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研究*
——以治理主体为视角

2024-02-24 06:03施惠玲孔媛媛余晓睿
新疆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场域主体数字化

施惠玲 孔媛媛 余晓睿

内容提要:在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作为治理主体能力的重要参照,信息交换能力是治理主体通过交换以获取符合自身需求、实现治理效能的能力。从现实逻辑出发,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有利于推动公共事件有效解决、确保公共服务高水平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既受治理主体的认知水平、利益诉求、目标取向等内部或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社会治理结构等外部要素的制约。文章结合制约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的内外因素,提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改善路径,旨在解决数字化时代因信息冗余、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治理主体协同困难、社会治理效能降低等问题,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1)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认为,数字技术是对以往通用目的技术的超越,并呈指数级增长态势。也有学者认为,数字技术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字通用目的技术;是一种改进了的信息通信技术或系统,它嵌入在信息通信技术内或是信息通信技术所支撑的产品或服务。基于以上观点,本文将数字技术看作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高级阶段,涵盖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系,可称之为数字信息技术或信息媒介技术。和信息作为治理资源和治理手段成为构建和塑造社会治理场域的重要力量,多元、优质、高效的社会治理需求随之而生。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数字技术和信息不仅关涉技术问题,由于数字化信息交互、人机或人技结合、人际关系等的快速扩张、深化及更新,使得治理主体在认知与治理结构等方面出现一定的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并阻碍信息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及其价值的实现。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活动,数字化时代关注的是以信息交换能力问题取代信息生产能力问题,简言之,在以数字技术和信息塑造的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即信息“生产”。大数据带来的海量信息,需要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信息交换的本质是沟通和信息价值的实现,这使得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具有了不可比拟的社会功能,(2)〔法〕让·鲍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9页。而信息交换的对等与平衡,关系到社会治理需求的满足和社会治理效能的实现。近年来,党和政府密切关注数字普惠和数字公平,以及技术、信息和治理的结合与赋能,(3)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学界也认为,科技创新与基于交换的信息价值实现能够为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4)孙叶青:《以新科技支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人民日报》2020年3月16日第9版。那么,探索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便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针对以上问题与范畴,学界从多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是关于数字化时代信息的特性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交换价值等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将数字化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场域,以此创新社会治理手段,(5)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也有学者指出,数字化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用数字化信息进行决策、管理、创新是新时代政府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6)Thomas Chadefaux,Early Warning Signals for War in the New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2014,51(1),pp.5-18.此外,不少学者发现,数字化时代的信息流通与传播结构对社会治理产生了“颠覆式”影响,指出数字化信息的交换和传递模式会打破并改变传统治理中协同、回应和反馈不足的治理困境,有效解决信息壁垒、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治理主体协同困难、治理成本加剧、社会治理效能降低等问题。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广泛开展智能化应用与服务,创建一个覆盖范围更广、可以实现深度互联的信息网络,对治理资源、治理环境、治理结构等要素进行全面感知和把握,通过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平台操作,拓展社会治理空间,以规避传统治理空间的地域梗阻或反应滞后等局限性。(7)胡双全:《5G+智慧城市 数字化赋能社会治理新路径》,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3年,第3页。

二是关于社会治理场域中的新问题及其对社会治理产生的消极影响。研究发现,信息冗余、信息优势差扩大和信息茧房等带来了“极化现象”、服务割裂化等社会治理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数字化时代信息量的丰富并不必然带来信息资源的均衡分配和信息效用的普遍提升,相反,随着信息需求的多样化,信息偏好差异扩大,甚至频现“对少数具体资料的井蛙之见”(8)Harold L.Wilensky,Organizational Intelligence:Knowledge and Policy in Gouernment and Industry,New York:Basic Books,1967,p.22.。另一方面,媒介技术的迭代更新、跨时空的信息搜集与信息内容合成与转换,带来信息交换成本不断增加(信息生产成本则大大降低),如治理主体辨识信息效用的注意力成本上升,关涉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数字化信息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受到一定阻滞。归根到底,出现这些新问题、新现象其实质是如何均衡充裕的信息数量和质量,(9)〔美〕帕布鲁·博奇科夫斯基:工作中的新闻:《信息充裕时代的相互模仿》,周亭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99页。以满足社会治理场域中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即如何平衡治理主体间“需要什么信息、如何运用这些信息、谁负责”(10)Donaldson A.and P.Walker,Information Governance a View from the NH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dical Informatics,2004(73),pp.281-284.的问题。

