地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能改善服务的整体质量〔8-14〕。因此有必要对各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标准进行分析,为提升我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标准化、专业化程度,促进0—3岁婴幼儿的发展提供依据。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托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可主要归结为福利性质阶段、再家庭化阶段以及重构阶段这三个阶段〔15〕。2020年以来,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进入发展与深化阶段〔16〕,国家卫健委先后出台《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对托育机构的相关保育规范进行了规定。尽管近些年在国家支持下我国托育行业步入发展快车道,但是针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仍有待完善,而且尚未形成统一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标准。
当前国内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职业发展现状,近年来陆续有学者关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进行相关研究。在发展现状和培训需求层面,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托育服务队伍建设中存在资格证书混乱、师资供给紧缺、专业培训机会难求、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17〕〔18〕。在专业素质层面,我国学者大多对部分地区开展调查研究〔19〕〔20〕,黄振中和李曼丽对儿童早期发展的保教师核心知识能力进行研究〔21〕,也有学者对国外托育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师资培养经验进行研究〔22-24〕。这说明我国针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的研究仍处于借鉴国际经验的起步阶段,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足。
本系统综述的研究对象包括英文图书、期刊论文和各国托育行业规章制度。其先,在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MEDLINE、ScienceDirect三个电子数据库中分别以“childcare caregiver”“early childhood educator”“early childhood teacher”“infant care educator”“infant care teacher”“child care educator”“child care teacher”为检索词进行英文文献检索。检索后在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获取文献记录1798条,MEDLINE获取文献记录209条,ScienceDirect获取文献记录2262条,总计文献记录4269条。将检索出的文献记录导入Excel和NoteExpress软件中,删除三个数据库中的重复文献,获得文献记录3502条。之后,研究者搜索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托育服务组织、社会服务和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如全美幼儿教育协会官网(https://www.naeyc.org)、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护理质量管理局官网(https://www.acecqa.gov.au/)和英国政府官网(https://www.gov.uk/),以获取各国公开发布的托育行业规章制度和认证标准,检索后共获取相关文件27份,文献检索和文件搜索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
采用Nocita等进行系统综述的多步骤方法确定检索出的文献相关性〔25〕。系统综述指利用系统方法收集文献,批判性评价文献,并综合研究结果〔26〕。与传统综述相比,系统综述聚焦于某一研究领域的具体问题,采用系统和明确的方法来筛选和批判性地评价相关研究,便于界定已知和未知的知识边界〔27〕〔28〕。第一步,初筛文献篇名、关键词、摘要。该步骤由两名研究者分别评分,若认为该文献与研究问题相关则评分为1,如果仅从摘要中无法判断它们是否相关则评分为2,如果认为不相关,则评分为3。之后对两名研究者的评分总和为5分及以下的所有文献进行全文筛查。第二步,对期刊论文、图书文章和规章制度进行全文筛查。该步骤由两名研究者按照规定的文献排除标准进行全文筛查,研究者之间的差异通过共同协商得以解决。最终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文献21篇,包含6篇期刊论文,2篇图书文章和13份规章制度。文献检索与筛选流程见图1。
图1 文献检索与筛选流程
各国关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规章制度和认证标准大都涉及价值观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张明珠等从专业条件、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四个维度分析国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29〕,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也从品德、理念、知识和技能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做了相关规定。此外,随着教师专业化发展,人们更加认识到教育质量和教师的胜任力存在直接关系〔30〕,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类教师胜任力模型(competence model)。当前,最具代表性的胜任力理论模型为冰山模型和洋葱模型〔31〕〔32〕。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大都从职业道德(如理解他人、尊敬他人、责任感、进取心等)、专业理念(如终身学习理念、教育服务理念、专业与组织承诺度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维度构建教师胜任力模型〔33-36〕。因此,本研究将从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个维度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进行系统综述。各个维度的含义及子类别见表1。
表1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维度及子类别
职业道德维度规定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从事教育、保育等托育专业工作时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行为规则。研究者在对纳入系统综述的各国政策标准进行全文筛查时发现,各国大都从尊重权利、责任架构和关怀、热情等品格情感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作出规定。叶平枝等对国内外托育教师核心素养的相关政策关键词进行了梳理,发现“职业责任”和“尊重权利”均为高频关键词〔37〕;张明珠等也采用共词分析法和可视化图谱分析,对美、日、加等五国的托育教师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将“儿童权利和福祉”“专业责任”和“个人品格”作为职业道德维度的核心指标〔38〕。基于上述学者的观点,本研究将从职业道德的三个子类别——品格情感、承担责任、尊重权利进行系统性分析。
专业理念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对托育专业工作性质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婴幼儿教育、保育和自身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各种观念。与职业道德不同的是,专业理念更侧重于对托育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等的“专业性”认识〔39〕。各国关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理念的政策标准主要从婴幼儿教育和保育的工作理念和自我专业发展的理念做出规定。因此,本研究也将从专业理念的两个子类别——托育专业工作理念和自我专业发展理念进行系统性分析。
专业知识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习得和掌握的各种基础性教育学、心理学和医学等学科知识和其他可应用于实践中的知识。Shulman将教师专业知识定义为三类:教学内容知识(pedagogical content knowledge)、内容知识(content knowledge)和一般教学知识(general pedagogical knowledge)〔40〕,国际上已有学者将其应用于托育教师研究〔41〕。基于上述观点和我国托育服务实际,本研究将从专业知识的三个子类别——婴幼儿发展知识、婴幼儿教育知识、婴幼儿保育知识进行系统性分析。