三是关于信息交换能力。对于信息交换能力这一概念,学界有一定的阐释:第一,信息交换能力是主体的技能。认为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包括信息检索能力、信息获取能力、信息筛选能力、信息分析能力、信息综合能力和信息创造能力等,(11)Zurkowski P.G.,The Information Service Environment Relationships and Priorities,Related Paper,1974(5),pp.8-17.信息交换能力表现为执行者的接受和符号解读能力、解释者的解释能力以及编码者的传达能力等,(12)袁松:《信息交换中的国家与村庄——兼论理解税费改革的一个新角度》,《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是以认知能力和占有能力为基础的精神消费力。(13)沙勇忠、高海洋:《关于信息消费的几个理论问题》,《图书情报工作》2001年第5期。第二,信息交换能力只有依赖一定媒介才能实现或成为现实性的主体能力。信息交换能力包括内部交换能力和外部交换能力,(14)吕斌:《人际信息交流原理与技能》,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7—37页。依赖于信息交换规则以确认交换主体、交换内容准入的外部控制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15)杨秀刚、邓名瑛:《网络伦理的宏观视域》,《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或者,信息交换能力是利用网络进行数据交换的能力,(16)徐宝祥、王姣、张欣:《组织间信息系统协同及其实现技术研究》,《情报杂志》2008年第2期。如某一技术实体的数据承载力、信息系统的“互操作”(17)IEEE Standard Computer Dictionary:A Compilation of IEEE Standard Computer Glossaries,New York: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1990,p.114.能力、异构信息系统间的跨领域交换能力、(18)张会平、邓凯、杨国富:《面向大数据应用的领域信息系统互操作能力研究——基于中美健康领域的比较分析》,《现代情报》2017年第5期。实时性分析能力等。第三,信息交换能力与主体目标、理想和信息本身特性相结合。认为信息交换能力既是主体拥有信息交换权利的实现程度,(19)〔印度〕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56—65页。又指涉一种“双边的期待”(20)Heide J.B.,John G.,Do Norms Matter in Marketing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Marketing,1992,56(2),pp.32-44.或“重要的和专有信息被传达到合作伙伴的程度”(21)Li S.,Lin B.,Accessing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Information Quality i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Decision Support Systems,2006,42(3),pp.1641-1656.。

基于以上认识,文章所指的信息交换能力,可以理解为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借助信息技术或媒介,在互动中交换获取符合自身需要和利益信息的能力,包括:治理主体的信息认知—获取能力和信息匹配—反馈能力。信息认知—获取能力是主体利用一定的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选择和检索,并对信息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及意义汲取的能力。其运行过程是,首先主体对信息、知识、经验、教训和资源进行评价,然后从评价中甄别出能够满足治理需求、达成治理目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过程。当治理主体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时,社会治理过程中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22)〔美〕O.吉弗·哈里斯、斯塔德拉·J.哈特曼:《组织行为学》,李丽等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435、400页。也就十分明确。信息匹配—反馈能力则是主体将海量信息资源与信息需求相匹配,将输出信息产生的作用与结果反馈回来,并顺利再输出,以达到多方互惠的能力。在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这一能力的发挥,不仅保持信息交换方的在场和边界,同时又能打破其间的分立状况,纾解信息优势方和信息劣势方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并且,在获得“回报”的预期作用下,多方的信息交换关系能够持续下去。(23)〔美〕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1—29页。换言之,治理主体的信息匹配—反馈能力,实际上可以维持治理主体间正向且良性的沟通互动关系,使不同主体彼此相互认同的同时唤醒并确立他们各自的角色意识,积极主动承担治理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治理主体而言,信息认知—获取能力和信息匹配—反馈能力在现实社会治理活动中较难区分,仅在具体治理过程或行动环节中能力先后发挥作用时可在一定程度上辨别。因此,文章对信息交换能力涉及一般问题分析时采取合一、笼统提法,而对制约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因素进行分析时,从主观与客观角度对信息交换能力所包含的信息认知—获取能力和信息匹配—反馈能力进行阐释。

二、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现实逻辑

在数字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信息交换能力提升应遵循三重现实逻辑,即以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推动公共事件有效解决、确保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

(一)以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推动公共事件有效解决

数字化时代,各类信息数量大、种类多、密度高、流转速度快。在社会治理场域中,面对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的高低制约其实现信息的精准对接和转换效率与质量,信息交换能力提升有利于克服因结构性信息壁垒导致的治理主体协同障碍及整体性信息汲取困难的问题。在应对和处置公共安全中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上,治理主体较高的信息认知—获取能力,能够快速启动大数据支持,对事件的信息发生源、信息传播路径和信息环境做出敏感反应和主动判断,通过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从中汲取直接、可靠和有价值的部分,作为处置突发或危机事件在策略制定方面的重要参考。治理主体较高的信息匹配—反馈能力,意味着其能够将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与信息需求相匹配,及时反馈事件处置过程与环节中的相关信息,以便实时做出弹性化、灵活性和预防性的策略,使事件以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不断提升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实现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从事后决策向事前预警的根本性转变,降低社会治理的运行成本,是数字化时代智慧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以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确保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可以通过“云在线”的方式参与,进行多维互动与协同治理。这不仅要求治理主体能够精准识别公共服务的需求、精准定位公共服务的内容以及精准把控公共服务的结果,更要求治理主体能够将有限的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到供需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使公共服务以多方利益和社会期望为准绳,并使之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数字治理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促进高水平公共服务的供给。这种精准化、可追溯性和多维互动势能,不仅是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作用于公共服务中最直接的反映,还体现在精准的责任落实与追究方面,即强化治理主体关系中信息的匹配性或契合性,化解信息过剩、信息解码及行动协调、转化困难等多重障碍,以保持良好且可持续的沟通和互信关系,这不仅是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衍生机制,也是治理主体间信任增进的有效机制。故而,不断提升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既能有效推动高品质公共服务的供给,扩大智慧社会的服务和范围,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个社会的普惠共享,赋能数字化社会建设。

(三)以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

社会治理场域涵盖了党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治理主体,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治理主体通过信息交换不断更新认知,其规避“信息茧房”、“黑匣子陷阱”的能力在不断提升。随着治理主体间信息交换多样性的显著增加,多样化的信息交换形式使得散落在人群中的“隐形知识”、“默会性知识”涌现出来,形成了社会大范围的“知识”共同创造,一定意义上,这是数字化时代的“信息-知识”聚合模式。数字化时代以前,知识由少数人垄断生产和单向传播;而数字化时代,“信息-知识”聚合模式的重心在于“知识”即信息的分享、互惠和再增值,在释放了巨大社会活力的同时,充分调动了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即不同利益偏好的治理主体克服利益偏差、协调冲突、在差异中凝聚共识的能力得到锻造和提升,从而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24)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共创是不同治理主体凝聚共识并加深理解的过程,他们根据自己的条件在参与中能够平等地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流,在交流的基础上需要深入理解各自的观点,并随着社会治理的需求和价值发展而不断地调整和改善。如果没有围绕对治理主体有意义的内容进行积极的交流、对话和观点的分享,是无法实现由信息的分享转变为知识的创造的。为了更好地获取信息,治理主体参与有意义的交流,评估风险和回报,沟通互动过程必须透明。当不同的治理主体和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在整个治理场域中达到集体透明时,就会做出互利的决策,开启新的价值来源,这即是共识形成的过程。参见Ramaswamy,V.and Ozcan,K.,The Co-Creation Paradigm,Stanford Business Book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数字化时代的信息聚合模式为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创造了机遇,(2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3年)》,2023年8月。同时也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的提升,对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效能不断实现的过程。当然,这一过程也会受到社会治理场域中不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三、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制约因素