专业技能指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在从事教育、保育等托育专业工作时所应具备的各种实践性能力和技能。张明珠等从保证婴幼儿安全与发展、课程实施与互动、家园社区合作、评估与专业发展四个方面分析国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42〕;杨莉君和汪鑫鑫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所应掌握的专业技能细化为婴幼儿教养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婴幼儿安全健康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环境创设、婴幼儿发展评估、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六类〔43〕。因此,本研究将从专业技能的五个子类别——环境创设、课程教学、照护抚育、观察评估、职业发展进行系统性分析。
为探究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在不同群体中的特性,本研究还从不同的关系范畴进行系统综述。傅维利和朱宁波从不同的关系范畴将教师职业素养细分为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受教育者(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其他教师及教师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44〕。因此,本研究将在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个维度的专业素质的基础上,纳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四个关系范畴——与托育事业的关系、与婴幼儿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分析。
根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四个维度和文献类型,研究者对纳入系统综述的21篇文献进行了归类,共涉及美国、英国、日本、挪威、韩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九个国家。文献统计情况见表2。
表2 国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研究及政策统计情况
表3呈现了纳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四个关系范畴后,四个专业素质维度及其子类别的具体情况。
表3 国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关系范畴概况
根据分析结果,职业道德维度的规章制度大多规定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核心价值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部分国家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对托育人员的平等、爱心、耐心、民主、公平等品格情感做了规定。有少量文献从职业幸福感、进取精神和真诚温暖的情感探讨托育人员应具备的品德和情感〔45-47〕。
此外,各个国家更多关注承担责任和尊重权利两个子类别,对托育事业、婴幼儿、同事、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与权利均有涉及。在承担责任方面,各个国家都强调要对托育事业和婴幼儿的成长与发展负责;要承担在同事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和维护支持托育工作和满足专业需求的责任;要承担社区合作、家校合作的责任,促进托育机构和家庭、社会之间的双向沟通。在尊重权利方面,各个国家都强调既要尊重婴幼儿的各项权利,如澳大利亚幼儿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提出“儿童是出生时就享有公民、文化、语言、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公民”,也要尊重同事、家庭和社会的各项权利,尊重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和不同婴幼儿的多样性〔48〕。
从托育专业工作理念来看,各国尤其重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对婴幼儿教育和保育的理念。比如美国提出要将童年看作人类生命周期中独特而有价值的阶段,并将托育工作建立在促进儿童发展和学习的知识基础上;澳大利亚提出托育人员要相信每个孩子都有独特的兴趣和优势,有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除与婴幼儿的关系外,各国也强调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要坚持家校共育理念,将婴幼儿置于其成长发展的独特环境之中对待;要坚持专业服务理念,为婴幼儿及其家庭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要坚持协同工作理念,与同事保持良好关系,共同服务于托育事业〔49〕〔50〕。
从自我专业发展理念来看,各国都强调要在“发展中学习、学习中发展”。加拿大和日本提出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在日常托育工作中不断学习、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与终身学习理念是密切相关的。有学者指出,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化的根本要求,教师通过终身学习可以逐步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实现教师专业化〔51-55〕。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所应掌握的专业知识众多,涉及婴幼儿发展、教育和保育。第一,婴幼儿发展知识是托育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中最为基础的知识,婴幼儿的身体、心理、认知、情感、语言、个性和社会性发展等领域的知识是托育人员需具备的核心知识。第二,婴幼儿教育知识是各国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知识框架中规定的最为详细和全面的部分之一。各国主要规定了托育人员应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早教课程与游戏教学知识、各类早教学科专业知识和婴幼儿发展评估知识。其中美国从基础学科知识、课程与教学做出规定。英国则规定了托育人员应具备教授婴幼儿读写、数学与计算、了解世界、表现艺术与设计的知识。日本从教育原理、基础知识与技能、托育实践等层面规定了托育人员应具备的理论知识。第三,婴幼儿保育知识也是各国要求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基础性知识。除各国关于婴幼儿保育的法律法规之外,各个国家还将婴幼儿安全、健康、营养和发育等领域的知识纳入知识框架。如美国、澳大利亚提出托育人员应具有规划安全健康成长环境的知识,日本着重关注儿童保健方面的知识〔56-59〕。
基于专业知识维度,各国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实践性专业技能也有详细规定。在环境创设方面,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强调既要为婴幼儿的学习和成长创设优良的身心发展环境,也要促进托育机构和家庭、社区的多方合作,创设协同育人的托育环境。在课程教学方面,各国主要规定了托育人员应具备设计和实施早教课程、掌握和应用教学方法的技能,美国还特别强调托育人员要有因材施教的能力。在照护抚育方面,除了基本的保育技能如晨午检、食育、精细动作与大动作训练等,美国和英国还特别提出托育人员要具备保障特殊儿童身体发育的技能。在观察评估方面,英国规定托育人员要观察、评估儿童的发展情况,给予儿童、家长及其他幼儿工作人员定期反馈,对儿童做出发展性评价。在职业发展方面,各国均强调托育人员要在终身学习理念指导下,掌握自我职业评估与规划的能力,以促进个人和托育事业的发展〔60-62〕。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行业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从国家到地方、个人都对其重点关注。本研究基于我国托育发展实际,系统梳理、整合了国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建立了以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个维度为核心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结构框架。这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素质的理论研究,填补国内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研究方面的空缺,对托育政策制定、托育资源配置、托育专业建设、托育服务人员从业和托育机构发展方面均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我国托育服务行业的发展正迎来“增量提质”和“普惠就近”的建设高峰期〔63〕。在此背景下,2022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将“提升专业素养”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作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之一〔64〕。但是,该准则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的规定相对宽泛,更多侧重对托育人员情感态度的规定,并且近年来我国也未针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建立相应的资格准入标准。因此,要在进一步细化专业素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