表征治理能力的信息交换能力既与技术和操作有关,更与不同治理主体个性化信息需求的满足及其关系的平衡有关。文章关于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的制约因素,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是与治理主体自身相关的主观因素,二是相对于治理主体治理结构的客观因素,即治理主体处于并受制于的权位、技术和资本配置的场域力量。

图1 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主观制约因素

治理主体内在或主观因素,主要指向其认知、利益诉求、目标取向等方面,与治理主体的信息认知—获取能力相关,并制约着其治理水平的高低。

1.基础性认知因素。影响社会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的基础性认知因素,主要包括由信息形成的基本的意识、知识储备和一定的信息伦理或道德判断等。一般情况下,形成的信息意识是信息在人脑中的集中反映,主要表现为主体对信息敏感度的反映,如果主体的信息意识不足或敏感度较低,其会脱离或被排斥在数字技术、信息资源外缘和信息交换过程之外。主体具备的信息理论、经验、方法等相关信息知识主要表现为对信息内容的理解、吸收、利用和再生,这也基于主体对信息意义的有效获取。那么,作为治理主体,如果缺乏一定的信息知识,会影响到对接收信息的效用辨别,信息交换也就失去了社会意义。为了规范信息认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信息伦理的建构成为治理主体自觉控制信息认知行为的必然选择,这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基于自身的信息认知可以明确把握信息交换行为,以保障信息交换过程的顺利完成。

2.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由于社会治理场域中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等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倾向有差异,这导致其对信息的需求并不一样,于是,形成的信息偏好势必会影响治理主体对信息的认知与吸纳。在社会治理行动中,不同治理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利益诉求来审视信息,并产生相应的信息反应行为。换言之,社会治理场域中各主体之间能否在平等参与的前提下表达并协商其利益诉求,是信息认知能力的重要表现。

3.治理主体的目标取向。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动态协同治理的过程,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社会危机、化解社会矛盾、激发社会活力、建设和谐社会等行动中,会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取向。但是,治理主体的目标取向并不是单一的,一方面,在社会治理场域中,不同治理主体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导致其目标取向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既定目标取向也会发生调整与变化。如果治理主体的目标取向明晰,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治理主体达成共识、趋向共同的治理目标,就能提高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对实现治理目标进行信息选择的准确性。

(二)客观制约因素

治理主体的外部或客观因素,主要包括职位、技术和资本配置等治理结构方面,影响着治理主体的信息匹配—反馈能力。

1.关键因素:社会治理场域中的职位。一般来说,在社会治理场域中,职位高低与其对资源的占有率和支配力成正比。进行信息交换时,职位不平衡的治理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信息“鸿沟”,这直接影响到治理主体信息匹配—反馈能力。较之市场和社会组织,政府在执行力方面具有强制力,因而,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更占据主动性。面对高度组织化、专门化、集中化的治理结构,信息交换一般进行顺次传达;但由于组织结构内部的层级往往会出现增加或删减信息行为,既导致了信息失真,同时也弱化或加剧跨层级竞争,进而阻碍了各治理主体间信息的匹配及反馈。罗伯特·奥康纳等认为,“层级沟通机制可能在一定抽象意义上是‘理性’的,但根据人类沟通的理论,层级沟通不符合信息成功交换的基本规则。”(26)Rober E.O'Conner and Larry D.Spence,Communication Disturbances in a Welfare Bureaucracy:A Case for Self-Mangement,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elfare,1976(4),p.182.事实上,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场域中,作为治理主体的社会组织无论组织规模、数量,还是其业务活动范围及重要性方面,几乎都不能与政府组织相比。因此,如何平衡不同治理主体间的信息交换地位,提升其信息匹配—反馈能力,克服协同治理中治理主体资源拥有或权责不对等的局限性,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亟需突破的内容之一。

2.决定性因素:社会治理场域中的技术。技术因素主要指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所需要的技能以及信息交换的媒介、工具及设施,是信息交换的物质性基础。数字技术带来的新一轮技术革命,不仅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而且为新治理方式的出现和运用提供了条件。从治理主体的信息匹配-反馈能力角度来看,技术链接是否到位、技术设施是否稳定以及技术操作水平是否规范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治理主体治理水平的高低。一方面,信息交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需要借助由多种技术工具搭建的较为完备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才能得以完成,而数字化基础设施规模与水平等因素,直接关乎治理主体能否有效地展开与把控信息交换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信息技能是治理主体信息匹配—反馈能力的核心力量,是基于主体的技术媒介素养,即表现为对数字媒介的控制与转换、对数字内容的普遍性传播以及对数字内容进行再加工的能力。(27)Consortium N.M.,A Global Imperative:The Report of The 21st Century Literacy Summit,New Media Consortium,2005,p.32.总之,掌握并合法使用相关技术,在海量信息中选择、辨识有效信息,决定了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行为中信息匹配—反馈能力的高低。

3.重要支撑:社会治理场域中的资本。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因素,主要有生产中的不同要素、经济财产、收入及经济利益。(28)〔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不同类型、不同数量的资本分布结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息资源和权力结构的优劣,并影响着信息交换能力的发挥。一方面,资本投入量关涉信息交换所需要的技术设备、人力资源配置,进而制约信息交换的速度与效率。通常而言,通过向信息交换领域注入资本,才能迭代更新有效的信息交换产品和服务;而在数字化时代,信息费用支出大幅上升,信息费用支出过高或者不足都会制约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这样,资本投入效益最大化已经成为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一大挑战。另一方面,资本投入和参与治理过程,也是共享和开放理念践行的必然结果。资本在促进社会联系和信任时,为信息交换提供了更加广泛和可靠的社会网络,尤其是当治理主体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收益得到一定保障时,各利益主体之间交换行为的实现与优化,可以提高对信息交换的认可度,也成为能够继续交换的基础。

总之,在社会治理场域中,不同于传统内外因辩证关系中“内因第一位,外因第二位”的呈现,制约信息交换能力的内因与外因都可能决定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状况。同时,信息交换能力提升需要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将内外结合起来,才更符合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的需要和目标。

四、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有效路径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赋能社会治理,将社会治理纳入智慧治理网络之中,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和联动指挥平台打通职能部门数据壁垒,通过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推动其与治理,探索出“一网统管”、“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等模式。这些经验普遍涉及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问题,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具体治理场域中,参与其中的不同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还有待于大力提升。

(一)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内部路径

从内部路径来看,在社会治理场域中需要提高治理主体自身信息技能与素养,使其有能力在复杂的社会治理环境中以科学的信息运作技能与认知思维方式,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与挑战,从而为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动力保障。具体而言:

第一,在技能层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社会治理的强力支撑作用。现阶段,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的参与对信息技术有很大的依赖性,需要依靠较高水平的信息运作技能来推动。强化信息技术与治理主体的联结,不仅可以解决信息关联的延时问题,也能为社会治理拓展创新空间。总之,治理主体需要充分利用新数据库技术等,进行信息的关联与整合,甚至在某些环节以人工智能来辅助,从而精简社会治理中的人工负担,将更多精力集中到难度较大、复杂性高的治理难题上。(29)郝龙等:《计算社会科学:数字时代社会研究的新方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第210页。

第二,在主体认知和目标层面,治理主体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自身或群体利益与治理共同体利益的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为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治理场域中不同治理主体不只是存在自身利益诉求的参与治理的主体,更是达成一定共识、协同行动的具有凝聚力的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和推进,可以提升治理主体的互惠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使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团结更为持久。