一方面,要细化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具体内容。本研究从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个维度完善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理论框架,拓展了《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中专业素养的概念内涵和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提升托育政策制定的连贯性与一致性。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标准的订立应当以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和行为准则为基础,锚定国家托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延续国家托育政策的制定脉络,使托育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全过程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以全美幼儿教育协会《早期教育教师专业能力标准》和《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为代表的国际规范固然为我国托育政策的制定和托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经验,但是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托育事业起步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而我国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时间尚短。加之中西方在社会背景、文化观念和教养方式上存在差异,切不可直接照搬别国政策,而是要立足我国实际,开展更为广泛和深入的调研。
一方面,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养方式、教育观念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要深入各地开展针对性调研,探明各地区托育服务发展和托育人员从业中的问题短板,提出“因地制宜”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与从业方案。另一方面,要优化托育资源合理配置。我国的托育服务资源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和数量较低。为此,政府在托育服务供给中既要注重质效的提升,也要兼顾普惠性及规范性,更多地向托育资源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
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与发展是一个全程性、系统性的大工程,不仅要明确在职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标准,也应着眼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环节,从托育专业课程与教学体系建设的角度加强托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化和系统化,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一方面,高校可以借鉴本模型,构建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专业理念为引领、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支撑”的课程与教学体系。本研究提取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四维度可以成为高校在托育专业建设时的课程开设和教育教学指南,为相关课程的开设提供理论架构。另一方面,相关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细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培养标准与内容。0—3岁婴幼儿和3—6岁学龄前儿童在身心发育上存在差异,教育和培育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我国高校目前尚未完全将面向0—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专业做进一步的细化。下一步,相关教育部门和高校应树立时代性与前瞻性相融合、科学性与应用性相结合、专业性与通识性相融合的人才培养目标〔65〕,细化两个学前教育专业方向的课程与教学标准。
基于国际社会托育行业共性和我国托育服务发展现状,从职业道德、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个维度明晰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指明我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养和发展方向。
一方面,不仅托育机构在人员准入中要着重考察托育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念,托育人员自身也要以职业道德和专业理念为引领,高度树立托育服务的价值观念。不论是出于人的品德情感,还是出于教育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托育人员都应把婴幼儿放在首位,要和婴幼儿建立牢固的联系〔66〕,并进一步与婴幼儿的家庭、同事和社会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将婴幼儿发展置于更广阔的教育空间。另一方面,托育人员要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核心,不断提升自身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各国都把知识和技能作为其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重点部分。因此,要从托育人员的专业培养、职前培训、入职考核、在职培训全过程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尤其是与婴幼儿的互动技能,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打通理论学习和技能实践的障壁,充分发挥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2021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建议加快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类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加强和完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在托育机构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激活人力资本在托育机构中的作用,也要兼顾托育机构的普惠性,切实保障基层人民群众“幼有所托”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多类型的人力资本资源可以在一个工作系统内部的各个层次之间结合起来〔67〕。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提升托育人员专业化水平指明了方向,是提升托育服务行业人力资本素质的直接路径。将人力资本资源活用于托育服务机构内部可以提升机构的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促进高质量发展,进而将人力资本资源与社会其他资源相结合则能够更好实现全社会托育水平和国民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兼顾托育机构的专业性与普惠性。当前我国的托育机构仍以民办盈利性质为主,虽然专业化程度高,但普通家庭在入托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下一步,相关部门可以优先支持创办普惠性的托育服务机构,明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创办条件和收费标准,实现托育机构普惠覆盖和专业引领的并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