第三,在主体间关系层面,治理主体间实现良性信息互动,消解信息鸿沟和差异。现代信息关系本身带有一种“去中心、去传统”属性,(30)王诚德:《信息文明与马克思主义人本质观的新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27页。只有重视治理主体间的信息交换价值链,保障其地位平等与信息共享,才能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使之成为治理理念、治理机制创新的重要力量与活力源泉。科技进步远远高于伦理的进步,(31)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p.202.人类必须构建一种新的伦理维度,不断强化预防性、前瞻性意识,通过明确治理主体责任来约束与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伦理风险。

(二)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外部路径

从外部路径看,社会治理场域中的领导力、资本和技术等为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创造了有利条件。事实上,为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提升提供优越环境,本身就是治理主体信息交换能力的构成部分。

第一,在领导力层面,党和政府发挥领导与指引作用。推进数字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党和政府需要进一步解决好治理和服务的关系。治理与服务如同硬币的两面,二者并不对立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32)沈费伟、曹子薇:《数字如何实现治理:大数据时代数字政府治理的实现路径考察》,《公共治理研究》2023年第4期。从服务角度看,政府作为主导性的治理主体,要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数据共享、创造有利于提升信息交换能力的协作环境,并通过推进新技术应用,畅通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激发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活力与创造力。只有重视并及时回应民众的公共服务诉求,才能实现政府的善治目标。

第二,在技术层面,建立提升信息交换能力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性规范框架。例如,建立明确的信息交换流通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提高数据的互操作性、可比性、聚合性和连接性,(33)唐斯斯、张延强:《数字社会治理:数字信用和数字规则》,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23年,第207页。释放社会治理数字化信息的价值链。同时,要注重数字身份认证、数据库加密、数据库监测,明晰信息责任主体、理清责任链条,更好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安全性。

第三,在资本层面,鼓励资本投入社会治理场域中的信息基础建设,以实现信息的高效传递与利用。同时,要加强资本间的协同,促进跨界信息交换,加速市场上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潜能,扩大信息产业规模,将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产业融合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促进资本和信息交换的良性互动。对此,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治理场域的统筹协调,构建标准化的业务协同机制,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提升治理主体治理行为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要完善企业参与治理的机制,通过政企合作助推社会治理效能的实现。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企业在数字技术能力、信息交换能力和以用户为主的服务理念等方面具有优势,要将之引入社会治理场域,以较快提升政府和公众的信息交换能力。(34)沈费伟、曹子薇:《数字如何实现治理:大数据时代数字政府治理的实现路径考察》,《公共治理研究》2023年第4期。

(三)信息交换能力提升内外路径的联动

当然,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交换能力提升还需要实现内部与外部路径的耦合与有机联动。

治理主体的信息认知、利益诉求、目标取向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治理场域中的技术等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由于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内外路径运作程度与方向可能不一致,这就需要把握它们的耦合度,(3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968页。以更好地赋能社会治理。换言之,在特定条件下,社会治理场域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愈高,信息交换的经济成本就越低,治理主体的信息交换能力会较快提升,也更容易实现信息交换带来的治理效用。因此,治理主体需要完善信息交换的内外环境,正如哈肯所言,事物演化受序参量的控制,演化的最终结构和有序程度决定于序参量。(36)〔德〕H.哈肯:《高等协同学》,郭治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15页。对于多元复杂、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治理场域,要平衡把握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主客观制约因素的参序,扬长避短,以便推进治理效能的实现。此外,在整体上,还要建构多元化、个性化的评估策略,关注指标体系与社会治理实践的适应性,科学判断与优化信息交换能力提升的建设成效,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内外路径的耦合度,最大程度发挥其驱动作用。

总之,信息交换能力提升要充分结合数字化时代的新变化和新需要,既要着眼于社会治理场域中资源、工具和观念的更新变化,又要聚焦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日益密切的数字化关系与协作方式;既要着力提升治理主体本身的信息交换能力,又要保障社会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之外其他部分的良性运作,从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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